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玥姣
(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 刑事技术支队,辽宁 沈阳 110000)
监管场所是国家依法实施犯罪的强制机关,也是国家在实行强制权力时对各种涉及违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进行拘留、关押、教育的主要场所[1],监管场所主要包括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及监狱等,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2],由于这些场所的信息不是非常透明,并且可能由于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等原因,在押人员在监管场所的生命权和生存条件比较差,并且不能很好地的得到广大群众的关注,导致其长期的被公众忽视。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制意识以及信息技术的快速法杖,监管场所出现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研究通过对监管场所25例非正常死亡病例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对比总结不同监管场所暴露的关键问题,为此类情况预防提供信息。
1.1 一般资料:研究对象均是2011年1月至2017年12月在本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受理的25例非正常死亡患者。纳入标准:①经过医院伦理委员会批准;②患者均在相关的监管场所出现非正常死亡;③患者均未患有严重的先天性致命的疾病;④患者家属均签署知情同意书。对其基本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包括患者的性别、年龄、既往病史、临床表现以及采取的临床措施,并对患者的既往病史进行调查。历年死亡病例数分别为2011年7例、2012年5例、2013年4例、2014年3例、2015年3例、2016年2例、2017年1例,其年龄分布为未成年患者1例、19~30岁患者7例、30~50岁患者11例、大于50岁患者6例。
1.2 统计学方法:数据用SPSS 20.0统计分析,计量资料()表示,组间比较用t检验,计数资料用例数(n,%)表示,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1 不同场所案发情况和案件性质对比:对患者的死亡地点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有48%的患者是在监狱死亡,并且有很大一部分患者以由于伤害原因死亡,其次为监狱场所,但是监狱场所患者的死亡原因以自杀为主,公安局和戒毒所出现非正常死亡的患者数相对较少,特别是戒毒所内并无患者出现由于伤害原因死亡,见表1。
表1 不同场所案发情况和案件性质对比[n(%)]
2.2 死亡原因对比:在所有的监管场所非正常死亡患者中伤害死亡的患者有12例,其中有5例是因为受到伤害直接死亡,其中3例是被同监室的嫌疑人殴打致死,有7例患者是由于患者遭受伤害后的各种并发症的发生而死亡,并且其中有4例是因为患者自身存在一定的疾病并且在经过身体伤害并且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引发病情恶化而造成患者死亡,2例是因为患者遭受长时间的身体伤害造成软组织损伤和肾功能衰竭而死亡,还有一例是患者出血过多而死亡。
2.3 患者的既往病史以及处理方式:死亡患者中有6例25%的患者有既往病史,并且有些患者患有多种症状,患者此前出现的主要症状包括呕吐患者4例,腹痛患者3例,胸闷患者2例,发热患者4例,头痛患者2例。
目前在我国依法设置了一些场所对有犯罪嫌疑的人员等进行依法扣押,这些根据法律设立的场所主要包括监狱、看守所、收容教育中心以及戒毒强制隔离中心。在这些场所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人权等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大量媒体对监管场所正常死亡的案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报道[3],人们越来越注意到这些场所被羁押人员的生命健康问题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问题,也是一种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通过调查发现近年来一直有人员在监管场所发生非正常死亡。本研究通过回顾分析了监管场所25例非正常死亡的案例,结果表明在这些非正常死亡的患者中有48%的患者是在监狱死亡,其次为监狱场所,在非正常死亡的患者中有相当一部分患者以由于伤害原因死亡,这些病例有12例,占到了总非正常死亡人数的48%,其中更是有5例患者由于受到了直接伤害而死亡,但是有一个好的消息是,近年来出现非正常死亡的人数在逐年减少,说明人们不仅仅相关意识得到了提高并且采取了比较有效的措施[4-5]。
综上所述,随着监管场所对在押人员生命健康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硬件设施以及相关制度也在不断的健全,并健全医疗经费保障制度等,可以有效地降低监管场所非正常死亡的发生率,也有助于维护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