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对反洗钱工作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2019-10-08 07:56姚鹏
时代金融 2019年19期
关键词:反洗钱对策建议互联网金融

姚鹏

摘要: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对拓展金融服务边界、促进普惠金融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的结合也为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其背后隐藏的洗钱风险应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本文对互联网金融反洗钱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并对提升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工作提出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反洗钱 对策建议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及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也包括非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的金融运作,如常见的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虚拟货币、互联网保险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等都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互联网金融借助网络技术蓬勃发展的同时,全新的互联网平台及互联网技术也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对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困境及成因

(一)客户身份识别难

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定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了解客户的职业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①。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反洗钱工作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互联网金融先天所具有的虚拟化、隐蔽性等互联网基因,对有效开展客户身份识别提出了挑战。一方面是因为部分从事互联网金融的非金融机构本质上还是互联网公司而不是金融机构,只注重利用技术优势扩大市场规模,缺乏反洗钱的基本意识和内在动力,忽视风险管理,在客户准入环节,随意简化客户身份审核流程,更有甚者,甚至不进行身份审核;二是互联网金融先天具有虚拟化、隐蔽性等互联网属性,有些互金产品,如比特币等,本身就是以“安全”“无法追踪”为卖点,这就从技术上导致无法真正识别客户;三是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体,导致客户信息可能分散存储在不同的企业之间,呈碎片化状态,不能从整体上对客户进行精准识别;四是行业管理交叉,难以落实客户身份识别责任。虽然银行、证券、支付机构以及互联网企业等在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业务中相互渗透融合,但客户身份识别责任却没有理清、最后导致谁都有职责,谁都不负责,客户身份识别流于形式。

(二)资金流动监测难

交易报告制度作为反洗钱的三大基础之一,对做好反洗钱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要做好交易报告,基础条件就是能够对客户资金的金额、流向、频率、性质等进行有效的监控,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的隐匿性、无疆界性、瞬时性、非面对面等特点,做好该项工作并不容易。一是交易资金流动的跨平台性使交易难以监测。在互金情况下,客户的资金流转链条往往涉及银行、保险、基金、网络平台等多平台,这些跨平台的资金流动人为的造成追查链条的断裂,导致任何一家机构都无法独立完成客户资金的全链条追查;二是資金流动的实时性使资金追查困难。互联网24小时开放,互联网金融避免了柜台交易受时间限制的弊端,这种连续交易、资金瞬时流动的特点为洗钱、转移和隐匿资金的来源与去向提供了便利,导致来不及追查。三是过度金融创新使交易真实性难以监测。结构复杂的金融产品与互联网技术叠加,形成了跨市场、跨平台的业务模式,进一步掩藏了资金的真实用途,例如随着网络虚拟货币、三方POS等技术的出现,导致利用虚拟货币传销、三方平台套现等新型洗钱犯罪不断涌现。

(三)有效监管难

互联网金融本质还是金融,互联网也不是法外之地,当然也应该接受有效的反洗钱监管。目前由于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创新业务发展过快、监管力量不足等多种因素并存,造成我国互金行业在业务品种和规模急速膨胀的情况下,反洗钱监管难度也同步放大。一是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目前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只有2018年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存在法律法规少、法律层级低等问题,无法为有效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二是无法实现监管范围的全覆盖。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6月底,包括网络借贷、网络众筹等类型在内,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超过1.9万家,面对如此巨大的监管体量,监管部门在人员配备、机构设置、技术力量等方面尚存在不足,无法实现全覆盖,这就导致大量尚未纳入金融监管的行业机构或平台游走在灰色地带,大量犯罪分子混杂其中,利用监管漏洞进行洗钱犯罪。

三、提升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工作的对策

要化解互联网金融隐藏的洗钱风险,必须立足于互联网金融本身的特点,从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跨行业监管等方面入手,全面推进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工作。

(一) 完善法律体系,加强跨行业监管

《反洗钱法》自2007年正式实施以来已经过去十几年,当前国内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形势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应与时俱进、对国际,进一步从完善洗钱上游犯罪类型、扩大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细化监管部门职责等方面入手,对该法进行重新修订,做好顶层设计。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出台具有针对性的单行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让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有法可依,也有利于明确互金行业在反洗钱工作方面应具备的资格和应履行的义务。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基于洗钱资金跨平台流动的特点,积极探索建立统一监管制度,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实行统一监管,避免监管真空和灰色地带的存在,让整个行业在严格法律监管下,切实承担起反洗钱的义务。

(二)加强技术创新,丰富反洗钱手段

无论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参与者还是传统的商业银行,面对海量的互联网金融数据,现有的反洗钱力量显得捉襟见肘。互联网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其在增加反洗钱难度的同时,又为做好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新的技术可行性,因此,应积极探索新技术、新方法在反洗钱领域的应用,逐步实现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分析等反洗钱日常工作由人控到机控的转变,达到预防和应对新形态的洗钱及恐怖融资工作的目标。例如目前人脸识别技术已经十分成熟并迅速普及,这就有利于从源头上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从而杜绝假冒开户、出借账户等行为的发生;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应用,使金融机构有能力对海量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实现对交易资金流的全流程和24小时不间断监控,从而提高对客户风险分析的准确度,甄别出不同的风险行为,并及时进行干预和处置。

(三)培育公众反洗钱意识,提升风险识别能力

反洗钱人人有责,反洗钱工作仅依靠互金行业从业者及监管机构往往无法完成。作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潜在参与者,社会公众既是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受害者,如非法集资、网络借贷、P2P跑路等,又在不经意间成为洗钱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如出借账户、不配合身份核查等,因此监管部门、互金行业应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持续加大反洗钱工作的宣传力度,逐步培育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提高对洗钱危害的认识程度,争取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的积极配合,主动抵制各种洗钱违法活动。

注释:

①张成虎.反洗钱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8(1):127。

参考文献:

[1]张成虎,反洗钱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8(1):127-127.

[2]牛艳艳,孙梦熊.互联网金融潜在洗钱风险相关问题探讨[J].甘肃金融.2016(19).

[3]范秀红.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研究参考.2015(70).

[4]苑士威,冯慧佳.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及反洗钱监管对策研究[J].西部金融.2016(12).

[5]王宝运.对提升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有效性的思考[J].国际金融.2014(12).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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