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月芳 刘冬暖(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概念,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对于中国的政治发展,乃至整个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来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由于国家治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时代背景下,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树立多元共治的新理念,形成多元共治的善治格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创新国家治理方式,围绕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总任务,将政府的“他治”、市场主体的“自治”、社会组织的“互治”结合起来,共同实现良好的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方面,重结构提品质,分类细化治理,通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达到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
图1 标准化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标准决定质量,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标准是一个国家、地区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是质量的准绳。标准化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基础,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有效发挥标准化的基础性、引领性、战略性作用,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如图1所示。
1)标准与标准化
标准化的理念和方法在各个领域的实践应用,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系统推进经济建设、文化发展、生态文明、社会治理和政府管理等方面标准化工作,助力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GB/T 20000.1—2014《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对“标准”的界定是“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标准与国家治理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标准化的目的是要“获得最佳秩序”,标准化活动是要实现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其目标具有公共性。
2)标准化与国家治理
从世界发展趋势看,标准化已成为管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标准化发挥着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的作用。标准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体系就是治理国家的一系列比较成熟、比较系统的制度。这些制度有多种形式,如法律法规、管理规范、行为守则等。标准作为一种公认的尺度和规范,也是一种科学化、市场化、民主化的具体制度形式,是一种公认的规则和法度。在国家治理中推进标准化,实际上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因此,标准化为国家治理确立规范,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一种基础性制度安排,推动标准化也就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标准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标准化是现代社会产生和采用的一种管理手段,是提升管理效率和有效性的重要工具。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还是其他领域,大量事实表明,标准化程度越高,其管理能力和水平就越高。将标准化原理、方法引入国家治理,是现代科学管理理念与国家治理实践的有效结合,能够大幅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因此,标准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标准化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国家对经济社会活动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在经济性监管方面,标准化涉及产业发展的方方面面。就传统行业而言,标准化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就新兴产业而言,以标准为重要内容的产业规制对产业的健康发展更是至关重要。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标准已经不再局限于是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作为一种自愿的强制手段,弥补国家宏观调控无法避免的“市场失灵”,已成为国家宏观治理的重要工具。在全球化和多元化主体参与的制度背景下,标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指的是一种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即政府与社会主体、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互动。
1)标准化是基础性规范
在维持社会运行的诸多规范中,国家的基本制度、执政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政策可称为定向性规范,从最高层次上规定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方向。法律法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强制性规范,法治使社会行为的后果具有可预期性,因而成为社会有序运行的根本保障。同时应看到,强制性或推荐性的标准也具有规范性。与刚性的法律相比,标准更加具体细致,是法律法规的细化和延伸;法律主要回答“可为”还是“不可为”的问题,而标准则包含许多定量要求,主要回答“如何为”的问题,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标准存在和发生作用的时空非常广泛,不仅对社会行为所起的作用更加直接,灵活性、针对性更强,而且会通过渗透于日常生活培养人们的行为习惯。
2)标准化是依法治国利剑
标准化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体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既涉及价值、理念、体制、制度等宏大问题,又涉及社会民生等具体问题。无论宏大问题还是具体问题的解决,都要靠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国家治理层面的法律往往原则性较强,在一些领域缺少细化规范,而标准恰恰可以在法律规范不明确时发挥弥补和支撑作用,避免社会规范出现真空地带。标准化是法律体系向具体化、精细化方向的延伸,能使社会生活的各个细分领域和各个环节都遵循一定的标准有序和谐运行,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扎实基础。
3)标准化是公共服务均等化引擎
借助标准化的方法,基本公共服务的各项指标可以量化,能有效减少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均与公众对基本公共服务享受不均的问题。同时,还可以避免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重复浪费、效率低下等现象。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公共服务标准在国外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欧美许多国家将公共服务标准作为社会公共管理的基础和核心,使得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范围和均等化程度有了基本参照系。公共服务标准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一系列工作规范,也可以是一系列定量指标,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福利保障等各类基本公共服务的建设标准、设施标准、人员配备标准、财力匹配标准等。
4)标准化是治理领域与国际接轨途径
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标准发展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生态环境方面,国际贸易产品和服务必须满足相应节能减排、环境友好、生态保护等标准要求已成为国际共识;二是在社会安全及社会责任方面制定标准,在社会稳定、劳动权益、消费者权益、社区发展等领域发挥作用;三是以标准化推动社会治理水平、城市服务及生活品质的提升。随着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和公共服务等与国际社会的融合度在逐步提高。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在金融服务、智能交通、通讯网络、安全应急等服务领域引入国际标准,是提高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我国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需要完善的国家标准体系;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更需要健全的国家标准体系及其保障体系。国家标准体系以及为之提供支撑的保障体系共同构成国家标准化体系。为了使一定范围内的标准建立其协调的秩序,并达到规定的功能所应当具备的、其具有内在联系的标准的有机整体,称为标准体系,具有目的性、整体性和结构性。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除了管理运行、实施监督之外,国家标准化体系还需要人才培养、国际推进和资源共享等配套的保障体系以确保标准体系的有效运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第三十九届国际标准化组织大会的贺信中指出,“中国将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以标准助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作为一项国家级的重要战略,要实施标准化战略,必须先完成顶层设计。深化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标准化管理体制,增强标准供给支撑能力,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优化标准化法治环境,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创新标准化工作机制,完善标准转化机制,强化标准实施机制,构建标准监督机制。实施“标准化+”行动计划,不断深入标准化在制造业、科技创新、消费升级、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现代服务业、文化建设、民生保障、公共文化等领域的应用和发展。促进全社会标准化管理水平提升,探索建立有利于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的标准化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提升标准化服务能力和质量。
标准化不仅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工具,而且各国可以通过推动国内标准的国际化以及对接国际标准提升国内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与其他国家的互联互通,国内外学者已从不同视角对此进行了论证。2015年以来,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深入推进,至2020年要大幅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国办发〔2015〕89号),以中国标准“走出去”带动我国产品、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坚持与国际接轨,统筹引进来与走出去,提高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通过国际国内规则的耦合优化,完善我国的标准体系,不仅能够不断增强标准治理能力,与发展中国家一起积极重构符合其利益诉求、适应全球贸易新模式的更加均衡普惠的全球贸易规则,打造新的利益共享的全球价值链、助力发展中国家融入全球价值链,而且也有助于我国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