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凡良
摘 要: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各地按照“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建立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在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积极发展规模经营方面,进行了诸多尝试和有益探索,但总体来看,流转的承包地大都是小规模的、短期的,远远达不到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和要求。因此,大力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对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农村;规模经营;对策探讨
一、制约农村土地市场化流转规模化经营的因素分析
(一)土地承包户的流转意愿不高
究其原因,一是出于对经营权流转不了解的担心。这些农户对相关政策法规不甚了解,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不清,担心流转后会失去土地。特别是恋土情节较重的中老年农民,宁愿自己粗放耕种,也不愿流转。二是出于对土地流转价格的担心。由于一些地方的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制尚未建立健全,没有权威的指导价格,到底多少价格才是适宜的,农户心中没底。三是出于对土地流转年限的担心。这主要是那些外出务工的农民,担心流转的年限长了,怕将来回乡后土地要不回来,没有地种。这就与经营主体的长期流转期望存在较大差距。
(二)参与土地流转的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
由于一些地方的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不健全,或者说服务功能不完善,一方面使得一些有流转意向的农户,不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受让方;或者是经营主体难以在某区域范围内流转到一定规模的土地数量。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流转期限偏短,直接影响了经营主体对生产经营投入的积极性。同时还存在由于价格因素及流入方种植收益的增长,流出方要求逐年提高流转费用等矛盾和问题。
(三)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要素配置不优
表现在,一是在一些偏僻的农村地区,土地分散零碎,难以整合。同时,规模经营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年久失修,陈旧老化。二是很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主体,整体实力不强。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年龄偏大,年轻的经营管理人才缺乏;生产经营带动力不强,服务能力也十分有限;农户与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利益连接不紧。三是扩大生产经营的融资渠道不畅。既存在贷款难问题,又存在政策性保险、贷款贴息等普惠政策覆盖面不广问题。即便有些地方开展了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但手续繁多,贷款额度也满足不了生产经营需求。
二、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对策探讨
(一)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应注意把握的原则
注意把握好流转经营土地的适度规模。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市场对农产品质量的更高需求,单个分散的小规模家庭经营,已不能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所以规模化经营是客观要求、必然趋势。但经营规模也并非越大越好、越大越优。由于不同地区的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的产出弹性不同,所以其规模经济效益必然存在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时,必须从当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程度、农业机械化水平、劳动力素质及人口状况等方面综合考虑,从而确定在一个地区从事农业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注意掌控好流转规模的速度和节奏。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基本前提,是确保规模经营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权益、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尤其要把國家粮食安放在首位。这就要求政府根据实际,及时调整农业政策、完善相关法律,通过制度约束和项目引导,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
(二)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对策建议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夯实流转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时指出,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样就赋予了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并长久不变。当前各地正在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解决了承包地面积不准、位置不明、登记不全等问题,从而为土地市场化流转规模化经营打下坚实基础。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营造有利于土地流转的社会氛围。首先是政府要切实转变观念,要把推进土地流转放到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发展农村经济这个大局来认识,正确引导规范,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法,切实将农民的积极性保护好、发挥好、引导好。为此,一是加组织基层干部和相关人员,积极参加对广大农户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户走出小农意识,克服恋土情结,营造土地顺畅流转的社会氛围。二是充分发挥服务组织和仲裁机构的作用,培育完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为广大农户自愿流转提供有关信息、咨询、委托代理、合同签订、纠纷调解等服务,让农民的承包土地科学合理、顺畅有序流转。三是切实解决好土地流转的管理机制问题。正确引导和规范管理是加快土地流转速度的关键。为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流转台账,对流转类型、流转数量、流转土地用途等要登记造册,便于督查指导,有利于促进土地流转的健康快速发展。规范各类主体参与土地流转行为,保障农户正当权益。在推进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中,要防止侵害农户正当权益的行为发生。一要严格坚持“三个不得”原则,即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要针对不同经营主体采取不同的运作机制。即对家庭农场、合作社,更多是扶持、规范;对龙头企业、工商资本则是引导、监管;而对单个家庭承包户应是扶持、带动。主体不同,政策重点也不一样。方式不同,机制也不同。这是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流转必须把握的重点。
三、结束语
农村土地市场化流转规模化经营是我国农业发展客观趋势,也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近年来,随着我国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这一发展态势,对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十分有利。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在推动农村土地市场化流转规模化经营、建设现代农业、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孙洪敏.运用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J].农民致富之友.2018(13)
[2]鄢姣,王锋,袁威.农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与农业生产效率[J].资源开发与市场.2018(07)
(作者单位:山东省安丘市景芝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