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涛
摘 要:社会流散文物的管理涉及到的内容有很多,管理的好坏与历史文化的传承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文中就如何做好社会流散文物的管理与执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社会流散文物;文物管理;执法
人类创造的文化遗产应该包括以下几大类:(1)物质类;(2)精神类;(3)制度类(涉及官方制定与公众的成文法典);(4)习俗类(与2有交叉,涉及民众与官方许可的习惯与民俗)。这其中第一部分的内容,不太好用“好坏”的标准去衡量、比较、判断。其它三部分的遗产却都可以使用好、坏这一标准,按照我国古代哲学著作《易经》的观点,“关乎人文,化成天下”,是为人文及文化的最原始的合成性质的由来,从此出发我们可以看出古今关于“文化”的差异,古代是动词属性,是用“文”来化人化事的;文化在今天被用作名词,多指从事文化行业和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经过学历教育的人群。两者的内涵及外延不同,也就容易导致了社会、部门与民众的认识偏差。
简言之,今天的“文化”名词概念,让人很容易推导出“文化”的内容,是一个仅仅具有正能量而没有负面蕴含的美好的东西,这是我们整个时代与社会的误读与浅薄的体现。
我们今天明白了“文化"的构成有先进性与落后胜之分,也懂得了“文化”有文明性与野蛮性的区别,这是活在当下、做好工作的最基础性的心智理念,也是我们做好一切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宪法》、《文物保护法》的法律规定和国务院颁布的《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由历代创造、传承而来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分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5大类)与可移动文物(细分各种材质36小类),按其归属性质的不同,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公民个人所有三种情况;按其存在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出土文物、馆藏文物、流散文物、传世文物、祖传文物等等,其中有的是法律界定的内容,有的是社会使用的概念。比如出土文物,是考古学使用的名词,也是文物法的概念,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经法定程序许可,由考古科研机构有意识发掘出土的属于古代埋藏的文物与标本,二是指各地因建设、取土、洪水冲刷等原因偶尔发现而为非专业人士民众发现并取得了保管权的文物。对出土文物的发现、挖掘、取得、买卖、保护及所有权属,国家法律有一系列相关内容联系密切的規定,从大者来说,出土文物的所有权属于国有;非经许可与特别批准,个人不得买卖出土文物;无论善意持有还是恶意占有;所以个人保管或保存的文物是暂时持有,而不是所有,因此个人把出土文物交出来的行为是上交,而不能叫捐赠;国家给予的奖励是对保管行为的鼓励,而不是对文物价值的购买;出土文物因出土年代的早晚,又细分为古代出土、近代出土、现代出土、当代出土,前三者皆可以视为传世文物,而当代出土则为新出土文物等等,情况不同,处置的具体情形便可以有所不同,不能简单与据泥于法律的笼统规定。
2018年底,在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中,安徽省将文化与旅游两大系统合并,组建了新的文化与旅游厅,在原省文物局的基础上重新设置了4个正县级的处室,其中有“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社会文物”由此豋台亮相,虽然过去国家文物局便有“社会文物处”的设置,在安徽却是一个新出现的概念,一个处同时包涵了两个不同方面的内容。
社会文物的管理到底涉及到那些方面的内容呢?我们可以从文物的存在方式的归属与社会管理实践的不同类别两个角度来分析讨论一下。首先,社会文物的指向不涉及地面不可移动的内容,尽管我省第三次文物普查发现并依法豋记了2万多处普查点,这些点也存在着不同部门管理与不同所有权属的差异,统而言之,文化文物部门对其拥有管理权和少量的直接使用权,属于国有的,是一种代行国家保护职责的关系;有大量的文物普查点分别隶属于国有、集体、私有多种情况,又有机关、单位、企业、村镇和个人的不同,还有名义所有、实际使用、控制的区别。其次,社会文物主要指向为属于可移动的过去称之为“流散文物”的那一部分,亦即指散落在民间的、可以供买卖交易的私人所有的文物,包括全省已批准的80多个非国有博物馆的来源合法性未经甄别与鉴定的各种藏品,但不包括社会各界各部门收藏的比如文书档案(档案馆)、各政府机构收藏的字画、各教育机构收藏的古籍图书与教育史料、卫生部门收藏的医书史料等等。再次,全省各地成立的古玩城、古玩市场与经批准或非法经营的古玩店的古旧商品也属于社会文物管理的范畴。又次,拍卖公司征集的各种涉及到文物商品的拍品,合法公司的经营活动需经报备、鉴定,一般称之为“拍卖标的审核,未经批准、没有取得拍卖文物资质而从事文物拍卖的,属于非法拍卖的行为,应予依法取消,禁止拍卖。
《文物保护法》(2O17:11月)的框架结构共计8章80条,涉及到社会文物管理的主要是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的第五十条至五十九条,第七章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四、五、六、七项,七十一至七十八条;《中华一一实施条例》(2017:3月)的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三条,五十、五十一条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四、五、六、七项,七十一至七十八条;《中华一一实施条例》(2017:3月)的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三条,五十、五十一条和第七章“法律责任”的相关处罚的条款。除此之外,《拍卖法》及相关部委出台的关于文物市场、文物商店、拍卖资质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也都是行政执法时的重要依据与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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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舒瑛.文物托管:社会流散文物保护管理体制的创新[J].科技视界,2014(0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