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舒婷
摘 要: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其影响力已深入到市场经济的各个部分,保险行业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科技技术,不断推动其发展,但在互联网科技时代,互联网保险行业也出现了诸多问题,有必要对这些问题作一番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指导策略。
关键词:金融科技;互联网保险;现状;策略
伴随着我国社会的飞速进步以及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计算机信息技术也得到了迅速的进步,极大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水平。在20世纪末的时候,互联网行业还刚刚开始发展,但是进入到21世纪以来,互联网行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在这一时期,互联网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应用。在针对于人民生活当中互联网运用的状况进行研究之后能够发现,在最近几年,人们的生活以及娱乐当中都充斥着互联网的存在。不仅如此,在金融行业,互联网也得到了新的发展。互联网行业的加入,使得金融行业在改革的过程中具有了新的发展方向,其中保险行业依托互联网科技实现了高速的发展,也衍生了诸多的问题,论文就金融科技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及策略作深入的探讨。
一、互联网保险
(一)互联网金融及保险概念
在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内涵进行研究之后发现,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实际上就是一种创新的金融业务模式,它利用网络技术,将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机构进行结合,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资金的投资,支付,融资以及信息中介服务。[1]互联网金融并不是简简单单的将金融行业和互联网结合起来,而是完全的将其与便捷,安全的网络技术水平进行了结合,将其进行应用。
基于对互联网金融的分析后,笔者认为互联网保险是保险机构、保险中介结构通过互联网科技和互联网平台为客户提供一系列的产品及服务,包括产品事前、事中、事后环节,保险业务的推广也是通过电子支付平台完成费用的收取的经营活动。简言之,互联网保险是保险业务的线上开展,是保险行业与互联网科技的高度结合。
(二)互联网保险特征
互联网保险具备如下特征:
保费低,保险期限短。由于网络投保的原因,保险销售方与客户无法实现面对面的交谈,在答疑解惑方面与面交仍旧存在一定的差距,客户一般的信任度相对较低,因此在设计合同时,主推产品为保费相对较低,保险期限相对较短,合同设计方面也尽量做到简单明了,便于客户能够快速知晓保险合同条款,避免因交流不畅出现理解的偏差。
客户受众更加广泛,支付速度快,成本低。[2]伴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提高,互联网普及的客户更加广泛,保险机构能够利用互联网科技更为便捷寻找潜在客户,加之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网络技术水平非常的高,在其支持之下,无线通信设备以及移动通信设备形成的移动支付方式慢慢的取代了原本的主流支付方式,针对于资金支付方式进行了变革。保险产品的购买者和保险机构在进行支付方式的选择的过程当中,由于第三方支付具有速度快捷,使用方便,成本较低的优势,因此往往会选择这种支付方式。不仅如此,互联网本身具有着普惠性质,因此,互联网金融对于消费者的准入门槛进行了降低,使其在群体中的推广更加的容易,有针对性的解决了收入水平相对较低,但需要保险客户的需求。
互联网保险市场信息具有对称性,透明性以及开放性强。[3]互联网保险机构在平台上发布保险产品和服务,客户可以及时获得各家互联网保险机构的保险产品的服务内容,避免了因信息传播的不及时导致信息双方存在不对称关系,且由于保险机构的保险产品相对透明,客户可通过对比各家互联网保险产品,从而选取最适合自身需求的产品。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借助于互联网金融科技,互联网保险行业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发展规模不断扩大,但同时也产生了诸多的问题。
(一)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现状
自互联网在中国推广以来,保险行业就已寻找通过互联网科技实现其增长。1997年,我国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诞生,此后我国主要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均开设了自己的官网,随着网絡电子支付平台的诞生和发展,保险机构线上产品支付平台日益便捷,为客户提供的产品类型也日益丰富。随着2013年互联网金融颁发了第三方支付牌照,互联网保险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道路。2012年,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为110.7亿元,2013年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较上年翻了近3倍,达到318.4亿元,经过六年的发展,2018年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为2205.4亿元,较2012年增长了近22倍,增长速度令人咋舌。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目前,我国互联网发展极为迅猛,但随之衍生了诸多的互联网安全问题,资质不一的互联网保险机构掺杂其中,极易混淆客户的辨识,加之互联网支付平台可能存在漏洞,一旦发生风险,将很难挽回相应的损失。
互联网保险专业人才不足。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专业人才的要求相较于传统保险人才的要求高,互联网保险专业人才不仅要熟知保险的基本知识,同时也要熟知互联网技术,但目前诸多互联网保险人员并不具备这一要求,多为传统保险人员转职而来,不利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稳步推进。
互联网保险管理部门职责不清。互联网保险作为新兴的金融产品,其在发展过程中不应离开必要的监管制度和监管部门,但互联网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监管的部门职责不清。在银保监会成立后,互联网保险机构由人身险部和财产险部分头管理,对于经营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中介结构则由保险中介监管部管理,从这三部的管理权限来看,对互联网保险公司均具有管辖权,但对于不同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管理仍旧存在着职责不清的问题。
互联网保险法律法规尚未正式出台。2015年,原保监会颁布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为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全面的指导意见,但考虑到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该暂行办法推行之初决定只推行三年,自2018年底,暂行办法的实效期已到,为防止出现监管制度的确实,2018年9月,银保监会宣布在正式办法实施前,暂行办法仍旧有效。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例已经不适用于现行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原来的监管规定并未明确将健康险列入可以超区域经营的险种范围,但是目前重疾险等保险产品已经成为互联网保险产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金融科技時代互联网保险发展策略
(一)加强对互联网安全监管
本文认为加强对互联网安全监管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提升互联网金融科技手段,通过技术手段修补相关互联网保险漏洞,保证客户隐私不泄露,支付方式相对安全;另一方面强化监管部门职责,加强对互联网保险机构的安全监管,避免出现心存不轨的人损害互联网保险行业利益,规范行业行为,推动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大对互联网保险人才的培养
目前,互联网保险专业人才的不足,从宏观层面,监管机构、互联网保险机构以及高等教育行业要协同合作,在对互联网保险人员灌输专业保险知识的同时,也要加强其互联网金融科技技能的培养,从而提升保险消费者购买产品体验,提高消费者的消费粘度,提升互联网保险机构的品牌价值。此外,由于目前保险机构人员准入门槛较低,流动性较强,如何提升保险人员的待遇,帮助保险人员成长,帮助保险人员想互联网保险复合人才转变也是加大互联网保险人才培养的重要方式。
(三)厘清互联网保险管理部门职责
上文分析,互联网保险管理涉及到诸个部门,在分管职责上存在重叠的部分,银保监会应进一步厘清互联网保险部门的职责,防止出现分管协同不清和监管真空的出现,同时也应适当采纳社会监管和行业自律会的监管意见,保证人身险部、财产险部、保险中介监管部三部职责厘清,并在部分协同职责部分也以明确规定。
(四)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法律法规
尽管2018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消息称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正在加快修订,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向原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征求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的意见,但经历了八月之久,正式的互联网监管办法仍旧没有实施,从这角度来看,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修订仍旧过慢,缺乏了互联网保险的基本法律,互联网保险机构仍要采用2015年实施的暂行办法。因此,应加快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的制定,同时在制定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后,相关监管部门和互联网保险行业也要依据这一办法,进一步制定更加细化的法律法规,以保证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结 语
综上,金融科技时代下,互联网保险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互联网保险规模不断扩大,为客户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优良的保险产品。但随之而来的是产生了诸多的问题,主要包括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互联网保险专业人才不足、互联网保险管理部门职责不清、互联网保险法律法规尚未正式出台等,针对问题,本文提出了加强对互联网安全监管、加大对互联网保险人才的培养、厘清互联网保险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法律法规指导策略,以期可为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长久发展提出些许有价值的建议。
参考文献:
[1]陈秀芬,唐宇石.大数据时代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现状与发展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6.
[2]王静.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J].中国流通经济,2017.
[3]易珊梅.我国互联网保险研究[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