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义媛
摘 要:文章以临沧市登记公布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点保护管理工作为由,梳理目前全市文物保护实际情况,通过开展动态管理必要性原因分析,动态管理做法初步探索,提出问题和思考几部分内容,就“三普”工作结束后,各地对登记公布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点的工作实践进行阐述,探索总结在开展文物保护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以期引起大家的重视和关注。
关键词:文物 ;动态管理;必要性;探索
临沧是一个文化多元、令人神往的地方,被称为“秘境临沧”,临沧境内的“忙怀文化”“石佛洞文化”无一不散发着闪耀的光辉,在云南8种新石器文化中具有重要地位。
经过文物保护人员不断努力,临沧登记各类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521项,其中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89项,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64项,值得注意的是,记录但没有确定文物级别的单位高达253项,占不可移动文物单位总量的50%,这些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类型以及分布范围都非常广泛,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共同组成了临沧历史记忆的传承纽带。
自“三普”结束后,国家颁布了《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续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2]148号)《关于加強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7]75号)等指导性文件,文件中指出加强尚未确定文物单位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这不仅有利于重要文物的保护,还有利于提升文物保护工作的水平,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快速稳定发展,对保护历史文化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行政部门应从时代发展的新高度出发,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方针,加强和完善文物保护体系以及文物保护的管理机制,加快推进文保的管理工作。
笔者自进入文保管理部门以来,已从业满五年,参与了很多具有实际意义的工作,受益匪浅。为利用好珍贵的文化遗产,扎实推进工作,现以临沧市文物发展事业中的实践为基础谈点自己的感受,望文博行业同仁商榷指正。
1 开展动态管理必要性原因分析
2007年经全市文物干部共同努力,登记的各类文物点创临沧历史之最,其中没有确定文物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点多达253项,普查成果是给予跋山涉水的基层干部最大回报。根据安排,统一将有重大价值的各类文物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价值不凸出的作为一般文物登记上报。可以说,临沧文物普查工作切实开展成果喜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管理难题不断出现,给文物工作者提出了很多挑战,也给规划部门设置了很多局限。
1.1 局限性造成价值认定不够科学
因我市属于边境地区,绝大部分登记的文物点没有组织专家现场认定,仅凭普查员根据县志等书籍核查,在外观上进行了初步勘察而登记在册,是否具有保存价值没有做到认定准确。对价值比较明显的文物点,按规定程序申报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而很多文物点价值还存在疑虑。
1.2 多种原因造成有些文物点破坏甚至灭失
1.2.1 保护机构不全,专业人才缺乏
市级于1982年成立文物管理所,在职人员中专业人才匮乏,基本是进入文管所才接触文物工作,各地相应设置了机构,但只有1人从事相关工作,人员流动较大,而有些是从文化馆、文化和旅游局抽用,身兼数职。特别是2018年以来,适逢各地脱贫攻坚迎国检,县(区)从事文物工作人员抽调各行政村开展脱贫攻坚,基本上没有固定的专业人员和机构进行文物保护工作,严重影响了文物保护工作的质量以及行业的发展,难以适应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同时,临沧全市每个县(区)记录公布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点有四五十个,很多在一些偏远地区,保护措施和管理不到位,很多文物点受自然及人为因素影响损坏严重,甚至有些已濒临灭失。
1.2.2 经费投入不足,保护工作乏力
临沧地处偏远地区,文保工作经费不足。目前,全市只有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财政资金支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只能从其他经费中列支部分资金来支持,各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均无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制约了我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2015年起,市级财政取消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专项经费安排,县(区)各级政府或意识淡薄,或财政困难,导致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也落实不了,市县级文保单位都没有经费安排,更何况尚未确定文物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点。
1.2.3 责任落实不力,职能发挥受限
全市自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之后一直未调整各级文物保护范围,原有的划分未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文保管理工作,针对没有确定等级的不可移动文物点,尤其是有些县(区)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且有些县(区)未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文物主管部门疲于应付其他各项工作也疏于监管,文物主管部门、管理人、使用人等未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登记公布未定级文物点保护措施不够有效,保护效果不明显。
2 动态管理做法初步探索
经过原因分析,结合临沧实际,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①对普查点实施科学认定,确定文物本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在进行科学认定的基础上,将文物的本体及文物单体的相互关系描述清楚,若有可能应绘制简图,清楚记录有利于文物保护范围划定等后续事宜。对于具有文物价值的普查点,由各级文保部门及时予以记录。
②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没有确定文物单位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采取符合本地区的文物保护管理方式,完善文物保护的管理制度。县级行政部门要针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以及发布问题,建立一个由专业专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社会公众代表等组成的委员会,对文物进行审核,进一步确定文物价值和采取有效可行的文物保护措施。
③对未确定级别的文保单位,应设立保护标志,价值较高的,应向上级文物保护行政部门申报,邀请专家对文物的价值进行充分的论证并各方听取意见。
④对于未确定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以原址保护为第一原则,尤其是建设工程选址应尽量地远离该区域。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并失去价值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拟撤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3 问题和思考
笔者自进入文保管理部门开始,参与了许多具有实质意义的工作。而这些工作中,不管是项目申报、向上争取资金,还是维修报批等,市县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全范围覆盖。而对于没有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等级的不可移动文物点,涉及的仅仅是例行的安全巡查检查,一年一次、两次或者定时、不定时检查,很多的文物点甚至由于路途太远,根本没有进行巡查检查,加之县(区)人员不足,当时认定也不够科学原因,没有经费支持,无人管理,遭到破坏甚至灭失。这是全市没有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等级的不可移动文物点面临的普遍性问题,一般保护管理都困难重重,更何况是开发利用。作为新时代的一名文物工作者,筆者思考的最基础是全市能称为文物的家底实实际际有多少,价值几何,辖区文物从业者结构如何,文物点能“活化”利用多少等问题。第一,可以说经过“三普”和“一普”,还是能基本摸清家底,但由于各种局限,“三普”结束后,我们就发现有些文物点认定的科学性还有待商榷,也在思考有些文物点是否有保留的价值。当然,文物的价值突出的已经公布为各级文保单位。第二,近几年来,县(区)文物工作从业人员变动较大,工作任务繁重,笔者有切身体会,跟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协调工作事项,有时候得到的答复是下乡或者抽调到什么部门等,很多工作安排也实属无奈,这就造成人员不足,人员不固定,而文物点多处于偏远之地,无暇顾及。第三,各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财政保运转压力大,而文物点较多,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经费安排尚成问题,更何况没有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等级的不可移动文物点,造成无人、无经费安排也是属有心无力之举。基于以上思考,笔者大胆认为开展全市没有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等级的不可移动文物点动态管理非常有必要,对于认定本身不科学和再次核定没有价值或者价值极低、已经灭失的登记公布不可移动文物点,各级文物部门需建立一整套完整的撤销机制,该撤销的及时撤销;而经再次核定依然有保留价值的,及时公布为各级文保单位,完善“四有”工作。通过撤销及公布措施,集中全市有限的人员和经费在部分重要的点,确保全市的文物点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明确的管理人员,有“活化”利用的经费来源。
4 结语
没有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等级的不可移动文物点数量丰富、类型多样、分布广泛,和各级文保单位共同组成了临沧历史记忆的传承纽带。近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文物资源保护力度,但依然存在文物消失现象,引起了各级领导、广大民众和各类媒体的高度关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并作出重要指示。他明确指出:各级文物保护部门以及政府部门要对历史文物有敬畏之心,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国家文物局适时下发一系列指导性文件,表明国家层面已在不断思考如何更好开展没有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等级的不可移动文物点的保护工作,也意味着登记公布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不能简单登记公布就结束,作为文物工作者,同样需要思考后续的保护管理工作,做好未确定等级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是新时期文物工作者的职责所在。随着国家在政策和经费各方面的进一步支持,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市没有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等级的不可移动文物点的保护工作局面将不断变好,价值将不断被发掘,“活化”利用将不断加强。新时代的我们要坚定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灿烂文明的文化自信,为做好临沧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留住文化根脉,守住民族之魂,传承中华文明,定当竭尽所能,攻坚克难,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砥砺前行。■
参考文献
[1]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续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2]148号)[Z].2012-03-12.
[2]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基础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5]1746号)[Z].2015-04-24.
[3]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7]75号)[Z].2017-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