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资设立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难易度实证分析

2019-10-11 05:27汤安英谢志忠
关键词:民资市场准入经营

叶 颉 汤安英 谢志忠

(泉州师范学院商学院,福建泉州 362000)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一直是实务界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自1996年我国第一家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民营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正式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和准入方面政策逐步放宽。2014年,民营银行试点工作正式开始。2015年6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标志着民营银行设立工作由试点阶段转入了常态化、制度化发展阶段。到2015年首批5家民营银行全部开业,2016年民营银行迎来爆发之年,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进一步拓宽,并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全年共12家民营银行获批。然而,从2017年开始,民营银行的规模扩张就陷入停滞,2018年全年更无一家民营银行获批筹建。截至目前,全国已开业的民营银行共17家,其中有8家为互联网银行。可以看到,近五年,民营银行从“含着金钥匙出生”到如今一张牌照难求,从承担金融改革的重任到如今的困顿挣扎。民营银行为何如此迅速地陷入了发展的瓶颈?民营银行遇到了哪些困难?这些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

目前,学术界对于民资设立民营银行发展困境的研究多集中于准入门槛、经营条件、市场竞争、业务创新、风险防范、社会环境等方面。多数学者认为,“进门难”是目前阻碍我国民营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最根本原因。[1][2][3]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涉及的条件,如最低注册资本、开展业务范围等各方面,都是潜在进入者成为在位者时必须解决的进入壁垒问题。因此,对民资设立民营银行市场准入难易度的测量就转化为对进入壁垒高低的测量。国外的学者侧重于进入壁垒与银行经营效率、竞争力等相结合进行研究。[4][5][6]在国内的研究中,民资设立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困境与国际比较是近年来研究的热点。王刚等研究发现,虽然总体而言民营银行试点已初有成效,但是,在市场准入上仍存在如单一网点限制、业务准入受限等诸多不足。[7]李朝芳通过深入分析我国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增量扩张、存量改组和网络金融改造三种路径,认为在我国民营银行发展初期,应制定区域化市场准入制度。[8]在民资银行的国际比较研究中,张丽通过梳理美国、香港及台湾地区的银行准入制度发展历程,发现美国的审批十分严格,并且在授予银行牌照前,对其效应的评估也十分重视;香港的三级银行制度使银行业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台湾民营银行市场准入遵循立法先行原则,然而市场准入的开放过快却导致了银行业的无序竞争并带来关联风险。因此,认为我国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应遵循循序渐进原则,并可借鉴香港建立多级银行牌照制并划定相应业务范围的做法。[9]马一等通过分析日本民营银行的运营情况,认为我国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有利于打破国有商业银行垄断的金融格局,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但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相关的民营银行法律法规,民营银行因其自身属性,不能完全适用《商业银行法》。[10]

国内外学者已从不同角度对民资设立民营银行的准入进行了一定的探讨,但更多是从行业壁垒的监管作用、影响和优劣势方面进行探讨,对于我国民资设立民营银行准入难易程度的测量还较少。通过梳理国内实务界和学术界对民资设立民营银行市场准入困境的一些观点,可以发现目前我国民资设立民营银行在市场准入方面还存在资本金进入壁垒较高和开展业务资格受限问题。因此,本文旨在对我国民资设立民营银行在资金与业务两方面准入的难易程度进行实证研究,并结合当前实际,对我国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条件的改善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合理化我国民营银行准入壁垒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一)资本金准入难易程度测算的模型构建

1.数据来源

由于民营资本在民营银行中占有较高的股权比例,因此当地的民营经济发展状况、市场化程度、金融环境等都会对民营银行的设立及后期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浙江省作为我国的经济大省,其市场化程度和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在全国也处于领先地位。在考虑银行的股本结构、盈利等情况的基础上,本文选取浙江省的稠州银行、台州银行、泰隆银行、浙商银行、宁波银行、温州银行、绍兴银行和湖州银行8家主要民营银行作为研究样本。根据这8家银行在2016年年报中的报告期内前十名股东持股表,可以发现其前十名股东几乎半数以上都是民间资本,且持股比例不低,是以民间资本为主设立的民营银行的典型代表。同时,本研究为了确保数据的有效性,选取了2007-2016年间各银行公布的年报数据,并在此基础上运用计量方法,研究资本金和经营绩效之间是否存在相关性,进而发现民资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市场准入对资本金的要求是否偏高。

2.变量选取

在变量的选取上,本研究将衡量银行经营绩效的指标作为被解释变量。一方面,根据斯塔克尔伯格模型[11]可知,民营银行是否选择进入市场受成本制约;另一方面,对于具有盈利性目的的民营银行而言,选择是否进入市场主要基于能否获得利润考虑。同时,本研究选取反映资本要求的资本充足率替代资本金作为解释变量。因为与资本金相比,资本充足率将商业银行资本的数量和质量都考虑在内,在证明资本金与银行经营绩效是否存在相关性方面更具说服力。另外,为减少总资产对实证检验结果的影响,本研究将选取总资产作为控制变量,在实证过程中对总资产取自然对数进行衡量。

3.假设条件

假设1:民营银行资本充足率与经营绩效无显著相关性。一般而言,资本充足率较高的银行对资本的运用会更加灵活,发生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较低,抵御风险能力也较强。根据我国银监会2012年6月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银行经营的稳定性。但是,银行经营的稳定性不完全等同于盈利性。此外,依据前人研究发现,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或呈正向关系[12],或呈负向关系[13],或无显著相关性。[14]因此假设资本充足率与银行经营绩效没有显著相关性。

假设2:民营银行资产负债率与经营绩效负相关。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率越高意味着吸储能力越强,但同时承担的运营成本也会随之加重。此外,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并不利于银行的稳健经营,一旦经济层面或信贷质量出现问题,银行会因负债过高而无法周转等出现危机,并影响经营绩效。

假设3:民营银行存款债务比与经营绩效正相关。虽然在利率市场化的经济环境下,银行不断积极开展中间业务,但在提高银行经营绩效方面,存款业务仍占据着重要地位。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越多,可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就越多,进而能获得更丰厚的收益,使经营绩效得到提高。

假设4:民营银行成本收入比与经营绩效负相关。成本收入比反映了银行每一单位的收入需要支付的成本。成本收入比越低,意味着单位收入下银行支出的成本越低,盈利能力也就越强。

4.模型构建

为了确保估计的有效性,在建立模型前,需对样本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由于面板数据有多种单位根检验方法,但是为方便起见,本研究只使用相同根单位根检验LLC和不同根单位根检验ADF-Fisher这两种方法。通过检验得出,各变量都通过了两种检验,因此可以认为这些序列都是平稳的。另外,由于这些变量经处理后都是零阶单整,因此无需再做协整检验,可直接进行面板数据建模。根据常数项和系数向量是否为常数,可将面板数据模型分为三种类型。三种模型的表达式如下:

其中,变截距和变系数模型又可进一步分为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

选取银行经营绩效指标总资产收益率(ROA)作为被解释变量,前文所述的资本充足率(CAR)等作为解释变量,由此建立如下模型:

(二)业务准入难易程度的方法选择

1.数据来源

对于民营银行业务准入难易程度的测量,本研究通过模拟天津金城银行为一家信用评级为BBB级(标普评级)的天津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贷款定价过程来进行。天津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向天津金城银行申请了一笔一年期流动资金180万元人民币贷款。数据来源Wind数据库。

2.RAROC模型

银行确定的贷款利率一方面要保证每笔贷款价格能够覆盖资金成本、经营成本以及预期损失,另一方面要避免定价太高而损失客户。贷款定价能力俨然已经成为影响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目前,贷款定价方法分为成本加成定价法、基准利率定价法以及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率法(Risk Adjusted Return On Capital,简称 RAROC)。RAROC根据巴塞尔监管要求,在定价中充分考虑了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中面临的风险差异,从而使通过该方法确定的贷款价格能全面覆盖风险,并将风险、收益和资本管理巧妙地融合,弥补了传统定价模型的缺陷。

RAROC是对收益进行风险调整后的实际资本收益率,表示为:

其中,R表示项目收益,OE表示经营成本,EL表示预期损失,EC表示经济资本。

以RAROC推导贷款利率的过程如下:

其中,r表示贷款利率,L表示贷款总额,OC表示经营成本,DC表示负债成本,oc表示经营成本率,i表示资金成本率,D表示负债额即贷款占用的存款额,ep表示预期损失率。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资本金准入的难易程度

经过Eviews8.0软件对资本金准入难易程度模型的中公式进行F统计量和Hausman检验,选择建立固定效应变截距模型,对模型进行回归,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各解释变量对民营银行盈利性影响的实证结果

从表1可以看出,R2为0.51,D.W为2.3,说明残差的独立性较强,模型各变量之间不存在自相关。综合模型的回归结果与前文提出的假设,根据表1中的t检验及伴随概率和各解释变量的Standardized Coefficients的符号,在1%显著性水平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存款债务比率与总资产收益率显著正相关,说明提高存款债务比率有利于民营银行经营绩效的提升。根据回归结果,存款债务比率上升1%,经营绩效就会提高0.01个百分点。民营银行通过吸收集中社会闲散资金后再将其作为贷款发放出去,并从中获取利息收入。这也意味着存款的增加使民营银行可以有更多的资本发放贷款,从而增加银行的总资产收益率。

第二,成本收入比与总资产收益率显著负相关。从回归结果看,成本收入比上升1%,银行的经营绩效就会下降0.03个百分点。对于银行经营而言,资金规模较为庞大,成本收入比每上升一个百分点,都会给银行绩效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成本占收入的比重越大,意味着在相同收入下,银行需要支付的成本就越多,经营绩效就会越低。

第三,资本充足率与资产负债率均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二者对民营银行盈利能力影响并不显著。资本充足率监管是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世界主要国家对资本充足率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目的在于提高银行安全性,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但是,经济环境以及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开展业务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使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并不能统一归结为呈正向关系或者负向关系。此外,所选样本的年份跨度与个体差异也会对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在前人研究中可发现,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或呈负向关系或呈正向关系或无显著相关性。回归结果表明,资产负债率对经营绩效的影响不显著。但系数符号为负号说明,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并不利于银行经营绩效的提高。

第四,作为控制变量的资产规模,在10%显著性水平下与民营银行总资产收益率显著正相关。从回归结果看,当银行资产规模扩大1%,银行的盈利能力将提高0.33个百分点。银行业具有规模经济效应,即规模较大的银行能通过提高营业收入来降低平均营业成本,从而提高盈利能力。此外,对于银行业而言,资产规模越大,意味着市场垄断程度越高,其他潜在进入者的进入成本也越高,在位者能获取的利益回报也就越大。因此,资产规模与经营绩效呈正相关性。

综上所述,浙江省8家民营银行资本充足率与绩效的实证分析表明,资本充足率对盈利能力影响并不显著。这也意味着,目前我国民资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市场准入对资本金的要求偏高。

(二)业务准入的难易程度

以下是在RAROC模型下的天津金城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定价过程分析:

企业的标普评级为BBB级,实际情况下贷款使用余额为40%,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公布的银行部分产品费用率,可以得出经营成本率oc=0.25%;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文件汇编》中信用等级UGD、PD、LGD的对应关系,可知违约提用比例UGD=65%;预期违约概率PD=0.30%;违约损失率LGD=33%。

将数据代入公式

可得表2中的结果。

表2 RAROC定价模型下的某企业贷款定价

根据该民营银行公布的数据,其现行定价高于RAROC计算所得的贷款利率值。RAROC实证分析表明,民资设立的民营银行有能力应对利率市场化下的贷款利率下行风险,然而现行的业务准入限制明显过多。因此,基于上述分析认为,目前我国民资设立民营银行在业务准入方面还存在较高门槛。

四、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在我国民资设立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方面,政府管制作用至关重要。可以说,我国民营银行市场准入壁垒本质上就是管制性进入壁垒,而这种准入壁垒并不利于民营银行的自由有序发展。要想降低进入壁垒引起的成本,必须在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的前提下,逐步有序放开管制,使民资设立的民营银行通过自由竞争进入市场。而法律制度的制定是解决民资进入银行业的有效途径。目前,《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我国民营银行市场准入做出了相关规定,但从长远考虑,应当用具备更高效力的法律来规范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民资设立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主要包括发起股东、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产权结构、经营业务、监督管理几方面。我国对银行业在上述几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商业银行法》《公司法》等,这些法律条例不仅有些出现了重叠甚至冲突,还有些因态度不明而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隐形”门槛,都给民资设立民营银行市场准入带来了困难。另外,随着近几年民资设立民营银行的常态化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进行非法集资。因此,相关部门应重新对《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进行修订,对出现的重复性、矛盾性条例进行废除或者修正,对模棱两可的条例进一步标明界线。只有通过立法,加快民资设立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相关法律的出台,对准入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审批登记程序等做出更详细规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资设立民营银行准入实际操作的困难。

(二)降低资本金准入门槛

目前,我国对民资设立民营银行的资本金准入的要求过于原则化。一方面,根据前文实证分析认为,资本金与民营银行绩效之间无显著相关性,并且,目前我国民资设立的民营银行在资本金准入方面确实存在较高的门槛。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地理等原因,我国各省市地区的经济发展一直处于不均衡状态。[15]因此,在不同地区间采用同一套标准并不合理。各地区市场化程度与当地民营企业发展情况的差异都表明在民资设立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的标准要求上应该区别对待。在设置资本金准入门槛方面,应该根据各区域中小民营企业数量及市场化程度制定不同的民营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设立民营银行的最大数量标准。在同一省份的不同区域(城乡)可参考美国德克萨斯州的做法,差异性设置进入壁垒。比如,在县(市)设立的民营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而在乡(镇)设立的民营银行,则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由于我国东部地区较西部地区市场化程度更高,中小企业数量也更多,因此在盈余资金的积累上要高于西部地区。这意味着在东部地区,监管部门一方面要设置较高的市场准入壁垒,另一方面应提高民营银行的最大设立数量上限。此外,对于尚没有民营银行批筹的省份,应当鼓励当地有资本实力的民营企业进行申报,尤其是在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例如甘肃、新疆、西藏等,要适当降低民营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于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因此在民营银行的设立方面,一定要对当地的资金规模、需求等进行详细考察。另外,西部某些地区因政治、地理等特殊性会导致政策的倾斜,并可能带来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因此,监管部门还须严格控制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数量。

(三)降低业务准入门槛

过高的业务准入门槛不仅不利于民资设立的民营银行特色化、差异化经营,还会影响民营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最终效果。根据前文分析,民资设立的民营银行在自主定价的条件下,能够合理定价,并且有能力应对利率市场化下的贷款利率下行风险。同时,监管部门也可以有效地对其进行监管。然而,就目前相关部门在业务准入方面的审核条件来看,准入门槛确实过高。这种过于审慎的监管原则已经制约了新兴业务尤其是互联网业务的创新与发展。当今世界,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民营银行本可以通过发达的网络技术对银行的传统金融业务进行改造,以实现普惠金融,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提供服务。但是由于业务准入的高门槛,一些新兴业务无法开展,并且那些依靠互联网模式吸取存款、扩展业务的民营银行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因此,在业务准入方面应适当降低门槛。首先,监管部门应引导民营银行根据市场需求,鼓励其在细分市场领域、新兴领域开展业务并建立竞争优势,避免与大型商业银行在传统领域进行无效竞争。对于民营银行能够清晰识别、评估、报备全面风险状况的金融创新产品,监管部门应给予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环境;其次,监管部门应鼓励民营银行发挥区域性经营的信息优势,开发创新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业务,努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16]再次,在坚持风险与行业影响可控、实名认证等前提下,适时推进包括新设民营银行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远程开立全功能Ⅰ类账户试点,为互联网银行模式的落地奠定基础。

(四)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我国民资设立的民营银行作为银行业的新成员,发展模式尚处于摸索阶段,难免会出现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的情况。为有效防范这类风险,还应建立起相应的市场退出机制。一方面,通过淘汰经营不善的银行并发展前景大好的银行,能够使整个银行系统保持活力进而有效防止经济衰退;另一方面,通过退出机制使破产的银行能够有序、安全地退出市场,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存款人的损失。我国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以及民营银行的自营性都决定了政府不会承担银行经营不善甚至破产的风险处置成本,这就意味着民资设立的民营银行一旦破产,就直接面临着市场退出。而完善民资设立民营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的关键在于健全破产清算制度,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不良债权和资产的处置。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需要同时借助市场和行政手段,一方面根据市场原则有序退出,另一方面通过行政干预控制风险。比如可尝试通过贷款重组、不良资产证券化等多渠道管理民营银行不良资产。目前,我国 关于银行破产的法律法规主要见于《商业银行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这些规定不仅分散且无针对性。我国相关部门应加速有关民资设立民营银行破产的法律的出台,结合民营银行规模小、自营性、地域性等特点对破产的申请主体、破产的条件,如资产负债率达到一定的百分比等做出详细规定。同时,由于存款保险机构对民资设立的民营银行有一定的监督权,能够有效感知银行的危机,因此,对于目前《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破产的申请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这一规定应当有所更改,即存款保险机构同样可以作为破产的申请主体。对于民资设立的民营银行的破产清算,虽然我国目前的金融法规对破产管理成员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法律条例过于简单。有关部门应当在目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修订现有的法律条文,明确清算组各成员的具体权力及责任。

注释:

[1]殷彤:《民营银行:理论困境与现实出路——以民生银行与富国银行为借鉴》,《海南金融》2016年第6期。

[2]陈静、熊启跃:《民营银行“胎动”下的困境与改革方向》,《国际金融》2013年第12期。

[3]梁春丽:《民营银行3周年考:陷入创新困境?》,《金融科技时代》2018年第2期。

[4]Robert A.,Dean A.,“The Effects of Past Entry,Market Consolidation,and Expansion by Incumbents on the Probability of Entry in Banking”,Review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vol.1(2016),pp.95-118.

[5]Maghyereh A.,Awartani B.,“The Effect of Market Structure,Regulation and Risk on Banks Efficiency:Evidence from the Gulf Cooperation Council Countries”,Journal of Economic Studies,no.3(2014),pp.18-35.

[6]Lee C.C.,Hsieh M.F.,“Bank Reforms and Competition:New Global Evidence”,Asia-Pacific Journal of Financial Studies,no.5(2014),pp.649-689.

[7]王刚、吴飞:《我国首批试点民营银行经营状况调查与政策建议》,《经济纵横》2016年第12期。

[8]李朝芳:《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的制度特征及初期发展策略——以浙江省民营银行发展经验为鉴》,《西南金融》2016年第3期。

[9]张丽:《发达国家和地区银行准入制度及对我国设立民营银行的启示》,《金融经济》2014年第6期。

[10]马一、张敏:《日本民营银行法律规制研究——兼谈对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的借鉴》,《区域金融研究》2016年第6期。

[11]斯塔克尔伯格模型:基于现实情况的考虑,斯塔克尔伯格模型可以被用来分析进入壁垒对市场进入博弈的影响。根据斯蒂格勒的观点,进入者必须承担进入成本。

[12]Guidara A.,Lai V.S.,Soumar I.,“Banks’ Capital Buffer,Risk and Performance in the Canadian Banking System:Impact of Business Cycles and Regulatory Changes”,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no.9(2013),pp.3373-3387.

[13]Ayadi N.,Boujèlbène Y.,“The Role of Capital Regulation on Bank Performance”,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nagerial and Financial Accounting,no.3(2014),pp.203-226.

[14]朱明秀、吴奇:《资本充足程度、信用风险与银行绩效——基于中国上市银行的实证分析》,《财会通讯》2013年第18期。

[15]王小鲁、樊纲、余静文:《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6),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

[16]吴信坤、盛九元:《台湾民营银行发展历程及对大陆的启示》,《华东经济管理》,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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