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兆勇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1226名代表带着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齐聚这里,共商国是。大会的首要任务是制定并通过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9月20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中国人民的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国宪法》。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不具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条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的,全国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则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到1952年,全国范围的大规模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国民经济恢复的任务也顺利实现。在这种形势下,中共中央决定领导人民向社会主义过渡。1952年9月24日,毛泽东在中央书记处会议上提出了从现在起即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设想,随后进行了多次论述。
在决定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同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问题也纳入中共中央的统筹考虑之中。按照全国政协组织法的规定: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到1952年底,第一届政协委员任期即将届满,因此应尽快召开政协第二届会议,否则就要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考虑到在较短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要做的各项准备工作,加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全国人民心中的崇高地位,中央决定先在1953年召开全国政协第二届会议,在晚些时候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针对当时党内有人提出的制定宪法问题,中央认为,过渡时期的阶级关系没有发生根本的转变,可以暂时不制定宪法,而继续以《共同纲领》代替宪法,并在以后的政协全体会议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对《共同纲领》进行修改补充。在我国基本上进入社会主义,消灭资产阶级,阶级关系有了根本改变以后,再制定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领导苏联人民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斯大林认为,中国应尽早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
中共中央认真考虑并接受了斯大林的建议,于1952年底作出决定:尽快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并按规定向全国政协提议,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定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议。
1952年12月24日,全国政协常委会举行扩大会议,一致同意中国共产党的建议,决定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第10款的规定,筹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在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制定宪法,同时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朱德等32人为委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进行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原定在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为什么后来推迟到1954年呢?一个原因是,1953年我国部分地区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为集中力量战胜自然灾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3年9月18日召开第28次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推迟到1954年召开。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当时要制定的宪法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如果过渡时期总路线的一系列重要内容不解决,宪法也就无法制定。事实上,从1952年9月毛泽东提出向社会主义过渡,过渡时期总路线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酝酿时间,一直到1953年12月才最后确定了对总路线的完整表述。因此,这个问题解决以后,毛泽东立即把主要精力转向了宪法的起草工作。1953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决定党中央主席毛泽东休假一段时间,这期间由刘少奇代理毛泽东主持中共中央工作,由毛泽东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毛泽东对宪法的起草工作非常重视,他不但担任了宪法起草委员会的主席,而且亲自挂帅,领导中共中央宪法起草小组进行宪法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后的第三天晚上,毛泽东即率领宪法起草小组的三大成员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踏上了南下列车,离开北京来到杭州。在去杭州的途中,他对随行人员说:“治国,须有一部大法。我们这次去杭州,就是为了能集中精力做好这件立国安邦的大事。”
在毛泽东的主持下,宪法起草小组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报经中央批准后便着手起草。在3个月时间里,宪法起草小组先后起草并修改出了四稿。3月上旬,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第四稿后,向宪法起草委员会提交宪法草案初稿。宪法起草委员会接受了中共中央的宪法草案初稿,先后召开了7次会议讨论修改,最后形成了宪法草案。
在宪法起草过程中,毛泽东对历次宪法草稿都作了多次修改,写了不少批语,并在宪法起草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宪法草案的会议上作了多次讲话和插话。在1954年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最后一次会议上,毛泽东总结说:“宪法的起草,前后差不多7个月。最初第一个稿子是在去年11、12月间;第二稿是在西湖,花了两个月时间;第三稿是在北京,就是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到现在又修改了许多。每一次稿本身都有许多修改,在西湖那一次稿,就有七八次稿子。前后总算起来,恐怕有一二十个稿子了。”“总之,是反复研究,不厌其详。”
对长期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来说,宪法是从西方输入的舶来品。从1908年8月处于穷途末路的清朝公布《钦定宪法大纲》算起,此时宪法在我国的历史还不超过半个世纪。而资产阶级宪法,从世界最早的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算起,有了100多年的发展历史,在宪法思想方面有了长足的发展。从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算起,无产阶级宪法也有了30多年的历史,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因此,在总结中国人民100多年以来英勇斗争历史经验、深入研究我国宪政运动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借鉴、吸收资产阶级国家,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对我们有益的经验和优秀政治文明成果,对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毛泽东深入研究和比较了国内外各种类型的宪法,并在1954年1月15日的电文中,给中央政治局委员及在京中央委员开列了5种宪法文件,要求他们抽时间阅看,为讨论宪法草案做准备。
这5种文件是:(1)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2)1918年苏俄宪法;(3)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4)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蒋介石宪法;(5)法国1946年宪法。
为了配合宪法草案的制定,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政法研究》编辑部翻译并发表了苏联《历史问题》杂志刊载的《苏联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一文,詳细介绍了苏联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情况。毛泽东对这篇文章非常重视,1954年7月1日他批示:“刘少奇、朱德、邓小平、李维汉、彭真同志:此件值得看一下。”并嘱送秘书田家英阅,阅后退给他本人。
毛泽东说:“我们这个宪法草案,主要是总结了我国的革命经验和建设经验,也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同时它也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
毛泽东指出:“我们的宪法有我们的民族特色,但也带有国际性,是民族现象,也是国际现象的一种。”因为“五四”宪法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因此主要是“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
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要求广泛开展讨论,发动人民群众提出修改意见。两天后,《人民日报》刊登了宪法草案全文,并发表了在全国人民中广泛地展开讨论宪法草案的社论。一场全民大讨论以最快的速度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在大规模宣传的基础上,讨论持续了两个多月,参加讨论的人数达1.5亿人之多,占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广大人民群众热烈拥护这个宪法草案,同时提出了很多修改和补充意见。据统计,前前后后收到来自各个方面的意见共有118万多条。根据全国人民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起草委员会对草案又作了修改。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再一次讨论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草案,决定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
大会的首要任务是制定并通过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向大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指出:宪法草案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历史经验的总结,并就宪法草案的基本内容及全民讨论情况作了说明。全体代表对宪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充分的讨论。
9月20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中国人民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就此正式诞生。
(据《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