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项目的索赔

2019-10-21 12:28蒋臻琪
中国房地产业·中旬 2019年4期

蒋臻琪

摘要:建设项目索赔通常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费用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工程索赔的现象,随着建筑市场的迅速发展,承包单位及业主的索赔意识也日益增强,许多建设项目能取得合同金额的10%-20%的索赔费用,有些建设项目索赔费用甚至超越了合同金额,故索赔管理逐渐成为合同管理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索赔原因;索赔案例及分析;索赔管理

一、索赔原因及案例分析

由于建设项目的综合性及复杂性,故引起索赔的因素很多,如合同本身的缺陷(合同文本不严谨或合同中出现遗漏及错误)、工程变更(施工条件/施工工艺改变、设计变更、质量/品牌要求改变等)、工期延长、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材料/人工上涨和法令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遇到特殊环境或恶劣条件)、双方/单方违约(无法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和相关资料、未按合同要求施工及延迟支付工程款等)及其他索赔,现对本人作为业主方在项目过程中遇到的索赔案例为例进行分析:

(一)案例一:面对承包单位不平衡报价施工过程中品牌改变之索赔(单项索赔)

某港资五星级酒店项目精装修工程为按合同图纸及工程规范之总价包干合同。在招投标过程中,承包单位的商务回标文件涉及某些材料(有品牌要求的清单子目)的单价严重偏离市场合理水平的情况(即相较于市场合理单价,单价偏高或者偏低),故在招投标过程中,业主向承包单位发出疑问问卷指出此部分单价偏高或者偏低并要求其进行复核并澄清,承包单位确认此部分材料单价满足图纸及技术规范的要求且所报的综合单价为其最终报价。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按业主要求某材料品牌发生变更。面对这类材料的合同综合单价为承包单位的不平衡报价,有下述三种方案可进行处理:

方案一:变更估算费用=清单工程量*(变更后品牌的市场价- 原品牌的合同价)

合同综合单价较市场合理综合单价严重偏低,如变更后品牌升级则业主需要补偿更多额外的费用给予承包单位,对业主不合理;

合同综合单价较市场合理综合单价严重偏高,如品牌升级后的变更市场价低于原品牌的合同价,但高于原品牌的市场价,则双方容易扯皮,承包单位将来极有可能提出索赔。

方案二:变更估算费用=清单工程量*(变更后品牌的市场价-原品牌的市场价)

方案二虽然避免了“方案一”产生的弊端,但完全未考虑承包单位合同内所填报的综合单价。

方案三:变更估算费用=清单工程量*(变更后品牌的市场价-原品牌的市场价)*(原品牌的合同价/原品牌的市场价)

方案三以合同为依据,结合考虑了承包单位合同内所填报的综合单价较市场综合单价的差异,综合考虑了各方应当承担的风险因素,对业主和承包单位双方均比较合理。

经与承包单位洽商,最終双方同意采用方案三进行处理。通过此案例的探讨与处理,建议如若承包单位对严重偏离市场合理水平的单价不进行调整时,可让承包单位在问卷中提供合理的市场综合单价及组价明细,以便作为将来合同后期执行中变更估算时的依据。

(二)案例二:施工方案变化导致延期的索赔(综合索赔)

某港资高档住宅项目基坑围护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原基坑围护方案采用双轴搅拌桩,但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出现双轴搅拌桩无法打入到设计指定标高的情况,故最终基坑围护工程方案由原有双轴搅拌桩改为三轴搅拌桩。同时,由于设计方案的调整,施工图纸陆陆续续的确定导致承包单位施工计划完全被打乱,最终引起本工程的延期。

承包单位提出如下索赔事项:

(一)施工方案由原有双轴搅拌桩改为三轴搅拌桩,故重新申报变更后的单价;

(二)实际施工期市场材料和人工涨价,高于投标时的材料和人工单价,要求增补相应涨价费用;

(三)由于方案改变,实际施工工程量远大于合同暂定工程量,要求补偿额外的措施费用;

(四)方案改变引起的窝工及机械闲置费用;

(五)补偿工期延长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如措施费用、管理人员费用、延期保函费用等)。

针对承包单位提出的各项索赔意见,根据合同原则及双方洽商作出如下审核:

(一)经设计院及工程团队现场勘探及复核,双轴搅拌桩无法打入指定深度的原因为部分区域地质勘察报告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由于此非承包单位原因所引起的变更,故应按实际施工方案即三轴搅拌桩的综合单价重新进行核算。三轴搅拌桩的综合单价应按合同计价原则进行组价,即有合同单价的项目应按照合同单价进行计算(如材料、人工、机械及相应管理税比例等)、有类似项目的应按照类似项目进行折算、没有合同单价和类似项目单价的应按照合理的市场价。

(二)对于实际施工期市场材料和人工涨价问题,承包单位认为施工方案既已改变就应该重新进行核算,想借此机会取消其应该承担的风险。根据合同文件约定,合同工期内的人工和材料不予调整,已综合考虑在合同总金额中。在双方洽商过程中,承包单位提出原合同工期内涨价其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但工期延误期间,应按实际市场材料和人工价格进行补偿。经多次洽商,最终双方同意合同工期外的市场材料和人工上涨,承包单位承担5%的涨价风险,剩余部分业主进行补偿。

(三)根据合同文件约定,承包单位不得因实际工程量与暂定工程量的差异而提出任何索赔,虽然本工程施工方案有所改变,但业主已于上述第1)项及第2)项中给予相应补偿,故工程量引起的差异不予补偿。

(四)通过与现场工程师沟通承包单位所述情况,确认实际施工时因图纸修改分批发送导致现场有窝工及机械闲置的情况。最终根据工程师复核并签字确认的窝工数量及机械闲置台班进行了费用补偿。

(五)通过对本工程工期的分析,确认延期为业主原因所致,故对承包单位产生的直接损失进行了补偿。

对于综合索赔案例,可将一个综合索赔事件分成若干事件逐条按合同文件约定进行分析和审核。同时,在分析索赔的时候,尽量避免与其他因素混淆,如上述案例第1)项,由于地质勘察报告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业主向承包单位的补偿费用,业主可再向勘察单位进行反索赔(通常业主亦会要求顾问单位购买专业保险)。

二、索赔管理

业主在索赔问题上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增强工程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及索赔工作意识,在非业主原因引起的损失时应进行反索赔。

(二)擬定合理和严谨的招标策划和合同文件(如合同计价方式合理、工程量清单准确、标段划分明确、图纸完善及合同条款严谨等),进行事先防范。

(三)认真履行合同,避免无故违约,若发生违约在先的情况,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四)根据索赔依据(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其附属文件、施工组织计划、合同图纸、工程指令、施工现场记录及相关照片影像、会议纪录、来往函件、验收报告、技术鉴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索赔责任的审定;索赔依据必须真实、有效、完整且签字手续齐全,不能过后再补。

(五)应注重索赔的时效性及程序性,若合同中明确约定索赔过期作废的,则承包单位逾期发出的索赔意向书应视为其放弃追加费用和工期延长的权利;对承包单位提出的有效索赔,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进行回复;对于索赔金额的审核有争议的,可就争议部分召开协调会议,就争议事项及实际情况进行澄清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六)应注重索赔的前瞻性及风险意识,避免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过多的索赔事件的发生,通常可聘请专业的监理单位,对可能发生的索赔事件进行预测及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七)自行购买或要求承包单位购买保险(如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专业保险、施工人员综合保险和劳保及施工机械保险等),以便在发生相关索赔时,将此损失进行分摊和转移。

(八)应注重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实时发表及修订,以防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更新而发生不必要的返工。

三、结语:

索赔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的体现,是双方合同管理的体现,是双方经济效益的体现,加强索赔管理还有利于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参考文献:

[1]李亚莉.基于FIDIC合同依据博弈论探讨业主索赔问题[J].《防护工程》.2018 (14)

[2]郑小霞.工程造价管理中工程索赔的理论研究[J].《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 (31)

[3]韩光伟.论述工程造价管理的变更与索赔[J].《建筑细部》.2018 (9)

[4]袁华之.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M].法律出版社.20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