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翁雯
【摘 要】 现如今,经济全球化成为不可逆的发展趋势,其在发展过程中又推动了金融一体化。同时,经济金融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十分成熟,因此,许多国家力争实现金融开放,为经济金融注入新动力。我国金融业也蓄势待发、准备实现全面开放。然而,金融对外开放意味着金融风险出现的概率上升,它也给我国金融监管带来新难题。本文研究了金融开放下金融监管的相关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金融开放 金融监管 经济全球化
一、金融开放概述
(一)金融开放的定义。狭义的金融开放是指一国的金融机构跨越国境去他国或者去世界组织中进行金融互联互通的行为,金融开放不断深化必然使得一国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与世界金融市场高度融合,最终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
(二)金融開放的性质。首先,金融开放不是一个单纯的步骤,它牵扯到国家金融状况、国家经济水平及财政情况,要施行金融开放必须对上述三要素进行统筹考虑,不能任意行动、独自行动。
其次,金融开放必须经过深思熟虑,与金融开放有关的国家政策要缜密推出,切忌随意出台;金融开放也不能过早开始,只有国内条件适合时才能着手进行,过早开始只会导致金融开放先天不足、后天难以补救。此外,金融开放行动要与政策协调一致、互相配合,既不能先于政策也不能落后与政策。
最后,金融开放工作要尽量实现国内、国外步调一致。如上文所述,金融开放是使经济金融得以更新的突破口,对于所有国家而言,金融开放都是一个新鲜事物,所以我国的金融开放活动并过多的前人的经验可借鉴,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开放的每一步都要小心翼翼,因为稍有不慎就会损失惨重。最后,金融开放活动既不能冒进也不能过分小心而不敢向前迈步,这样亦会错失良机。所以,金融开放要求全面观察国外的金融发展浪潮与国内的经济金融形势,也要求开放活动能够因时因势而变。
总之,我国处于经济拐点时期,金融开放这一项工作庞大而复杂,注定不会一蹴而就,而是在时代、经济不断发展变化中逐渐演进更迭。
二、金融开放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影响
(一)保障金融稳步前行的压力大。金融开放将会使得我国金融市场逐步全面融入到世界金融市场当中,而世界金融市场风起云涌、变幻莫测,可以说,风险始终伴随着世界金融市场。而金融开放会推进我国不断融入世界金融市场,所以我国享受世界金融交融带来的福利的同时,也势必要承担其隐含的风险。金融监管是进行金融风险疏导的重要手段,而金融开放给金融监管带来了许多无形的压力,为了保障国内金融能在国际中稳步前行,金融监管任重而道远。
另一方面,我国主要是利用行政手段进行金融监管,政府及其部门能够实现对金融机构的强制干预,但是,我国过度重视行政手段,却忽视了对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的运用,也导致监管的效率较低。金融全面开放后,我国必然要迎来更多种类、更复杂的国际金融机构及国际金融产品,单靠行政手段进行监管是很难全面把控的。如果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那么只会导致资源的浪费,也会使得我国金融监管的能力难以与其他国家相提并论,久而久之,金融监管乱象丛生,严重影响金融开放和国家金融发展。
(二)监管对象的复杂程度明显上升。金融监管的对象是各种金融机构、金融组织。我国力争实现金融全面开放,所以,在未来将会有一批又一批的国际金融机构进入内地市场当中,这些国际金融机构本身的形式就是复杂多样的,举例来说,一些国际金融机构是两个国家合作经营的,还有一些国际金融机构是多国共同联合建立的。这些机构进入内地势必给内地的金融监管工作带来难题,金融监管不仅要监管好内地金融机构,还要监管这些复杂的国际机构,其监管对象的复杂程度陡然上升。此外,金融开放也会使得源源不断的国际金融产品进入内地,这些金融产品更新换代迅速、内容复杂多变,也会给金融监管带来不小的难题。
(三)监管规范要同步实现国际化。金融开放使得我国金融监管的业务更加国际化,金融监管机构要处理国家金融机构之间的运营矛盾,而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规范不够健全,对国际金融事宜规范不完善,尤其是对在我国境内落脚的国际金融机构的行为的法律规范不充足,所以,我国要尽快制定更加全面、更具国际化水准的金融监管规范,使得金融监管工作有法可依、使得在我国境内的国际金融机构的行为得到规范和约束。
(四)国际混业经营的模式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新要求。金融开放以后,我国金融与国际金融的沟通、交流更加密切,其一体化趋势在所难免,而国际金融组织大多适用混业经营模式,但我国金融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在金融开放、金融交流过程中,势必会出现两种经营模式的碰撞。由于大多数国家都采取混业经营模式,所以我国也应尽快向混业经营方向转型。另一方面,当国际金融组织进入内地后,如果仍采取分业监管模式对其进行监督与管理,将会导致这些国际组织与我国监管模式格格不入,引发金融风险滋生,甚至还会导致国际金融组织退出我国金融市场,久而久之,我国金融市场无外国问津,也会遭到世界金融市场排斥。因此,我国金融全面开放后,国际混业经营模式要求我国金融监管变革监管模式,打破分业经营的固化体制。
三、金融对外开放形势下我国金融监管的应对之策
(一)形成统一监管模式。金融对外开放给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央行是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角,所以,央行要带头提升监管水平。具体来说,央行可以设监管处,由监管处形成统一监管职能,由监管处带领证监会、银保监会共同完成监管工作,使得监管工作不再有明确界限,而是能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实现各机关统一管理。此外,央行监管处、银保监会与证监会还要提升监管合作水平,在一次次的监管合作中明晰现行金融监管的漏洞和重复监管的范围,并尽快改正。
(二)吸收国外成功经验、与亚洲各国进行金融监管合作。金融开放使得任何进入国际金融市场的金融机构都不再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体,他们之间相互影响,任意一个国际金融机构的不当行为都可能给其他金融机构招致危险,可以说,国际金融机构是很难摆脱国际金融风险的,各国际金融机构之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金融监管工作亦不能单打独斗,而是要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多沟通、多交流,共同寻找一个妥善的监管办法。此外,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经验不如发达国家丰富,所以,金融对外开放环境下,我国金融监管可以及时吸收国外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开放共同发展。
另一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水平有较大差距,为了迎头赶上这些发达国家,我国可以主动与亚洲国家进行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我国与其他亚洲国家具有先天的地理位置联系优势,同时,我国与许多亚洲国家有频繁的商贸来往,利益关系紧密,所以,与亚洲国家进行金融监管合作是非常明智的,这样既能推进亚洲各国金融监管实力的增强,也能使得亚洲国家缩短与欧美国家的金融监管差距,推进亚洲各国金融开放进程。
(三)建立独立于央行的金融监管局。如上文所述,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模式有很大局限性,甚至于国际金融监管模式格格不入,在这种情况下,改革分业监管模式势在必行。另一方面,金融开放进程不断深入,亟需更高水平、更集中的监管机构。所以,当越来越多混业经营的国际金融机构进入我国时,我国需要建立一个独立于央行的金融监管局。具体来说,监管处要先撤出央行,成为金融监管局的主干,同时,证监会、银保监会也要及时并入金融监管局当中并撤销原名,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局。该金融监管局秉持混业经营模式,对我国境内的本土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监管。有了金融监管局之后,即使再多的国际金融机构进入我国,我国也不会出现监管混乱、监管真空的情况。我国境内的国际金融机构的活动都由监管局统一管理、约束,既减少了争议,也能有效推进监管实效增强。
(四)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诚然,单靠行政手段进行金融监管是远远不夠的,金融开放要求金融监管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双管齐下,共同推进金融监管的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比较缺乏经济手段,也比较缺乏行业自律。为此,政府要鼓励金融机构完善自身的内部审计部门,逐渐形成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有了审计部门,金融机构就能对自身的经营活动进行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发现风险还能及时控制。一旦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审计部门还能及时指出,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罚,使得金融机构上上下下都能规范运营,为金融开放打下良好基础。
四、结语
如今,金融全面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不少混业经营的国际金融机构进入我国金融市场,我国原本稳固的金融市场现在正在面对市场的重新洗牌。金融业大换血的同时也无形当中滋生了金融风险,稍有不慎还会招致金融危机爆发,为此,金融监管也不能置身事外,金融监管同样要与时俱进,增强监管的效率和有用性,始终与金融开放步调一致。本文首先介绍了金融开放的概念,又分析了金融开放对金融监管的影响,并为金融监管工作的完善带来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切实推进金融监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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