刘兴伟
专家观点
刚执业时,曾向一位擅长解决疑难案件的法律界前辈请教,他说:“疑难案件千奇百怪,但往往越疑难的案件,越能在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中找到答案”。
正如这一案件,保险公司看似有理但不近人情,网约车司机看似有理又在法庭上说不通。事实上,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开篇第七条就已做出单独阐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这个案子纠纷的源头正是有人不诚实。运营车辆和私家车辆的保险费和赔付情形有区别,这个道理大多数人都能理解,人们难以理解的是網约车究竟算不算是运营车辆。细想想,对于签合同的双方来讲,这真的算是个问题吗?讲清楚就完了啊。
网约车司机有没有向保险公司透露过自己要开网约车?保险公司又有没有尽到应尽的提示义务?“哥们,你要是买普通保险开网约车出了事儿我们可不赔啊”一句话的事情。如果保险公司明知道这位司机要开网约车为了卖出去保险不尽提示义务揣着明白装糊涂,就应该承担责任。同样,如果司机明知道网约车和私家车的保险有区别,为了省点儿保费揣着明白装糊涂,那就只能自己吞苦果了。
从举证上看,想证明自己透露过在开网约车可能很困难,保险公司想证明自己尽到了提示义务同样也不容易。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很考验法官智慧的一件事。一般从司法实践上看,可能会更倾向投保人一方,毕竟投保人是弱势的一方。俗话说得好,买的没有卖的精,网约车不能按照私家车赔付,这一定不会是出了事儿才临时想出来的原则,而是在双方签合同之前保险公司就有这个原则,投保人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但保险公司一定知道,要求保险公司尽到一定的提示义务并不算过分的要求。
当然,每个案件都有其个别性,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各不相同,从典型意义上看,给人们的启示也并不复杂——凡事问明白。不需要多么高深的法律技巧,只是告诉对方自己车辆的用途,提示投保人什么情况给赔什么情况不给赔那就是保险公司的义务了。
法不外乎人情,很多纠纷最后成了疑难案件,症结都是出在当时没讲清楚。尽管法律会对当事人没有约定好的事情做出规范,但毕竟很有限。学习法律的人总会看到这样一句话“有约定从约定”,因为法律的本意是相信当事人的约定是双方权利的最好保障,或者换句话说,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是自己利益的最好保障。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发的最高指导原则,甚至被称为“帝王原则”,正因为诚实信用是合同的基础。正如亚当·斯密所说:“信用、诚实、正义是支撑社会这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尤其面对网约车这样的新生事物,提前把事情讲清楚才能更好地看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