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
我们没有悟空大师兄的火眼金睛,难免会遭遇一段失败的感情。可失去了感情,难道还要赔上金钱和后半生?婚姻里,哪些是属于我们却被我们放弃的权益?哪些是不需要我们承担却被我们背上的债务?《婚姻法》会告诉你,法律是怎么解决你婚姻里那些事儿的。
现如今,人们的观念越来越开放,只要彼此喜欢,非婚同居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了。老公老婆甜蜜地叫着,有的还生了宝宝,不少人坚持认为:“我们是事实婚姻,和登记结婚没两样。”事实果真如此吗?
从概念上来讲,事实婚姻一定是同居关系,但同居关系未必是事实婚姻。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共同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而事实婚姻则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从法律上来讲,同居行为是我国法律既不提倡也不保护的行为,而事实婚姻则是法律将一些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行为以法律进行规范,从而使其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在婚姻缔结方面,很多人普遍重仪式而轻登记,至今不少农村地区仍有摆酒宴即为结婚的民俗。鉴于此,法律对事实婚姻是有保留条件地给予承认和保护的。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李兵和张彤彤在外打工期间相识相恋,2012年5月8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月,张彤彤生下一个女儿。后来,因感情不和,张彤彤离家出走,与李兵再无任何联系。随后,李兵将张彤彤告上了法庭,要求与其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女儿由自己自费抚养。
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很明显,1994年2月1日之后法律就不再认定事实婚姻了。但是,很多人还是以为只要符合条件,就属于事实婚姻。这只是当事人的一厢情愿,在法律层面,则只存在同居关系这一说法。李兵和张彤彤于2012年5月8日未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而属于同居关系。并且,原被告之间的同居关系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不符合人民法院强制判令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定情形,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李兵就非婚生女儿抚养权的诉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外,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其法律权利和义务比照婚生子女的规定。女儿一直由李兵抚养,改变其生活环境對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而且,被告张彤彤下落不明,女儿由原告李兵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原告主张其自费抚养女儿,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非婚生女儿由原告李兵抚养,被告张彤彤不支付抚养费。
律师提醒:同居不是真夫妻,同居关系不能得到如同婚姻关系的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彼此之间没有相互忠实的责任和义务,对方劈腿了,只能干着急,彼此之间更没有法定继承权。差了一张结婚证,隐藏的法律风险很大。因此,在对待同居关系时一定要三思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