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看近年来的党员干部处分通报,“借”这个字出现得相当频繁。如西安市政府原参事,原市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田党生长期借用管理对象房屋;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蒋芳政长期借用业务关联企业车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此外,有的还借用其他具有较高价值的物品,如市价数万元的高档家具、相机等。
借来借往中,一些党员干部不禁心生错觉:我不贪污不受贿,只是借用而已,能有什么大问题?然而,党员干部一旦开口向管理服务对象借用款物,拿人手短吃人嘴软,在心理上难免有偏袒、帮助的倾向,也就很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最终侵害党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针对违规借用款物行为,“红线”早已划出。《党纪处分条例》新增的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黨员干部违规借用款物行为,看似没有贪污受贿那么恶劣,但却是滑向严重违纪违法的前奏。为公为家,为人为己,有些东西还是不“借”为好。
(澎湃新闻网2019.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