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旋
摘 要:新闻传播存在极强的公开性和交互性,而知识产权却存在极强的私有性与垄断性,因而两者存在彼此冲突的关系。此次研究先对新时期下新闻传播和知识产权的关系、大众传播媒介的侵权状况进行了阐述,而后分析了新闻传播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并基于实际情况提出了新闻传播中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
关键词:新闻传播;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3-0233-02
当前,大数据已渗透至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具有几何倍增长的趋势,使我们进入了全新的数据资源时代,囊括新闻传播中的所有行为。新时期下,新闻传播具有极为显著的交互性特征,因而时常滋生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常,侵权者多具有侥幸心理,这一现象的存在对新闻传播本有的秩序与规则进行了破坏,也难以维护知识产权。基于此,本文探讨了新闻传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从而为新闻传播秩序与知识产权的维护予以参考。
(一)彼此促进
新时期下,新闻传播作品、相应新闻传播信息和知识产权存在一定的发展促进关系。首先,新闻传播可为知识产权创造较好经济效益,为知识产权人带来利益,为其著作财产权加以保障,防止其利益被侵犯;其次,知识产权属于法律制度,可对新闻传播内容、载体等层面的发现性成就予以保护,并对新闻信息传播提供知识来源与法律保障。
(二)彼此冲突
新时期下,数据信息资源得以共享,传播数据的公开以及共享即新闻传播的核心内容,而知识产权为民事权利,属于私权,存在极强的垄断性,知识产权问题是阻碍资源同享的关键所在。因而,知识产权与新闻传播两者具有鲜明的对比,且具有矛盾与利益冲突。
由魏永征教授所著的《新闻传播法教程》提出,著作权法和新闻传播中的知识产权关联最为紧密。如下将对信息传播期间大众传播媒介的侵权状况加以探究:
(一)基于新媒体传播的侵权行为
传统媒体存在极强的保存性,但流程繁多,实效性不足,而当前为大数据时代,故而新媒体顺势而生,即经由微信、客户端等传播信息,不但传播速度快且传播面广,相应知识产权问题面向网络侵权方向转变。
(二)广播媒体频繁传播对知识产权构成的影响
广播为听觉媒介,传播快却存在瞬时性。新时期下,广播节目既能通过收音机调频检索,也能借助手机、计算机等在线收听,更有甚者能无限循环播放与下载,因而使得网络广播节目著作权等问题极为显著。譬如上传节目到荔枝FM平台,审核批准后被其他节目侵权,法律怎样对其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亟待我们思考。
(三)电视媒体具有的普遍性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
电视为视听媒介,传播面广、影响力大,促使新闻传播迎来了普遍接受的时代,但由于其顺时而播,导致某些细节被忽略。新时期下,各电视台均推出了自身独有的卫视网站,并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四)网络媒体低成本传播引发侵权
新时期以大数据、信息化为主,这赋予了知识产权智力成果新的传播途径,较之传统的传播途径,其传播成本近乎为零,且知识产权客体具有的无形性和网络的虚拟性高度契合,能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发展。故而,较之以往的知识产权来看,网络媒体知识产权开始面向数字化、公开化等转变。对此,只要作品经由网络公布,被复制、转载等以后,著作权人便难以获知自身作品的使用者与使用数量,无法行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自媒体信息发布要求不高引发侵权
自媒体即基于网络媒体发展所得的新媒体形态,换言之也就是公民抑或个体媒体,为一般用户自主分享与传播信息的平台,其不具备既定利益立场抑或背景人物,信息发布、传播极为随意,易伴有信息转载等侵权问题。并且,自媒体也逐步成为被侵权者,由于其著作权被其他媒体强力侵犯而导致其权利无法被保障。
如下将对新时期下新闻传播中知识产权内最为重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阐述:
(一)“拿来主义式”侵权
此侵权行为的意义在于无偿便捷的运用。在著作权领域内,背离法律规制,如没有通过著作权人认可,基于盈利私自传播、下载相关作品等情况,时常在新闻传播中出现,矛盾愈加显著,相关侵权事件层出不穷。
当前,视频直播备受青年群体追捧,位于这一领域具有较多“拿来主义式”侵权,譬如北京XX公司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一案,是我国版权部查办的首起借助VR技术对盗版影视作品进行传播的案件,其在软件中对《蚁人》等影视作品设置了点播服务,后经发现由权利人美国电影协会揭发举报。可以发现,这一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合法权利,背离了基本的职业道德与诚信,其带来了恶性竞争,破坏了新闻传播领域的正规秩序。
(二)“新瓶旧酒式”侵权
此侵权行为即新闻传播中基于大数据平台,借助“新瓶”融入“旧酒”,不改变原作品实质。譬如,把作品从小说改造为电影;不变更作品类型,卻借助作品内被著作权保护的部分变革作品具体体现方式,把他人作品视为是自己单独构建的作品。现今社会,新闻传播中侵犯著作权的方式愈加多元,我们需对其予以高度关注。
(三)“改头换面式”侵权
此侵权行为表示将他人作品经由非实质变化,变更名称等将其据为己有。就具备著作权的新闻作品来看,时常被较多传统抑或网络媒体商业/非商业侵权,譬如某些新闻传播着经由“改头换面”,把新华社公布的新闻作品收入囊中,此举严重侵犯了新华社的著作权。
(四)“肆意重构式”侵权
此侵权行为即借助大数据资源将获知的新闻作品源经由传播者重新构建、组合,内容将匮乏真实性,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进行了侵犯。因新时期下,新闻传播已开始面向全球化发展,在某些事件、问题等层面具有复制粘贴等特殊的舆论环境,故而使得某些作品源、接收方等关系改变,影响了作品真实性,这对大众理解新闻传播作品极为不利。目前,此侵权问题极为显著,需对其予以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