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宇
老王与前妻曾育有一子小王。2004年,老王与前妻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小王归前妻抚养,老王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小王独立生活时止。离婚后,老王支付小王抚养费至小王满18周岁。此后,未向小王支付过抚养费。
2017年7月,小王考上大学,遂要求老王继续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并支付其在大学期间所需住宿、交通等费用。老王以小王已成年,能够独立生活为由,不同意向其每月支付抚养费等费用。另查明,老王现每月收入约7000元。一审法院判决老王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老王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2018年下半年,北京市一中院受理老王的上诉后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小王就本案提起诉讼时已年满18周岁,不属于未成年人,且其主张的抚养费亦是年满18周岁以后的费用。因此,小王的主张能否成立,首先需明确小王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如何界定,《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从该规定看,对于尚在校就读子女的学历限定在了高中及以下。本案中,小王已经高中毕业,正处于就读大学阶段,因此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学历情形。
由于该司法解释是修正后的《婚姻法》实施之后作出,且该解释明确规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因此本案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一》规定。鉴于小王已经完成高中学历教育且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小王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据此,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提醒大家,虽然大多数父母基于情感、道德、习惯等因素,仍将为正在大学接受教育的子女,提供生活费和教育费视为自己的责任,但这种行为是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享受着父母供养的成年大学生要心存感恩。同时,作为成年大学生,学会生存与自立是最基本的技能,应当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承担责任。
(据《北京晨报》)
北京市一中院对一起大学生起诉父亲要求支付抚养费案件的判决,引发公众关注。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老王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老王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一中院二审改判驳回了小王要求支付撫养费的诉讼请求。
现实中,父母全心全意资助子女是普遍现象,而子女起诉父母索要抚养费却是特例。不过,现实中的普遍存在,不代表法律上应获得支持。
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子女赡养年迈父母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道德义务,如果拒不承担此项义务,无疑应受到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但权利和义务既是相对的,也是有界限的,即便是在亲密的家庭内部,子女同样不能要求父母承担无限的“抚养义务”。
对此,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由此可见,已经年满18周岁的在读大学生,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虽然现实中,多数大学学费较贵,生活费也不低,但作为成年人,其可以采取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多种方式来完成学业,而非只能依靠“啃老”来完成大学本科甚至研究生、博士生学业。
或者说,作为成年人,在遇到困难请求父母“援助”自己时,应征得父母同意,而非再拿“抚养义务”来说事。要知道,父母资助成年子女不过是道德、情感、习惯使然,并非法定义务。
此事件也提醒青年人,应该具有担当,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敢于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承担责任,不能一味要求父母为自己买单。更不能为了所谓幸福、享受和“追求”,而无情地向父母索取,强求父母为自己的就业、买房、婚姻、育儿承担无穷无尽的责任。这样方能养成健全的人格、感恩的心态和独立自主的精神,成为合格的现代公民。
(据《新京报》/史洪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