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红娟
摘要:儿童是一个家的希望,又是一个国家的未来,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这也是一个国家的责任,我国在早些年就创立法律体系,但有关儿童的现实的合法权益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学者进一步探讨能完善。
关键词:儿童 权益保护 法律规范
一、“温岭虐童案”案件定性之争与反思
2012年10月24日,网上疯传一张虐童照片,让不少网友看了之后提出一片呼声。照片中有一位孩子正被老师揪着耳朵从地面向空中拉离,行为发出者是浙江温岭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的教师颜某,此照片爆出不久后,又有一波照片袭来,用垃圾盖头、用胶带封嘴、蒙面、用水桶罩头、强迫孩子们玩亲亲等行为,民众对于女教师的行为不堪忍受,高呼要严惩该女教师虐童一案。
(一)是否構成寻衅滋事罪
王志祥,李承亚指出不属于寻衅滋事罪,他们认为,若事出有因,就不能算是随意;反之,若事出无因,此行为就是随意为之。[1]慕小娟认为从事发地点来看,颜某虐童均发生在特定场所教室,不能满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说法;从主观方面看颜某虽然在调查中说自己是闹着玩,并不是她的真正动机,她的动机是整治那些调皮不听话的孩子,而并不是随意寻求刺激耍威风。所以她也认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2]
(二)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慕小娟认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颜某虽然有贴胶带和揪耳朵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发展,但是其未达到破坏身体组织完整性和损害器官正常机能的故意伤害罪轻伤以上的入罪标准,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是否构成虐待罪
魏昌东,刘志伟认为不构成虐待罪。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对家庭成员这一特定身份作扩大解释,把身在事实中因监护,看管而形成的特定的主体也纳入到虐待罪的规定主体内;但是监护属于民法上的要式行为,对于临时看管监护主体出现的虐童行为并不适用。[3]
(四)是否构成侮辱罪
周光权等学者认为本罪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誉。高名瑄,马克昌等学者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4]据此,学界有人认为颜某的行为属于明显过当,拍照上传网络的行为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更是造成了伤害,故他们认为颜某构成侮辱罪。
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
莫小娟认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了满足实施者的性欲,对儿童实施的除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其犯罪的客体是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行为方式上多为亲吻,搂抱,舔舐吸吮等。
此事件发生后,从最初温岭警方的刑事案件定性,到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再到警方认定颜某的行为难以用刑法罪名定罪,最后依法撤销了该案件,当事人被无罪释放了。其最终的处理结果虽然符合我国现有刑法的相关规定,但过轻的行政处罚方式却难以平息大众的怒火。
二、国内有关儿童权益保护政策研究
中国的儿童保护研究学者们也提出许多观点:尚晓授,张雅桦通过考察对儿童的忽视,虐待,暴力等剥削现象之后,分析了我国的儿童保护制度还只是停留在制度层面,呼吁相关部门,希望能提出一套对所有儿童都有保护意义的法律体系,使有效的儿童权益保护能够落到实处。[5]乔东平对儿童保护试点进行调查,对实质性和行动进行了研究,探讨县级政府在保护儿童方面的制度设计问题。[6]
三、我国儿童权益保护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大多过于笼统,大多是宣言性的法律规定,而实用性却很低不是以完整的实体法来表现。我国《刑法》的第四章和第六章中对于侵犯儿童权益的各种犯罪行为有具体的规定,主要表现为对儿童实施奸淫、猥亵、虐待、拐卖、遗弃、组织、介绍、引诱、容留卖淫等行为,其中较频发的犯罪表现为强奸罪中规定的奸淫罪(第236条)。[7]据目前的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每年大概有一千多例的强奸案,并且还在不断增长,奸淫幼女的案件在总案件中达到了一百多起。据统计,我国每年失踪的儿童达到二十万人左右,而能找回来的不到二十人。如此低的拐卖儿童案件侦破率,不得不让人担忧当前此类犯罪问题的严重性。而从司法中典型案例来看,我国目前的儿童保护还停留在空白状态;像“黄泽学强奸案”只不过是众多受害儿童中的一个缩影,这些典型案例并不能说明我国庞大的受害儿童问题的真正解决。
四、儿童权利的研究
唐代《唐律疏议》因其对儿童权利保护做了进一步总结和完善,成为我国第一部较为详实的有关儿童犯罪和保护儿童问题的法典。[8]直到民国及新中国成立,对儿童权益保护的研究没有停止过。 纵观近十年来对特殊儿童权利保护的研究, 研究者们多从法律的角度出发, 强调法律在儿童权利保护中的作用。如赵启峰指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 人们逐渐认识到残疾儿童权利作为人权的组成部分之一必须得到认可和保障, 并且其最终途径只能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提高法律保护的水平。陈桂生强调儿童和少年有受教育的权利, 当家庭没有能力保障他们受教育的权利时, 社会有责任保障儿童和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张立洪认为, 虽然国家和社会的干预和扶持在保障儿童教育权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但不能忽视父母在保障学前儿童受教育权中的基础作用, 因此他提出了在儿童教育权的保障中国家和社会应采取消极作为。[9]陈世联通过研究发现, 儿童参与权的错位不仅体现在教育教学活动中, 还受到传统文化和现行教育体制的影响, 所以他提出应从保障儿童的知晓权、获益权、学习权出发促进儿童参与权的回归。[10]吴鹏飞指出, 儿童的健康权应得到我国的宪法、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等的有力保障。[11]许晓玲提出, 父母应该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 在进行利益选择时要作出正确的抉择, 从而有利于保障儿童权利的实现。[12]杨雄、郝振在对上海市儿童权利家庭保护的调查研究中发现, 流动人口家庭以及家庭结构的变迁给儿童权利保护带来了负面影响, 同时他们指出了家长以及儿童自身的权利保护意识的重要意义, 提出亟需提高家长的儿童权利保护意识。[13]谢雨佳、杨惠针对强生婴儿用品、三鹿奶粉等事件产生的恶劣后果, 指出企业应当树立一种儿童权利保护的责任意识, 强调企业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社会责任。[14]张婷婷提出全面系统的儿童保护工作需要政策法律的推动, 专业社会工作队伍的建设, 以及与教育学、法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跨学科的合作。[15]王雪梅指出,近年来在儿童的司法保护方面,我们取得了很大进步;我国目前采用“综合治理”的模式,如:建立相应的司法救助制度,在对少年审判过程中建立少年法庭制度,使不良少年在司法的救助下得以挽救,回归社会。[16]
五、儿童权利保护研究的建议
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研究虽然涉及内容较为广泛, 研究方法较为多样, 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富, 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首先, 儿童权利的保护问题不仅属于教育学的研究领域, 同时也属于法学范畴, 权利的保护主要依靠法律的强制作用, 但是我国关于儿童权利保护专项法规的研究还不充分;其次对于儿童不同权利方面的研究, 大多倾向于儿童的受教育权、生存权等热点问题, 而忽略儿童的参与权、发展权等边缘权利的研究。儿童权利的保护是儿童健康成长的保证, 对儿童综合素质的提升和儿童的社会性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 因此在儿童权利保护的研究中要注意全面性和系统性;再次对于不同类型的儿童的研究, 虽然涉及了残疾儿童、留守儿童、流浪儿童和流动儿童等诸多特殊儿童, 但是仍然缺乏单亲儿童、寄居儿童以及隔代抚养儿童权利保护的研究。
应进一步建立和巩固特殊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当然, 除了法律保护以外, 不同形式的模式和制度创新也很值得提倡和学习。另外, 单亲儿童、寄居儿童以及隔代抚养儿童的权利保护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他们作为社会的一份子, 理应受到我们的关注, 并且作为特殊的社会成员, 也应得更多的关爱。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有选择性地借鉴国外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使儿童的切身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王志祥,李承亚.浙江温岭虐童案定性的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3,02期
[2]慕小娟.规制虐童行为的刑法之思[D]2014,5
[3]魏昌东,刘志伟.虐童入刑的正当根据与路径选择[J]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3,02期)
[4]高名瑄,马克昌.虐童入刑的正当根据与路径选择[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02期
[5]尚晓授,张雅桦.建立有效的中国儿童保护制度[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6]乔东平.地方政府儿童保护主管机构建设研究——基于A县和B市的儿童保护试点[J].2016
[7]张明楷.刑法学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7
[8]张立洪.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研究[D]西南大学,2013
[9]陈世联.论儿童的参与权[M]教育科学版,2007
[10]吴鹏飞.我国儿童健康权的法规范保障研究[D]理论与改革, 2011
[11]朱晓颖.让教育关照儿童的生命权.[J]学术论坛, 2012
[12]许晓玲.中国儿童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J]宜宾学院学报,2008
[13]杨雄、郝振.上海市儿童权利家庭保护的现状与挑战[J]社会科学,2008
[14]谢雨佳,杨惠针.企业社会责任之儿童权利保护[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
[15]张婷婷.社会工作视角下的儿童权利保护[D]南京理工大学,2009
[16]王雪梅.兒童权利论—一个初步的比较研究[C]社会科学文艺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