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与保护创新

2019-10-20 03:25王立
辽宁经济 2019年6期
关键词:市场竞争反垄断大数据

王立

[内容提要]数字经济作为全人类的财富,给全球经济带来了质的飞跃。其给经济带来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在消费者权益屡遭侵犯、市场秩序屡遭破坏时,人们开始将目光集中于大数据对市场秩序和竞争格局带来的不利影响,而忽视了大数据给经济带来的蓬勃发展。因此,在对大数据垄断的规制问题进行探讨时,必须结合大数据的经济特征和市场竞争的现实情况作出具体分析,谨防落入反垄断规制万能主义的窠臼。

[关键词] 大数据 反垄断 市场竞争

一、对反垄断就是“反巨头科技”的质疑

此前,2020年美国总统大选候选人伊利莎白·沃伦“拆分科技巨头”的言论引发轩然大波。她声称,如果她当选美国总统,她将对亚马逊、谷歌及Facehook等巨头企业进行拆分,以促进科技行业的竞争。其他民主党人也希望通过拆分,破除互联网领域的垄断,给更多中小企业提供成长的机会。这个想法受到很多人的拍手叫好,毕竟在科技巨头拥有的权力面前,消费者处于弱势一方,这种叫好更多的是源于对强者的惧怕,但对这其中的利弊缺少实质性分析。

二、大数据限制竞争的主流观点

(一)大企业独占数据压制了其他企业的竞争

大企业通过其独特的方法收集到的原始数据,在价值完全挖掘耗尽之前,自然不愿意与他人共享,这就导致数据被商业巨头独占。如Facehook拥有自己独有的用户数据分析工具,并将这一工具与其广告位捆绑销售,只有购买了广告位的用户才能获得能够优化广告效果的数据及服务。大数据的收集、存储、管理、分析需要高昂的成本,而中小企业本身规模不够大,再加上在位者有意的限制,使得中小企业获得数据的能力较弱。他们没有“一手数据”,购买的“三手数据”价值远远没有“一手数据”高,因此单单是数据收集这一问题这就成了这些企业进入市场的障碍,无法与之构成有效竞争。

(二)大数据沦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帮凶

大数据给巨头带来了优势地位,巨头利用这一优势地位获取更高的利润,如差别定价、限产提价、降低服务质量等。大数据经营者掌握了大数据之后,就可以轻易了解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和消费习惯,由此可以轻而易举地利用这种数据优势实施歧视性定价。“大数据杀熟”就是一个典型的榨取消费者剩余利用大数据优势进行定价歧视的行为。有消费者发现,在一些预定酒店、电影票的在线平台上完成交易后,却发现在网络平台上显示的优惠价格比酒店前台、电影院的价格高,甚至VIP会员账号显示的价格也远高于其他普通会员的价格。这种价格歧视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三、大数据不存在反竞争效果的基本视角

(一)大数据无法使企业获得长期竞争优势

大数据之所以成为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障碍,是因为先进入者对收集的这些数据进行管理、分析,加以长时间的人力、物力对这些数据进行挖掘、开发,耗费了高昂成本。增加一个新消费者的成本几乎为零,但第一个消费者的数据成本相当高,这就增强了潜在进入者的进入障碍。但大数据不足以使企业获得长期的竞争优势,主要因为大数据是在大量数据的整合之上形成的,数据便是其基础,而数据属于公共产品,不具有排他性。这些数据不具有构成关键设施的条件,目前也没有重大的涉及数据作为关键设施的法院判决。

(二)大数据带动技术进步与创新,进而刺激竞争

大数据给科技巨头带来优势地位的同时,也确实增加了其他竞争者参与竞争的难度。但是,它并没有削弱竞争力,科技巨头对大数据地充分利用反而加速了数字技术的创新与换代,提升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强度。以“微软(Microsoft)并购领英(Linkedln)案”为例,微软通过并购领英来获得领英所拥有的大量用户数据流,通过大数据技术优化现有算法更好地收集和分析了数据,实现了自我优化和创新,使得算法不断得到优化,从而优化其产品内容和体验服务,使其更加贴合人类的使用需求,从本来的高度上升到了更高的高度。

(三)消费者欢迎竞争型垄断

通过技术、效率的进步这种市场自由竞争而形成的垄断,完全是不同于银行业、通信业凭借市场准入门槛形成的垄断的“垄而不断”。近年来,苹果在手机行业的地位一直是居高不下,而如今华为作为全球第一个发布SG基站的企业,为我国首次打破国外巨头垄断,成为全球公认的SG标准,同时也成为了SG时代最有话语权的中国企业。正如同苹果变道超车终结诺基亚的六年高端地位一样,在未来,苹果的垄断地位被华为打破的局面难道不是指日可待吗?诺基亚、苹果各领风骚数十年,并没有阻碍竞争,竞争型垄断一旦丧失技术领先性,就很快被打破,反而促进了技术的更新换代。

四、对数字经济时代的保护创新与反垄断关系处理的思考和意见

(一)创造数字帝国,引领全球经济

当今时代,是数字经济主导的时代,数字经济不是闭门造车的经济,它是要走向全世界的经济,不能安于一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召集人张穹在2018年7月30日的学术研讨会上表示,数字经济正深刻改变着全球经济的竞争格局,对于数字经济为代表的第四产业,我们要放开手脚让企业公平竞争,大力的扶持,大力的支持,而不是总想着要不要把阿里拆了,把腾讯分了。要着眼于数字经济发展,以全球視野和未来眼光看待反垄断工作,鼓励中国企业做大做强,采取审慎的态度,处理好反垄断与保护创新的关系。

(二)政府对竞争型垄断应持“让子弹飞一会儿”的态度

陈云良先生“转轨经济法”的理论中指出,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现在对其的过多干预会影响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越繁荣的市场,它自由竞争的程度必定越高,西方的市场自由竞争到一定程度,出现了问题才进行了监管,我国不能因此就束手束脚、固步白封。大数据经济注定了整个市场是全球化的市场,要与整个国际接轨,必定要充分发展,才能在国际上有立足之地。而此时更要加速创新,而创新就需要更少的管制,大数据垄断本身就是一个会走向自然垄断状态的垄断,创新的成功必然是垄断的,因此当前首要任务应当是大力鼓励创新,支持大企业的发展壮大,审慎监管,事后规范。

(三)提倡竞争型垄断的“垄而不断”

通过市场自由竞争形成的垄断是源于技术、效率的垄断,它不同于非竞争型的垄断,即断绝其他商业主体竞争机会的禁入型垄断。如银行业、通信业凭借市场准入门槛形成的垄断,利润丰厚而缺乏创新动力。与银行业垄断导致效率低下相比,自由竞争下占据主流的支付宝就给消费者带来了优质的服务、更高的金融效率。而通过市场自由竞争形成的垄断是“垄而不断”的。对多数消费者而言,竞争型垄断会提高生活效率,这种垄断随时处在更新、进步压力之中,就拿微信来说,如果微信的用户体验不能满足用户的需要,其他聊天软件就会迅速占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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