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旁听见证民主进程

2019-10-28 02:08
公民导刊 2019年9期
关键词: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

公民旁听制度,是指人大常委会期间,无法定参与义务的公民凭有效证件,经批准后,參与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制度。公民旁听制度,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新形式,也是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渠道。

40年来,公民旁听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宣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增强了人大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宽了公民的知情知政渠道,提高了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质量,取得了较好成效。

首开先河 6名公民走进会议现场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这一规定为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以后这项制度在全国各地逐步推行。

而在此之前的1985年8月,山东省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就已经邀请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这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历史上首次设立公民旁听席。

《潍坊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大事记》中,关于1985年的两段记录有着特别的意义:8月24日至2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渤海宾馆召开;8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设立了公民旁听席,吸收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共有6名公民参加了旁听。

“首次设立公民旁听席”,这几个字背后,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探索人大民主开放路上付出的巨大努力。

在这次会议召开之前,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实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公民旁听制度的意见。意见提到,潍坊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自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开始,实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公民旁听制度。

意见规定,凡是居住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都享有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权利。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意见要求,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公民,须在会议召开前指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提出申请并予以登记。人事代表工作室根据会议议题和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申请者参加旁听,并发出旁听证。旁听者可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的安排,持旁听证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旁听者具有一定的发言权,没有表决权。旁听者的发言可作为形成会议有关材料的参考资料。

会议召开当天,6名公民走进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现场,参加了旁听。至此,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制度:每次会议前,潍坊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媒体发布公告,欢迎公民报名旁听;会议之中,安排公民旁听每一次全体会议和小组联组会议的审议;会议之后,把旁听公民带到会上的建议意见反馈给市政府研究参考。

百花齐放 多地出台地方性法规

公民旁听开启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新渠道,也找到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接受人民监督的新途径。在地方人大常委会40年的发展历程中,不少省级人大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定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有的市级人大常委会也出台了相关条例。

这些地方性法规对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申请手续、旁听公民资格、旁听会议范围、旁听公民人数及旁听公民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大致分为发布公告、接受报名、报名审核、参与旁听、收集意见等五个环节。

2000年,安徽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并于2010年进行修正。办法规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临时召集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不受前款规定的时间限制。

公民旁听的范围不只是人大常委会的全体会议。

2008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主任会议通过了公民旁听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公民、在渝工作或居住的中国公民和在渝的外籍人士,均可根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旁听人员旁听市人大常委会的全体会议,也可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旁听分组会议或者其他会议。2008年7月22日,35名重庆市民应邀旁听了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现场见证了地方最高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庄严场面。

在旁听公民的资格要求、产生方式等方面,各地规定略有不同。但在旁听公民意见和建议的处理上,各地都以不同方式表示公民旁听完会议可以留下自己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规定,旁听公民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有意见的,可以在会场外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反映。

2002年,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规定》提出,旁听公民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可以提出建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可以组织旁听公民进行专题座谈,听取意见,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2008年,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规定,旁听人员如果对旁听事项有意见、建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也可以召开座谈会,听取旁听人员意见、建议。

人大与百姓的距离近了

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体现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是贯彻落实宪法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宪法“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规定的具体方式之一。

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谈到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意义时曾说,实践证明,实行公民旁听会议制度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一是拓宽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和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民主意识和人大意识;二是增强了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透明度,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人大工作,推进权力运行的公开化、透明化,进一步宣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是增强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责任感,有利于提高常委会的审议质量和整体工作水平,进一步促进了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四是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打通了人大密切联系群众的更为便捷的渠道。在参加过旁听的公民看来,人大与百姓的距离更近了。

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这是民主生活的一个窗口,一个细节。它一步一步走到今天,民主的窗口更宽更亮了,公民从中不仅感受到了民主是那么的真实,也见证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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