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
“近因原则”是英国保险法用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意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不能无限地追究风险的因果关系;只有被保情形是造成损害“最近”的原因——而非复杂因果关系的某一环,保险公司才有义务赔付。那么这个“最近”是时间最近,还是逻辑关系最近呢?人们曾经争议不休。直到1918年1月的雷兰德船运公司诉诺维奇联合火灾保险公司案判决出炉,才得出了定论。
这是一百年前的一天。雷兰德船运公司旗下的“艾卡丽亚号”商轮正从南美开往阿弗尔和伦敦。1915年1月30日(星期六),它停在离阿弗尔港西北25英里的地方,以便于登载领航员上船。谁知这时,一艘德国潜艇发现了“艾卡丽亚号”,并发射鱼雷击中了它。1号舱口留下了两个大洞,船舱开始进水。因为担心“艾卡丽亚号”会立即沉没,船员们登上了一艘拖轮。但过了一会儿,船只并没有沉没。于是船员们就陆续返回船上,继续航行。
毕竟船身上有两个大洞,船员们只好把它拖到了阿弗尔港的外港。如果一直漂浮在那里,“艾卡丽亚号”是有可能得到救援或修理的。然而,阿弗尔港却拒绝让其继续停靠。因为,31日(星期日)这天狂风突起,“艾卡丽亚号”在大风驱动下,会频频撞击码头。港口当局担心,要么码头被撞毁,要么船在港口附近沉没,造成水域堵塞。无论是港口附近水域,还是用于停靠的码头,在战争中都是至关重要的资源,不容有失。
于是,阿弗尔港勒令“艾卡丽亚号”离港,停泊在附近的防波堤畔。然而那里风大浪急。由于船的头部受鱼雷爆炸造成的损害非常严重,在每一个大浪扑来时都会被抛到空中,浪过去时它都会搁浅,造成船体多处进水。有人描述说,整艘船像被扭断了一般。1号和2号船舱之间的隔离壁已经因鱼雷爆炸而损坏,在大浪中完全破碎。大风过去之后,这艘船在2月2日(星期二)彻底损毁。
所幸,“艾卡丽亚号”购买了保险。根据雷兰德船务公司和诺维奇联合火灾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保险人对因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艾卡丽亚号”沉没后,雷兰德船务公司向诺维奇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不料被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提出,真正导致“艾卡丽亚号”沉没的并不是普通的风浪,而是德军鱼雷造成的船损。根据合同条款,战争和敌对状态都属于“除外责任”,因此拒绝赔付。
自然,船东即雷兰德船运公司并不接受这一解释,他们认为鱼雷并没有击沉“艾卡丽亚号”,真正导致其沉没的原国,是不得不停留在防波堤时所受到的风浪冲击。根据保险合同,被鱼雷击中是远因,停靠在防波堤并被風浪冲击则是近因,属于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在当时的保险法上,这个观点无可厚非;因为自1906年“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法中得到确立以来,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于近因的判定都是依照时间标准进行,即以时间上最为接近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为近因。
然而,把“一切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的后果”作为除外责任的保险公司并不这样看。他们认为,导致船舶沉没的根本原因,是鱼雷而非海浪。鱼雷击中“艾卡丽亚号”后,该船事实上已经毁损了,否则船员们不会一度弃船逃生。至于后来船舶在防波堤外反复被冲击,那并非一项“新的干预行为”。因此,袭击才是造成损失的近因。由于这一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应当负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遂诉上法院。本案曲曲折折,一直打到上议院才见分晓。
1918年1月31日,上议院做出了判决。“在我看来,罗拉特法官和上诉法院都认为造成该船损失的是战争,这是正确的,因此不在被诉的保险范围内。在它被鱼雷击中后唯一挽救的机会是带它到港口,阿弗尔显然是它应该去的港口。”上议院的芬雷法官(Finlay)在判决书中写道。罗拉特法官是此前判决的主笔法官。芬雷法官支持了他的观点,并支持了阿弗尔港拒绝“艾卡丽亚号”入港的决定:“该港口当局最终决定该船不能留在码头。这一决定是基于可理解的重大原因,并没有理由认为港口当局做出的要求移泊决定犯了错误。而且,在其职权范围内,涉及的船舶必须服从命令,无论是对还是错。所以当时,对这艘船来说,进港停靠是不可能的。”基于这一点,芬雷法官认为,考虑这个案件时可以采取一种思路:就当作这艘船从未被带到码头来,而是在被鱼雷击中后的第一时间,直接到靠近防波堤的位置停泊。
“那么它在那里变成残骸的原因是什么?在我看来,从一开始它就被鱼雷击毁了。鱼雷造成的伤害使它不能保持在海上。因此,风暴到来,它在大浪时震荡、低潮时搁浅,这些因素并不是造成其损毁的根本原因。”芬雷法官表示,如果这是一艘健康的船,它是不会被排斥在港口之外的。而且,它也会具备一定的对抗风浪的能力。用判决书中的话说,“鱼雷的爆炸严重削弱1号舱,使它失去控制,船尾部折断,向前揉成一团,成了残骸。它并没有因任何新的危险受到损失,这都是鱼雷爆炸造成的自然后果”。
另一位大法官肖(Shaw)则对于“近因原则”进行了更详细的讨论。他写道:“应该将保险合同视为一个整体,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正意图。对于造成损失、事件、灾害、意外等事故发生的原因不能凭空想象,而只能是客观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实。”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近因是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肖法官认为这一看法是不正确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网状的。那种只是简单地把因果关系想象成一种链状形态,并以此按照时间先后判断导致结果事实的近因的方法虽然简单易行,但并不准确。”
在肖法官看来,在各种纷繁复杂的网状因果关系中,法官还需要根据事实进一步判断究竟哪一个原因才是近因。“近”,不是指时间,而是指“效果上的接近”,他在判决书中阐释道:“我们要认定的,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近因所表示的是对结果产生作用最有效的因素。如果各种因素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那么也必须选择那个对损失最具有影响力的原因,这种影响力即使在其他原因同时发生(或同时不发生)时也仍然保留。这才是逻辑上的‘近因。一言以蔽之,近因就是真正占支配地位的和最具有影响力 的原因。”
何为近因,对于保险制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造成海损或其他灾难的原因有许多个。如果在原因中任何一项“落在”承保的事项范围内,保险人就要负保险责任,那恐怕要么就是保费高昂到承担不起,要么就没有人再愿意从事海上运输保险业务。因此,当船只在海上漂泊,遇到种种风险时,就要想办法切割清楚,造成损害的最主要原因是不是承保风险——保险人只对其中的承保风险承担保险责任,而不是只要出险就进行赔付。
在雷兰德船运公司诉诺维奇联合火灾保险公司案中,肖法官表示,情况更为复杂:造成最终海损的几个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责任。这样导致又存在两种情形:除外责任先于承保风险发生,且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无保险责任;若承保风险先于除外责任发生,且前者对于后者产生了足以决定其走向的根本性改变,那么保险人有可能就要承担保险责任。
判决书最后的结论是:“本案应当允许保险公司将战争作为例外情况加以考虑——如果近因被限制为时间上最近的原因,保险合同上估计不会再出现任何例外情况。在本院看来,‘近因是对造成结果的影响力的表达,如果多种因素或原因同时发生,需要确定一个原因作为近因,这种选择取决于这一原因从多个方面造成后果的现实能力、支配地位和影响力。幸运的是,这些看起来与简单的商业交易中所适用的原则是一致的,对法律而言也并不陌生。”
从后来保险法的发展趋势来看,这一案例确立了近因判断的新标准:法官摒弃了以往的时间标准,确立了新的判断标准。大法官芬雷和肖的观点在后来也得到了广泛认同。到现在,英国特许保险学会(CII)编写的《保险合同法》一书中对近因原则的定义,仍明显受其影响:“近因是指导致结果产生的一系列事实中的积极、有效的因素,并且这一因果关系从一开始到整个过程中并没有被新介入的独立事实所打断。”这一定论从一百年前到今,仍是保险法的金科玉律。那艘“艾卡丽亚号”则长久被记录在保险法课本上,反而成了永不沉没的经典。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