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学习中曾阅读过有关民俗音乐的文章,在河北民俗活动中也聆听过当地民俗音乐,这让笔者对民俗音乐和民俗产生浓厚的兴趣。本文将从三大方面,即民俗、民俗音乐、民俗音乐与民俗的关系,一步步对民俗视角下的民俗音乐进行分层次、立体式的探索。
一、民俗
甫一入眼,人们就可以看出,民俗在民俗音乐中十分重要。所以,有必要把民俗音乐置身于民俗中进行观察,首先来看民俗这一概念。
“民俗”一词的英文为folklore,是英国人威廉·汤姆斯在1846年创造的。但“民俗”一词在中国学术界的使用是较晚的事。陶立璠在《民俗学》中提到,“民俗”一词在中国大致经历了由“俗”—“风俗”(习俗、民风)—“民俗”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罗曲主编的《民俗学概论》对民俗的定义是:民俗,就是民间的风俗习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广大民众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
乔建中在《浅议民俗音乐研究》对民俗做出如此定义,即“所谓民俗,就是一个民族,一个地区民众生活中逐渐积累、相对稳固下来的,同时支配着一定范围中人们的那些有关生产生活、艺术的某种程式或方式。”通俗来讲,民俗贯穿人们整个生产生活中,并以相对稳定的模式化、用艺术的手法表现出来。
可见,民俗作为一种隐性的文化,无时无刻不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音乐同样是文化事象的一部分,两者在交织碰撞下产生的民俗音乐便同民俗有了密不可分的关系。民俗音乐作为民俗的一部分,其分类、特征、社会功能脱胎于民俗的这些归类划分,民俗也是民俗音乐的载体,民俗与音乐紧密相关,民俗承载着音乐,音乐依托于民俗,民俗为音乐提供产生发展的背景,音乐是民俗的外在体现形式之一。
二、民俗音乐
在对民俗进行一番探索后,人们聚焦于民俗音乐。作为民俗中的一部分,民俗音乐的界定、特征、分类就会带有民俗学的影子。
(一)民俗音乐的界定
柘植元一(王北成译)的《民俗音乐与民俗艺能》一文参考1955年在圣保罗召开的大会上,对民俗音乐尝试做出的定义:通过口传来进行的一种音乐传统的产物,这个传统由以下三个要因决定,一个是把过去与现在结合在一起的连續性;其二是无论是个人的东西,还是集体的东西,都是由创造性的冲动所产生的变唱;其三通过共同体使音乐延续的形式。
可见,民俗音乐依附于民俗活动,是一种口耳相传的艺术形式。民俗音乐的产生与民俗分不开,是民俗的一部分。民俗音乐能够流传下来,就具备了一定的程式化,它不是某个人的创造,是经年累月社会群体的创造。
(二)民俗音乐的基本特征
民俗音乐的基本特征为集体性和社会性、地域性和民族性、类型性和模式性、变异性、传承性和传播性。
一是集体性和社会性,指它的创作和流传中的特征。民俗音乐的创作共性突出,词曲存在变异性,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例如,春节、元宵节时举行花会、民间社火,有舞龙、秧歌、划旱船等,即是这种性质的体现。
二是地域性和民族性。有的民俗音乐仅流行于一个地区或民族,如云南丽江的“白沙细乐”、贵州苗族的“飞歌”;有的流行于多个地区和民族,如各地不同版本的《茉莉花》《绣荷包》《孟姜女》等民歌。
三是类型性和模式性。民俗音乐的发展在形式和内容上经历了由单一到多样、简单到复杂的过程。许多民俗音乐一经形成,便有相对的稳定性,并在传承的过程中形成一定的模式。
四是变异性。集体创作和口头、行为传承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不稳定因素。五是传承性和传播性。变异性也促进了民俗音乐文化的多样性、传承性和传播性,从周代雅乐衰微到“郑卫之音”兴起,这就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传播。
(三)民俗音乐的分类
昌桂文在《浅议中国民俗音乐》中从两方面对民俗音乐进行分类。一是按体裁分类,可分为民间歌舞音乐、民间说唱音乐、民间戏曲音乐、民间器乐。二是按功能分类,可分为祭祀信仰民俗音乐、人生礼仪仪式音乐、生活礼仪仪式音乐、岁时节令民俗音乐、巫舞与巫音。
卢国文和柯琳的《民俗音乐学的初步研究》除了传统按体裁形式分为民间歌曲、民间歌舞、民间说唱、民间器乐、民间戏曲五大类外,还综合考虑了音乐和民俗的双重性特点,分为口传民俗音乐、行为传承民俗音乐两大类。其中,两种分类下又各自包含生产民俗音乐、生活民俗音乐、精神民俗音乐。
民俗音乐的分类对它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归纳。按传统分类,即体裁分类,更多地站在音乐的角度。按功能分类,更多地参考了民俗音乐的使用内容和范围。按民俗音乐的民俗性划分,这就与民俗学中的分类极其相似。
三、民俗音乐与民俗的关系
(一)民俗音乐与民俗的联系
民俗音乐与民俗的联系亘古至今,有迹可循。从孔子的“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到阮籍的《乐论》中言道“楚越之风好勇,故其俗轻死;郑卫之风好淫,故其俗清荡。轻死,故有蹈火赴水之歌;轻荡,故有桑间濮上之曲”,都证明古人很早就已经认识到民俗与音乐之间微妙的联系。
今天,人们对民俗与音乐的认识更进一步。乔建中在《浅议民俗研究》一文中指出:“在一般意义上,音乐与民俗有一种天然的亲缘关系,许多民俗(特别是婚丧生葬四大礼俗)离不开音乐,音乐也很少游离于特定的民俗。”从先秦开始的婚俗、丧葬、祭祀等民俗传承至今,蕴藏其中的各种歌曲、器乐同样被保存下来。以一首三千多年前的上古歌谣为例,“屯如,遽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姌/乘马班如/泣血涟如”,乔建中认为它反映的就是延续至今的“哭嫁”习俗,这一民俗以歌谣的形式保存下来为后人所知,可见无论古今,民俗与音乐都是相伴相随、密不可分的统一体。
(二)民俗音乐在民俗中的地位
民俗音乐在民俗中有两种地位,一种是以音乐为主体的民俗,这种民俗的展开自始至终都是围绕音乐进行的。另一种是以音乐为重要部分的民俗,在这种民俗中,音乐并不作为主要事象,只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1.以音乐为主体的民俗
这种以音乐为主体的民俗,主要存在于各民族重大节日歌舞活动中。例如,互助威远镇“二月二”擂台会,又称“赛花儿”,是“花儿会”的对歌形式之一。届时,来自不同地区的土、回、汉等不同民族的民歌手汇聚于此,身着各民族特色服装相互赛歌,一较高下。还有土族的“纳顿节”,每年9月举行,欢庆丰收。这是一种传统的大型舞蹈,活动范围达数十里,规模宏大,场面隆重。除此之外,回族的花儿、贵州苗族的芦笙节等,这些民俗中音乐自始至终,贯穿头尾,并且作为其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2.以音乐为重要部分的民俗
另一种是以音乐为重要部分的民俗,在这种民俗中,音乐并不作为主要事象,只是其中的重要一环。陕北的婚礼、丧礼、祭礼、贺庆礼、宾礼等礼俗活动就是这一体现,音乐在婚礼时用于迎宾;丧礼中用于守灵、待客酬宾和出殡过街;祭礼中用于祈雨、保佑平安等,陕北为人熟知的音乐与这些民俗活动息息相关。在云南白族的婚礼中,以吹打乐为主的音乐贯穿其中,是婚礼的点缀,并不是主要目的。此时,民俗音乐在这类民俗中只是烘托气氛,不需从头到尾参与其中,只需要在重要时间出现即可。
民俗音乐的身影在民俗中多多少少都会出现,民俗基本都有音乐的参与。民俗音乐与民俗相互依托,难以分割。不同的是,有些民俗中,音乐是其主要表现手段和目的;有些时候,音乐在其中只是重要手段,主要目的另有其他。人们在研究民俗音乐时就要注意区分音乐在这一民俗中的比重,不能因为自身专业而过于强调音乐在其中的地位,要做到客观、有差别的观察。将民俗音乐置身于民俗事象中进行研究观察,而非将民俗音乐剥离民俗这一载体,进行单一的分析。
四、结语
民俗音乐作为民俗和音乐交织下的产物,具有民俗性和音乐性的双重特征。因此,对于民俗音乐的探索和研究,人们就不能单一地只从音乐的角度审视民俗音乐,而应将其放在民俗文化事象中,参照民俗学的方法对其进行探索。
(陕西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作者简介:徐芸(1995-),女,河北邯郸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中国传统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