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认为,新中国成立7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的法治建设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思想,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形成了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特质,取得了伟大成就,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积累了丰富的法治实践经验。
关 键 词: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中国法治;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9)10-0001-11
收稿日期:2019-09-10
作者简介:曲芳艾(1973—),女,吉林集安人,吉林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法哲学。
法治作为现代国家的一个标志,其重要性体现在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得到逐步丰富和完善,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人民权益受到越来越好的保护,人们的幸福指数显著提升。
新中国成立伊始便把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建党和建国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原则。由于所处历史阶段不同,所面临的中心任务也不同,可将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分为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三大发展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中国法治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成果,这为早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目标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一)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的法制建设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面临着严峻形势,各行各业百废待兴。我国处于全面建立法制、巩固人民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时期,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土地改革尚待进行,遭受严重破坏的国民经济亟待恢复和发展,帝国主义国家加紧对我国实行封锁,侵略威胁依然存在。由此,加快建立革命法制和秩序、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成为当时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是我国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但还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也决定了我国过渡时期的法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但并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法。1949年初,中共中央多次发布指示,提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下,国民党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中共中央这一重要指示的发布,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对新中国的立法工作提出了任务和要求。同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等重要法律,其中《共同纲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确定了新中国在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各方面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因而成为我国建国初期开展各项工作的法制依据。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尤其要求抓紧进行各项立法工作。据统计,从1949年至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和政务院制定了400多个法律、法规,各级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大批法规性文件,[1]使得我国的法制建设得到顺利发展,也为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提供了法制保障。从1954年宪法颁布至1957年的三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较重要的法规性文件共731件。除去1957年“反右”后制定的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两年半时间达600多件,多于前五年的立法数量。[2]这期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根据宪法通过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一批基本法律。1956年9月,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对新法制进行了系统的理论阐述,至此结束了自1949年以来的“过渡型”法制,社会主义新法制格局初步确立。
新中国成立短短几年的时间,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这是建立在党对社会主要矛盾已发生根本变化的认识基础之上,即国家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逐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和文化需要。但是,十年“文化大革命”使得中国法制建设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直到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工作并制定了1978年宪法。这部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部分条款,并增加了一些新内容。1978年开始的“思想解放运动”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讨论,[3]奠定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思想基础,新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即将开始。
(二)改革开放后到十八大前法治建设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打破了长期存在的“左”的思想禁锢,使党重新回到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上来,确立了经济建设的中心地位,揭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在继承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上,本着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的原则,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结合国家实际情况,深入思考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问题,指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的定位也决定了当代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和展开。
1979年,改革开放全面开启,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重要法律法规,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工作的重新启动。1980年1月,中央政法委员会恢复成立。1982年7月,成立中国法学会。此时,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和司法行政等机构,以及律师制度、公證制度、人民调解制度也得到恢复并有所发展。邓小平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4]正是在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指导下,我国逐步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
⒈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逐步展开,开启了我国法治的治理转型。1996年2月,江泽民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5]这是党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任务和要求。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6]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使用“法治国家”一词来代替“法制国家”的用语,这是“依法治国”和“法治”第一次载入党的纲领性文件。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宪法的庄严形式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
⒉依法治国方略的发展与推进。随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制度的探索走向深入,依法治国方略也从各个方面得到充实和发展。2002年,党的十六大要求将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将依法治国方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要求“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7]2004年,胡锦涛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的根本点在于依宪执政”。[8]强调了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在依法治国过程中的重要性,展示了党对依宪治国理念的吸纳和重建。2007年,胡锦涛提出的“三个至上”理念,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9]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对重建宪法、法治、政党、人民等之间的内在联系,对构建富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理念具有重要意义。2011年,我国宣布已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我国依法治国事业取得的又一重大成就。2012年,党十八大报告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提出了总体要求。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贯彻和落实,中国法治建设得到了快速推进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建设的突破和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继承毛泽东、邓小平等中国共产党人的法治理念,把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摆在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14年10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依法治国提到国家议程上来,并系统地阐明了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其力度、幅度和深度前所未有,表明党中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定决心。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战略判断,开启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征程。
⒈科学立法全面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科学立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性,指出法治需要以良好的立法质量为依托,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
第一,坚持立法促进改革。党的十八大以后,全国各项改革进一步深化,坚持以立法推动改革有序进行,保障改革有法可依。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完善了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充实了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增加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等。在价格改革方面,国家下放了一批政府定价权,并对涉及的法律进行了修改。如2015年的《公证法》就将公证的收费标准下放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由其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在行政立法方面,加强了行政立法的规范和监督。2017年末,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和管理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2018年,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方面的立法得到完善,《监察法》的审议通过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初步完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刑事诉讼与监察的衔接机制;为适应深入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的需要,修订了《公务员法》。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人民陪审员法》进一步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再次明确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二,加强立法公开化。通过立法公开使各种利益、意见加入立法过程,法律从而获得更多的民间基础。立法公开也拉近了人民群众与法律之间的距离,有利于法律的有效地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加强立法公开工作,多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意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修正案(草案)》《国家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种子法(修订草案)》《资产评估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草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等共向社会征集5.7万余条意见。[10]
第三,規范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获得通过。此次《立法法》修改,对于完善中国立法体制机制,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均具有重要意义。《立法法》进一步规范授权立法,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规范司法解释,以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授权”,进一步理顺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11]
第四,民法典编纂启动及确立。编纂民法典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总则》。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保持法律与生活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许多司法解释,配合民事法律的适用,这也直接导致目前中国的民事法律体系维系庞杂,亟待法典化的整理。《民法总则》的正式生效开启了民法典的制定步伐。[12]
⒉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全面提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来,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简政放权一直是政府体制改革常抓不懈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适应改革需要,优化权力运行,我国启动了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和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揭开了新时代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的序幕。
第一,完善相关监管法规。在市场监管法律领域尤以《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实施最为突出。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现了政府对国务院市场监管的精细化和信息化管理。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一同实施的配套规定增设了多项规制监管工具来保障环境执法部门的权威。这些市场监管型法律的修订,大量吸收了西方国家监管建设的制度经验,其中,对新型风险规制工具、自我规制及信息规制手段的吸纳,均标志着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在监督权力运行方面,作为行政法领域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修订),针对行政诉讼中的难题作出诸多重大制度创新,进一步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第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放管服”改革旨在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是一场重塑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改革,其重点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國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的《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2015年3月),对于地方各级政府如何清理调整行政职权、公布权力清单、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以及监督问责机制进行了重点部署。同样,行政审批制度作为政府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成为简政放权的有效突破口,《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2018年)提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六大举措,要求取消一些行政审批项目与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
第三,推广公私合作治理模式。近年来,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私合作模式得以进一步推广。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2015年5月),决定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进一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2016年制定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公共文化的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拓宽社会参与渠道提供了制度依据。
⒊司法改革成效显著。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司法责任制、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四项重大改革措施。此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连续召开数次工作会议强调,必须从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推进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2018年初召开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司法部正式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的意见》,[13]对新时代机关司法改革顶层设计和部署作出了安排。
第一,各项制度推进落实。一是立案登记制的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1日)对立案登记程度、流程、规范、要求以及责任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彻底解决了“立案难”问题。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二是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运行机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2月),这对中国司法过程中长期存在“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等问题形成一定的遏制。三是加强司法责任追究制度。为规范司法行为,防范违法违规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9月),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基本原则,要求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确认发生冤假错案,发生国家赔偿责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等情形时,一律启动问责机制。2018年,司法公开向纵深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这为切实提升案件审理过程的透明度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第二,统一司法,加强巡回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1日)设立了北京与上海两个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重大行政和民商案件。[14]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所有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与执行作出新规定,以保证民商事审判和执行的公正。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南京、郑州、重庆、西安设立六个巡回法庭,审理重大跨区划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完成巡回法庭总体布局。[15]这在方便群众诉讼、就地化解纠纷、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为“一带一路”倡议提供司法保障。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广泛推进,司法系统也作出了系列变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2015年7月),就全国法院如何运用审判权对“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服务与保障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措施。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牵头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支持“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推动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⒋健全依法反腐廉政制度。依法治国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有序推进,从严治党才能保障党的坚强领导,才能对依法治国起到表率带动作用。由此,依法治国与从严治党是相辅相成的。
第一,坚持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在全国正深入推进,两者是并行不悖的两条线,不可偏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16]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10月),提出了“党纪严于国法”的高标准。同时公布与之配套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发挥带头作用,践行廉洁自律规范。此次党内两大法规采取“一揽子”修订的方式,分别确立党员应当遵循的道德“高线”和不能触碰的纪律“底线”,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的德法相依、相辅而行的重要体现。
第二,预防司法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大了对司法人员行为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2015年9月),旨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利益输送等制度,建立健全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及交往行为。近年来,检察机关对检委会及检察官的检察监督显著加强。2018年,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量大幅提升,1-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89523件,提出检察建议和发展公告78448件、提起诉讼2560件,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17]
第三,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活动。2018年,在全国范围内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保护伞”依法从严惩处,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依法查办。“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对于创建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和惩治腐败产生了强大的惩戒和威慑作用。
⒌加强经济、社会法治建设步伐。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鼓励各类市场创新活动的开展和保障民生福祉,加强了相关法律的执行与完善,相关工作在细致化、深入化、系统化方面稳步进行。
第一,经济法治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一是农村土地改革法制化。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农业部在《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情况的报告》中指出:个别地方农户土地承包权益落实不到位,一些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抓得不紧不实,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有待加强。二是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自2014年推行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和企业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公司设立程序更为简便,公司设立成本大为降低,尤其是“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改革创新,对于推进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均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完善国有企业改革。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9月),该《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新形势下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高国有资本效率,推动国有企业发展,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的新形势。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标准化法》,及2018年通过的《电子商务法》等,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社会民生法治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我国加大了民生领域的立法。一是针对保护生态环境的立法。生态环境是直接关系民生的重要领域,2015年继新《环境保护法》通过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新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两章。[18]2018年通过了《土壤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消耗臭氧层特质管理条例》,使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相关行政法规得到了修改和完善,加强了保护力度,明确了严管责任。[19]二是调整社会保险法制。在社会保险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2015年),提出严格规范医疗保障的各项制度,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此外,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更好地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2015年全面调整了现行的生育保险费率及工伤保险费率。三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2015年3月),进一步加强专业性劳动调解工作,就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推动专业性劳动调解制度建设、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的基础保障等进行了部署,最突出的是解决执行难问题。自2016年以来,全国法院掀起“决胜执行难”的执行风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事强制执行法列入立法规划中的第二类项目。2018年,我国发布《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同年发布《关于落实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有关工作的通知》,就失信人名单信息采集、执行、移除等予以规定。[20]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吸收中华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基础上,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累了丰富的法治建设经验。
(一)培育和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信仰
“奉法者弱则国弱,奉法者强则国强”。[21]我们党一直强调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提高国民的法律素质和法治素养,将法制教育与精神文明建设、与提高全民道德水平等联系在一起。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了普法教育,并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不断深化和扩展。之后,中央政府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22]作为重要工作提出。2007年6月,党中央首次提出“弘扬法治精神”,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3]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念”。[24]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相继提出要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尤其“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25]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发展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法治信仰不再是仅仅让公民了解法律常识,也不仅仅是要国家公职人员依照法治方式办事,而是要造就一种大众化的法治文化,让法治理念在中国落地生根,开花结果。让法律的力量真正蕴含在人民对法的真誠信仰之中,成为人民的一种价值理念,让守法尊法意识真正成为社会的日常伦理。
(二)确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国家治理模式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26]改革开放后,邓小平理论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确认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特征。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党的十六大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被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经验之一。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本原则。2016年12月9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准绳,道德是基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我们要把依法执政基本方式、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好,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相互促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平衡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实现法治中国
新中国发展的历史足以证明,法治是治国理政必须遵循的基本方式,改革是社会加速发展的助力器,社会改革推动法治发展,法治在改革过程中的主导功能不可替代。法治在改革中的作用,从来就是法学家们关注的课题之一。改革与法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都发挥各自重要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27]缺一不可,只有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完善国家法治体系的基础上才能够逐步实现法治中国的战略目标。改革与法治具有内在的、双向的制约和推动。“法治要适应改革的需要,发挥积极引导与规范的作用,而改革也要及时总结成功经验,适时上升为法律,既不能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能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28]换言之,改革推进法治进程,法治又会助力改革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正是在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中前行的。
(四)将依法治国与从严治党相统一进行法治建设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29]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这两大方略的相继提出,不是时间上的简单耦合,而是缘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的精准把握,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协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不仅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先后成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六中全会的主题。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从监督和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入手,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这标志着党在正确认识和把握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管党治党与治国理政、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关系上达到了新的高度。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了题为“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把从严治党引向深入”的重要讲话,他强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完成伟大事业必须靠党的领导,党一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开创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这充分体现出我们党治好党、管好党的决心,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统一,全面推动从严治党。
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法治历程,凝聚着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巨大的政治勇气和理论智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断地得到完善和走向成熟,历经坎坷,最终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在这一艰辛历程中,我们党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突显了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特质。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30]“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坚强领导核心,是中华民族命运所系”。[3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基石,“是提高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的迫切要求,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方向始终正确的根本保证”。[32]一直以来我们党十分重视党的自身建设问题。在革命战争时期,党的建设视作中国革命能够取胜的三大法宝之一;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毛泽东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逐渐形成并确立了以组织建党、思想建党、作风建党为主要内容的党建学说。在毛泽东党建思想的基础上,邓小平指出,党的建设光有好的领导制度还不够,必须要有相应的一系列制度与之配套。在邓小平同志的倡导下,我们党建立了合理的干部选拔和任用制度;明确了党的领导干部的职权范围、生活待遇,并为党组织监督党的领导干部行为提供了评判是非的客观标准,使被监督者和监督者都能做到行动有据,从而实现“党要管党、党能管党”的局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国家发展战略部署的高度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四个全面”持续推进的基本保证。把党的建设从“从严治党”升华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高度,逐步实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总要求,全面解决党的建设被虚化、淡化、边缘化的问题,确保各项事业发展到哪里,党的建设就跟进到哪里。
(二)秉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为人民谋幸福,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3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标是为了人民。回顾党的历史,“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治国思想。毛泽东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强调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等“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改革开放后,邓小平的“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体现在为实现人民美好富裕的生活而奋斗上,把人民利益、人民共同富裕作为衡量社会主义事业成败的标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真正做到了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34]这句话落到了实处,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全部活动之中。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更是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允许以言代法、逐利违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35]一切“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理念正逐步具体化到涉及平等的各个法律领域。
(三)以宪法为核心,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
确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宪法同党领导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同党领导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36]宪法代表的是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37]2018年,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同年,习近平在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时进行了宪法宣誓,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首次举行国家领导人宪法宣誓,充分彰显了宪法权威。
(四)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
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离不开法治。任何国家都有自己不可触碰的底线原则,将这些底线原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构成了这个国家的法治底线。对于我国来说,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国家分裂乃是国家和民族的最高利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触碰和践踏这条底线,否则必定受到法律严厉制裁。一个健全的法治体系决定了一个社会的安定和谐、国家的安全统一。完善的法治体系对于个人来讲,是保障其基本权利平等、机会公平;对于社会来讲,是实行合理分配,保护弱者,保障人民的平等参与和发展权;对于国家来讲,是能够促进国家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的安全、健康、有序进行。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前提必须是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础之上,这是我们党对法治理念的基本遵守。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开创了依法治国新局面”,[38]呈现出经济繁荣、人民生活幸福、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這得益于我们党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践,在不同时期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制度,逐步形成和完善国家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但是,在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同时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面对和解决,诸如多个领域法律有待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人大科学立法、反腐斗争等方面需要推进发展。今天,中国共产党人已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从我国社会主义本质和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学习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努力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继续推向前进,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李培传.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13.
[2]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292.
[3]特约评论员文章:民主和法制[N].人民日报,1978-07-07(1).
[4]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党校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原著选编[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5-6.
[5]江泽民文选(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11.
[6]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1997年9月12日)[M].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30-31.
[7][22]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1,34.
[8]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1.
[9]孙国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96.
[10][11][12][14][18]李林,田禾.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16年)[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4,4,14,13,21.
[13][17][19][20]陈甦,田禾.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19年)[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10,13,5,14.
[15]李林,田禾.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18年)[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7.
[16]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93.
[21]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R].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汇编(上)[M].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2017:245.
[23]胡锦涛:坚持解放思想 推进改革开放[EB/OL].央视网,http://news.cctv.com/china/20070625/108243.shtml.
[24]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30.
[25]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145.
[26][30][33]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M].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9:99,98,40.
[27]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R].2016-07-01.
[28]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16年)[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12.
[29]新华社评论员.治国必先治党 治党务必从严——党的十八以来治国理政启示之九[EB/OL].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n1/2017/1017/c414305-29592857.html.
[31][34]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8,115.
[32][38]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424,144.
[35]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39.
[36]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2-05.
[37]李林.习近平新时代宪法思想的理论与实践[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7):15.
(责任編辑:王秀艳)
Abstract:In the past 70 years since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the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 has gone through three stages:the early stage of socialist construction,the period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and the new era of socialist construction. In different historical stages,the Chinese Communists adhere to the guiding principl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arxism,combine theory with practice,form an important characteristic of China's rule of law, have made great achievements,have laid a solid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China to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and further improve the rule of law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and have accumulated rich rule of law. Experience.
Key words:70 years since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rule of law in China;and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