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B2C跨境电商随着信息网络的不断发展渗透到世界各国,B2C跨境电商以其便捷、高效、省时的优势赢得了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喜爱与认可,突破了传统交易模式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限制。在B2C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一些电商行为还不规范,在交易过程中伴随着许多有关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出现,例如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B2C跨境电商合同纠纷的出现、电子代理人在B2C跨境电商合同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缺失。面临这些问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基于此,本文以经济法为视域,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对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进行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
一、 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综述
(一)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提出
B2C是指企业直接对接消费者的一种电商交易模式。在当今社会,B2C更多体现在企业通过亚马逊、京东全球购、唯品会等在线购物电商平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实体性、数字化商品或者在线提供医疗、教育等服务。
B2C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借助互联网,在传统跨境交易模式的基础上运用通信技术的一种新型線上交易模式。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于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有学者将其定义为: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指分属于不同关境的企业和消费者之间通过信息网络技术达成的建立、变更、终止相应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与电子商务合同的区别
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与电子商务合同两者虽然存在共性,但是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相对于电子商务合同还是有些特性的。通过对两者的对比,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具有跨国性、主体特定性等独立特性。
1. 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跨国性
在B2C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虽然跨境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平台是国内企业提供的,但是这只是国内企业为国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与消费者之间提供了一个交易渠道,它并没有参与交易,真正的交易主体是国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国内的消费者。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交易平台会自动转入到国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交易页面上,在消费者支付相应货款后,国外的供货主体在通过跨境邮寄方式将商品寄送给消费者。所以真正的交易是发生在国内消费者和国外供货企业之间,这与传统的电子商务交易不同,传统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是在国内的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展开的,从而就体现出了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跨国性。
2. 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从大体上来说,电子商务包含多种不同交易类型,电子商务包括B2C企业对个人的电子商务模式、B2B企业对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C2C个人与个人的电子商务模式、O2O线上对线下相结合的电子商务模式这几种类型。然而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主体仅限于个人与企业之间,而且要求是分属于不同关境的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之间,所以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其范围要远远小于电子商务合同的主体范围。
3. 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适用规则难度更大
国内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在某些程度上适用普通的电子商务交易规则就可以得到解决,但是B2C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相对于国内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来说更加复杂也更加困难。由于B2C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本身具有更多的特殊性,交易的跨度更大,交易环节也更繁杂,它借助的交易平台不仅仅包括国内电商平台还有国际电商平台,所以不能简单适用那些一般的电子商务规则。
二、 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在电商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一)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平台来完成电子商务交易,有些网络经营者会利用网络空间这个特性来刻意回避自己的提醒注意义务,比如采取在服务条款的末端刻意缩小有关条款的字体的手段,从而使得消费者很容易掉进网络经营者的“圈套”中,此时网络经营者的不法目的也就达到,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这也是在B2C跨境电商交易过程中最常见的问题。再加上目前有关部门缺乏对网络经营者以及相应跨境电商平台有效且强有力的市场监管措施对其进行规制,所以对于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中网络经营者设立的“霸王条款”,应该有相应的立法构建和精准化的市场监管措施来加以有效规制,从而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B2C跨境电商合同纠纷的表现
1. 商品质量纠纷
随着网络购物变得越来越受欢迎,它也逐渐成为人们消费选择的重要方式,B2C跨境消费也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可。然而,一些网络经营者为了可以获取更多的利益,采取各种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例如在网络上提供与商品实物或服务不相符的信息,使得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误导、欺骗消费者,促使其进行相应线上交易。正是因为信息网络存在虚拟性,所以消费者有时候在网页上看到的商家所提供的商品信息或者商品图片不一定与商品真实信息相一致,甚至在消费者收到商品之后发现实物与图片相差甚远。信息的不对称就很容易引发商品质量纠纷,同时也是B2C跨境电子商务纠纷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
2. 款项支付纠纷
款项支付纠纷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卖家已发货然而买家拒绝支付货款,这种情况下就是卖家已经履行发货义务,但是买家基于某种原因拒绝支付货款或者买家已经收到货物但是谎称自己未收到从而拒绝确认收货。二是买家已经支付货款然而没有收到货物,这种情况下买家已经支付货款但是基于某种原因而没有收到货物,或者卖家根本就不履行发货义务。然而消费者和商家往往都是不愿意对对方做出退让的,或者都想让对方先行履行义务,这样就很容易引发款项支付纠纷。
3. 售后服务纠纷
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并正式实施后,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意识也逐渐提高,如果不存在法定例外情形,网络经营者大多数都是会承诺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一般情形下,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如果保证商品完好无损并且不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都是可以与网络经营者协商进行7天无理由退换的。但是在实践中,有些消费者会仅仅因为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合心意,或者商品实物与图片不符从而要求网络经营者退换商品,如果网络经营者拒绝退换商品,就很容易引发售后服务纠纷的发生。
(三)电子代理人在B2C跨境电商合同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缺失
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即B2C跨境电商平台,对于B2C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应当公平、公正地处理,但是在实践活动中,电子代理人发挥的作用有时会发生缺失。在某些情况下电子代理人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怠于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相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给B2C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带来更多的利益,所以电子代理人有时会比较偏向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一方,而忽略了对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B2C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主要体现在消费者的隐私权,消费者在进行B2C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前,必须要用自己的真实姓名、电话号码、银行卡账号等信息来进行注册。目前普遍存在绑定个人手机号码等多种形式的实名认证方式,所以在进行B2C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如果电子代理人出于营利的目的从而不对消费者的这些个人信息加以保护,那么就很容易对消费者的隐私权造成侵害。
三、 B2C跨境电商合同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通过精准化的市场监管减少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格式条款问题在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活动中十分常见,其对B2C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是很不利的。一是格式条款完全是由网络经营者也即服务提供者订立的,消费者并没有参与其中,然而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还必须接受格式条款,否则这笔交易则无法进行下去,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同时也违背了合同自由。二是网络经营者订立的格式条款往往都是对自己有利的,对消费者不利,限制或者剥了夺消費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交易公平。
因此,应该针对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通过精准化的市场监管减少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可以考虑建立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备案制度来加强对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的市场监管。即当双方达成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后,跨境电商企业要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合同备案及登记,此时相关部门要审查网络经营者是否利用自己的特定地位设立了霸王条款来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或者是否存在欺诈问题。通过精准化的市场监管,加强对霸王条款的规制,从而减少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
(二)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1. 在线协商
在线协商包括以下两种类型。自助型的在线协商是指仅消费者和跨境网络经营者双方分别注册一个平台账号,然后双方通过文字、语音、图片、视频等方式进行在线协商,如果双方协商后的金钱数额属于系统已经设定好的某一范围内,在此情形下系统就会自动依据双方的合意达成一份纠纷解决协议。辅助型的在线协商除了消费者和跨境网络经营者之外还有第三方参与该协商过程,但其仅仅发挥辅助性或者引导性的作用,更多的依靠消费者和跨境网络经营者双方自行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协商解决纠纷。
2. 在线调解
在线调解一般适用于通过在线协商无法解决纠纷的情形,若双方对于金钱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或者出现争议时双方都不肯做出让步,就终止在线协商程序,此时双方可以申请启动在线调解程序,通过独立的第三方来协助双方解决纠纷。在线调解包括自助型的在线调解和辅助型的在线调解,两者的区别就是自助型的在线调解是系统自动生成的纠纷解决协议,而辅助型的在线调解是第三方依据消费者和跨境网络经营者双方的合意达成的纠纷解决协议。
3. 在线仲裁
在线仲裁指在互联网的环境下将仲裁协议和一系列文件、证据等文书在线提交后,中立的仲裁员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一系列材料以及双方沟通的内容在线进行审查,从而形成最终的仲裁协议的一种在线纠纷解决形式。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语音、视频等方式,完成在线登记个人信息、填写仲裁事项及相应条款等步骤,然后对相关合同争议问题进行在线沟通、协商,在线电子商务纠纷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的内容在较短时间内做出仲裁裁决。
(三)实行严格的电商准入制度
B2C跨境电子交易的平台和企业在进入市场前必须进行工商信息登记,完成商家身份确认,并且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对其信用等级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此外,当这些准从事B2C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家获得合法的网络经营主体资格后,还要完善对B2C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市场监管制度,强化对B2C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的市场监管。在此过程中,重中之重是有针对性的加强对B2C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的监管,原因是所有B2C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都必须通过B2C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平台来完成。在其正式进入B2C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之前,相关政府机构或部门要对其主体资格、身份认证等环节加以监管;并且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利用B2C跨境电商交易进行非法营利性的商业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参考文献:
[1]朱新明,郭澄,黄罗群,等.C2C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研究[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12).
[2]魏薇.电子商务合同订立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6.
[3]李鑫.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困境及对策研究[D].烟台:烟台大学,2017.
作者简介:
陈亚云,女,江西抚州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