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振勇
摘 要 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形势的形成,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也逐渐加快,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实施显得尤为重要。本人在上《交通安全》课时,发现存在现实执法与法律规范冲突的问题。现一一讲述如下。
关键词 《交通安全》 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1违章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按简易程序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辽宁省道路交通违法处罚规定》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超过200元的罚款,可以当场作出罚款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按简易程序处罚违法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与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按简易程序处罚违法当事人。
依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第七十三条“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通过,2009年8月第一次修正,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都没有对第三十三条改动。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罚规定》于2006年12月1日,由省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
两者不论是法律效力,还是制定审议通过法律的人大级别,都决定《行政处罚法》优胜《辽宁省道路交通违章处罚规定》,后者应及时修正,以实现法律统一,执法标准统一。
结论:在辽宁省内,行政处罚超过50元,低于200元,按简易程序处罚是错的,处罚是不成立的。
2违法当事人不清,处罚车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与行政处罚。”;《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电子拍”违法驾驶车辆当事人,往往不清,即事实不清。处罚车辆所有人没有法律依据。
当《交通规则》2004年5月1日,上升为《交通安全法》即道德标准变成法律规范,要求执法者必须依法办案,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执法基础和依据;不可混淆概念,凭主观,意念推断办案执法;执法者先懂法,知法,守法,再执法。法律首先是规范执法者的。
结论:“电子拍”没有明确违法驾驶人,而处罚车辆所有人处罚不成立。
3有违章未处理完,检车问题
《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公安部124号令》第四十九条“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违法行为”与“检验车辆”是两个法律关系。
行政处罚受国家强制力保障,不需要“绑架”执法。道德制裁与法律处罚在执行上是有本质区别的,不懂法,有权制定“规矩”悲哀!
结论:此“令”规定与《交通安全法》抵触,不成立,无效。
4关于实习期的规定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公安部139号令》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公安部令》无权更改实习期定义。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释解中,提到初学驾驶者,没有经验,无法处理道路驾驶中突发状况,为安全起见需要一年后才能驾驶公交车,至于怎样实习,怎样积累经验,没有要求和规定;公交企业是政策亏损企业,不能保障用公交车实习,驾校以营利为目的“收钱办证”没有提供“实习”的义务;初学者既没有“实习”条件,又怕违章扣分怠于“实习”,于是“实习期”变成徒有虚名,毫无意义。但是法律在没有修正之前,必须遵守,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
《公安部139号令》违法改变“实习期”定义,不顾现实扩大实习范围,雪上加霜。不懂法,有权制定“规矩”悲哀!
结论:此“令”规定与《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抵触,不成立,无效。增项的“实习期”内,可以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
以上是本人在讲解《交通安全》课程时,发现存在的几个问题,属于个人分析,希望有关部门重视,大家共同讨论。
总之,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快速社会进步转型关键时期,依法治国有利于国家的繁荣发展和长治久安。
讲课过程中,要捋顺法律关系,明确上位法与下位法关系;“部令”與法律法规的关系;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驾驶人应安全文明地驾驶车辆,当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时,也要坚持依法接受处罚;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法制建设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