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毅 刘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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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丈夫私自赠与情人的财物,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妻子有权索回。但如果丈夫说其拥有一半的所有权,他的那一半不要求归还,妻子是不是只能要回一半呢?
夫妻一方擅自赠与,究竟该如何处置?近期,发生在北京的一个真实案例给出了答案。
出生于1970年的陈小冰在北京从事进口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意。妻子吕芳比他小6岁,男主外女主内,在外人看来是幸福的一家。
2013年,由于工作需要,陈小冰在网上发布了招聘技术咨询人员的启事,不承想因此招来一段孽缘,并导致夫妻打上了官司。
2013年9月,时年23岁的赖千千在唐山某大学材料专业读研究生。因学业不是太繁忙,便想着在网上找份兼职,刚好看见了陈小冰发布的招聘启事,由此一来二去两人认识了。本来只是老板和员工的关系,结果道德的堤坝很快垮塌,一个贪恋年轻的身体,一个觊觎巨大的财富,相识的次月,他们就怀着各自的目的非法同居了。
2017年4月,赖千千硕士毕业,但因为心中有鬼,陈小冰并没有安排她径直进入自己的公司工作。赖千千一番应聘,于2017年7月10日开始进入北京某医院器械科工作。
赖千千原来的上学地点在唐山,陈小冰和她北京、唐山两地跑,非常信任他的妻子吕芳一直蒙在鼓里。赖千千毕业定居北京后,陈小冰和她相会格外方便了,也更加肆无忌惮了。经常行踪诡秘夜不归宿的陈小冰,终于引起了吕芳的怀疑。
2017年11月初,吕芳通过多种渠道,痛苦地确认了丈夫陈小冰与赖千千同居一处、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吕芳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陈小冰出轨,但事实就是事实,经她反复质询,陈小冰也无奈地承认了其与赖千千已保持了长达4年多的不正当男女关系。
痛不欲生之余,吕芳冷静地对4年期间陈小冰与赖千千的来往账目进行了查询,气愤地发现陈小冰陆续通过现金、转账、赠与礼物等方式,将高达200多万元的巨额财产赠与了赖千千。吕芳简直是气疯了。
吕芳哭闹着让陈小冰去向赖千千把钱要回头,陈小冰沉默以对,打死也不肯去。吕芳本不是泼妇,但实在无法咽下这口气。她带着人冲到北京某医院器械科,围着赖千千大骂“小三”,高喊“小三还钱”,并警告她不还钱,还会继续来找她。赖千千虽然做着违背道德的事,还是要面子的。医院工作人员和来医院看病的人都来看稀奇,并窃窃私语议论纷纷,让赖千千感觉把这辈子的脸都丢尽了。再想到吕芳很有可能真的再来医院“羞辱”她,赖千千不寒而栗。2017年11月31日,她从医院辞职并躲藏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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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芳找不到赖千千的人,知道即使找到也要不回钱,丈夫也不配合她,便决定接受律师的建议,上法院起诉去。
2018年4月,吕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被告是赖千千、陈小冰两人。诉状中说,2013年10月起,陈小冰与赖千千同居一处、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现可查明在此期间,陈小冰转账赠与赖千千的钱款共计222.7万元。吕芳指出,陈小冰与赖千千的行为破坏了她的家庭,违背了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有损公序良俗,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陈小冰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赖千千的行为无效;判令赖千千返还夫妻共同财产222.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吕芳没有亲自出庭,而是委托了诉讼代理律师出庭,被告赖千千及陈小冰均亲自到庭参加了诉讼。
庭审中,三方对陈小冰转账给赖千千的事实没有太大争议,但陈小冰和赖千千均否认这是无偿赠与。
赖千千阐述:2013年9月,在网上找兼职时认识了陈小冰,当时陈小冰的公司在招聘技术咨询,我应聘后一直在陈小冰的公司做兼职,从事的工作包括打包发货、换包装、清点、打扫、卸货、合同打印、进口文件的处理、样品送检、取送文件、审核相关产品是否对人体有害、能否经受高温等。转给我的这些钱是我应得的工资,是按照项目来计算的,单个项目5万元。
律师责问:你学校在唐山,在校期间怎么可能应聘北京公司的工作呢?赖千千辩解说:我是抽空来北京工作的,并没有全职工作。
律师又问:单个项目5万元工资,一共转给你200多万元,是哪40多个项目呢?请一一列举。
这时赖千千又改口说,不只是项目的工资,陈小冰自己的对外汇款额度不够,就利用她的对外汇款额度,将大额款项汇入她的账户,相应款项不久就汇出到陈小冰的境外账户了,这些款项只是在她的账户上过了一下,她并未实际取得相应款项。就此,赖千千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赖千千名下尾号×4的账户明细。2.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一份。3.赖千千名下民生银行账户的个人跨境汇款业务回单。
陈小冰认可上述证据,吕芳却不认可。
赖千千还主张其经常帮助陈小冰或陈小冰的公司购物,并就此提交银行账户流水单、网上支付凭证截图等为证。陈小冰对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吕芳不认可上述证据的关联性。
法院认为,上述消费记录的时间跨度较大、金额较小,无法体现与陈小冰所转款项的关联性。
陈小冰在庭审中站在了赖千千这一边,表示不同意吕芳的请求,并辩称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未与吕芳商量便陆续将婚后赚的200余万元转给了赖千千,但其与赖千千是工作上的合作关系。给赖千千转的钱是4年的工资和奖励,工资每个月2万余元。因为赖千千是学生,无法签劳动合同,才以个人名义向她发工资。
虽然两个人都说是发工资,但工资的名目和发放方法已经明显不一致。不过,陈小冰倒是附和了赖千千的借用对外汇款额度的说法,说另有一些钱是通过赖千千的卡向他的境外账户汇款用的。
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法院查证后确认,陈小冰在与吕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202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转至赖千千名下。陈小冰及赖千千虽主张双方存在雇佣等法律关系,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亦未对明显异常的汇款情况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故法院据现有证据确认陈小冰的上述转款均系擅自作出的无偿赠与。现吕芳请求确认上述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赖千千返还上述款项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考虑到陈小冰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及在审理中否认其赠与行为的情况,赖千千应将上述款项返还吕芳个人,由吕芳妥善保管。
综上所述,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依法判决如下:确认陈小冰2013年12月13日至2017年10月19日期间向赖千千转款202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赖千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吕芳返还20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赖千千并没有心甘情愿地自觉奉还,而是分文未付,而且把财产转移殆尽。
吕芳向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赖千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赖千千名下可供执行的任何财产,吕芳也没有能向法院提供赖千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认为,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法于2019年6月10日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虽然赖千千似乎“成功躲避”了被执行,“保”住了她的不义之财。但她被法院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成为个人征信记录不良的人,不可以办理车贷、房贷,严禁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严禁出国旅游,严禁入住三星以上宾馆等。
未来的日子,赖千千要么选择吐出非法所得,让200多万元回到其真正的主人身边;要么守着她的那堆不能见光、不敢享用也无法使用的钱寸步难行。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平等的处理权”并不等于夫妻双方各自都有独立的处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丈夫把200多万元赠与他人,显然是擅自处分了夫妻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故处分“无效”的效力及于共有财产的整体,擅自处分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