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土之滨中的土地管理问题及其对策

2019-10-20 12:05张欣欣
艺术大观 2019年28期
关键词:利益分配土地管理

张欣欣

摘要:率土之滨中的土地管理规则并非游戏机制,而是玩家在同盟管理中的创造物,该规则由原则、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构成,反映出同盟支配中兼具“法治”和“人治”的二元状态,规则所形成的秩序保证了同盟的日常运营,管理者所形成的秩序负责解决规则难以应对的土地纠纷以及完成战略部署。在二者的基础上,积分机制对不同类型的同盟成员进行利益实现,最终达成同盟的协同行动。但随着S2赛季的到来,同盟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环境,同盟机制也暂时未能完全恢复,于是出现土地规则缺失以及同盟成员流失的现象,因此同盟管理中应当平衡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加强成员与同盟联系纽带。

关键词:土地管理;利益分配;同盟运营

一、引言

《率土之滨》作为沙盘游戏,核心玩法在于创造,其赋予玩家的自由创造不是内政建设,而在于使玩家更侧重于“战略”本身。武将和战法的匹配的确是率土之滨的一大特色,但武将和战法的组合可能性是有限的,达不到沙盘游戏的标准。

那么率土之滨中的“自由”只能是土地,率土之滨中的“土地”是广义的,既包括从一到九级的资源地,也包括各种城池关卡,还包括资源地上的建筑,如主城、要塞。对土地如此定义的原因在于它们都能被占领,成为游戏战略的一部分:资源地可以提供更高资源产量、攻占目标以及分城和要塞的建设,要塞和分城是完成战略任务的重要手段,关卡是打破各州壁垒的关键点,城池不但能提升整个同盟成员的资源产量、每日税收,而且是“征服”和“割据”赛季完成度的衡量标准。

S1赛季中最重要的土地规则就是“主五要三”,其含义为:主城五格以内的土地归主城玩家所有,要塞三个以外的土地归要塞所有者所有。“主五要三”是S1赛季一条根本性的土地规则,一方面同盟内部管理规则都是在“主五要三”的基础上演化而来,另一方面同盟之间、玩家之间也通常以“主五要三”及其变种“主三要一”来确定土地归属。应当明确的是游戏中并无机制保证“主五要三”规则的执行,官方设定三种机制来规制和引导S1赛季中土地的使用:第一,仅能出征所属、同盟和下级玩家的土地的相邻地;第二,设定以攻占洛阳为最终目的;第三,同盟是完成赛季攻城任务的必要手段。也就是说游戏官方仅设定土地基本规则、游戏最终目的及其实现的基本手段,从而留下大量的自由发挥空间给玩家,并不干预玩家之间的土地分配。“主五要三”的规则来自玩家,该规则的延续、修正和执行也是在赛季进行中实现的。

那么玩家是如何执行“主五要三”的?同盟是如何以此进行盟内管理和行动,进而形成共同体?在这条规则之下,不同玩家间的游戏利益如何进行分配,以及他们的积极性如怎样通过这条原则被调动起来的?这条规则在赛季更迭中又是怎么样被废止的?这些问题对于网络游戏运营甚至是虚拟社区管理有何启示?这些都是本文试图探讨的内容。

二、土地管理的规范状态

在1513区的S1赛季中,益州军盟获得最后的征服奖励,在破关前,军盟盟主就发布了《军盟规章制度》,主要分为纠纷处理流程、四大红线、土地规则、山寨规则、城区规则和积分规则六大部分。

(一)土地管理的原则

军盟以“四大红线”确定了土地管理的“五大原则”:第一,禁止盟内成员在游戏内世界频道、游戏外贴吧煽风点火;第二,禁止泄露盟内战略;第三,禁止同盟成员在公开聊天频道进行言语攻击;第四,禁止同盟成员将要塞名、分成名修改为带有歧视、嘲讽的字样;第五,战争期间禁止攻打高级资源地。

这五个基本原则是军盟所确定的成员的基本游戏行为规范,在同盟内具有最高的规则效力,当具体的程序规则或者实体规则与这五条原则直接发生冲突时,原则优先。

这五条原则的确立与同盟整体利益和赛季任务是密切相关的,都是为同盟内部整体一致行动服务的;其他内容则更注重维护S1赛季同盟间的整体和谐。

(二)土地管理的程序规则

如同现实社会中人们对于法律的兴趣常集中于实体规则,人们朴素的正义感直接将情感指引向实质正义。对于率土之滨的管理者而言,成员对于实质正义的情感追求比现实社会中更加强烈,因为能实现“快意恩仇”是成员进入网络游戏空间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盟内成员的众多是对同盟管理者的管理技术的较大考验,仅凭“主五要三”这样的过于原则化的规则并不能实现盟内的有序管理。

管理者因此确定了较为简洁但又十分有效的程序规则,既不使程序正义过分缺失,又能避免陷入形式主义。程序规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纠纷处理的层级制,一旦发生土地纠纷,先由成员所在团的团长或副团长处理,在团长或副团長不能及时处理的情况下,由盟主设置的土地纠纷管理者进行处理;二是土地纠纷处理中的证据制度,截图通常情况下比文字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在程序的实际运行中,土地纠纷的处理表现为“两审终审制”,[ 当然也存在“一审终审”的可能性,不同同盟的土地纠纷化解程序各不相同。]即当事人成员对于团长或副团长的处理结果不服时一般会向土地管理者或盟主“上诉”,土地管理者或盟主的处理结果是最终的处理结果,同时也会受到纠错机制的约束,但这种纠错机制单纯依赖管理者的主观认知,并无程序约束。

(三)地管理的实体规则

关于土地管理的实体性规则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关于土地纠纷解决的一般性规定,二是关于特殊土地(山寨和城区)纠纷解决的规定。

在土地管理的一般性规定中,主要有六条具体的规则,分别是:

1.同盟成员之间主三要一,同盟成员可向非同盟成员主张主五要三,属于本条规定范围内的土地可由主城或要塞所有者自由处置;

2.“铺路”的同盟成员对目标资源地享有更高的占领优先权;

3.如需借助同盟成员的资源地进行土地占领,必先以邮件方式征求该同盟成员同意,六小时内不回复视为默认同意;如该同盟成员不同意,则不能直接借助目标土地进行土地占领;

4.因建设要塞而对周围土地享有的优先权,其存续期间为24小时;

5.借助资源州中官道进行土地占领,不受第三条的限制,且资源州中同盟因要塞而享受的土地占领优先权的存续期间为12小时;

6.同盟有权恶意破坏土地管理秩序者进行处罚。

对于山寨和城区这种特殊的土地,其管理规则也是在以上六条的基础上进行演化,这里不再赘述。

由此可见,同盟通过这几条规则大致确定各成员对游戏中资源地享有的权利的界限,辅以相对简单的纠纷处理程序,对于山寨、城区这样的特殊土地类型进行土地规则的延伸,确定了同盟在土地管理中的所有成文规范。

三、土地管理规范中的组织状态

上文中的土地管理规范是同盟管理的表征,当新玩家加入同盟时,就默认愿意遵守这种土地规则,或说是默认许可同盟对自己的管理。但土地管理的规则身并不能完全反映出同盟在土地管理中的全部状态。土地管理规则不是同盟管理者的权力的根本来源,从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看,可以推想在游戏的最初始阶段“主五要三”的规则必不可能与率土之滨的运营同时出现,同盟管理者对于同盟成员所能够行使的权力是早于土地管理规则的。与其说“主五要三”是同盟管理的正当性,倒不如说这种规则是同盟内部及之间 “斗争”和“默契”的结果。

既然基于明文规则的同盟管理并不能完全描述出同盟的组织状态,准确地说“规则之治”仅是同盟管理中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另外两种正当性基础来塑造同盟的支配状态。

(一)同盟支配的正当性来源及其状态

所谓“支配”,是指一项特定内容的命令会得到特定人群服从的机会。马克斯·韦伯认为在社会关系中行动者具有的排除抗拒以贯彻其意志的机会就是权力,权力关系在社会领域中是无处不在的,如父子、师生之间。支配则是一种特殊权力状态,当权力指向的对象是特定人群时,支配状态就形成了。在率土之滨的同盟的日常运作中,管理者对于普通成员在同盟的管理和行动中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地位,这种优势不针对某一特定游戏ID,而是指向于“同盟成员”这一身份。

那么同盟支配的正当性来源是什么?韦伯认为任何支配系统的持续运作,不是靠单纯的情感、利害、情感等因素进行维持,必须存在人们愿意服从支配命令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来自传统、合理规则和卡理斯玛。韦伯的这种解释是从被支配者主观出发去理解支配系统产生的“意义”,对于同盟支配同样可以从普通成员的服从心理状态来观察支配的正当性所在。以类似于韦伯的视角来看待同盟支配中的持续性力量时,就能发现存在三种正当性来源。

1.基本游戲机制

第一种正当性来源是基本游戏机制。

在同盟支配的始终,基本的游戏机制作为一种基础性的力量决定了支配的基本形态,是每个玩家都不能逾越的,如相邻土地出征机制、盟主禅让机制等。同盟支配的边界是游戏的基本设定,这种边界类似于现实社会中难以逾越的传统,又类似于物质条件限制。

基本游戏机制对于同盟支配状态的作用是基础性的,所有玩家在游戏之内的创造都必须基于基本游戏机制实现,追溯同盟支配状态中的本源方面,必定涉及游戏的硬规则,如盟主权限、同盟成员上限等。同时也是游戏运营者进入同盟治理的主要方式,通过修改游戏规则,如对战法进行调整、增加宝物系统等方式,以最为根本的途径介入游戏之中。

但必须明确,基本游戏机制只是同盟支配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性条件,其支配状态如何呈现仍取决于玩家间的交往和互动。

2.管理者的“卡理斯玛”

第二种正当性来源是管理者的“卡理斯玛”。

韦伯用“卡理斯玛”一词描述某些人的人格特质,这些人因具有此特质而被认为是有着超自然或至少是特殊的品质。这种魅力在率土之滨的同盟语境下,指同盟管理者在同盟活动中表现出来的特质,基于这种特质,普通成员相信同盟管理者能够带领同盟成员实现不同游戏目的。重要的不是管理者是否真正具有该种特质,而是全体成员是否相信管理者自身能够有助于游戏目的的实现。而同盟成员对于管理者的主观期望和信念时常赋予超出游戏机制之外的管理权力。

在同盟支配中,这种魅力则通常表现为一种群体性卡理斯玛。同一同盟的成员通常具有相同的前缀,如1513区“军|定军山”同盟中较多成员的游戏名称具有“军|”前缀,他们选择使用具有相同前缀的游戏名称,在形式上拟制一种游戏内的亲缘关系,加强群体内的身份认同。从另一角度讲,这是一种群体性魅力的塑造和分布。同前缀名称的聚合不仅体现出形式上的组织凝聚力,更带来特质上的认同:每个成员因整个身份群体所取得的游戏内成就而具有自豪的情感,并或多或少地认为与成就相关的特质也分布于自身。整个同盟中管理层具有更为明显的魅力特质,普通成员认同甚至追求这种特质,因此这种群体性卡理斯玛在盟里呈现出梯形分布。

管理者魅力作为来源的同盟支配呈现出具有暂时性、革命性的特点,其中的支配权的内容来自管理者自身对于具体境况的认知,例如在本文第五页的图1-2中的纠错机制就是用这样的方式建立的。这种支配状态和支配权力主要用于解决同盟规则难以处理的问题以及战时同盟的行动问题。

3.同盟管理规则

第三种正当性来源是同盟对于规则的认同。

同盟管理规则是同盟支配常态化的主要原因。同盟成员不仅服从于同盟支配者,同时也服从于一个客观的、非个人的秩序,这个秩序是由规则构建起来的,这个规则不来于游戏机制,而产生于玩家的交往之中。土地管理规则构建了同盟内和同盟间的土地秩序,该秩序将涉及的所有玩家都涵盖进来,即使是盟主也必须在形式上服从这种规则。土地管理规则作为同盟成员的主要游戏规范,规制了大量重复的游戏行为,管理者无须事必躬亲,成员亦可在明确的规范中预测和判断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就是本文第一章所呈现出的规范状态。这种规则之治为同盟支配提供了一个基础性秩序,成员在同盟生活中的对土地分配和土地纠纷解决的公平性需求也是主要由规则之治满足的。更重要的是,规则成了同盟支配中一个重要的焦点:一方面规则面对着来自游戏机制的制约,另一方面规则又面对着来自管理者治理的压力,规则所形成的基本秩序不是同盟行动的目的,而是实现同盟利益的手段。

4.小结:同盟支配中的“法治”与“人治”

所以,在同盟支配中,除去游戏机制外,有两种力量塑造了同盟支配的完整状态,即 “法治”和“人治”。

同盟支配的“法治”因素体现在土地管理规则的抽象性、普遍性、清晰性、系统性、强制性等,可以说土地管理规则体现的秩序是现代法治观念在网络游戏空间中的一个缩影。富勒指出现代社会的法律具有明显的道德属性,这些要素都可以在同盟中观察到。这种“法治”因素为同盟提供了基础性的恒常秩序,是同盟支配长期进行的重要基石。

同盟的“人治”因素体现在管理者依靠自身特性获取其他成员的“信任”,进而实现游戏机制未涉及的管理权。同盟管理中的“人治”具有暂时性,“法治”具有恒常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前者仅是后者的补充。率土之滨是一款战略游戏,同盟的内部管理大多可以依靠规则实现,但同盟对外的战略与指挥则需要更灵活的“人治”方式来实现,同盟内外两种支配目的对应不同支配方式的混合比例。而游戏本身的乐趣更为直接地依赖于人的治理进行实现,整个同盟在规则秩序上的活力维持也是靠魅力之治实现的。

(二)同盟成员的利益分布与实现

同盟支配的正当性基础仅仅解释了同盟成员服从支配的原因,并未说明整个同盟组织的结合状态以及“法治”的规则和“人治”的管理者是如何分配和实现盟内群体的利益,因为规则和管理并非利益分配的基础,而是群体斗争的焦点。

1.同盟成员的精神利益

明晰同盟组织整体的关系状态是研究同盟内部群体差异的前提。韦伯认为存在着“共同体关系”和“结合体关系”的差别:共同体关系,指社会行动建立在参与者主观感受到的互相隶属性之上产生出的社会关系;结合体关系,是指社会行动的指向乃是基于理性利益的动机以寻求利益平衡或利益结合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同盟的组织关系状态主要呈现出结合体属性。

玩家进入网络游戏空间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娱乐目的,除去极少数以网络游戏作为获取物质收入的群体。同样在率土之滨中,玩家目的在于体验丰富多变的策略游戏和更为真实的虚拟社交关系。这种目的使得玩家间的结合更具理性,赛季奖励不是进行游戏的最终目的,而是获取更高精神愉悦的途径和证明。因此,同盟成员出于获取精神利益的动机,加入同盟与其他成员之间形成结合体关系。

2.同盟成员分化及其利益需求差异

(1)游戏精神利益的有限性

既然同盟组织表现出结合体关系,那么成员对于利益的争夺和协调就是同盟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但并不是说成员之间激烈的斗争状态是同盟运营的常态,一个赛季、一个同盟中的精神利益终归是有限度的,它们虽然不能直接转化为玩家的精神需求,但却是衡量游戏体验的最好标准,因此并非每个玩家都能获得完整的游戏体验。在正常的玩家心理状态之下,不完整的游戏体验意味精神利益的损失。所以,玩家在率土之滨中的精神利益也是需要争夺的。

(2)同盟成员的分化

与此同时,同盟成员也出现了分化。一方面,由于游戏机制的设定,部分玩家占有了盟主、副盟主、指挥官等高权力的职位,另一方面,玩家因投入时间和金钱的不同也表现出差别,按照后一种标准区分出四种玩家:

1)时间和金钱都投入较多的玩家可以获得最好的游戏体验,通常在同盟中具有一定的官职或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但是这类玩家的数量较少。

2)时间投入较多但金钱投入较少的玩家数量较多,是同盟成员中的主流。

3)关于金钱投入较多但时间投入较少的玩家,笔者资料较少,不予论述。

4)时间和金钱投入均为最少的玩家通常不能适应赛季节奏,难以融入同盟。

(3)同盟成员的利益需求差异

基于社会学理论,可对同盟内需求进行分析。根据涂尔干的有机团结和社会整合理论,社会团结一方面来自建立在共同意识之上的机械团结,另一方面来自建立在社会分工之上的有机团结,而机械团结的作用在于通过维持社会成员的相似性来实现社会凝聚力。有机团结以个人差异性为基础,从社会分工中产生出来,其作用在于通过社会与个人的协同发展实现社会凝聚力。

游戏中的精神利益也随同盟组织结构表现两种形态。一是基于相似性产生的精神利益,即同盟成员对于同盟产生的归属感。二是基于差异性产生的精神利益,即同盟成员因感受到自身在同盟行动中的特殊作用而产生的精神愉悦。这两种精神利益并非出于同等地位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

如表2-1所示,总体上投入越多的成员越追求因差异性形成的精神利益,投入最少的成员仅能保留最低限度的精神利益。

3.土地规则与积分制度:利益的争夺与实现

资源地作为游戏的基础性资源,关系到同盟整体目标的实现和每个成员的利益实现。而这些利益分配在于积分制度。

以同盟战略行动的内容为标准可将成员涉及同盟的游戏行为划分为两种,即“布局”行为和“对抗”行为:前者是指成员通过土地占领、要塞建筑等方式进行战略布局,一般不与敌方发生对抗;后者是指成员通过武将、战法、兵力配置,直接消耗敌方。这两种行为并不是完全分离的,同一玩家所完成的同盟任务皆具有两种行为,只是不同玩家间两种行为的比例并不一定相同。

这两种行为的进行都建立在获取土地资源的基础之上:占领足够土地才能使玩家获得更多资源,成员才能更好地进行“布局”和“对抗”,否则游戏体验大幅度下降,挫败感强烈,难以获取精神利益。

因此,以“主五要三”为基础的土地规则,以主城等注重安全、尊严的建筑作为一定范围内土地归属的人为标准,再辅以程序规则、证据规则、时效制度,并将其扩展至城区、山寨的认定,完成对成员间土地分配的确认,摆脱了“弱肉强食”的状态。

这种规则之所以能持续运作,是因为它满足了大多数成员对资源地的需求:金钱投入较多的玩家拥有更好的武将和战法进行资源地获取,时间投入较多的玩家可利用要塞对资源地占领优先权,两者投入都较多的玩家自然也会获得更多。

基于土地规则原则,同盟建立了积分制度。不同同盟的积分制度在具体表述上有所差别,但其目的都是确定赛季的名额;通过数值计算,同盟多数成员无论其投入存在何种差异,均可能通过积分获得赛季奖励,更重要的是获得同盟和游戏机制的认可,完成精神利益的获取。

4.小结:同盟“法治”与“人治”的一贯性

如图2-3,积分制度与土地管理规则及战略部署的同盟干部治理,完成了整个同盟支配形态中的利益分配和实现。三者中存在著诸多方面的双重标准,如武勋值与铺路数、占领优先与权利时效、“布局”与“对抗”等,这种双重标准是整个同盟管理的基础性原则,正是它实现了不同成员群体的利益分配和同盟的统一行动。不同成员的“奉献”被同盟以积分这种可量化的手段进行记录,从这个角度看征服名额所带来的精神愉悦远比几次免费的抽卡机会重要得多。

同盟的“法治”和“人治”因素承担着不同的作用。依靠土地规则实现的同盟“法治”,为同盟提供了最基本的管理秩序;同时,战略任务需要同盟干部更为灵活的治理,对于玩家而言这也是率土之滨真正的乐趣所在。

综上所述,在S1赛季中,土地管理的规范表征并非整个同盟治理的全部,但它反映出同盟内部支配状态和利益分配,同盟中兼具“法治”和“人治”,它们以同样的原则兼顾不同玩家的精神利益,同盟因此形成一致行动的共同体,成员也随着赛季的终结达到了精神愉悦的最高峰。

四、土地管理规则的变动及对策

在率土之滨中,老玩家常称赛季为学习游戏规则的赛季:S1赛季吸纳和整合新成员,S2、S3赛季侧重于游戏“技能”的提升。对于游戏公司而言,赛季更迭目的在于增加游戏内容,以实现游戏的持续趣味。对于同盟内部而言,赛季更迭就意味着对手改变、游戏机制增加、管理调整及成员重整。

(一)S2赛季中的土地规则缺失及原因

随着S2赛季到来,同盟规则最大变化是土地管理规则的缺失。在S2赛季起始之时,土地规则就在实质上被废止了。这种废止是实质意义上的,即强制性的丧失,如当玩家主张主城范围内五格以内土地归自己所有时,盟主或土地管理员就不会再为这种主张提供来自同盟的保障,而是要求该玩家与侵占目的土地的玩家进行协商。

这主要是两方面原因造成的。

一是游戏环境变化迫使同盟寻求更具效率的土地资源分配方式。S2赛季中,数个赛区的玩家及部分“回流”玩家进入同一服务器相互对抗,赛季奖励难度会大幅度增加。同盟在压力之下不得不选择更具效率的土地资源分配方式,即用“先占”规则排除“主五要三”规则,以此来保障同盟核心成员对土地的优先使用,从而完成战略任务。因此,S1赛季土地秩序遵循“弱肉强食”规则,同盟将其改为“主五要三”秩序,S2赛季使秩序又回到了“弱肉强食”的状态。

二是游戏机制所导致的同盟纽带断裂。S2赛季开启后,大部分游戏数据都被重置,其中包含同盟。虽然同盟管理者可重建同盟,但是游戏机制使S2赛季同盟在短时间内难以恢复到S1赛季末的状态。管理者不得不创建多个同盟以容纳所有的成员,但是常由于管理的失误,成员并未按照S1赛季进入相应的同盟,S1赛季所建立的“同盟-成员”纽带被打乱,成员面对相对“陌生”的同盟,需要一定时间重建本来的情感,而这个过程中土地规则缺失和土地纠纷频发也是常有之事。

以上两个原因直接导致甚至导致了玩家离开率土之滨的大量发生,同盟管理者和游戏公司应当在这个现象中获得相应的启示并寻求对策。

(二)对同盟管理和游戏运营的建议

1.同盟管理中的对策

土地管理规则的设置和缺失反映出同盟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不同侧重,“主五要三”规则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了公平,而该规则的缺失则是同盟迫于赛季环境改变做出的选择。在S2赛季之初同盟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成员的流失:要么投靠其他州,要么放弃游戏。

应当时刻明确同盟甚至是游戏本身对于玩家的本质意义,即精神利益。一般性的同盟固然以赛季奖励作为行动目标,但是必须明确这种赛季奖励是成员精神利益的一种“表面”呈现,其本质的利益需求在于同盟所提供的一种精神生活。因此在赛季更迭之时,基本公平必须得到维持,原有组织结构及连接纽带也必不可丢弃:第一,所有权土地范围可以缩减为“主三要一”或“主二”,且必须具备同盟的强制力保障,这是对弱势玩家的基本保障,也是其游戏体验和精神利益的最低限度,是同盟共同生活的底线所在;第二,属团制必须严格执行,S2赛季之处应按照同盟属团创建多个同盟,并且成员必须与属团成员保持基本一致,尽量防止赛季更迭导致的同盟团结纽带断裂。

2.对游戏运营的启示

率土之滨的最大特点在于其游戏性和社交性的高度结合和互相推进,只有在运营好的同盟中才能体验更多游戏内容,而更高的游戏性又反过来进一步增强了同盟成员间的社交联系。在游戏机制方面,网易公司的营利目的与玩家的精神利益是不冲突的,甚至是一致的。但某些方面,这种一致性可能会发生变化,如赛季更迭固然会增加游戏性,网易公司也能在赛季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此时游戏社交性相对下降,玩家流失也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因此,笔者认为平衡率土之滨的营利性、游戏性和社交性是该游戏获得长久生命力的关键所在。如图3-1,对营利性的追求并不会直接提升游戏性和社交性,但注重后两者的进步则会形成持续性的营利动力。

五、展望 网络游戏对互联网治理研究的意义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一句概括出中国对于互联网治理的总体思路。互联网具有工具和空间双重属性:作为工具,互联网能提供强大的检索、计算等“功能”;作为空间的互联网提供了论坛、博客等“场域”。

随着互联网的进步,我们见证了微博、短视频社区、手机游戏的兴起,这也极大凸显出互联网的空间属性。那么对于作为空间的互联网,如何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这种治理权,避免权利滥用为中国网民提供健康良好的网络环境?现在看来主要是依靠互联网企业的自律及其行业的自律。更深入的问题是:互联网空间中的状态是怎样的?社会学领域的学者常常将调研方向转向传统网络论坛和微博,探讨互联网空间中“在线生存”的特殊性。

若将这一视角放在率土之滨这类注重社交的网络游戏中时,就会发现网络有一种超越其本身营利目的、文学艺术价值的意义:社交性网络游戏为网民的在线生活提供了一个空间,他们有意或无意地将现实生活中的规则、价值和信念等带入游戏之中,结合游戏机制对这些来自现实社会的元素进行改造利用,形成独特的秩序。

所以,单纯地将率土之滨视为三国文化或插画艺术的载体是不够的,它提供了一个对研究网络治理具有丰富调研意义的网络空间:在高度自由的游戏空间中,玩家并未完全放纵负面情绪,而是积极寻求合作、创设规则并形成秩序。是否所有的网络空间中均是如此?网民自发形成的秩序与现实法治秩序有多大程度的重合和冲突?法律与政策是否应该以更精细的模式深入互联网的治理?这都需要进行更多的研究。

“计算机时代的到来创造了一种可能性,即非正式控制体系将从法律体系那里重新收回某些地域。”埃里克森在《无需法律的秩序》一书的末尾写下这样一句话,似乎这样的非正式控制体系已经在率土之滨的同盟秩序中得到了验证,与法律领域相去甚远的同盟之中形成具有自身特殊性的治理秩序,这也是笔者为率土之滨所吸引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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