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栋艳
摘 要: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逐渐发展与健全,我国在司法判决中的程序正当性原则也不断地得到完善,以前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判决方式也得到了相应的改变,程序的正当性原则越来越被更多的人所接受,也被越来越多的司法判决所采取接受。
关键词:正当程序原则
一、基础概述
正当程序原则最早来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是行政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它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的合法性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包括实体上的正当程序与程序上的正当程序,正当程序原则实施目的是为了实现当事人接受公正审讯的权利,我国的教育法对于学校管理程序的规定相对较少,而较早的对学校管理提出正当程序原则要求的是1998年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二、案例介绍
在该案中,原告田勇因在参加补考的过程中,被监考老师发现其作弊行为,经校方决定,对田永做出退學处罚,但是,在此过程中,北京科技大学并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以及其学籍变更,并且田永继续在北京科技大学以在校生的身份参加正常的学习以及学校组织的一系列活动,在毕业之际得知自己不被发毕业证与学位证时,田永将北京科技大学告上了法庭,法院指出,学校在对学生“按退学处理,涉及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而北京科技大学很明显没有按照此原则办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而这样的行政管理是不合法的,也是不符合程序性原则的要求的,在司法和学术界的共同推动下,教育法在此之后于程序建设方面有了很重要的决定,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并增加了学生纪律处分以及申诉的具体程序规定,对学校管理提出了明确的正当程序要求,在高等学校对学生违纪处分中引入正当程序原则,既能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又可以全部地推进依法治教,高等学校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具有多重性,也就是说高等学校具有多重身份,首先高等学校具有法人资格是独立的主体,其次高等学校还可以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存在,因此高等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行为不仅要实体上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还要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代表着学校行使处分权的一种合理性的限制,其背后追求的是一种公正的价值,学校处分学生时违反了正当程序,即使学生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学校所做出的处分也是无效的、违法的,因为程序原则与实体原则是相互关联的,程序出错,并将会影响实体上的公正。
三、我国高等学校违纪处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1、没有专门的对学生违纪行为做出处分的主体,在高校管理中,对于学生的违纪行为所做出的处分决定多数是高层领导通过会议的形式作出决定,而没有专门的调查取证以及做出决定的主体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很难保证学校对于学生所做出的处分决定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2、在做出处分决定的事实时不告知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也是我在整篇文章中强调多次的问题,多数学校在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之后,再对其违纪行为作出处分之前并没有真正的告知学生应该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而是在发现学生的违纪行为之后,直接对学生做出处理,对于预先告知的程序多数学校是根本不存在的。
3、不送达处分决定书,在现实案件中,某些高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学生并没有收到处分决定书,而是最后才得知学校对自己的处分,有的学校也仅仅是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张贴在学校的公告栏中,而并没有将处分决定送达到学生本人的手中。
四、构建我国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正当程序制度
1、事先通知程序:也就是高校应当的制定以及公布的规则,保证学生能够意识到这些规则、并且了解应如何遵守规则以及违反这些规则可能会造成的后果。因为对于规范性文件只有在公布之后才能生效,所以,各高校应该将相应的对于学生管理的规定在本校范围内公布,让学生知晓相关内容。
2、审理程序:学校应当成立专门的对于学生违纪行为的违纪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违纪行为以及违纪事件进行程序化的审理,它的处分程序应当包括:⑴事先告知被处分者对于处分决定的事实与理由。⑵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由违纪学生陈述违纪事件的经过以及原因,并且找出合理地事实依据为自己进行辩护,听取相对人意见的制度是学生享有参与权的体现,使得学校重新审视所拟作决定的理由是否真实、充分和恰当,⑶听证程序:并不是所有的处分决定都要求举行听证,听证程序的举行可以视学校处分决定对学生权利的影响程度而定,并且有学生的申请,就可以举行听证。
3、送达: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违纪处理决定应该以书面形式――决定书的形式告知学生,将处理决定书送达给学生本人。
4、告知:学校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时应当告知学生享有申诉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是校内申诉,还应当设立专门、独立的申诉机构受理学生事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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