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波 赵素梅 王政
临河区坐落在内蒙古河套平原,全区土地种植面积250万余亩,该地区盛产小麦、向日葵、韭菜及番茄等农产品,并且是全国四季均衡出栏的肉羊养殖基地,近年来我是全面推进“天赋河套”品牌建设,临河区农畜名优特产品畅销国内外,并且得到消费者的青睐。这就要求我区要高度重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大对农畜产品的检测力度,做到不合格产品不许流入市场,不许走上百姓餐桌,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农畜产品监管部门必须要树立正确的治理理念,严格贯彻执行我国农畜产品安全监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日益增长的需求。
1、临河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临河区全面贯彻“8337”发展战略,争当绿色农畜产品输出基地排头兵,尽快实现“绿色崛起”,努力打造“塞上江南”“河套明珠”的知名度,着力打造巴美肉羊、河套小麦、河套向日葵、新华韭菜、河套番茄等五大主导产业,不断提高临河区农畜产品深加工水平,加大临河区辖区内国家级及自治区级龙头企业的模范带头作用,带动该区内中小型农畜企业的发展后劲。
(1)临河区“三品一标”认证工作现状
2018年底,临河区共有18家企业已认证无公害产品,14家企业及合作社的37個产品认证绿色食品,主要为羊肉及乳制品。同时,临河区共有90万亩土地成为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
(2)农畜产品检测工作现状
临河区农畜产品检测中心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积极搭建农畜产品检测平台,构建网格化监管体系。目前,临河区11个乡镇(农场)及5个大型专业化合作社均已配备农残兽残快速检测设备并全部投入使用,2016年乡镇基层检测站共完成25000次农残速测,合格率96.5%,同时,乡镇(农场)均配备专人负责农残兽残检测工作,各村组均设有安全监督员,从源头上全面监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临河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于2018年底通过中国计量认证,2018年全年共完成261批次农残抽检任务,送往第三方检测265批次,合格率达到98.5%。
(3)农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情况
由于临河区近年来设施农业发展迅速,蔬菜种植面积逐年增加,造成市场混乱,追根溯源难度加大,对食品安全埋下隐患。目前,临河区响应内蒙古自治区的统一安排部署,积极构建农畜产品追溯体系,2018年,农畜产品追溯体系已在全区绿色食品及龙头企业运行,同时,鲜农公司全方位全过程监控种植系统已投入使用,将种养殖可视化。2018年,临河区向各乡镇(农场)下发产地证明3000余份,将种植与市场有效对接,进一步完善农畜产品可追溯工作。
2、临河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农牧业投入品使用不规范
一是全区农牧民对食品安全种养殖的意识淡薄,对高毒高残留的禁用限用农药兽药人认识不到位,混用、乱用农药现象严重,从而造成土壤、蔬菜、水源等重金属及高毒农药超标及不降解现象,严重降低了土地的利用率;二是全区农药经销商分布较散,流动经销商增加,并且私自销售高毒限用农药,加大了农药残留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了监管难度。
(2)专业技术人员缺乏
目前,临河区乡镇监管人员均挂靠在农科站,大部分人员为兼职人员,人员变动较大,进而造成农残检测技术不规范,检测记录档案不完善,不连贯,不能按照技术规程和相关的制度开展检测工作。
(3)全程种养殖监控体系还未全面建立
“从田间到餐桌”,涉及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到消费的各个环节,要实现全程质量控制,难度较大。目前,临河区尚未在11个乡镇及大型专业合作社建立农畜产品全程质量监控体系。大多数农畜产品企业的生产规模较小、生产者组织化程度较低、科学文化素质也较低,无法适应新形势、新技术的要求。违禁使用农药等投入品、使用浓度超标、用药后未过休药期即采收上市等现象还时有发生。
3、对临河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
(1)细化任务、准确分解、精准落实
临河区各职能部门应该加强联动和配合,根据各部门的工作和执法检查性质类别,对临河区农畜产品从种养殖到餐桌的各个环节的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员-乡镇-区直部门三级立体监管模式,对我区农畜产品的生产加工形成360度无死角监管。
(2)充分发挥乡镇监管站职能
目前,临河区全部乡镇均已建立检测、监管功能齐全的监管站和协管网格化体制,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标准站建设的要求,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对各管辖区内的种养殖户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教育,同时加大对种养殖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检查频次。
(3)充分发挥临河区检验检测中心的检测功能
临河区农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于2018年通过中国计量认证,检测中心检测技术已经能符合临河区农畜产品检测的技术需求,各企业及种养殖户要充分认识到检验检测对自己农畜产品的重要性,要积极主动寻求检测中心的技术扶持,提高自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4)加强与各执法部门的配合
目前,临河区进行的国家、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及临河区四级部门的例行抽检工作,对检测超标样品要及时开展监督抽检工作,对仍不合格样品的种养殖户和企业合作社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对使用剧毒农药和禁限用农药的要与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打检联动,对种养殖户和企业合作社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罚。
(作者单位:1.015000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绿色食品发展中心;2.015000内蒙古自治区植保植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