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欣铭 刘巍巍 张志伟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互联网技术也有了突飞猛进的进步。如今是互联网时代,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领域融合,有助于金融行业的发展与创新。但互联网金融在进展迅速的表象下也存在很多的问题。本文根据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权益的发展现状与有效保障做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观点,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探究
引言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呈现出了蓬勃发展的态势,第三产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其中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尤为突出。然而,处于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消费者其信息具有不对称的劣势特征,使得消费者自身权益在网络金融环境下极容易受到侵害,这也是当下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缺失、法律滞后的直接体现,对互联网金融的长久发展极为不利。因此,针对网络金融消费者实施相应的法律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网络金融消费中消费者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金融消费信息保护难
信息时代背景下,信息所固有的价值更为突出。然而,在享受网络购物带来的极大便利的同时,却忽略了其潜在的风险,例如2016年互联网行业巨头微软、亚马逊等因信息泄露导致巨大损失。据了解,虽然2016年是大数据产业真正获得发展的关键阶段,但是信息泄露情况却十分严重,仅仅在2016年上半年曝光的信息数据泄露事件就已高达947起。①这不仅严重威胁了网络金融消费信息的安全性,甚至从长远角度来讲对网络金融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
(二)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难
网络金融消费具有消费形式多样化特征,除了包含丰富的虚拟产品外,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些实物化产品在网络金融消费中也受到了欢迎。然而,当针对特定产品向经营者咨询其相关问题时,往往却不能得到较为准确的商品信息,所以通常都会借助产品图片描述和相关数据以此了解产品的基本情况。在此背景下,使得许多消费者在对商品并无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就购买了商品。
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关系
传统金融机构因其特有的制度優势,在当年社会是风头无两。主要服务于风险相对较小的大中型企业,从而获得大量的低成本资金。那些有投资欲望的普通群众或者小型企业无法得到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满足了普通群众与小型企业的金融投资需求,利用当今互联网独有的技术优势和市场地位,把金融投资向每一位群众开放。互联网开辟了金融界的发展新趋势,改变了金融形势,促进金融的不断发展。但金融的特有本质不会因为金融发展的迅速而得到改变。金融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其涉及面十分广泛,普通群众对丰富繁多的金融产品无法大规模去了解,因此金融的发展还是离不开金融中介的帮助。网络是互联网金融的运行基础,能不断满足社会的需求。
三、优化措施分析
(一)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据了解,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初是在1994年开始实行的,虽然至今已经经过两次的修订,但是在最后一次修订中由于受当时时代发展状况的影响,也并未将网络消费的相关保护内容涵盖在其中。从本质来讲,网络消费在时代发展背景下是一个逐渐兴盛的产物,因此想要解决此问题,仅仅依靠相应文件是不足以支撑整个行业稳定运行的。但这并不是对文件作用的否定,而是说要使文件内容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提供支撑与保障,提升法律的贯通性和系统性。只有确保了法律层面的规范性,在具体落实过程中才会有法可依,才能使法律体系得到有效贯彻。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具体保护手段依旧是和解、调解、投诉、仲裁以及诉讼等一些比较传统的方法,这些保护手段对于线下消费比较适合,对于网络金融消费的保护作用并不明显,而且网络金融消费者利用这些方式进行维权,需要打破地域、时间等方面的限制,维权成本非常高,因此很难进行有效的施行,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待完善的一个方面。
(二)完善网络平台的投诉处理制度
互联网金融市场是一个巨大且繁杂的领域,由于不同的地域有不同的金融形势,也会层出不穷的出现各种问题,很多消费者都希望有统一的网络维权系统,以最快捷的方式进行自身权益的维权保障,不受地域的限制。开通消费者金融维权热线电话,为消费者拓宽金融维权之路,在网络平台即可完成投诉,建立专门处理网络维权的处理平台,更全面的为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金融方面问题的解决,应该按照相应的流程来进行,向企业咨询与协商,如果达不成一致再进行相关的投诉。各大金融平台应该将平台的最新情况进行公布,不能因为自身情况的问题对客户进行隐瞒,如果出现恶劣情况的给予严厉的处罚,并向全网公开这个金融平台的不良行为,防止消费者上当,随后将其加入金融黑名单。
(三)加快法律的落实
立法虽然简单,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却有一定的复杂性。如何将法律文本中的法律条文内容更好地落实在实践当中,无疑是对法律主体提出的巨大挑战,也只有将其运用到实践当中,其本身具有的作用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执法者、司法者和守法者的各司其职才能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作为合格的执法者和司法者,要对整套的法律规定有清晰了解,并在自己所从事的领域内做到各司其职,秉公办事。而执法者和司法者是实施公权力的重要主体,因此必须在对公权力特性深刻了解的基础上来进行,有效规避各种逾法行为。而守法者严格来讲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即公主体和私主体。这就需要守法者无论处于何种地位,要始终明确法律和权利的重要地位。
结语
在加强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还应当完善相应的救济机制,目前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对电子证据的合法采集和使用作出规定,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应当加强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立法,保障消费者的证据保全。另外,对于消费者救济的方式,立法也可以尝试采取诉讼代表人制度或者公益诉讼等形式,来完善消费者的救济机制。因为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遭受损害却得不到救济,那么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也将会沦为一纸空文。
参考文献:
[1]李红权,刘霁.互联网金融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7(5):31-39.
[2]龙茜.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7.
本文为哈尔滨金融学院青年创新项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法律重构与实证研究》项目编号E032016003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