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芝
摘要:自2002年中关村管委会出资设立我国第一支具有“引导”之名的政府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来,政府引导基金发展迅速,但是鉴于行业的特殊性,我国关于引导基金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是会计核算方面的文件相对较少,因此,实务中引导基金的会计核算往往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本文着重对政府引导基金会计核算进行了研究,同时,对引导基金参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进行了探讨,最后提出了相关建议,希望对广大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财务人员有所帮助。
关键词:政府引导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和金融体系的健全,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发展迅速,全国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适应本地区经济环境和产业发展现状的政府引导基金。在此背景下,为了规范引导基金的账务处理,对引导基金的会计核算进行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结合引导基金运作实务,对引导基金及其参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进行了研究。
一、政府引导基金概述
2002年,中关村管委会出资设立了我国第一支具有“引导”之名的政府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自此,从科技部到地方政府,都开始筹划设立引导基金。2008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首次对引导基金的概念进行了阐述,《指导意见》指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有了上述文件的指导后,引导基金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
2014年,在李克强总理提出“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号召后,全国上下掀起了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作为支持创新创业重要推动力之一的政府引导基金也呈现爆发式增长。清科私募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2月28日,政府引导基金数量共2108只,募资总规模达到3.92万亿元,目标总规模 11.92万亿元。
二、引导基金運作中相关会计核算研究
政府引导基金设立的目的在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聚集,增加区域投资资金供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在政策目的实现后,引导基金退出,资金上交财政。政府引导基金通常的运作方式为由地方政府财政局出资,委托下属平台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成为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股东或合伙人,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以青岛市高新区引导基金为例,青岛市高新区引导基金设立于2011年,高新区管委下属的国有独资公司青岛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高创公司”)担任高新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人和名义出资人。引导基金运作时,从资金流向来看,首先,财政局向高创公司拨付投资款,比如5000万元,然后,高创公司将5000万元支付至引导基金参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A(简称“A基金”),完成引导基金实缴出资义务。A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收益原路径返回至财政局。整个过程中,涉及财政局、高创公司及A基金三方的会计核算问题。
(一)财政局的会计核算
财政局是A基金的实际出资人,高创公司仅仅是财政局出资的通道和基金份额管理人,根据“谁出资谁受益”原则,财政局是A基金真正的份额持有人,拥有对应份额的所有权。根据财政部2015年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政局出资时,借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贷记国库存款;同时,借记股权投资,贷记资产基金。
财政局在份额持有期间,应按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每年度终了后,财政局应按A基金当期损益情况调整账面股权投资余额,如果A基金全年盈利,财政局在计算可分享的收益后,借记股权投资,贷记资产基金;反之,借记资产基金,贷记股权投资。
在A基金清算或引导基金退出收回投资本金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原实际出资部分)和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差额部分)。同时,借记资产基金,贷记股权投资。
(二)高创公司的会计核算
高创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从资金层面来讲,其发挥的是受托支付作用。所以,高创公司账务处理相对简单:(1)在收到财政局委托支付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2)高创公司向A基金缴付投资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3)高创公司收到份额转让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本金/收益);(4)高创公司将份额转让款上缴财政时,借记其他应付款(本金/收益),贷记银行存款。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A基金的会计核算
A基金收到财政局通过高创公司支付的引导资金后,由于资金属于实缴出资,所以账务处理上无特别之处,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实收资本即可。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会计核算研究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初始确认
在投资项目企业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将该权益性投资归类为长期股权投资还是金融工具呢?这就需要先了解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了,私募基金在投资时,一般是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投资的,其目标是参股而非控股,私募基金一般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因此,私募基金对被投资企业不构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实务中,私募基金一般将权益性投资分类为金融工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的对象是未上市的企业,其持有的该类股权无法从公开市场获得准确、可靠的报价,公允价值难以获取。同时,私募基金的投资属于价值投资,即在投资后,私募基金通过向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快速发展壮大,在未来合适的时机获利退出,因此,其投资期限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会在短时间内出售其持有的股权。所以,综合上述特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将其权益类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17年3月,财政部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一分类,而将金融资产按照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统一划分为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从持有目的来看,私募股權投资基金持有权益类金融资产的最终目的不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而是待增值后出售,因此,根据新会计准则,私募基金的权益类投资应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后续计量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优点在于可以及时、准确地反映被投资项目的价值变化情况,这样既可以方便基金投资人了解自己投资的账面损益情况,又可以方便市场对基金进行评价,同时,还有利于私募基金在投后管理中对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2018年3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简称“《指引》”),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其管理的私募基金进行估值,合理反映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收益。《指引》中提出了三大类估值方法: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市场法主要包括最近融资价格法、市场乘数法、行业指标法等;收益法主要指现金流折现法;成本法主要指净资产法。由于《指引》已对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了详细描述,本文不再一一赘述。
四、相关建议
政府引导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出现后,经过了很长时间的野蛮发展,近年来,各种规范性文件纷纷出台,但是关于政府引导基金会计核算方面的文件少之又少,仅《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规范了财政部门的账务处理,而引导基金出资机构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缺乏规范性文件,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出台关于引导基金出资机构及私募基金的会计核算指导文件,以满足其规范化发展的要求。同时,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财务人员,我们需要发挥自己的专业素养,帮助公司从财务规范做起,为公司日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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