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背景下行政法教学改革研究

2019-10-30 04:35张鲁萍
读与写·教育教学版 2019年9期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资格考试行政法

张鲁萍

摘  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推进对行政法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当前行政法教学明显存在着教学内容失衡、案例教学不佳、总体教学方法单一,考核方式单一等问题,可以通过优化案例教学模式、开启多元授课模式、改革课程考核方式,实现学科交叉等方面来进行相应的完善。

关键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行政法教学  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9)09-0051-02

2015 年12 月20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以案例分析为主、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比重,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推进将对以传授学生法律知识的法学教育提出新的要求,而作为十四门法律专业核心课程之一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在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之地位不言而喻,也应当有所回应。在此背景下,我们需要在反思当前行政法教学不足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

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推进

相较于运行了十几年的司法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最大特点即灵活性强,重视考察学生对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运用。正如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答记者问时提到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要从过去的司法考试以知识考查为主,向以能力考查为主的转变,在考查考生应知应会的宪法法律知识基础上,重点考查考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1]这就使得简单记忆已难以应对现有的考试,必须从实处培养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固然是多元的,不仅仅指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两者在培养法律职业人才、提高专业水平这一目标上是契合的,这就要求现有的法学教育对此应当有所回应,及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2   行政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2.1 教学内容失衡

作为部门法之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实践性较强,与法治政府建设息息相关。这就需要教师在讲授过程中,能够较好地综合理论与实务,在夯实学生理论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运用行政法的知识来分析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件。然而,纵观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大多数法学院校还是偏重于理论教学,老师们将更多的精力放置在对法律概念、条文的分析解读上,强调教学体系的完整与周延,忽视了法律这一实践性学科对学生运用能力的考察与训练。在该门课程的讲授过程中,很多教师为了追求理论的完整性,过于重视理论知识的介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讲授对象一般是大二、大三学生,他们普遍缺乏对行政法现象的感性认识,如果老师一味注重对理论知识的讲授,会影响学生对这门课的兴趣培养。

2.2 案例教学法效果不佳

作为核心教学方法之一,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运用地已非常成熟,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学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只是纵观当前的教学实践,我们发现,在该门课的讲授中,案例教学方法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案例老旧。在教学的过程中,很多老师还是习惯于用很久之前的案例,例如,在讲到法律保留原则时,很多老师就习惯讲“孙志刚案”。的确,这个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但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更多新颖的案例不断涌现,这些案例不仅因内容的新颖更能引起学生的关注,更因涉及前言问题而具有讲授的价值。第二,典型性差。案例教学的目标不是为了案例而案例,相反,要通过有效案例的选择,辐射更多的问题,这就需要选择典型性比较强的案例。然而,老师们随意选择案例的倾向明显,所选择的案例往往与其所要阐释的问题间关联不大,这很难让学生真正领悟所要讲述的知识点,也较难培养学生全面分析问题的能力。

2.3 总体教学方式单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内容庞杂,体系复杂,既有实体也有程序,贯穿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三大块,仅行政救济就涉及到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故此,需要讲授的内容是非常多的。但是,由于很多学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课时有限,庞杂的教学内容与有限的教学时间之间面临着紧张关系。教师要在规定的课时内完成所有内容的讲授,往往只能采取由教师主讲的方式,而由教师主讲会形成“填鸭式教学”,学生一直处于被灌输的状态,时间一久,学生学习的疲劳感油然而生,最终必然会影响教学质量。而且,与民法、刑法等学科相比,相对而言,行政法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离的更远,没有生活经验的学生对行政机关及其运作更是知之甚少,在此背景之下,完全由教师主导的讲授方式,更难抓住学生的注意力,也让学生更好地吸收和理解行政法知识变得困难,导致学生对行政法学习的抵触和烦闷。

2.4 考核方式单一

考核是延续教学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当前无论是针对本科生还是研究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考核主要方式还是闭卷考试。在闭卷考试中,虽然有主观题,但普遍存在着开放性,灵活性不够的问题,进而使主观题沦为了另一种客观题。这种以唯一答案为导向的考核方式会禁锢学生的思维。事实上,闭卷考试主要考察的仍然是是学生记忆法条的能力,但纯粹的法条记忆实现不了活学活用的目的。在这种考试方式的引导下,只会加剧死记硬背态势。

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景下行政法教学改革

在我国,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是多元的,在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外,还要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提高学生的法治观念。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不是其唯一导向,因而不能将两者简单等同。但在另一方面,两者又存在着不可割裂的联结点,毕竟两者在培養法律职业人才这一目标上是契合的,故此,法学教育不能回避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景下,我们有必要改革传统的行政法教学方式。

3.1 优化案例教学模式

鉴于该学科实践性强,相应的规范依据也在不断修改的现实,需要教师选择较为新颖的案例来对新的法条进行诠释。为此,除了很多年前的经典案例外,老师们还应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发布的最新典型案例,此外,应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检索工具,毕竟这些专门刊载法律文书的网站会收录最新的案例,能够帮助老师们找到合适的教学案例。

3.2 开启多元授课模式

鉴于当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仍以教师讲授为主导致互动不够,可以考虑将讲授课与练习课结合起来。其中练习课可以由助教带领学生“手把手”地做案例分析题并讲解,主要学习案例分析方法。当然,这需要建立在教学课时适当增加的基础上。而在政法院校,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讲授课后,可以考虑开设选修性质的疑难案例分析技巧课程,专门培养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与此同时,在课堂中教师应当充分利用当前的高科技教学设备,探索慕课、微课等教学方式,以短小视频的形式将有关知识点予以浓缩,这样不仅改变了传统填鸭式教学方式,而且增强了学生学习时的既视感,提高了学生学习的乐趣,更好地帮助学生掌握教学的重点与难点。[2]

3.3 改革课程考核方式

为了实现与国家统一资格考试的对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应在考核方式中加大对案例、主观题的考察,而且在案例题的选择上,亦应选择案情较为复杂,程序较为繁多,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案例。这些案例更能启发学生,挖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在选择案例时,除了成型的司法案例外,现实生活中发现的行政案例同样值得关注。虽然裁判文书内容比较清晰,但经过整理后的文书更多会对案件事实予以剪裁,且由于我国行政诉讼只审查合法性问题,文书也主要围绕合法性进行思考,忽略了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价值相对有限。而没有经过专业裁剪的行政案例,相反,事实会更加丰富、利益关系也更加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更为立体和多元,能够更为综合地训练学生的法治思维。为此,教师在出案例题目时,可以选择一些具有热点性、争论性、理论性 、思想性的现实行政案例。[3]

3.4 实现学科交叉

法学不是一门封闭的学科,相反,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法案件中经常会穿插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这要求实现与诸多学科诸如民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的交叉学习。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以下两种方式。

首先,开展多师同堂。针对学科交叉的问题,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可以通过引入其他学科老师共同授课的方式来打破学科间的藩篱,让学生真正学会用多学科的知识分析问题,做到活学活用。事实上,多师同堂的授课方式不仅在讲授知识方面具有优势,而且上课方式本身也更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

其次,理论与实务导师的配合。当前我国的行政法教学基本上是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专业老师来讲授,他们在知识的完整性,专业的法律表达上肯定没有问题,但由于老师们没有充足的实践经验,对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真实问题缺乏切身的感受,更多还是一种理论上的理解,而行政法又是一门与实践联系非常紧密的学科,需要实现理论与实践的高度融合。故此,要提高教学效果,就需要注重教学主体的多元化,在高校专业老师之外,引入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让更具有实务经验的行政人员和法官去给学生教授行政法的实体内容与诉讼规则,这样可以让学生真正面对真实的行政法,认识真实的行政法,理解真实的行政法,运用真实的行政法,反思真实的行政法。[4]

参考文献:

[1] 赵大程.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答记者问[EB/OL].  http:// baijiahao.baidu.com/s?id=1602718491088196313&wfr=spider&for=pc.

[2] 冯飞飞.司法考试改革背景下独立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课程研究[J].课程教育研究,2017(37).

[3] 杨小军.行政法案例教学心得[J].法学教育研究,2014(1).

[4] 林華.论行政法教学的困境与革新[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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