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语文事业七十年

2019-10-16 04:51黄行
语言战略研究 2019年4期

黄行

提要:本文以新中国成立到“文革”,改革开放到20世纪末,以及21世纪以来3个时间阶段发生的比较重大的民族语文工作事件为线索,概述了70年来中国民族语言事业的发展状况,并从当时国家民族语文工作的背景和需求视角陈述、评价这些事件发生的缘由、过程和效果。受当前国家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变化的影响,中国的民族语言将在地位规划方面发生重要的变化,尽管如此,少数民族语言在可以预见的时期内,还是可以在区域自治民族语言权利等若干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民族语言权利;民族语言资源

中图分类号:H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1014(2019)04-0027-11

DOI:10.19689/i.cnki.cn10-1361/h.201904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政府非常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形成了国家和民族地方少数民族语文管理、教学和科研的事业体系,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法规。中国的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总体上是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基础,即“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是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的7项“民族地方自治权”之一。70年来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非常巨大,这种变化也特别明显地反映到国家的民族语言工作和民族语文生活中。本文拟以新中国成立到“文革”、改革开放到20世纪末,以及21世纪以来3个时间阶段发生的比较重大的民族语文工作事件为线索,概述70年来中国民族语言事业的发展与变化,并且尽量从当时而不是现在国家民族语文工作的背景和需求视角,来陈述、评价这些事件发生的缘由、过程和效果。

一、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

国家最早涉及民族语文工作的文件表述,可追溯到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2月的《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该文件第五条提出的主要任务是拟成立民族语文的工作机构和解决少数民族的文字问题,即“在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内设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指导和组织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工作”和“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帮助文字不完备的民族逐渐充实其文字”。与此同时,民族语文工作者随同中央少数民族访问团,深入全国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语言调查。

(一)第一次和第二次全国民族语文科学讨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针对当时全国民族语文的现状和任务,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与中国科学院联合召开科学讨论会,讨论和制定相应的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的指导思想与工作规划。

1.第一次全国民族语文科学讨论会

1955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民族语文科学讨论会制定了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的初步规划,建议在两三年内对全国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调查,帮助需要创制或改革文字的民族确定文字方案。国家民委根据4年来民族语文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1954年政务院批准的《关于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问题的报告》,提出了创造文字的一般原则和既有利于本民族的发展繁榮,也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的“自愿自择”的总原则。

2.第二次全国民族语文科学讨论会

1958年3月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民族语文科学讨论会,这次会议采取了比较偏激的指导思想,强调这个时期用汉语文全面取代民族语文的思想倾向和做法,致使各项民族语文规划工作几乎全部停顿。同年8月由国家民委党组向中央递交了《民委党组关于少数民族语文工作问题的报告》,提出以下可以反映当时时代政治背景的民族语文工作问题:(1)资产阶级个人主义进攻问题;(2)批判民族语文队伍中的地方民族主义问题;(3)汉语借词是丰富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总趋势的问题;(4)批判“挖、创、借”是否正确的问题;(5)批判“异、分、纯”是否正确的问题。

讨论会也重申了1957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其中最重要的两条原则是“少数民族创制文字应该以拉丁字母为基础”和“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相同或相近的音,尽可能用汉语拼音方案里相当的字母表示”。讨论会还提出了关于“制定文字的五条经验”,此后多年的实践证明,除其中所谓“文字联盟”属既不明确又不成熟的做法外,其他诸如各民族自愿自择、分类指导解决民族文字问题和以拉丁字母为基础设计文字方案的原则等都是符合中国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和大多数群众的愿望的。

(二)全国民族语言普查

根据1956年制定的发展少数民族语言研究的五年计划和12年远景规划,确立了帮助少数民族创制和改进文字的政策,成立了中国科学院少数民族语言研究所,组织7个工作队共700多人分赴全国各少数民族地区调查语言。由国家民委和中国科学院组织领导的全国少数民族语言普查工作,把调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分布和使用情况作为一项主要任务。调查结果填补了中国基本国情在这一领域的空白,也为当时一些民族地区进行的少数民族识别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

到1959年共调查了当时已经识别的42个民族的语言。民族语言普查的基本成果包括:(1)收集了累计达1500个以上调查点的资料,每个点包括数千个常用词、一套语法例句、一份音位系统,有的点还记录了相当丰富的长篇故事;(2)摸清了中国少数民族主要语言的分布、使用人口和使用状况、结构特点、内部差异、与周围民族语言的关系等;(3)了解了语言和文字的关系,这个语言是否原有文字,文字与口语是否脱节;对无文字的民族,了解本民族对文字问题的意见,一些需要创制文字的民族,对基础方言和标准音做了初步论证。这些与民族语文使用发展和语言规划有关的研究明显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语文工作的开展,社会效益是显著的。

(三)少数民族文字创制与改革

1956年开始的全国民族语言普查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了解各少数民族使用文字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对需要创制文字的语言进行文字方案的初步设计;对需要改革或改进文字的语言提出文字方案的改革或改进的意见;对不需要创制文字的民族,帮助他们选择一种适用的文字。这些措施被简称为“创、改、选”。在为创制文字选择基础方言和标准音点,以及根据需要为一个民族设计几种方言文字甚至不同语言的文字的处理上,学术界能够从中国少数民族社会语言状况的实际出发,比较合理地解决了不同情况、不同类型民族的文字创制问题。

到1958年,国家民委、中国科学院少数民族语言研究所和有关地方政府合作,先后为壮族、布依族、黎族、侗族、苗族、佤族、哈尼族、傈僳族、纳西族、彝族10个民族设计了14种拉丁字母形式的拼音文字方案;帮助傣族、拉祜族、景颇族3个民族改进了4种文字方案。与此同时,分别在广西、海南、贵州、云南、四川等地召开了一种或多种民族语言文字科学讨论会,征求本民族和社会各界对文字方案的意见。这些文字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各少数民族创立和改革文字方案的批准程序和实验推行分工的通知》逐级上报国家有关机构审批。其中壮文1957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为正式文字推行,其余文字均经国家民委批准试验推行。

新设计的文字方案拟订以后,民族语文工作者深入到有关民族地区,用初编出来的新文字教材进行试点教学,目的是验证文字方案是否科学,群众是否欢迎,方案本身是否需要改进,等等;诸文字方案得到有关部门批准通过以后,正式编出文字的试行教材和对照简明词典以供推广文字的教学使用。

值得迫记的是中国当年民族文字创制改革曾受到苏联专家的指导。经中国科学院与苏联科学院协商,苏联1954年派遣苏联教育科学院通讯院士、苏联科学院东方学研究所的格-谢尔久琴柯来华,谢尔久琴柯时任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和中央民族学院顾问,并在中央民族学院为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的研究人员、中央民族学院和北京大学的教师和研究生讲授“苏联各民族文字创制史简明教程”,推介苏联为少数民族创制文字的工作经验。

谢尔久琴柯传授的经验主要有:(1)为有方言分歧的民族创制文字就要选择一个基础方言。通常是选择最有威望、普遍性相当大并在发展为统一的全民标准语时最能充分地反映出语言发展的一般规律和趋向的方言为基础方言。(2)标准音通常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土语上,它最有威望,流传不太广,使用它的地区一般是政治文化中心,在经济上也最发达。几种土语语音不一致时,只能选择一个土语做标准音。同时照顾到其他土语是不可能的。(3)有一些语言虽然有方言的分歧(有时是十分严重的分歧),通常还是给它们在一种方言的基础上创立统一的文字。统一的文字和统一的标准语能促进民族的最大限度的团结,促使它变为统一的社会主义民族。(4)音位是语言的基本的语音单位,必须在字母表里给它创造专门的符号。字母表必须要照顾和反映要创立文字的那种语言所有的语言(音位)特点。

二、改革开放到20世纪未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改革开放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是民族语文工作事业比较繁荣的发展时期,业界常称(相对20世纪50年代而言),改革开放迎来了民族语文工作事业的“第二个黄金时代”。

(一)第三次和第四次全国民族语文科学讨论会

1.第三次全国民族语文科学讨论会

1980年1月第三次全国民族语文科学讨论会,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国家开始纠正1958年到1976年的极“左”思潮,调整民族语文政策规划的背景下召开的,因此具有拨乱反正的重要意义。会议制定的民族语文工作任务包括:(1)继续推行或试验推行新创的民族文字方案,应该慎重对待或由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讨论决定新老维吾尔文、新老哈萨克文和新老西双版纳傣文问题。(2)建议国家颁布民族语文法律条例,以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2.第四次全国民族语文科学讨论会

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32]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报告的通知》及其后召开的“全国民族语文工作会议”可以说与1980年的第三次全国民族语文科学讨论会有密切的承接关系,因此习惯上称为“第四次全国民族语文科学讨论会”。这次会议最大的成就是针对国内语言状况和形势的变化,提出了要对中国的民族语文采取“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的工作规划思想。分类指导语言规划的具体做法主要是指:加强有传统文字并且在全民族地区通用的蒙古语、藏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朝鲜语等民族语言的使用发展,特别是加强民族语言文字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处理等语文现代化工作;对新创和改进的民族文字的试行工作经验和效果进行调查,提出具体文种正式推行、改进完善和停止试行意见的验收总结报告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二)民族语文政策法规建设

1.制定民族语文政策

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最早可以追溯到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所规定的“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民族语文政策总体上是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基础,“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是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的7项“民族地方自治权”之一。根据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2001)的相关条款,民族语文政策可具体解析为:(1)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第十条);(2)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依法使用民族語言文字(第二十一条);(3)学校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或进行双语教学(第三十七条);(4)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第四十九条);(5)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①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民族语文使用发展条例都还没有颁布实行。和发展提供帮助,创造条件(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6)大力培养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人员;(7)司法程序中对民族语文的使用(第四十七条);等等。民族地区政府制定实施的具体民族语文工作规划,皆以上述国家民族语言条款细则为指导思想和政策依据。

2.法律法规

由于国家推广普通话更多的是强调公民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义务,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强调的是公民的母语权利,因此通过少数民族语言立法来保障公民的母语权利是国家最早的语言立法诉求。

1978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4年5月通过(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最重要的国家法律。这段时间公布实行的其他涉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国家法律法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198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等。

此外,一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也制定了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地方性专门法规,如《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1987年西藏自治区政府颁布、自治区人大通过,2002年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2002年修正)、《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大通过,2005年施行)。在全部自治条例中,凡有使用当地通用少数民族语文需要的,都载有使用和发展当地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规定的条款或表述。这些地方性法规关于民族语文的规定,均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同时又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自治地方正式场合的语言文字使用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一般要求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语和汉语两(几)种语文。

(三)语言志书与语言地图

1.“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丛书

上文提到,20世纪50年代国家组织了大规模的全国民族语言调查,这次调查积累的语料和知识集中于1980~1987年作为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一的、分语种的“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丛书”由民族出版社出版。每种语言简志一般包括语音、词汇、语法、方言、文字和常用词汇附录的内容,2009年“国际人类学与民族学联合会”(昆明)召开之前又重新修订再版丛书。这套“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丛书”(60种语言),以及1998年以来后续出版的“中国新发现语言研究丛书”(约60种语言,其中绝大多数为近年来新发现的濒危语言),迄今仍是最有影响的中国民族语言本体研究代表性的系列著作。

2.《中国语言地图集》

1987年版的《中国语言地图集》是一部国内外知名的学术精品,2012年商务印书馆重新发行第2版。《中国语言地图集》利用中国语言方言数据库,用地图软件绘制地图,首次以地图和地理信息系统的方式,全面表现了中国的汉语方言和各少数民族语言、方言最新的地理分布和分区分类等中国极其丰富多彩的语言资源状况。《中国语言地图集》包含79幅大型彩色语言地图,分为A类图(5幅中国语言总图)、B类图(36幅汉语方言分区图和分省区汉语方言分布图)和c类图(38幅中国少数民族语言分类图和分省区少数民族语言分布图)。每幅地图都配有详细的文字说明。

(四)少数民族语言使用情况调查

1.“中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情况调查”

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牵头开展的“八五”规划重点课题成果《中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情况》,从语言使用功能角度,分别以各种少数民族语言和各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为单位,交叉描述了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的地区分布、在不同社会领域的使用状况,全面反映了改革开放以后全国民族语文政策和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少数民族语言使用的现状。

这部著作实际的调查材料表明:少数民族语文仍然是中国少数民族重要的社会交际工具,是构成中国少数民族的一个重要的社会要素,政府的民族语文政策和管理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落实;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形势的发展,民族语言关系和语言社会功能也出现了明显的变化。由于少数民族语言自身发展的局限和少数民族语言使用的实际需要,有些少数民族已经出现本民族语言的单语状况转向民族语言和汉语的双语制状况,有些通用双语的民族可能会从以使用本民族语言为主的双语制转向以使用汉语为主的双语制,还有些已经全部通用汉语的少数民族可能会逐渐放弃母语而完全转用汉语。该书刊布的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状况的资料为进一步完善和实施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规划提供了全新数据和科学依据,在国内外的学术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2.“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

继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展的全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情况调查之后,经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批准,国家语委于1998年开始实施一项首次全国性的“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

调查范围包括全国(未含港澳台地区)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汉语普通话、汉语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外国语言;调查文字包括中国境内使用的简化汉字、繁体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调查语言文字使用场合包括:教学活动、公务活动、宣传活动、日常交际、信息处理及其他领域;调查方法分个人调查和部门调查;调查采用全国统一问卷,由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語言文字工作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项目成果《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资料》的主要内容是作为国家通用语言的普通话的各种使用数据,这些数据为通过推普提高国民文化素质,为政府制定与语言文字有关的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也推动了中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进程,为当时同步开展的订立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乃至近年来制定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应达到的普通话基本普及的目标,提供了重要的有效数据。调查采用大样本随机抽样的方法获取数据,因此可以提供中国多语文种、多变量和多层次语言文字使用状况的具体人数及比例的丰富数据。以其中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例,有全国及分省区不同语种少数民族语言的母语者、现实中家庭和不同社会场合使用不同语种少数民族语言者,以及读写不同文种少数民族文字的人数与所占人口比例。

(五)新创与改进民族文字试验推行调查总结

上述国务院1991年[32]号文件的一项非常重要和核心的工作部署,是对20世纪50年代新创和改进少数民族文字的试行工作进行全面调查总结,文件要求“对创制和改进的民族文字,试行效果好、受多数群众欢迎的,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推行;效果不够理想的,要认真总结,改进完善;效果不好、多数群众不欢迎的,应尊重群众意愿,不要勉强试行”。由国家民委、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联合地方的民族语文工作机构,组成新创和改进少数民族文字调查总结工作组分别对德宏傣文、景颇文、载瓦文、西双版纳傣文、拉祜文、佤文、哈尼文、川黔滇苗文、黔东苗文、布依文、侗文、湘西苗文12个文种的试行工作进行调查总结,并向政府主管部门至中央提交了《我国新创和改进少数民族文字试行工作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一组综合与单行文种的研究报告。各文种报告对文字的创制或改进以及试验推行的过程做了比较全面的介绍,并着重调查了这些新文字在民族地区的小学双语文教学、社会成人扫盲、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等民族语文主要领域的应用情况,以及在地方政府、公检法部门等正式场合与民事、文娱、医药、宗教等民间活动场所的使用情况。

三、21世纪以来

长期以来,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语文政策都是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制定的。中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带来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由于体制转轨实际发生的效应是滞后的,因此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出现在21世纪以后。以国家层面的社会语言生活为例,中国绝大多数经济社会、科学技术方面的知识信息是靠汉语文产生、传播和运用的,因此社会交际效率最高的语言工具无疑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文处于绝对的弱势和劣势;而信息技术、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又加大了汉语文和民族语文之间的差距;一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人口越来越少,使用功能越来越弱,有些甚至趋于濒危。在这个意义上,少数民族在国家语言社会生活领域面临着需要尽快掌握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平等地获得与市场经济体制所追求的社会效率有关的语言权利的挑战。进入21世纪以来的民族语言使用发展出现的状况和问题,多与经济体制转轨有比较明显的关系,此阶段也逐渐形成多样性的民族语言作为一种文化抑或经济资源,因此需要受到保护、开发和共享的新的语言价值观念。

(一)民族语言资源保护

1.濒危语言问题

2000年中国民族语言学会和《民族语文》杂志社在北京召开关于中国濒危语言问题的学术研讨会,首次在民族语言学界提出“濒危语言”的概念,此后学界对濒危语言问题的研究日益广泛和深入。国家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及多项省部委科研基金近十几年来也将抢救保护濒危语言作为重要的课题招标指南内容,资助完成了多项国内濒危少数民族语言调查研究的各类课题。一些高校和科研单位,还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多个国际濒危语言基金会等组织开展过中国濒危少数民族语言调研和保护的合作项目。特别是2011年召开的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公报提出“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的指导思想以来,抢救保护濒危语言事业已经成为新时期国家民族语言政策规划的一项新的内涵和任务。

2.有声语言资源数据库

为全面掌握语言国情,加快普通话推广和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抢救、保存濒危的语言及方言并向社会提供服务,国家语委于2008年启动“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以市、县(市)为单位,依照统一规范,采集当代汉语方言、带有地方特色的普通话(俗称“地方普通话”)以及少数民族语言和方言等有声资料,并进行科学整理和加工,长期保存,以便将来深入研究和有效地开发利用。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设计了普通话、汉语方言、少数民族语言的语音、词汇、语法、语篇和地方普通话的调查表和调查规范,以及用于调查记录语言的录音软件和数据库,按照一县一点原则,调查采录1000个单字语音、1200个词汇、50条语法以及规定话语和自选话语等有声语料。

3.“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

在“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2015年又开展了规模更大及更加可持续增长的、多模态语言资源库形式的“中国语言资源保護工程”。该工程的民族语言部分,涉及400多个民族语言方言点的调查资料,以及语言志、语言文化典藏、语言地图集和语言资料深度开发服务等成果形式。基于这个项目的国内国际影响,2018年9月在长沙召开中国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主办的“世界语言资源保护大会”,并于2019年2月发布了以保护语言多样性为主题的《岳麓宣言》。

(二)民族文字资源建设

1.中国文字博物馆

中国文字博物馆于2009年11月26日在河南省安阳市正式开馆,是集文物保护、陈列展示和科学研究功能为一体的国家级专题博物馆,也是中国首座以文字为主题的博物馆。博物馆人藏文物涉及甲骨文、金文、简牍、帛书、汉字发展史、汉字书法史、少数民族文字、世界文字等多个方面。馆藏的少数民族文字包括粟特文、突厥文、回鹘文、契丹文、西夏文、女真文、八思巴字、察合台文、满文等古代民族文字,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柯尔克孜文、锡伯文和多种傣文等仍在使用的传统民族文字,壮文、布依文、侗文、苗文等新创与改进民族文字,以及汉字系民族文字、自创字符和近代西方传教士所创民族文字等民间使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2.“中华字库”

2006年启动的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牵头的“中华字库”是国家重大文化建设项目,其中涉及少数民族文字的工程子项目有“少数民族古文字的搜集整理与字库制作”和“现行少数民族文字的搜集整理与字库制作”两个包。以“少数民族古文字”包的字库为例,该字库是在少数民族文献扫描图档的基础上建立各文种的原形字符库,所涉文种包括西夏字、契丹大小字、女真字、方块壮字、方块瑶字、方块布依字、方块白文、方块苗文、方块侗文、方块仡佬字、怯卢字母和婆罗米斜体字母、粟特文、回鹘文、回鹘式蒙古文、托忒式蒙古文、满文、锡伯文、传教士拉丁变体文字、突厥文、傈僳音节文字、水书、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柯尔克孜文等。

在这种国家民族政策指导思想发生明显变化的背景下,政府在民族语言政策规划的实际执行和调整过程中,很大程度上也会采取与最新“民族政策”有关的价值取向,具體表现在少数民族语言和国家通用语言的关系层面,存在通过在民族地区推广国家通用语言“强化中华民族的身份意识和身份认同,推进中华民族一体化和国家认同”的政策倾向;“第二代民族政策”加强和实现国家认同的文化诉求要点之一,是强调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普通话。在语文工作层面,国家语委“十三五规划”已指出今后若干年内,“加快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将是政府实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本普及”这一最重要的语言规划目标的重点工作和攻坚工程,因此可以期待中国民族地区的语言生活状况将会发生显著的政策导向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民委民族语文“十三五规划”提出的作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组成内涵的“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权利”,如何“得到进一步的保障”,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和问题重新规划和考量。

(二)微观语言地位规划

微观语言地位规划问题则是对具体少数民族语种进一步的分类指导与分工收缩。

中国最大的3个民族聚居板块为内蒙古、西藏和新疆,那里通用的民族语言分别是蒙古语、藏语和维吾尔语,此外还有两个自治州级的通用民族语言,即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哈萨克语和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朝鲜语。这5种民族语言的共同特点是有历史悠久的传统文字并沿用至今,其民族共同语可以在全民族地区通用,甚至广泛分布于相邻境外国家。这5种民族语言国内母语使用人口2000多万,几乎占到全国100多种少数民族语言总使用人口的50%。因此这5种语言在全国民族语言中是分布地域最为广袤,使用发展最为充分、完备和规范的语言,它们的语言规划地位远远高于其他民族语言,对于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整体具有很高的代表性。前文所述早在1991年召开的“全国民族语文科学讨论会”提出的分类指导的语言规划,主要也是强调要将这些有传统通用文字的民族语言在使用发展方面和其他民族语言区别开来。时至今日,国家民族语文工作的分类指导倾向则更加明确,例如国家语委“十三五规划”强调民族语言信息化工程仅限定这5种“传统通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意味着这5个语种以外民族地区现代信息化社会的语文生活,将主要是通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的形式实现。

中国属“传统通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蒙古语、藏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和朝鲜语之所以有这样重要的地位规划,与其在中国历史上曾为国家至高的多重官方语言地位有密切的传承关系。如清朝发行的《御制五体清文鉴》所指“五体清文”即满语文、蒙古语文、藏语文、回语文(维吾尔语文)和汉语文5种官方语文;中华民国时期“五族共和”的“五族”也是特指使用汉语、满语、蒙古语、回语(维吾尔语)和藏语5种官方语言的民族;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民族语文翻译事业用于中央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7种工作语言为蒙古语、藏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朝鲜语以及彝语和壮语,甚至在民族语文工作全面停滞的“文革”期间,这5种传统通用文字的民族语言仍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因此,鉴于这5种传统通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特有的历史传统与现行官方语言身份,中国今后比较正式场合的民族语文工作和民族语文生活会比较集中和充分地展现于内蒙古、西藏、新疆,以及新疆伊犁州和吉林延边州通用的蒙古语、藏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和朝鲜语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2020年国家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后中国的语言功能、语言关系、语言事务、语言问题、语言制度、语言政策法规以及与语言有关的意识形态都可能发生重大的变化,对此较难做出具体的少数民族语言中长期发展前景的预测。在国家语言构成层面(相对于国内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汉语方言和外国语言),少数民族语言还是有可能在以下四方面发挥少数民族语言应有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1)继续保障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法律所赋予的民族地区区域自治民族的语言权利;(2)发挥多样性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语言载体与传承功能;(3)与国家通用语言形成互补和互相不可替代的发展与认同关系,构建和谐共赢的语言生态环境;(4)维护国家统一、社会稳定、边疆安全、境内外族群沟通认同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