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以来,教育领域出现多起教师惩戒失当的案例。如陕西一教师长期辱骂学生、山東一教师用课本抽打逃课学生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有网民表示,教育本身包含着惩戒的意味。对待不求上进或违反校园纪律的学生,老师就应当给予适度的惩戒。由于过去程序性规定不严密、不规范甚至缺失,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有的对学生“不愿管、不敢管”,有的过度惩戒甚至体罚学生。
也有一些网民表示,对于教育惩戒权需要制定细则,让老师能够把握住“度”。“哪些方式可以用,哪些方式不能用,要用到何种程度?不仅要规定得细,而且还要对老师进行培训,让老师熟练掌握,做到不越界。”
还有评论文章指出,教育惩戒作为一种管理和教育学生的方式,不可不用,亦不可滥用,既要做到有法可依,也要做到有法必依。惩戒权的明确化与规范化,既是我国教育行政纠纷化解的应然之义,也是对国际教育立法经验的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