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教贤
摘要:作为近些年文化事业单位建设的热点,法人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在许多试点已经得到佐证。但在其具体运用过程中,依旧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先对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概念与意义进行说明,发掘实施过程中潜藏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旨在推动公共文化事业革新适应新形势发展,为我国文化建设有序开展做铺垫。
关键词: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与措施
一、前言
在文化事业单位引入法人治理结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既提升了公共文化资源合理配置的可能性,也调动了社会各界对于公益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促使文化事业更好地发挥公共服务能力。
二、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相关理论阐释
(一)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概述
法人治理结构原本是企业长期发展中衍生出来的概念,通过将决策权和管理权授予不同的工作人员来制衡企业的权利调配与利益分割[1]。文化事业单位是我国文化建设重要的载体,但由于其以往沿袭的管理方式较为陈旧,很难将其文化价值发挥到最大化。因而近些年政府创新性地将法人治理结构引入文化事业单位,倡导社会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发展文化事务。组织各界文化相关人士成立理事会作为法人治理结构决策层,对文化事业单位日常的宣传活动和工作开展进行最终敲定;而管理层则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执行文化事业单位的策划方案。
(二)在文化事业单位推行法人治理结构的意义
将法人治理结构并入文化事业单位,其现实意义可从必要性和重要性两方面展开论述。从必要性角度来讲,在文化事业单位推行法人治理结构,从側面推动了深化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进程,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了必要的准备。从重要性角度来讲,建立法人治理体系主要有以下几点好处:第一,吸纳社会各界文化相关人士进入事业单位的决策层,有利于增强公众对于文化建设的参与感与认同感,给文化事业的多样化发展提供更多可能;第二,在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过程中,通过不断细化权责划分可逐渐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从直接管理到辅助治理的蜕变,为文化事业单位带来更多自主决策的机会;第三,通过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推进,可实现一定程度的政事分离。这样文化主管行政部门作为管理层能获得更多文化建设革新动力,理事会也能吸取各方意见共同商议文化事业长远发展的途径。
三、当前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暴露的问题
(一)政府部门与法人治理结构下各方存在权责重合
由于之前文化事业单位是由文化主管行政部门全权受理,在法人治理结构的实际建设过程会形成思想转变上的滞后,一时无法适应部分权责的放开和交接。同时也由于文化事业单位缺乏相关经验,乍一接触权利分化与责任安置的工作不能做出及时应对和适当处理,致使新形势下明确各方管理权责的任务不能到位[2]。这样的情况可能会造成以下负面影响:一是直接引发文化事业单位运转过程中权责的交叉和混淆,延缓日常各项工作的进度;二是权责重合的双方在人员调配、资金周转或是事务开展前产生矛盾与纠纷,激化双方的不满情绪和怨怼心理;三是行政部门不能正视政府职能相对弱化下自身的位置,对于文化事业单位内的工作人员颐指气使,但鉴于权责划分十分模糊的状况,工作人员也无法直接驳斥其频繁的指挥。长此以往,权责重合造成的不利影响逐渐加深,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根本无法达到政府职能转变、辅助发展文化事业的目的。
(二)文化单位建设法人治理结构进度缓慢
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是为了实现文化事业单位内的政事分离,但文化事业单位内的员工长期受文化主管行政部门的管理,思维方式和行动能力更倾向于统一的安排与调配,并不习惯决策权与管理权分庭抗礼的类似企业的组织形式。鉴于这样的固化思想,工作人员无法对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方案进行踊跃的执行,担心对原本的体制内生活施加反作用,因而文化事业单位内革新制度的进程不断受到阻碍。但实际上,文化事业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与企业是不完全一致的。前者是以公益为主要目标的公共事业,后者是以盈利为基本要求的商业公司,所以即使文化事业单位引入了法人治理结构,也不会改变其公益事业的性质,更谈不上对原本的工作人员造成福利待遇下降等不利影响。
(三)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缺乏职能精准定位
针对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决策层与管理层,要进行职能的明确规范与落实。尤其是要重视理事会的职能划分,因其作为法人治理结构中决策层的组织形式,是社会各界文化人士与政府相关人员汇集的结构组成部分,对于文化事业单位的日常事务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理事会的职能划分可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但其最基础的职能就是做出决策。在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的前期,许多人会把“决策”和“监督”作为理事会的主要职能,但实际上“监督”职能应隶属于独立的监理部门。如果将文化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展开的决策权与监督权都置于理事会手中,就没有相应的部门对理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管。因此对法人治理结构内部进行精准的职能定位,能使得每个部门各司其职,有序开展文化建设活动。
(四)有关部门相应的制度保障不够健全
法人治理结构并入文化事业单位,对管理层和决策层等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与规范。如果仍旧按照之前体制内的制度管理方式,就不适用于新形势下的文化事业单位。毕竟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吸引了社会人士的参与,因此对于人事安排、薪资发放、工作福利、社保情况等都应该进行系统的安排和制度的完善,一定要重视文化事业单位核心问题的制度推敲,确保其行之有效[3]。
四、促进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措施
(一)政府深化体制改革适度放开权利管控
文化事业单位内融入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就意味着政府部门要对权利进行下放,给予参与决策或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一定的自由,也可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授权,使其暂代政府部门参与文化事业单位对于各项工作的决策与管理。但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把握分寸感,不能像之前一样独揽权利,而是作为普通的参与者听取各方意见并提出己方见解。这是政府转变职能适应新时代发展的举措,通过文化事业单位内部革新,促使国家治理能力向现代化趋势靠拢。
(二)呼吁社会融资促进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如今的公共文化建设不能再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扶持,应吸纳众多的社会资本进入,使得社会公众对文化建设有更高的参与度与期待感。政府可开展多形式的融资途径,放宽行政审批的要求,准许社会各界通过资金投放或活动产品赞助的形式,共同参与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服务。在此过程中培养人们的文化建设意识,也能鼓励公众用前瞻的眼光看待文化事业单位进行的体制改革,能够以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人翁意识进行公共事业的探讨。
(三)明确法人治理结构各部门职责配合
文化事业单位内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要格外注重决策层、管理层及监理层的良好配合,确保其在各自履行职责的同时能够相互制衡,齐力促进文化事业单位工作的有效开展[4]。一般来讲,决策层的理事会经多方探讨后敲定日常事务,交由管理层进行具体的工作执行。在此过程中,监理层可对理事会和管理层进行实时的督查。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与职责掣肘,能够使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性的循环,保持各自的工作专注度与风险警惕性,推进文化事业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政府部门完善配套的制度予以保障
为应对新形势下的文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政府应出台配套的制度对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保驾护航。制度的确定要统筹全局,做到整体体系的完整与规范,避免因制度不完备造成的管理漏洞,提升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可靠性。同时制度制定也要着眼于细处,多方位兼顾工作人员的诉求以及管理过程中潜在的问题。重新构建收入分配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切实保证员工的福利;设立工作人员考评制度,激励员工对自己的工作范围负起责任,塑造正面的整体形象。
(五)结合文化事业单位实情创新法人治理结构
将法人治理结构代入文化事业的做法,其实国外早已践行,并收获了不错的最终效果。但在效仿此类体制改革时,不该全盘照搬而应借鉴其中的优秀成果,而应结合我国文化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性取用。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时刻自查这样的管理方式是否顺应体制改革要求。如果某个环节对文化事业单位造成阻碍,可以進行针对性的调整,或是对法人治理机构进行创新性的延伸,透过不断地探索逐渐找出适合我国国情与发展道路的最佳治理方案。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文化事业单位作为公益性的展示平台,在纳入法人治理结构后有了更大的发展与进步空间。政府简政放权,在转换职能点的同时放宽各项要求,让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共文化建设,也为文化事业单位建设提供了更多自主决策的权利。不仅实现了公共文化资源的分配与共享,也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胡海荣.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图书馆研究与工作,2016(02):28-31+58.
[2]戴珩.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逻辑和实践路径[J].图书馆建设,2015(02):18-21+25.
[3]李媛媛.新时代深化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政策难点与对策建议[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06):125-130+164.
[4]陆筱璐,高宏存.公共文化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思考[J].行政管理改革,2017(08):5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