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健
由于买车、养车成本越来越高,城市停车位极具紧张,加之城市限号政策的影响等诸多空间的存在,使得公众对共享汽车这一新兴产业具有巨大的市场需求。共享汽车是以汽车“使用权代替所有权、私有权让位于使用权”,以满足居民短时用车需求的新型交通模式。通过共享汽车平台手机APP,消费者可以在线上下单付款,线下使用預定的汽车进行绿色出行。对减少低碳排放,提升空气质量属于有效举措,相当程度上对贵阳市的“三车”1现状起到缓解作用。
2018年3月16日,共享汽车GoFun正式登陆贵阳市,车辆在金阳国贸首发。近期已在市区一环内的南国花锦、逸天城、大小十字等重点商圈投放最新款的奇瑞“小蚂蚁”四座车型。截止2018年7月底,仅北京首汽集团已经累计在贵阳市实际投放500多辆,据称,贵阳市的市场饱和度大约在2500辆左右,部分运营商正处于分期逐步投放之中。该共享汽车车型身形灵动、250公里以上的续航能力及100公里/小时的最高时速,能为公众及游客提供集便捷、性能、舒适于一身的出行体验。
然而,随着共享汽车使用率的不断提高,也逐渐暴露出不少问题和困境。亟需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范予以完善。
一、当前共享汽车在使用及管理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共享汽车行业管理缺乏法律支撑,贵阳市针对该行业的租赁问题尚处于“无章可循”的空白状态。能否因为该新兴行业的存在,被别有用心之人引导进入共享经济概念而滋生的负面境地?当下,在对运营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没有任何规范调整,对消费者的诚信认证没有考量途径,对不特定消费群体使用共享汽车的部分权益受害没有针对性的解决通道,对车辆车况、车辆适航状态的保障程度没有量化指标等。
当下,贵州区域内没有共享汽车行业自律性服务规范,现今全靠共享平台提供的《服务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然而,共享平台基于《服务协议》的制定者和提供者,具有强大的优势地位,固定的协议模板,使得使用者没有协商一致的机会,双方不具有平等性,使用者大部分处于劣势地位,被迫接受不平等条约。
(二)共享汽车网点密度低,无法辐射大部分区域位置。受城区停车难问题的局限,共享汽车的停放只能限制于现有固定的网点位置,这势必影响共享汽车的实际使用效率。另外,目前共享汽车均是电动型车辆,基于当前贵阳市网点配置少的情况,相应的,针对共享汽车配置的充电桩也少,以至于该车辆的续航能力不能满足部分群体的需要。其次,车辆使用过程中,随意停放不乏存在,对人们需求良好出行秩序造成不利的影响。
(三)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使用共享汽车的约束问题亦需进行必要的调整。共享汽车的使用采取实名制,即,消费者在使用共享汽车前需在手机APP上注册个人账号线上登记,然后在线下订单预定车辆后方可使用,由此必须向平台传送个人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码、出行轨迹等个人信息,故而,如何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和不被非法或不合理利用,同样成为有待解决的问题。
如顶替他人适格的身份信息获取共享汽车,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使用者系使用他人个人信息包括驾驶证信息进行的身份认证,并非实际驾驶者的真实信息,这种情况下,是否会出现未成年人或者成年的无驾驶资格的使用者开车上路?由此难免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或其他事端。
(四)共享汽车使用者的素质文明制约行业长远发展。使用者的素质好坏高低,对共享汽车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素质差的使用者不注意车辆的保护和车厢卫生的维持,任性操控车辆,在车内随意吸烟、进食、乱丢垃圾等不文明行为会使得下一位顾客的体验大打折扣。此外,如果上一位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导致汽车内部某个零部件或设备出现问题,而使用者未及时报备共享平台,这就为以后的使用者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也为后续如果出现问题而造成责任认定不清的局面。
二、根据共享汽车业以上表现实况和暴露出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相关法律和政策,完善共享汽车市场的发展。尤其倡导在作为省会市的贵阳市启动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紧紧结地方政府规范制定依据,即,我国《立法法》规范和调整的大前提,借助城乡发展和管理事项的时代需要,填补“共享”这一领域的法律空白,明确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共享平台运营商、使用者、保险公司、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及建设主体等各方的管理职权和权利义务,特别是运营平台商市场准入主体的必要审核或登记备案机制的建立,从制度层面设计完善进入市场前的必要竞争程序;明确共享平台是否有资格对违法行为进行代扣代缴并收取手续费。除此之外,还鼓励分时租赁运营者采用信用管理替代押金管理。完善可能涉及的保险纠纷方面的源头治理问题,修正目前贵阳市部分共享汽车运营商在针对第三责任险仅投保5万元理赔数额偏低的现状,尽量避免由于共享汽车随取随用的特点而造成权责界定不明的局面,进而实现“有章可循”。
此外,共享汽车是一项准公共产品,有利于推进“绿色出行”,我们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完善有关政策鼓励其市场发展。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支持汽车的购置、运营、维护和保养,对共享车辆增加专用停车位、降低临时停车费、提高违章信息处理时效上等给予政策优惠,以此鼓励大众出行优先选用共享汽车。对此,2017年8月,交通部、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充分肯定了共享汽车的积极意义,并明确指出对共享汽车涉及的车辆停放、充电基础设施等方面应给予扶持。由此,地方政府在管理城乡建设过程中针对每个具体项目规划和设计之初,将共享汽车运营中所需的必要配套网点、设施设备,充电桩、停放场地纳入建设范围;逐步改建已经建成社区的共享汽车相应配套,优化现有资源,同时,还应扩大住宅区、商业区和办公楼附近的用车网点和充电站,为大众使用车辆提供便利条件。提倡共享汽车的优选出行方式,大力倡导“绿色出行”的深远意义。
其次,政府部门在就共享汽车政府补贴的兑现事宜上,对符合标准的主体,我们人民政府首先要从高效便民、诚信守信的原则上规范行政,毫不迟延的兑现补贴款额。但,也要做到识别明确相对人的诚信程度,避免名不副实的“空饷”补贴,必要情况下借助政府公开采购服务的机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评价和尽职调查,杜绝国有资金的损失。
(二)完善车辆设备的人脸识别系统和报警系统及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对冒用他人身份使用共享汽车的,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解决,通过在车上安装人脸识别技术限定注册用户本人使用,如果系统一旦发现不是本人使用,即启动报警程序,报警信息立即传送共享平台信息处理中心。经核实如果实际使用者没有驾驶资格,该使用者和其使用的注册用户将被纳入个人信用体系“黑名单”,今后不能再使用共享服务。
要求平台运营商加大对信息技术的处理能力和技术设备的研发能力;强化保护注册用户的信息安全,避免用户信息泄露或被非法利用和不被善良合理使用的风险。
对在使用车辆过程之中车不文明行为,运营平台商提供车内安装的摄像头核实清楚后,也同样影响使用人的信用评级,当信用评级降低到一定程度后,将会限制该使用人使用共享汽车或是增加其使用的费用。以此方式来防止使用人不文明行为的出现,进一步优化用户体验。
(三)提高共享平台运营商的服务质量,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以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支持,保障共享平台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护,及时对问题车辆进行检修和处理。
对实务中运营商提供于线上交易使用的《用户服务协议》应当公平合理,不能一味强调用户的责任和义务而规避平台运营商的应尽义务。作为格式条款提供的一方,应当明确格式条款的无效后果,本着长远发展、持续发展制定交易规则。客户的宣传是最好的广告。珍视每一单业务和尊重每一位用户,避免因为协议书的条款不公平导致潜在的用户望而止步、望而生畏。
终上所述,共享汽车业在国外多国早已经风靡运行,早已经成为
城市交通客运体系的重要工具之一。而在我国,尤其是西部的贵阳市,尚属新兴事物、新兴产业毋庸置疑,其存在和发展能否持之以恒?能否良性运行?能否实现国家层面、政府部门起始规划和补贴的夙愿?笔者认为,有赖于顶层设计、有赖于共管共治、有赖于培育辅育。
注释:
[1]“三车”是指摩托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