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团的产生、发展与治理

2019-10-11 05:05李强
中州学刊 2019年8期
关键词:社会治理公益

摘 要: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进步和公民意识不断崛起,网络社团日益发展壮大并成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潜在力量,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协同治理、增进政社互动。当前,应该顺应网络社团呈现出的法人推动和公益引领的成长趋势,继续坚持底线监管,不断优化外部制度环境。同时,进一步整合网络社团发展的零散力量以形成公益合力,创造有利条件使发展相对成熟的网络社团转化为合法注册的正式社会组织,为完善现代社会治理体制提供新兴的参与主体。

关键词:网络社团;互益;公益;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9)08-0085-06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不但引领了社会生产的新变革,而且创造了人类生活的新空间,进而大大拓展了国家治理的新领域。①网络空间在彻底打破时间和地域限制的同时,也生成了大量或松散或紧密的社会共同体,它们以组织的形式广泛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并彰显出自身的独特性,成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新兴力量。这些社会共同体一般被称为网络社团,同时也常常被称为虚拟社团、类民间组织、网络草根组织等。作为公民自由结社需求与信息技术发展相结合的产物,网络社团以其特殊的存在形态和运作方式创造并强化了新型社会联结纽带,为完善现代社会治理体制特别是促进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提供了更具潜力的能动主体。本文在梳理已有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阐述当前网络社团的产生背景、发展趋势与治理方向,为引导这一快速成长的特殊社会组织类型更好地融入现代社会治理体系提供理论参考。

一、网络社团的概念澄清

网络社团本身兼具互联网特质和社会组织属性,相应的概念界定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和理论侧重点,尚未形成統一的认识。目前,国内学术界关于网络社团概念的相关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焦点问题。

1.活动空间:线上还是线下

明确活动空间是界定网络社团的首要前提。对于线上和线下两类空间,哪一种更应该作为网络社团的主导性活动领域,目前还存在不少争论。早期,有学者将诸如网络论坛、虚拟社区、网上俱乐部、QQ聊天群等相对松散的人群聚集都视为网络社团的组成类别②,但是此类社群可能更多的只是在网上虚拟世界就相关主题如舆论焦点、热点事件、休闲游戏等进行互动交流,延伸到线下的活动内容、参与人数以及社会效应都极为有限,互联网只是作为一种社交媒介为此类交流提供了便利。因此,对于仅仅以线上交流为主要活动内容的群体,有学者认为这种形态涣散的人群集合只是网络自组织的初级形式,网络社团应该是网络自组织中一种较成熟的形态,其重要特征是能“线上线下”自主开展组织活动。③同样也有学者认为,网络社团不仅要有较高的组织化程度,而且要在一种相对稳定的价值认同引导下表现出积极的社会参与性,其主要实践场域理应包括广阔的现实社会生活。④从线上表达到线下实践、从虚拟空间到现实世界的延伸过程,集中体现了网络社团的跨界属性,目前以互联网为起点、以线下开展活动为重心已经成为定义网络社团的重要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当前大量通过互联网提升业务便捷度、沿着从线下到线上的逆向路径发展的社会组织,如通过官方网站或移动终端来开展各类活动,一般不被认为是网络社团。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当社会组织在互联网上开展所谓的“表达性活动”时,应被认定为一种“实源型网络社团”。⑤

2.载体形式:社群还是法人

区分载体形式是界定网络社团的重要参考。一般来说,网络社团从线上到线下的运作实践依靠的载体形式可分为两种:一是网上社群,即以互联网为媒介而形成和连接起来进行共同活动的人群集合体,一般是由相对热心的网友作为意见领袖,构成人群集合体的核心力量。这种载体形式的最大优势在于机动灵活,但是其组织相对松散,边界不够清晰,其活跃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核心成员的主导和推动,特别需要共享价值观的支撑。二是实体机构,即以正式法人的形式开展活动。此类载体往往是网上社群的相关实践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为了寻求更多的资源支持,实现更大的社会效益和更好的发展预期,进而在政府相关部门如民政、工商等机构完成登记注册或备案,成为合法合规运作的正式法人。目前,学术界在定义网络社团时对载体形式不够重视,表述上大都语焉不详,往往将社群、组织、法人等不加区分地都视为网络社团的存在形式,多以“集合体”“共同体”等来加以界定。⑥事实上,就网络社团长远发展而言,不同形式、不同性质的载体意味着不同的导向、潜力和影响力,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也是界定网络社团必须考虑的重要方面。当前,一个显著的趋势是,参与社会活动且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网上社群开始越来越多地转向正规化、规模化、稳定化,成为实体机构乃至注册社会组织。但是,在转向过程中如何保持网上社群的特色,继续发挥互联网的优势,避免与一般性社会组织趋同而弱化甚至丧失自身特长,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3.业务性质:公益还是互益

明确业务性质是界定网络社团的重要依据。互益和公益两种属性是网上社群组织起来的不同动力,也是网络社团开展各类活动所遵循的不同原则。互益性组织以服务会员或成员的利益为主要目的,是一种“成员面向型组织”;公益性组织的存在价值在于向组织外社会成员提供产品或服务,增进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⑦随着以互联网为媒介的公益服务日益常见,相关的创新实践产生出越来越明显的社会效益,成为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力量,有学者遂将开展公益活动作为界定网络社团的严格标准。⑧这种方式尽管排除了网络行为中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危害、涉及违法犯罪的组织,同时也排除了互益性组织这一类网络空间中非常重要的网民共同体,很大程度上限定了网络社团的概念外延和优势的发挥。尽管网民基于自身生产生活需求的满足、依托互联网在线上或线下自发聚集形成的互益性组织很多都停留在“自娱自乐”层次,或者仅仅提供所谓的“俱乐部产品”,但是这种“自组织”有利于社会资本的积累和公共精神的培育,对于促进社会和谐也具有积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互益性群体或组织在线下实践中可能突破自身固有属性的边界,在一定条件下向公益方向转变,实现从“内部效应”到“外部效应”的演变,最终成为社会公益事业潜在的新兴力量。例如,在网上组建的松散车友会在现实中可能会开展道路安全救援、普及汽车交通安全知识等活动。因此,网络社团不仅包括公益性组织,还应该将互益性组织涵盖在内,才能构成相对完整的概念外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网络社团是由一定数量且相对稳定的网民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利益追求或价值信仰等,以互联网为媒介在虚拟空间自愿形成,并且延伸到线下自主开展互益或公益活动的社会群体或组织机构。

二、网络社团的产生背景

网络社团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日益壮大的,但其产生却植根于广阔的社会转型现实背景。它既是社会成员原子化状态与网络空间的拓展相结合的产物,也建基于公民个体意识的崛起和信息技术的支撑。

1.社会原子化与网络空间拓展

单位制作为计划经济时代支撑社会运行的主要载体,具有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高度组织化运作的基本特征,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政治动员等多种功能都在单位内部完成。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化组织形式,单位制尽管压缩了个体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但是因为蕴涵一种强调“整合”与“一致性”的意识形态,客观上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安身立命的场所。单位制解体后尽管极大地释放了个人的自由和积极性,却不可避免地使大量社会成员陷入“原子化”状态。与计划经济时代高度组织化、单位化的社会相比较,现阶段大量公民游离于传统的正式体制之外,横向和纵向的社会流动日益频繁,社会成员普遍呈现出一种明显的“去组织化”特征。由于转型期中国社会变迁的急剧性,单位制解体之后缺乏一种替代性的“再组织化”机制,导致重建社会团结困难重重,必然会出现个人游离于组织和群体之外的社会原子化现象,主要表现为个人之间联系的弱化、个人与公共世界的疏离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个人与国家距离变远、道德规范失灵等一些基本的社会联结被破坏的现象⑨。在这种背景下,网络空间凭借超时空性、匿名性、扁平化等特征和优势,客观上为处于原子化状态的社会成员提供了另一种类型的开放性结社空间,为公共利益、兴趣爱好、价值信仰相近的人群集合创造了新的条件,有效满足了原子化个体的结社需求,也为网络社团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2.结社便利化与信息技术支撑

互联网特别是移动网络技术不仅为“去组织化”的社会成员创造了广阔的虚拟空间,同时也提供了便于沟通交流和自由结社的渠道。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20日,我国网民规模已达8.02亿,手机网民规模也达7.88亿。⑩各类网络平台、社交媒体等为数量庞大的网民建立跨时空联系提供了便捷,更为拥有共同兴趣爱好、共同价值理念的社会成员组织起来奠定了基础,而网络组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又成为网络社团产生的基本推动力。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众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参与各类公共活动积极性不高,有效组织起来的难度较大。正如《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No.1》中所强调的,社会组织化程度低与网络组织化程度高并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管理的重要挑战。一方面中国社会的现实组织化程度持续走低,另一方面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为普通大众提供了便捷的相互联系、相互交流的渠道,网络的组织化程度迅速提高。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社会组织体系尚未建立,容易导致大众频繁借助网络表达自身诉求,对社会管理和稳定带来挑战。B11这种反差体现出互联网在动员社会成员方面的独特优势,同时也带来了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网络社团应该成为塑造网络生态、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更进一步,网络社团应该向现实生活延伸并开展更多公益实践,为扭转社会组织化程度低的倾向、实现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之间的平衡贡献积极力量。

3.公民意识增强与制度环境优化

如果说互联网技术发展是推动网络社团产生的必要外部客观条件,那么公民意识的增强就是激活网络社团的关键要素。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开放,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开始主动关心自身以外的公共事務,特别是涉及公益的各类事务。以互联网这一有效工具为支撑,其中的“意见领袖”逐步成为网络社团的发起者,并作为核心成员引领和塑造社团的价值理念和发展方向,带动了更多有意愿的社会成员以在册会员、志愿者、义工等身份参与其中。可以说,公民意识的普遍提高直接催生了网络社团的兴起,强化了网络社团的草根性、创新性和灵活性,网络社团则充当了公民意识增强的承接载体,二者互为条件、互相加强,对于培育社会凝聚力、塑造新型社会团结具有积极意义。与此同时,以我国《慈善法》《网络安全法》为代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逐步完善,为网络社团特别是公益类社团吸纳公民广泛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提供了更加稳定的制度环境和法治依据,进一步保障了公民意识和互联网正向社会效应的发挥。

三、网络社团的发展趋势

网络社团借助互联网塑造了新型的社会互动场域和集体行动实践,展现出灵活性和创新性以及不同于传统社会组织的发展潜力,并且逐步呈现出契合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发展趋势。

1.从自发运作向协同治理转变

网络社团的产生是网民借助互联网为媒介自发组建的结果,在初创时期往往参与人数不多,没有政府公权力的介入,也鲜有来自政府部门的资源支持,具有天然的草根性和自治性。无论是专注于互益还是公益,网络社团中的整个群体或组织目标往往都比较单一、朴素、小众。然而,不少网络社团并不止步于此,而是挖掘自身潜力并主动融入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特别是服务于民生事业。这既是争取官方资源和提升组织合法性的需要,也有助于扩大网络社团自身的公信力,对于参与成员职业发展更是大有益处。因而,参与协同治理成为有志于拓展成长空间的网络社团的优先选择,进一步丰富了政社合作的内涵,以特殊的自发性力量改变了社会与国家之间的沟通交流方式,实现了既有体制扩容,使得国家回应社会民意更加精准全面和及时有效。更为重要的是,协同治理有助于促进网络社团形成更加明确的发展思路,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成为更为有效的多元化治理主体之一。

2.从凝聚共识向政社互动迈进

网络空间所具备的匿名性、扁平化、去中心化、高流动性等特征有利于促进公共参与的平等性和广泛性,但同时也可能带来分散化、低效率、非理性的诉求表达和线下行为,更曾出现网络暴力和群体极化的不良后果。作为网络空间中相对集中的成员共同体,网络社团聚焦各类差异化主题,客观上能够充当在不同领域汇集网络民意、凝聚群体共识的有效载体,有助于完成社会价值观念的次级整合,为达成更大范围的普遍共识奠定良好基础。当然,凝聚社会共识、增进社会团结本质上仍属于强化社会成员横向联结的范畴,更进一步,网络社团还可以在畅通政社互动的纵向联结上发挥积极作用,向搭建公民与政府互动的制度化交流平台迈进。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拓宽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党的十九大报告又进一步强调统筹推进社会组织协商,这为网络社团担当促进政社互动的载体提供了顶层设计上的依据。作为特殊形态的社会组织,发育相对成熟的网络社团应该将参与协商作为更为长远的发展方向。

3.从社群主导向法人推动转型

组织边界的开放性是网络社团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有助于汇聚来自社会各界的不同资源,最大限度地吸纳具有相同或类似价值观念、兴趣爱好、利益诉求的社会成员参与其中,这是网络社团的突出优势。以互联网为联系纽带,相对稳定的核心成员与来源广泛的参与者组成的网上社群,构成了网络社团产生之初开展各类活动的主要行动力量。但是,社会成员以虚拟身份自愿形成社会群体的组织形态具有天然的松散性,过于依赖核心成员的推动,无法持续充当网络社团运行的支撑力量,这也是其活跃度和稳定性相对不足的重要原因。更为关键的是,网上社群作为网络社团的行动主体,在推动集体行动时往往缺乏正式的合法化身份,在没有备案或者注册的情况下,不仅在面对政府服务管理中遭遇不便,同时也无法获取足够的公众信任。因此,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网络社团在继续坚守互联网阵地的同时,开始越来越多地向合法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将主导力量由网上社群转变为正式法人,以寻求更加稳定的行动载体。这种转变综合了互联网和社会组织的双重优势,对于网络社团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但是,组织形态的转变意味着网络社团将在更加严格规范的环境下运作,虽然置于主流社会建设的视野下,但是也增加了丧失草根性、创造力等先天优势的风险。

4.从互益逻辑向公益引领跃升

网络社团类型复杂,形态多样,内部异质性极大,因而组织目标也呈现出多元化指向,背后蕴藏的是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从性质上看,多元化目标总体上可归纳为互益和公益两大类:互益性目标是催生网络社团产生最为普遍的原因,代表着不同范围、不同领域的社会团结和人际联结;公益性目标是网络社团提升境界、扩大影响的核心选项,对于提高社会认可度和公众接纳度具有关键作用。在实际运作中,网络社团与公益属性相得益彰:公益标签可以让网络社团更容易获得稳定的社会认同和强大的动员能力,网络社团则可让公益活动得到更灵活的载体和更广泛的传播。因此,活跃度高、社会效应好的网络社团大都是专门从事公益活动的组织机构。同时,越来越多的互益性网络社团也开始突破固有的组织边界,关注和践行公益事业,不但回应了政府引导和社会期待,也增强了组织本身的社会影响和道德意涵。当然,转向公益导向并非一蹴而就,公益事业是一个公众关注度高、社会敏感度高的焦点领域,公众对相关诚信问题的容忍度极低。这意味着网络社团的日常运行面临更多的约束条件,对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网络社团的治理方向

在互联网普及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网络社团实现了快速增长,但是总体上仍处于粗放式发展阶段:公益导向没有形成规模效应,大都停留在自发活动的零散状态;社会各界缺乏应有的重视,甚至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制度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缺乏系统完备的治理策略。顺应网络社团的发展趋势,推动其更加充分地参与社会建设并满足公众各类需求,应成为下一阶段的重要任务。

1.明确网络社团发展的两面性

网络社团的发展提供了彰显互联网正向效应、激发社会成员活力、弘扬公民意识和自主精神的新型载体,相当一部分的网络社团有着强烈的参与、服务公益事业的意愿,并且也付诸了实际行动,特别是在济贫、扶弱、环保等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网络社团自发提供的公共服务客观上满足了社会不同领域的实际需要,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部分功能的缺失,有利于提升社会信任度和公众安全感,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但是,这种自发行为和自主精神本身也蕴含着不确定性,因为网络社团普遍缺少严格规范的身份准入制度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尤其难以对其集体行动进行有效的协调和控制,极容易产生不可预期的突破社会运行规则的违规乃至违法行为。特别是在监管不足的情况下容易滋生潜在风险,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B12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网络社团的引导规范,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服务民生事业、激发社会活力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要提高对敏感性网络社团的辨别能力,对其日常运作进行严格监管,尽可能避免潜在风险的发生。而那些以公益为幌子、假借网络社团名义谋取私益、极大损害网络社团公众形象的行为,以及利用网络社团从事违法犯罪乃至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事实上已经超出了网络社团管理的范畴,应该由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重点防范和打击。

2.强化网络社团监管的层次性

网络社团内部构成复杂,存在形态多样,活动方式灵活,相应的治理策略也应体现出层次性,应该在坚持底线监管的基础上,大力支持和引导网络社团强化公益导向,同时创造有利条件使发展相对成熟的网络社团尽可能转化为合法注册的实体社会组织,打造社会建设的新型参与力量。

(1)加强底线监管,营造网络社团发展的良好生态。有学者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现行政策实践中形成的“多头管理、底线控制”治理效果较差,既难以发挥引导网络社团健康发展的作用,也无法从源头上遏制其负面效应。B13事实上,底线监管的原则是面对网络社团快速增长而行政力量无法全面监管的理性选择。将所有网络社团全部纳入管理视野,只是一种理想状态,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反而可能削弱很多网络社团本身的灵活性和草根性。底线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证网络社团不会损害公共利益,不需要面面俱到、实时跟踪。因此,对网络社团可能会被利用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进行局部跟踪式监管,既是基于现实的合理选择,也符合广大网络社团的成长逻辑。在底线监管的具体实施中,不能仅仅依靠行政部门,而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其中,特别是要建立专门的公众监督和反馈渠道,以物质或精神奖励激励社会成员参与其中,形成共治共享的监管格局。当前网络社团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完善底线监管极为关键,这是营造未来良好发展生态、优化后续监督规范体系的基础性环节,具有长远意义。

(2)突出公益导向,整合网络社团发展的零散力量。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相对滯后,是网络社团发展的现实背景。有学者认为非制度化生存环境是网络社团产生多种乱象的主要原因,并主张通过加大制度供给及相应的管理措施来规制各类无序表达和失范行为。B14这种论断只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即要对网络社团进行惩戒式管理,本质上仍然是底线监管的内容。事实上,对于大量一般意义上的互益性或公益性网络社团,当前更为重要的是进行正向引导。网络社团作为新生事物,其附带的社会创新本身就会带来风险和失败,难免会出现不完全符合现行社会规则的情况,这恰恰凸显出正向引导的重要性,也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提供了参考借鉴。在互联网技术仍处于快速进步的情况下,对网络社团应该秉持更加开放和宽容的态度,并给予相应的发展空间,同时着重加强公益方向的引导。鉴于目前多数网络社团力量弱小,活动分散,可参照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做法,整合不同类型网络社团建立联合性的枢纽型组织,坚持公益导向,形成相对集中的合力以扩大社会影响,并促进各个网络社团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机制的形成。例如,2018年5月成立的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就是这样一种整合性机构,它是国内首个由网络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枢纽性社会组织,对于引导网络社会组织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成立类似的相关机构。

(3)注重樹立标杆,赋予成熟网络社团以合法化身份。由于网络社团需要延伸到线下自主开展活动,在业务内容上必然与传统社会组织产生交集。在不损害草根性和创新性同时继续发挥互联网优势的前提下,应该顺应网络社团的成长趋势,尊重其独立性,推动部分成熟稳定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网络社团建立实体性机构,促成其合法社会组织身份的获得,将其更多地纳入管理视野之下。也就是说,需要逐步建立一种推动成熟网络社团向正式社会组织转变的“孵化机制”。具体而言,对于一些内部结构完善,有稳定的核心成员、资金来源、办公场所,并且定期开展公益活动的网络社团,可以按照实体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方式加以规范。这种转化不但有助于推动其向规范化和稳定化方向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还便于获得财政资助、免税优惠、承接政府服务资格等。B15当然,这些获得法人身份的网络社团必须严格按照实体社会组织的标准运作,并履行相应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推动网络社团向正式社会组织转化不能操之过急,必须在确保成熟稳定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转化。

注释

①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5年12月17日。

②熊光清:《中国网络社团兴起的影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南京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③郑振宇:《转型时期中国网络社团的兴起及其对社会的影响》,《电子政务》2015年第10期。

④王国伟:《网络社团改革与社会治理体系》,《重庆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

⑤姜宇:《论网络社团及其法律规制基准》,《行政科学论坛》2014年第5期。

⑥刘斌、程亮:《网络社会组织培育与监管研究》,《社团管理研究》2011年第10期;彭小兰、陶韶菁:《网络社会组织的管理研究》,《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⑦李强:《强国家背景下社会组织的生成逻辑与发展倾向》,《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⑧余永龙、廖明:《关于“网络社团”的探讨及建议》,《社团管理研究》2007年第3期。

⑨田毅鹏:《转型期中国社会原子化动向及其对社会工作的挑战》,《社会科学》2009年第7期。

⑩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8年7月发布。

B11连玉明:《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No.1——社会管理科学化与制度创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6—14页。

B12何军:《我国虚拟社团的兴起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B13王国伟:《转型时期我国网络社团兴起及其治理研究》,《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B14陶鹏:《网络社团的非制度化生存及其规制》,《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B15王立标:《网络社团治理问题初探》,《江汉论坛》2015年第11期。

责任编辑:浩 淼   沐 紫

Abstract:With the progress of internet technology and the rising of civic awareness, the network association has experienced rapid development and become a potential strength for the social governance model based on collaboration, participation and common interests, which is conducive to better achiev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and enhance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society. At present, we should conform to the growth trend of the network associations which is promoted by legal persons and led by public welfare, continue to adhere to the bottom line of supervision, and constantly optimize the external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further integrate the scattered forces of 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associations in order to form the joint forces of public welfare, create favorable conditions to transform the relatively mature network associations into legitimate registered formal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provide new participant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modern social governance system.

Key words:network association; mutual benefit; public interest; social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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