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电影期待版权质押融资制度的完善

2019-11-07 11:57魏金荣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6
电影文学 2019年11期
关键词:质权融资法律

魏金荣 (浙江财经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6)

一、问题的提出

2017年实施的《电影产业促进法》第40条第1款专门规定了“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并通过信贷等方式支持电影产业发展”,明确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业务是助推电影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式。对于已经摄制完成的电影而言,由于其对资金的需求已基本得到满足,故在其知识产权上设立质押的意义不大,因此有学者指出,本法所指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主要是电影期待版权质押融资[1],也即制片公司为筹集摄制电影所需的资金,以尚未完成的电影之版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事实上在《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以前,我国电影产业中就早已出现以未来票房收益权为标的担保融资模式,而未来票房收益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认为是一项期待版权。例如2006年8月,为摄制电影《集结号》,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将该电影的票房收益权设立担保,成功从中国招商银行取得共计5000万元的资金用于该片的摄制。本案例是我国电影融资史上首例成功以电影期待版权质押融资的实践,并引发其后众多制片公司的效仿,对于我国电影产业的发展无疑具有里程碑式意义。[2]然而,电影期待版权质押融资所面临的问题也随之浮现。

首先存在的问题是,由于设立质押之时的电影尚未摄制完成,制片公司事实上并未取得电影的版权(1)依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法理论,电影版权自摄制完成之日起自动取得,换言之,摄制完成是进行电影版权质押的先决条件。这种理论也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所确认。,以这种尚不实际存在的版权设立质押是否有效?有学者认为,此种情况下质押的标的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版权,而应为一种期待版权,或称未来电影著作权。[3]对于此种期待版权能否设立质押,在理论上尚存争议,但可见新实施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对此问题持肯定的态度。

尽管电影期待版权质押融资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背书,实践中也早已不乏成功的案例,但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配套制度的不足,电影期待版权质押在实际操作层面仍然存在较大障碍。虽然近年来中国大银幕的票房成绩屡创新高,但资金短缺的问题仍是制约中国电影发展的重要因素,而电影期待版权质押又恰恰是一项具有巨大潜力的新型电影融资方式。如何为此设计出一套匹配且适宜的期待版权质押制度以促进电影产业资金的融通,是我国电影业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旨趣所在。

二、电影期待版权质押面临的双重困境

从现阶段我国的电影融资市场已经出现期待版权质押的实践来看,该制度的真正完善与推行主要面临着来自法律制度层面与实践层面的双重困境。

(一)法律制度层面的困境

尽管《电影产业促进法》在某种程度上肯定了电影期待版权质押融资模式,但从除此以外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来看,电影期待版权融资的可质押性仍存有疑义,这种疑义主要来自《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见,与动产质押相比(2)对于动产质押的标的范围,可见于《物权法》第209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我国对权利质押的标的范围实行更严格的法定主义,前六项通过列举式的方法限定权利质权的标的范围,并以第七项的兜底条款来避免法定范围过于狭窄对现代社会融资需求的不利影响。由于期待版权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因此显而易见的是其不属于前六项所列举的范围,此外,也并未有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期待版权可以出质。

可见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质押法律关系的客体受到法定主义的限制,以期待版权为客体的质押担保尚且没有法律依据。无论是《物权法》《担保法》,还是2011年实施的《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都没有规定期待版权能够设立质押的明确依据,因此此种质押法律关系难以得到法律有效的保障,也即此项制度在实践中尚存在较大风险与不确定性。这一缺陷势必在很大程度上减损投资者的信心,成为期待版权质押融资推行的最大障碍。

(二)实践层面的困境

从我国电影期待版权融资现有的实践与探索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两点难题。

1.须提供其他形式担保使得融资门槛较高

在实践中,制片公司除进行期待版权质押外,往往仍须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方能从银行取得资金。一方面来说,此种模式是投资人对独立的期待版权质押的不信任的体现,有违版权质押制度的目的;另一方面,这无疑提高了电影期待版权质押制度的门槛。例如华谊兄弟在拍摄电影《集结号》时,尽管已将票房收益权设立质押,但招商银行仍要求华谊董事长王中军以个人信用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其债权安全。[1]此种辅以其他形式担保的期待版权质押方式,尽管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投资风险,进而增强其信心,促进其投资意愿,但由于现实中中小型制片公司往往难以提供符合要求的资产或者个人担保,此种模式等同于变相提高了电影融资的门槛。中小企业难以通过期待版权质押的方式取得摄制电影的资金,资金的缺乏又限制了中小制片公司的发展,形成恶性循环,极为不利于电影产业的多元化发展。

2.电影完片风险较大使得投资者缺乏信心

完片风险是指电影作品从项目启动到交付发行之前所遇到的阻止其完成的所有不确定性(制作电影所需流程见图1)。[4]完片风险主要包括完工风险与审查风险。完工风险指电影无法完成摄制工作的风险,审查风险则指电影完成摄制后由于行政审查原因无法如期上映的风险。具体而言:完工风险来自电影摄制过程的不确定性,由于电影摄制周期较长,大制作影片的制作周期动辄超过一年,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主创人员发生意外等问题,都将对电影摄制的顺利完成造成极大打击;审查风险则来自电影审查机制,我国电影在摄制完成之后,尚需通过审查并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否则便无法通过公映,也即无法创造经济价值,而我国并不清晰的电影审查标准使得影片过审具有较大风险;除此之外,即使电影顺利完工并通过审查,某些特殊情况也可能导致电影无法上映的风险:例如2018年10月轰动一时的范冰冰“阴阳合同”偷逃税案,不仅对其本人带来总计高达2.4亿元的巨额罚款,也间接导致了已摄制完成并进入宣发阶段的《大轰炸》在国内临时取消上映计划的结局;而在2019年初发酵的吴秀波事件尽管性质相对较私人化,但其主演的多部影视剧也同样难逃被雪藏的命运。总而言之,国内较高的完片风险降低了投资者信心,进而导致了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偏好对信用更高、风险承受能力更强的大型制片公司进行投资,可见这一困境也间接导致了中小制片公司融资难的问题。

图1 我国电影制作流程图

三、电影期待版权质押的法律制度与配套措施重构

本节试从法律制度层面与实践层面两方面对电影期待版权质押制度进行设计与重构,以期解决现阶段电影期待版权质押所面临的双重困境,促进我国电影业的繁荣发展。

(一)法律制度层面

1.明确电影期待版权的可质押性

如前文所述,尽管《电影产业促进法》强调了对于电影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支持,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受法定主义的限制,期待版权的可质押性尚且没有明确的依据,而这又恰是期待版权质押制度得以真正建立的关键所在。因此,若要真正推动电影期待版权质押融资模式,对于现有法律的修改与完善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两个方向出发:第一是比照域外立法,如英国、巴西等国的法律体系,通过修改《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以承认电影的期待版权为知识产权的一类;[5]第二则是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承认期待版权的可质押性,即通过《物权法》第223条的兜底条款将期待版权纳入权利质押标的范围之内。此两种途径皆可明确电影期待版权的可质押性,达到促成期待版权质押制度建立的目的,但笔者更为赞同第二种方式,因为其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影响较小,也即能够在较小的立法成本下取得近乎相同的效果。

2.明确电影期待版权质押设立的条件

面对法律制度与实践层面的困境,而对期待版权质押制度进行重构之前,首先须明确的是,进行电影期待版权质押融资所应具备的特定条件。期待权之所以与“事实上的期待”相区别,其关键在于是否具有转化为完整权利的现实可能性。因此唯有当实际摄制前的电影具有转化为完整且能够上映以获取财产利益的电影的现实可能性时,制片公司方能以电影期待版权质押的方式融资。也即,电影期待版权质押设立的条件是,电影的完成应当具有现实可能性。除去制片公司应当具备的资质不谈,笔者认为,是否具有现实可能性可以从如下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两点入手进行综合判断。

(1)实质要件:具备剧本,与导演、主演的合约以及详细的摄制计划

具备电影期待版权质押设立的实质要件,即电影具备实质上能够摄制完成的可能。为确保电影具有摄制完成的现实可能性,制片公司应当至少提供电影的剧本,与导演、主演的合约以及详细的摄制计划,并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评估。这是由于:首先,剧本是电影摄制的基础,缺乏完整的剧本,电影的摄制只能是无源之水,难以为继;其次,对于现代电影产业,导演、主演的号召力往往是电影商业宣传的核心,与之签订合约所带来的确定性是电影摄制稳定开展的保证;最后,摄制计划的详尽、可操作与否,也是决定电影摄制能否顺利进行、如期完成的重要因素。唯有同时具备上述三项书面文件,制片公司才可能对该计划摄制的电影作品拥有期待版权。

(2)形式要件:已在电影主管部门备案或报送审查并通过

电影期待版权质押设立的形式要件,是指确保电影具有合法形式,并具备过审上映的可能性。依照我国原有关于电影审查的法律制度,电影的摄制须首先具备摄制许可,但对此进行了简化。如上节图1所示,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3条,一般情况下制片公司仅须将电影剧本梗概向电影主管部门备案;但对于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仍然应当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尽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只要完成就自动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因此未在电影主管部门备案或报送审查并通过,就已经摄制完成的电影,虽然在客观上也是电影作品,其著作权同样自动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因这种电影作品即便完成也无法在全国公映,即无法创造经济价值。故从形式上看,这种电影作品的版权对于权利人而言几乎不存在经济利益,将这种电影期待版权进行质押也就失去了意义。

唯有经过审查确认未摄制完成的电影具备剧本、与导演、主演的合约以及详细的摄制计划,并且已在电影主管部门备案或报送审查并通过,即同时具备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方能认定制片公司具有在其尚未摄制完成的电影之期待版权上设立质押的条件。

(二)配套措施层面

对于期待版权质押的配套措施之构建,学界已经具备相对较为充足的研究。本文对学界关于电影期待版权质押融资配套制度的既有探讨在研究整理的基础上加以解构,创新性地以质押合同订立之时作为原点,一分为二,即质押合同订立前与质押合同订立后两阶段,分别讨论两阶段所需的配套措施。在质押合同订立之前,主要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恰当评估电影期待版权经济价值以及怎样提振投资者信心;而在质押合同订立之后,所面临的难题则是版权权属纠纷以及资金监管问题。此种二分法使得配套措施层面的设计与重构更具备内在逻辑性与针对性。

1.质押合同订立之前的配套措施

(1)建立专业化的第三方电影期待版权评估机制

对于知识产权所具有之经济价值的评估本身就是知识产权质押制度中的一大难题,简单按照成本投入或者市场参照的方式很难得出客观的结论,[6]更遑论尚未真正产出成片之际的电影期待版权。对于电影期待版权,银行等投资方往往难以正确衡量并评估其所具有的经济价值。而无法恰当评估则注定为电影期待版权质押的设立带来极大障碍。

对于此项问题的解决,首先,此处我国应参照域外实践,设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以配合电影期待版权质押,第三方机构的介入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评估的独立性。同时,具备专业的评估方法则更为关键,但由于本文着眼于期待版权质押融资制度宏观层面的布局与重构,故在此处不做过多展开。

(2)建立完片担保机制

针对前文提及的我国电影完片风险较大的问题,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转移机制,以提振投资者信心,是电影期待版权质押融资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认为,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在美国电影产业融资中已发展较为成熟的完片担保融资模式。所谓的完片担保是指,第三方专业化的完片担保公司通过与制片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形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保证制片公司能够在预算内,按照剧本和摄制计划,使影片如期摄制完成并交付发行商发行公映,从而帮助制片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如此即使制片公司最终无法顺利摄制完成电影,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可确保其质权行使的安全性(具体结构见图2)。

图2 美国完片担保融资结构示意图

完片担保制度在美国较为发达,有学者在比较美国电影业融资制度后认为,今日的美国电影产业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成就,具备完善的电影配套融资体系是其中的重要原因。[7]完片担保融资作为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由于电影完片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融资风险,进而促进了大量银行资金流入电影产业,推动了电影业的繁荣发展。美国电影产业的融资体系,尤其是完片担保融资部分,值得我国保险业与银行业共同学习与借鉴。

2.质押合同订立之后的配套措施

(1)建立期待版权质押预告登记制度

权属问题是进行电影期待版权质押制度构建中不可回避的一环。若不能确保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电影期待版权的质权明晰无争议,则投资安全性将无法得到保障,难以激发其投资意愿。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于知识产权质押,皆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其权属问题少有争议。《物权法》规定著作权质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2011年实施的《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4条同样规定,以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但上述规定针对的仅仅是完整的著作权,其中并不包括电影期待版权。

有学者指出,可以比照不动产领域的预告登记制度,建立电影期待版权质押领域的预告登记制度。[8]制片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后,由于无法在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往往留下权属纠纷的隐患。而所谓的电影期待版权质押预告登记,则能够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电影摄制完成后真正取得电影版权的质权。具体操作流程是,在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后,双方共同就该期待版权质押至有关部门进行预告登记,并进行公示,待到电影摄制完成之后,双方再到有关部门正式进行质押登记。在此期间若电影版权在制片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移转,则银行等金融机构可向法院确认无效。建立电影期待版权质押的预告登记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阻却银行等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在电影摄制完成,版权真正形成之后由于制片公司的无权处分而导致的版权权属纠纷风险。质押预告登记有助于解决权属纠纷,保障质权人的实现质权的安全性,提升其信心,进而促进电影产业融资。

(2)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

通常情况下,对于制片公司通过期待版权质押所取得的资金之使用情况的监督者为银行,但由于电影行业所具有的高度专业性,银行等行业外非专业人士难以对电影项目的资金流向进行准确的监督管理,因此建立具备高度专业化的第三方监管机制对于保证期待版权质押的有序进行来说,显得尤为重要。第三方监管机构应当首先对电影行业高度了解,具备成熟的电影项目监督管理经验。其监管的范围应当贯穿剧组资金流向、使用进度、风险管理等方方面面。另外,第三方监管机构还应当采取派专员常驻于电影剧组的措施,以时刻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进行记录,定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报备。在我国现阶段的实践中,电影行业内尽管已有对制片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探索尝试,但仍然缺乏高度专业化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的身影,仅仅具备完善的融资机制,缺乏第三方监管机构完善的监督管理,在电影的摄制过程中将会出现很多问题。

此外,在电影摄制完成甚至如期上映之后,第三方监管机制仍然不能缺位。此刻的监管应体现在对于票房收益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监管,以确保债权人质权的顺利实现。缺乏对于这一最后环节的监管,同样会导致重大问题。例如,2016年《叶问3》深陷“票房注水”事件,在遭受广电总局处罚的同时,牵连出幕后的金融投资平台快鹿系公司恶意操纵票房的丑闻,致使其最终因无法向投资者兑付事先承诺的利润而遭遇信用危机。

四、结 语

尽管《电影产业促进法》在某种程度上认可了电影期待版权质押的合法性,但现阶段此项制度的推行仍然面临着法律层面与实践层面的双重困境。面对此种情况,本文通过设立期待版权质押所需的制度保障及条件,与配套措施完善等方面对现阶段的电影期待版权质押制度进行设计与重构,以此完善电影融资制度。期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电影摄制的融资环节提供一种可操作的新模式,为我国电影产业真正的繁荣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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