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茹娜
摘 要:金融合作是经济合作的必要前提,然而中蒙两国银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却一直严重滞后于贸易合作的发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两国贸易合作的进一步发展。“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为两国经贸合作的开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本文力求为促进中蒙银行业的合作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一带一路” 中蒙 银行业 合作
中国是蒙古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国对蒙古国经济影响力呈逐年上升趋势。“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为两国经贸合作的开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同时势必需要两国银行业提供更高层次的金融服务,而与贸易的合作力度相比银行业的合作力度差距较大,两国银行业之间存在着较巨大的合作空间。
一、中蒙两国银行业概述
(一)蒙古国银行业发展现状
1991年,蒙古国步苏联后尘,进行了私有化改革,并成立了中央银行——“蒙古国银行”,初步建立了两级银行体系。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发展,蒙古国银行体系已初具规模,基本完善。
1996-1997年、1999年、2008-2009年期间,蒙古国发生了三次金融危机,商业银行的数量由原本的31家锐减为2017年的14家。其中,市场排名最高的五家银行是“可汗银行”“郭勒蒙特银行”“贸易与发展银行”“哈斯银行”和“国家银行”。
2011年,蒙古国成立“蒙古国国家开发银行”,属于“国有”的政策性银行,负责国家实施的重大项目的融资。
(二)中国银行业发展现状
1984年,中国也开始实行两级银行体系,包括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和382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133家城市商业银行、5家民营银行、1373家农村信用社、1家邮政储蓄银行、1家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和各类农村银行农村互助社。英国《银行家》杂志2017年度1000家银行排名中,126家中资银行上榜。
目前中国共有238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其中20家为外资法人银行,可以从事外汇及人民币存贷款业务。
(三)中蒙银行业合作的现状
央行层面上,两国央行分别在2011年和2014年,签订了货币互换协议,涉及金额分别为50亿人民币和150亿人民币。
蒙古国的银行在中国未成立任何形式的办事机构,到目前为止,只有“可汗银行”“郭勒蒙特银行”“贸易与发展银行”等5家银行与“中国银行”,签订了代理行和账户行协议。
虽然,两国银行业的合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不能满足两国贸易发展的需求,甚至限制了两国经贸领域的进一步合作。
二、制约中蒙银行业合作的因素分析
(一)中蒙两国银行体系存在较大差别
两国均采用两级银行体系,但发展较早的中国的银行体系较蒙古国的更完善。中国绝大多数银行的最大股东是政府(中央或地方政府),而蒙古国只有2009年成立的“国家银行”属于国有银行,100%的股权属于蒙古国财政部,其余13家全部是私有银行。国有性质已成为中资银行进入蒙古国的最大障碍。
(二)中蒙两国银行业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蒙古国银行业比较中国银行业,整体规模较小,实力弱。现阶段,蒙古国商业银行主要集中在乌兰巴托市,“可汗银行”是唯一一家在全国开设分行的银行,其他银行基本不能算作全国性银行。由于集中度过高,乌兰巴托市竞争激烈,其他省市金融服务不足,既限制了商业银行的规模,又不利于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提高。
规模和实力上的差距也成为蒙古国银行业忌惮中资银行的主要原因,成为中资银行进入蒙古国的又一障碍,同时也成为蒙古国银行无法进入中国的主要原因。
(三)银行互设方面开放度有限
根据蒙古国有关法律,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蒙古国设立全资外资银行,但实际上到目前为止,蒙古国还未批准设立一家全资外资银行。蒙古国商业银行中包含了7家外商合资银行,分别为“可汗银行”“贸易与发展银行”“成吉思汗银行”“阿里银行”“信用银行”“交通发展银行”和“卡批图仁银行”。另外还有6家外资银行的代表处,分别为“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荷兰ING国际金融集团”“三菱日联银行”“三井住友银行”“英国渣打银行”驻蒙古国代表处。
中国银行一直在努力申请开设经营性机构,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获批。蒙古国经济学家认为外国银行在蒙古国运营会导致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下降,产生积极的竞争效果,但是忌惮“中国银行”的国有背景及资金和规模优势,一直未批准“中国银行”开设经营性机构的申请。蒙古国银行由于规模小实力弱,没有实力在中国设立经营性机构。
(四)蒙古国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和政策多变
蒙古國的法律修订频繁,每逢政府换届,都要对上届政府制定的法律和未实施的议案进行重新审议。导致上届政府期间签订的大量合同,不能被履行,违约情况严重,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这既不利于蒙古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也不利于中蒙两国银行业合作的进一步开展。
(五)跨境银行业务单一
中蒙两国跨境银行业务基本全部是汇款业务,涉及的信用证业务都比较少,单一的金融服务根本不能满足两国企业跨境经营的需求。
“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为中蒙两国银行业的合作提供了新契机,研究如何依托“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进一步促进中蒙两国银行业的合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促进中蒙两国银行业合作的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两国间协调机制构建
第一,成立促进中蒙银行业合作的机构,负责研究中蒙两国的各类实时金融讯息、拟定具体的合作细则,监管合作方案的贯彻实行,不断夯实合作基础及成果。第二,中蒙两国应加强政府间政策对话,加深银行同业间的信息共享,协调两国经济政策,加快区域内金融工具创新,建立互利共信合作环境。通过政府层面的沟通,促使金融机构互设的早日实现。
(二)两国银行业应在合作中正视规模差距
中蒙银行业合作由于历史原因、发展规模差距等原因,从本质上讲是基于“非对称性”下的金融合作,进入蒙古的中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这一点,要充分理解蒙古国政府和银行的忌惮。所以要让它们在合作中受益,而不是令它们的忌惮成为现实。
首先,中资金融机构应主要把客户群限定在在蒙古国经商的中资企业身上,尽量不与蒙古国银行形成抢客户的局面;第二,开展存款贷款业务时,不能利用资金、规模等方面的优势,与蒙古国方面开展价格战,抢占蒙方的市场份额;第三,中资金融机构,应加强与蒙古同业沟通,帮助它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加业务种类,促进金融市场的完善。
(三)把二连浩特市打造成中蒙金融合作的金融中心
应依托二连浩特市独特的地理位置,借助国家对二连浩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特殊政策,在先行先试基础上,改善二连地区贸易、投资环境,加强金融基础建设,完善口岸服务功能,提高整体通关能力。进而,把二连浩特市打造成中蒙金融合作的金融中心,成为中蒙两国银行业合作的基地。
(四)推动中蒙银行业机构互设及股权合作
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国贸易的发展,大力开展两国银行业的合作势在必行。首先,应该大力促进中国的银行业在蒙古国设立分支机构;其次,降低蒙古国银行业来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大力鼓励蒙古国银行业来中国发展。
短期内如果无法解决机构互设的问题,可以通过中蒙银行业相互参股加强合作。蒙古国14家商业银行中7家属于中外合资银行,可见蒙古国银行对外资进入银行业持积极态度,所以中资银行可以考虑通过参股,间接实现“走入”蒙古国。
(五)两国银行业应丰富跨境业务,满足客户需求
根据“贸易导向论”的观点,银行是根据客户国际贸易的需求开展国际业务的。随着两国经贸发展,对银行跨境业务的要求越来越高,而银行提供的单一跨境业务,根本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因为两国银行业互设分支机构,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所以现阶段两国银行业应将合作的重点放在业务合作上,可以将发展重点放在“跨境票据业务和跨境保函业务”上。
票据是现代商品交易中最重要的支付工具,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载体,所以中蒙两国急需开展跨境票据业务。应在政策上协调“发行人民币计价票据”的问题,同时成立跨境票据结算中心。
蒙古国政策和法律的多变,无形中增加了中资企业在蒙古国发展业务的风险,跨境保函业务的开展,会成为中资企业“走出去”,进入蒙古国的助推器。
在中蒙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中蒙两国银行业的合作必将进一步适应国际化的大趋势,服务于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促进经贸的进一步合作,逐步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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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内蒙古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