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晶晶
【摘要】:澳门特别行政区议员以其法定角色和历史使命在澳门特区治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社会作用。议员法定职责的履行促成了立法会职能的实现,形成了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
【关键词】:议员 社会角色 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议员的社会角色分析和探索是澳门治理模式的切入点之一,澳门议员在整合澳门治理资源,完善社会法制、服务社会民生方面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和作用意义深远。
一、澳门议员社会角色基本特点
议员是澳门特区及市民利益的代表,无论是产生过程还是职责履行,都逐步形成了一些基本特点。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无类似立法会关于“外国居留权”“中国公民”等身份限制,是“澳人治澳”原则在立法会上的体现。澳门立法会议员的产生有两种渠道,即选举和委任。从第五届立法会33名议员的产生看,直选议员有14人,间接选举议员有12人,其他7人为行政长官委任产生。回归后,立法会采用循序渐进的选举办法,逐步扩大了直接选举议员份额。委任作为议员产生的第二种渠道有其历史缘由和现实必要性。
二、澳门议员的三大社会角色分析
议员作为特区整体利益的代表,民众诉求的代言人,在特区治理过程中的社会地位和角色非常重要,特别是立法、社会监督和社会服务三大角色。
(一)澳门议员立法角色
立法是指拥有立法权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规则,制定、认可、修改或者废止法律的活动。因此,立法通常是与拥有立法权的主体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狭义上来讲,只有拥有立法权的主体才能进行立法活动,立法是专属于拥有立法权的主体的一项职权,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而且立法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唯一的行使立法权的主体。
(二)澳门议员社会监督角色
回归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會根据《澳门基本法》第76条规定的决议,即《对政府工作的质询程式》,正式确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质询制度。2004年7月29日通过的第2/2004号决议是对质询制度的全方位修订,澳门特别行政区议员的质询分为书面质询和口头质询,如果说“书面质询”和回归前的“书面咨询”还有一些“形似”的话,那么,口头质询对特别行政区而言则完全是一个新事物。
(三)澳门议员社会服务角色
澳门作为中国的特区,与大陆有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而作为澳门政治参与的重要一员“议员”,在澳门的政治和社会活动中凸显出十分特别与活跃的一面,他们有着很强的社会服务理念,这也是他们社会义务的一种体现。澳门议员的义务在规范层面主要体现在《议事规则》和议员章程中。议员除正常的出席全体会议、委员会会议,参加表决,遵守《议事规则》订立的秩序和纪律外,还必须尊重立法会和议员的尊严;尊重立法会主席和执行委员会的权责;严格遵守和拥护《基本法》,致力为立法会工作的素质、效率和声誉做出贡献。
三、澳门立法会议员社会角色意义
澳门立法会议员在特区治理中的角色渗透到了澳门政治和公民社会等诸多层面。
(一)推进澳门特区治理法治化的关键
特区法律体系的完善是特区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体现,议员背负特区法律体系完善的历史使命。澳门特区法律体系包括在澳门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立法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沿用澳督时期的法令等等。澳门特区的立法权限只由立法会行使,行政法规是行政长官在行使行政职能时所制定的规范性档,不属实质兼形式的法律。立法会是澳门特区的立法机关,享有高度自治的立法权。
(二)深化监督特区政府
议员行使立法会的监察权对特区政府权力运行形成了有效监督。质询、听证、辩论等都是立法会监督职权实现的方式。质询是议员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议员接受民众的诉求、意见等大多都是通过议员的书面质询反映给政府。立法会还专门就质询制定了《对政府工作的质询程式》,与政府工作相关的事项都可以以质询的方式在全体会议上提出。《质询程式》就质询的限制、口头质询和书面质询的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规范议员质询,发挥议员监督政府工作起到了规范指引的作用。
(三)社团政治能量传递的桥梁
议员与社团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澳门立法会议员多有社团背景,澳门民众热情参选立法会议员便是对议员角色认同的表现。议员和社团在澳门民众心中都有广泛共识。民众认为,参加社团活动是议员吸收社会经验的源泉,能在社会服务过程中不断提升组织、协调等能力,有社团背景或特殊专业优势有利于议员的参选,当选后对有关行业的发展也能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澳门议员的社团背景有利于实现议员的使命。
结语:
议员法定职责的履行促成了立法会职能的实现,形成了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议员在行政主导框架下,推动了立法与司法的互动运转,有利于澳门治理共同体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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