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英萍
孟德斯鸠和卢梭都是启蒙运动的伟大思想家,他们都非常重视自由,还为了实现自由提出了具有制度性的见解。但是,针对自由与平等、法律与自由等方面,两人又有不同的见解。孟德斯鸠代表的是大资产阶级,卢梭所占的立场是社会大众,主要秉承社会公正的理念,代表的是中小资产阶级的利益;孟德斯鸠主张崇尚君主、同王权妥协立宪,卢梭主张的是政治权利。
一、针对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有不同见解
在孟德斯鸠看来,自由和平等是在悠久的历史之中所形成的,具有深远的历史性意义。这种看法和那时自然学派的一般看有所差异。在政制中发现政治自由在孟德斯鸠看来没有想象的那么困难,所以,人们可以从孟德斯鸠分析的政制中看出自由是如何形成的。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专制政体以及君主政体三种类型。每一种政体都是由两种元素组成,即性质和原则。孟德斯鸠肯定地说,共和政体在性质上不是自由的国家,政治自由通常只会出现在国家权力合理使用的政府里。孟德斯鸠断言那时的实行君主政制的英格兰的直接目标就是实现政治自由。
在卢梭看来,自由和平等是全部立法体系所要实现的目标,然而平等是自由的前提条件。通过查看《社会契约论》與《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两本术中对自由的解释,人们可以看出卢梭在自由和平等这个问题上的思路:由表扬野蛮人的自由在经历了社会的不自由之后转变为更高层次的社会自由。这个过程可以分为自然的自由、普遍的奴役和不自由、社会的自由三个阶段。卢梭指出,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在他看来,人天生具有可完善性,对环境做出反应,导致人类结合为社会并且堕入了专制政府的统治,个体层面的自然状态完全被消解,而一个人一旦进入社会状态,自然状态的自由就不可能存续,因为社会作为枷锁与自然的自由并不相容,势必导致人们陷入困境之中,但卢梭的目的不是去除枷锁而是将枷锁合法化,即通过约定的自由来代替自然的自由,使这个枷锁不致沦为王权奴役的工具,从而实现社会的自由,保障公意。
在孟德斯鸠看来,古代民主政治和现代民主政治之间最大的差异就是对个人观念的重视程度,换句话说就是平等要退让自由,同时民主政治的价值目的是自由可以替代平等,这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卢梭认为,获得自由的前提条件是人人平等。罗素曾经说过:“卢梭思想的名义目的就是自由,但事实上卢梭还是非常注重人人平等的。”另外,孟德斯鸠将自由和平等之间的不同和各政体类型有效地整合起来,并不认为自由和平等是从自然状态中所形成的权利,按照不同类型的政体落实相应的价值目标。卢梭认为,国家的法律是对弱者进行新的约束,给强者给予支持,他们消除了天赋的自由,让自由不能恢复。在这种现实的背景下,卢梭基于社会契约,建立了人民共和国制度,以便实现人人自由、人人平等。
二、在自由与法律关系上,孟德斯鸠和卢梭有不同的自由观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哲学自由和政治自由。政治上的自由可以有效保证公民的安全,或者是自己认为安全。哲学自由指的是意志不受约束。孟德斯鸠将政治自由作为自由思想的主要内容。自由和法律具有紧密的联系,在这个基础上,孟德斯鸠着重提出,自由指的是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做任何事情的权利。然而,在政治自由角度来看,它就会有一定的约束性。一个国家就应该有相应的法律对一切事物进行约束。
卢梭也经常使用法律帮助人们达到自由的目的。在他看来,人类从自然状态逐渐步入社会状态之后,遗失的只是人们自然的自由,然而重获的自由是道德的自由、社会的自由等。只有道德自由才可以让公民在真正意义上成为自己的主人。在卢梭看来,“法律是公意的行为”。他认为,法律的意志具有普遍的性质,因此,自由的本质在于意志按照自己的法则,做自己的主人。由此可以看出,卢梭所想要实现的自由不只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还是人民相对于法律本身的自由,换句话说就是法律可以充分体现出每个公民共享的公意,不然法律的本质意义就会有所改变,公民就不会像服从自己一样去遵守法律。人们需要通过契约的手段来保障公意的实现,防止法律沦为王权、上帝或社会中特殊利益的产物。
卢梭撰写的《社会契约论》主要目的是使人们的自由得到有效保证,然而在其自由观的各种细节上都可以看到藏于后面的平等。卢梭既要求法律下人人自由,又着重重申了人们针对法律方面的自由。这种情况和卢梭具有的独特生活经历以及出身具有非常紧密的关系。首先,由于卢梭出身于社会底层,因此其大力赞扬底层人们淳朴的人性、聪明才智以及良好的生活,卢梭非常憎恶一些厚颜无耻、无道德的巴黎上层权贵;其次,卢梭一生漂泊在外,尝尽了傍人门户的酸甜苦辣,同时他亲眼目睹了社会的不公平对社会群众产生的严重影响。所以,卢梭非常希望社会公平公正,将实现社会平等作为自己的一项重大使命。正因为这样,卢梭和孟德斯鸠在自由保证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
三、两人在保障自由方面构建的政制体质存在明显差异
自由是人们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这是卢梭和孟德斯鸠共同的观点。为了使自由得到有效的保障,两人都是把政制和自由进行系统整合,但是在建立政制体质方面有不同的看法。
在孟德斯鸠看来,每个公民的政治自由属于一种心境状态。如果公民想要自由,就需要构建一个这样的政府,在这种政府的管理下,公民之间不必相互害怕。因此,孟德斯鸠阐述了政治自由的政体和法律之间具有的相互关系。孟德斯鸠否认了共和政体有自由、君主政体有自由等具有紧密关系的观点。在他看来,政治自由仅仅是在政府不滥用职权的情况下出现。假如国家的职权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国家就可能会逼迫公民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不让人们做法律允许的事情,这种情况下,人们就会失去政治的自由。然而很多当权者会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以来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从事物的性质方面来看,要想避免职权的滥用,人们需要通过权力进行制约。孟德斯鸠撰写的《论法的精神》当时对整个世界的政治民主化进程产生了直接影响,详细讲解了政治自由、行政以及司法之间的政治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孟德斯鸠并不主张通过某种政体来保障自由,而是采用权力划分的方式。如果不将权力进行合理的划分,不论是君主体制国家,还是共和国,不论是在古代还是近代都不能实现人人平等,人人自由。政治自由之所以构建和存在,究其原因是建立以实现政治自由,将权力进行明确划分为代表的宽和政体。孟德斯鸠认为,英国君主立宪制度是公民的自由得到最有效保障的政制。因此,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可以看作是将政治自由为中心而提出,并顺利实施,最终实现社会人们的自由。
在赞扬英国君主立宪制度方面,卢梭和孟德斯鸠具有不同的看法。在卢梭看来,只有人们拥有国家主权以及立法权的民主共和制度才可以使公民享有人人平等、人人自由的权利。卢梭将政府分为三种,即民主制、贵族制以及国君制,民主政府适用于小国家,贵族政府适用于中等国家,然而国君政府适用于大国家,国家越大,自由相应就会越小。从卢梭的思想角度来看,如果多数人服从少数人就会违背自然的发展规律;民主政府是最理想的政制体质,社会公民只有在民主共和国中才会享有自由的权利。从理论和实践上来看,卢梭认为日内瓦的民主共和制度是最理想、最适宜的政制体质。作为一个自由国家的一员,享有主要的特权,即便呼喊声在公共事务中非常薄弱,但有权利去研究公共事务的投票权。
(西安科技大学(临潼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