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归责原则问题的梳理和探讨

2019-10-21 23:38边和雨
青年生活 2019年27期
关键词: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经济法

边和雨

摘要:经济法归责原则在经济法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是解决责任由谁承担和承担多少责任关键所在。我国传统的归责原则包括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天平责任原则等,在现阶段优势与不足并存。为了更好适应经济法责任的灵活性保障受害主体的利益,建立层层递进的综合性归责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经济法 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漆多俊先生将经济法定义为“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私以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是其中的三个核心要素,它是经济法区别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标志,同时也限定了经济法所体现的内容必须明确一定的法律责任。

所谓的经济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承担的而特殊义务。因此,为了在实际操作中明确经济责任,如何确立符合经济法自身特点的归责原则的研究显得格外重要。本文阐释经济法中的归责原则,并不是为了有所创新,而是尝试通过理解各家理论,对我国经济法的归责原则进行梳理,从而对经济法的责任体系进行跟完善的学习和理解。

二、归责原则含义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决定在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中,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具体而言,经济法归责原则只是经济法责任体系中的一个过程,而并不一定发生责任;但是,经济法责任是在归责环节中产生的结果,在这一环节当中,经济法归责原则即为对有关活动进行判断的指标和依据,为核准某主体承担某种法律责任的手段。[1]

三、当今我国现行的归责原则

公平原则

1、公平责任原则概述

公平责任原则是当事双方都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根据法律公平的观念,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分担责任的归责原则。“经济法责任以公平责任为主要的归责原则还因为经济公平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经济法主体在主体地位,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交易机会,利益成果享有和责任承担等各方面都满足公平的要求。”[2]公平责任原则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考虑到社会的实际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

2、比较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正义是法律普遍存在的价值原则,而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部门法,自然将以公平正义作为法律体系构建的基础和司法实践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公平和效率方面有一定的相同之处。二者在公平价值取向方面,共同承担协调经济关系的任务,能够对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经济主体进行科学的调配,保障市场公平运行。[3]但是,民商法和经济法由于不同的价值立足点,其在公平原则方面也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民商法更注重个体利益,调解的是平等个体之间的不公平待遇,更具私主体的平等性,而经济法则着眼于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的宏观角度,强调的是经济整体参与过程的综合利益。

(二)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就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

1、过错责任原则的作用

从道德层面上看,个人认识到自己有过错并为之承担责任,这符合正义的普遍价值;从社会层面上看,过错归责原则扩大了侵权行为法的适用范围。早期的侵权行为法是采用了个别侵权类型,过错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打破了结果责任对侵权行为类型的束缚,建立了一般的原则,实现了侵权行为法的扩大化。[4]实际上,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功能就在于将侵权民事责任归属于有过错的民事主体来承担,从而教育和惩戒有过错的人,指导人们正确的行为,并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2、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

过错归责是以责任主体是否存在过错来衡量责任主体应否承担责任的,在确定了责任主体应承担责任后,以过错的大小为标准来衡量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多少,即无论是确定是否要承担责任,还是确定承担多少责任,过错归责都是借用了一个标准,那就是主观的过错标准。也就是说,过错责任原则是基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主观过失来分配责任,即原告(如消费者)需举证被告(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从而确定被告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过失这一心理过程很难被观察、测量,也很难通过客观行为来证明主观动机。[5]因此,这一原则不仅缺乏实际操作性,而且不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利。

(三)天平责任原则(定性定量原则)

陈婉玲教授在其著作《经济法责任论》中提出,只有通过定性定量分析的方法把经济法责任主体与其应承担的经济法责任连接起来,形成具有经济法特色的新型归责原则,才能使得经济法矫正市场失灵功能落到实处。

1、归责思路

陈教授将经济法的归责原则比作一个天平,天平的一端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人和维护者,另一边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害人,如天平的左边是政府和经营者,天平的右边是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消费者。一边是强势群体,另一边是弱势群体,而经济法归责就是一个不断给弱势一边加码的过程,从而使天平重新回归平衡的状态。

那么如何达到这种平衡呢?陈提出了“定性定量”的归责思路——所谓定性原则是指基于政府或经营者是否违反经济法为其预设的义务来决定其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的法律原则;而定量原则是根据政府或经营者所实施的违反经济法的行为的具体程度或危害后果来决定其应承担多少经济法责任的法律原则。[8]简而言之,定性解决的是“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定量解决的是“应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

2、归责内容

在内容上,其分别对经营者和政府进行归责。政府的定责原则是基于政府是否违反经济法为其预设的义务构想来决定其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的理论基础。政府的量化原则是根据政府失范行为的形式和严重程度来决定采取何种措施的量化标准;而经营者的定责原则则基于经营者是否违反了经济法为其预设的义务构想来决定经营者主体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的理论基础,营者的量化原则是根据经营者主体经济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来决定其应承担多少经济法责任。

五、经济法归责原则体系建构

经过对上述原则的阐述和分析,笔者认识到,经济法作为一门具有灵活性、广泛性、宏观性的部门法,经济法责任相较与其他法律责任也更为多样、归责过程更为复杂,但是在现阶段,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不管是属于传统型的,还是属于创新型的,在它们单独使用的过程中均会出现某些方面的纰漏或者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经济学各学者普遍认为,应当综合运用各归责原则,根据个案分析特点和受众主体所面临的权利义务损害,從而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想要更有效地防止受损害主体利益补偿方面可能出现的漏洞,并保障其获得最大化的权利,就必须构建起一个全面、完整的归责原则机制,如此一来,才能够更好地实现独立,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使得经济法的功能和价值更充分地发挥出来。

参考文献:

[1] 庄季乔.关于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J].法制与社会,云南:法制与社会杂志社,2016.12(039):83-84

[2] 游华奎.经济法的公平价值研究[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7.(5):111-112

[3] 孙嘉阳.从公平与效率的视角简析民商法 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J].法制与社会,云南:法制与社会杂志社,2017.08(143):6-7

[4] 李剑霜.我国经济法归责原则评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0.13(195):301-302

[5]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14-15

[6] 焦富民.论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建构[J].当代法学,2004.11(6)

[7] 潘云华.法律的经济学伦理分析[J].前沿,2008.(7):94-99

[8] 陈婉玲.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J].政法论坛,2010.28(6):161-167

猜你喜欢
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经济法
浅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的互动
高职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思政教学实践探索
大数据时代经济法的完善路径探讨
大数据时代经济法的完善升级路径分析
高校在大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关于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
从“成路15轮”看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和义务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
浅析公平责任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