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绍刚 郝海亭 白杨
摘 要:CUBA(中国大学生篮球联赛)是大学生体育赛事,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品牌价值。而CUBA的主办权模糊存在潜在风险,因此,明确CUBA的主办权归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运用文献研究法、逻辑分析法,就大体协和原大篮协对CUBA主办权归属问题进行辨析,梳理当前体育赛事主办权归属的相关观点,分析CUBA主办权归属问题的实质和持续争议的原因。研究认为,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权利,其可获得体育赛事主办权,并且非法人组织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群众性体育赛事主办主体要在赛事筹备期就对体育赛事主办权进行明确分配;对已经延续举办的体育赛事,在保障体育赛事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利益主体应对赛事主办权进行明确,并按照股份制分配体育赛事收益。
关键词:非法人组织;体育赛事;CUBA;赛事主办权;大体协;原大篮协
中图分类号:G 80-052 学科代码:040301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China University Basketball Associa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UBA) is a sports event for university students, which has a relatively high social visibility and brand value. In the light of the potential risks in the vague ownership of CUBA, it is, therefore,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clarify the ownership of CUBA hosting rights. By means of literature review and logic analysi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ownership of CUBAs hosting rights between Federation of University Sports (FUS) and University Basketball Association (UBA), combs the related views of the current ownership of sports events, and analyzes the essence of the ownership of CUBAs hosting rights and the reasons for the continuous controversy. The study believes that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s have civil subject rights, which can obtain the right to host sports events, an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s are also protected by law. The host of mass sports events should clearly allocate the right to host sports events during the preparatory period of the event. With regard to the sports events that have been held for a long time, relevant stakeholders should, on the premise of safeguarding public interests, clarify the right to organize sports events and distribute the benefits of sports events according to the joint-stock system.
Keywords: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s; sports events; CUBA; right to host sports events; federation of university sports; university basketball association
CUBA(中國大学生篮球联赛)是大学生体育赛事,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品牌价值。CUBA于1998年正式启动,至今已有200多所高等院校参与,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和体育领域辐射范围较广,影响力较大。历经多年发展,CUBA的品牌价值日渐提升,《中国体育品牌商业价值百强》名单中显示其是唯一进入排名的高等院校体育赛事品牌,品牌价值高达10亿元[1],CUBA在体育赛事市场上的发展前景非常可观。但是,2013年CUBA的管理层进行了换届,由此产生了CUBA主办权归属纠纷的讨论等的问题。而在学界因CUBA管理层换届引发的CUBA主办权归属的争论,多与我国体育赛事主办权归属的管理体制相关。而在2014年,《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2]发布,提出了“全面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打破社会力量组织、承办体育赛事的制度壁垒。规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服务收费,破除利益固化的藩篱。充分调动社会多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办赛主体多元化的体育赛事体系”。同时,根据该文件,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有鉴于此,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大体协)是行业协会,具有法人资格;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篮球分会(以下简称原大篮协)不具有法人资格,是非法人组织。本文基于此,运用文献研究法、逻辑分析法,就大体协和原大篮协对CUBA主办权归属问题进行辨析,分析体育赛事取消审批、依法管理后,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在面临体育赛事主办权归属问题时,如何保障其正当权益,以期为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启示。
体育赛事主办权是指体育赛事举办主体具有的、对体育赛事本身及其衍生权利的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等权利集合[3]。当前,关于体育赛事权利的研究主要是围绕以赛事版权[4]、赛事转播权[5]、商标权[6]为代表的知识产权[7]展开的,对体育赛事主办权的研究较为少见。在我国早期体育赛事审批制度中规定,各级各类体育赛事的主办权属于单项体育协会。随着体育产业的发展和体育赛事审批制度的改革,体育赛事主办主体增多,因体育赛事的冠名权、赞助权等带来的商业权益,相关利益方开始主张体育赛事的主办权。而CUBA的主办权模糊存在潜在风险[8],因此,明确CUBA的主办权归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1 主张归体育赛事的主办方所有
体育赛事的举办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主要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等。在我国,大多数体育赛事的主办方是举办地地方政府、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单项体育协会;承办方主要是体育赛事筹备的执行者;协办方主要协助赛事承办方完成赛事相关工作。我国大型体育赛事的主办权主要归政府部门或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所有,在诸多运动项目竞赛管理办法中有所体现。1995年颁布的《拳击运动竞赛管理办法(暂行)》第13条规定:“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拳击运动竞赛的无形资产,例如电视转播权、广告权、杯名权、会徽等的权利归相应的拳击协会或上级拳击运动主管部门所授权的举办单位。”
在相关体育赛事中,主办方和承办方、协办方等基于合同,在体育赛事合作中,主办方一般会赋予体育赛事长期合作的承办方、协办方优先续约权。基于此,承办方、协办方会对体育赛事加强投资,进行赛事形象包装、宣传和品牌提升,以此提升体育赛事的商业价值。例如“中国扑克大赛”是一项群众性体育赛事,原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办,国泰慧众(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承办。在该赛事运行初期,主要由国泰慧众(北京)投资,对赛事形象进行包装和品牌推广,但赛事主办权、赛事的商标权均归属于国家体育总局。
1.2 主张归体育赛事投资人所有
除了部分由国家投资主办的体育赛事外,其他体育赛事大量吸纳了各类社会资本。鉴于此,为了提高社会资本对体育赛事投资的积极性,有观点[9]认为由体育赛事举办地政府部门或单项体育协会指导的,企业投資举办的体育赛事,尽管主办单位为地方政府或单项体育协会,其主办权应归属投资主体所有,这体现了对体育赛事投资人权益的保障。例如,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与某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举办体育赛事,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过5年承办,体育赛事的影响力日渐提升,但合同期满后该单项体育协会提出了高于之前15倍的承办价。
由于对体育赛事的定位存在争议,尤其部分学者主张体育赛事为公共产品[10],对体育赛事主办权归属于投资方所有具有制约性。相关研究[10]显示,体育赛事作为公共产品是投资者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如果把体育赛事主办权让渡给投资方,就偏离了体育赛事的公共产品属性。但对体育赛事主办方的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制约了社会力量对体育赛事的举办积极性。
综合而言,从已有情况来看,体育赛事主办权归属政府和单项体育协会等在法律层面和赛事举办实践层面均得到支持。但从体育赛事发展现状来看,一部分群众性体育赛事由非法人组织自行筹办,并且其投资方也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且单项体育协会及其分会在权益分配和保障上也存在难点。
CUBA的主办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的双方是大体协和原大篮协,两者分别为行业体育协会及其分会。在CUBA发展过程中,大体协与原大篮协的合作关系较为复杂。大体协属于行业体育协会,成立于1975年,是为了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国际体育赛事设置的体育组织。在较长时期,大体协是作为统筹参赛的机构,其主管单位也先后经历了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到原国家体委和原国家教委等的变更。当前,大体协共有篮球、足球等多个运动项目分会。
原大篮协成立于1985年,1990年先后更名为“中国大学生篮球协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篮球协会”,1994年改称“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篮球分会”,至此该名称一直沿用至今。1997年,CUBA筹委会曾对“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篮球分会”称谓提出诸多质疑,但受体制所限,原大篮协无法注册为法人实体。
2013年CUBA换届选举时,大体协和原大篮协因CUBA主办权的归属产生了争议,其焦点集中在原大篮协的组织属性和大体协的内部治理2个层面。
2.1 原大篮协的组织属性存在争议
原大篮协是大体协下属的二级分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从法律角度而言,原大篮协属于非法人组织。长期以来,非法人组织的权益保障是难点问题之一。在CUBA发展过程中,因其投资方身份存在潜在风险,而原大篮协又不具有独立注册为社会组织的可能性。而如果将CUBA注册为企业又将影响其社会号召力,并且无法解决CUBA组织内部工作人员问题。因此,长期以来,CUBA主办权归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篮球分会所有。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但并未涉及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具备社团性质的非法人组织。原大篮协尽管已主办了CUBA很多年,但属于行业分会的分支结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我国的法律中,非法人组织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2条第1款提出“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并对包含非法人组织在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明确规定。
非法人组织在我国法律中曾称为“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曾用两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其他组织”作过如下界定: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架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11]。同时,将“其他组织”具体细分为8个类型,其中第4类是各类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具体到体育领域,诸多行业协会的分支协会、尚未注册的民间体育组织等均属于非法人组织。由此可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而民事主体包括非法人组织,因此,非法人组织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由此可见,体育领域存在大量的体育协会的分支机构、已登记尚未注册的民间体育组织都属于“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并非用来指称“是否合法”,主要表征是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CUBA主办权归属争议中,原大篮协是大体协的分支机构,属于非法人组织。有学者认为法人分支机构能够以自身名义开展民事活动,其实是源于便于处理的法律实用主义态度,以及相对方对该处理方式的认可[12]。几乎所有的法人分支机构都在以自身名义从事民事活动[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单项体育协会的分会属于典型的非法人组织,因此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相关权力与义务。而CUBA的举办权归属争议中,原大篮协可以通过诉讼获得补偿。但在体育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在行业自治的前提下,尽管有案例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职业体育俱乐部对体育协会进行诉讼,但都没有得到支持,非法人组织诉讼胜诉的可能性极低。例如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协等行政诉讼案,法院以“诉讼主体地方非均等”和“足协非行政主体”而没有立案。
2.2 大体协内部治理冲突的显现
遵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是当前社会团体治理的重要手段。《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章程》中提到:大体协是全国大学生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因此,其对原大篮协换届的介入,属于协会内部治理的范畴。大体协和原大篮协在CUBA主办权归属上的争议,体现了大体协内部治理矛盾的尖锐化。
1997年,《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中提出,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由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分会主办[14]。该规定明确了学生体育赛事的相关办赛主体,对学生体育赛事主办权归属的划分有重要的依据作用。
CUBA是学生体育赛事,其主办者是大体协下属的篮球协会,其竞赛参与者是我国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等院校及其学生。CUBA的初期籌办与举办并未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或大体协的办赛经费支持,其主要依靠原大篮协及其合作者的商业运作和社会捐赠,树立CUBA的品牌和进行赛事推广。长期以来,作为CUBA赛事推广的主要合作方——恒华体育(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与CUBA产生了品牌粘连,也为CUBA的品牌建设和市场开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到2013年产生了CUBA主办权归属的争议。由于该案例属于大体协内部治理范畴,按照现行的司法实践,通过诉讼解决此类问题的可能性很小。
201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15]中提出:引导支持体育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尤其是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体育总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马拉松、自行车等大型群众性体育赛事行动方案(2017年)的通知》[16]中提出: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大型群众性体育赛事。在社会力量踊跃进入体育赛事领域的情况下,如果不能保障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的相关权益,可能会出现主办权纠纷等类似事件。
综上所述,CUBA主办权归属争议事件尽管原大篮协作为非法人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但原大篮协已经改组,而鉴于原大篮协属于大体协会员的事实,由于缺乏必要的监事会制度,导致原大篮协在内部救济无力,外部司法介入无果的状态下,难以有效保障体育赛事投资方的权益。
CUBA主办权归属的争议尽管是个案,但此类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综观该事件的过程及结果,其中既有CUBA本身的特殊原因,也体现了我国体育领域体育赛事主办权的商业权保障意识不足。
3.1 体育赛事多方主办的存在:体育赛事管理体制改革遗留问题
体育赛事主办权模糊的问题,导致后续的多重问题叠加,最终形成难以理清的主办权归属问题。尤其我国职业体育赛事出现了模糊主办权等问题[14],由此,诱发了诸多纠纷。CUBA的诞生与发展带有典型的过渡经济特征,由此形成了混合经济的特点。其创办之初,涉及原大篮协、赛事推广公司、高等院校等,但各方搁置了CUBA主办权归属及分配比例的问题。
在放开体育赛事审批的基础上,国家体育总局于2016年修订了《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规范了体育赛事发展中的多种问题。根据规定,合法的法律主体(包括全国单项协会)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可自行确定或商议确定举办地点。《体育赛事管理办法》明确了省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单项体育协会对体育赛事的监管责任。监管即通过一定的规则对事务进行管理和调控,以达到正常运转的状态[17]。由此可见,监管并非主办,以上明确了单项体育协会的责任。
从CUBA发展过程来看,大体协并没有实质性介入赛事运作、投资和市场开发等领域,其发展任务主要由原大篮协承担。原大篮协成立之初,每年办公经费仅有8 000元,组织成员也不足。直到开始运作CUBA后,原大篮协吸引了专业人才和吸纳了相关资金,并通过商业化运作,为CUBA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从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前景来看,单项体育协会将逐渐退出联赛的经营权、控股权,最终退出其对职业联赛的所有权[18]。从这个角度而言,无论原大篮协还是大体协都是体育赛事的监管方,监管方式主要包括财务监管和行政监管,而不再主办体育赛事。鉴于CUBA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主办主体应代表公共权力。当多方非营利性组织的主办权模糊逐渐明确分配时,尤其要明确其他主体的主办权份额时,要秉承“其他主体带来的社会福利增加超过福利损失”[19]的原则,公共主办权才具有退出的条件。
3.2 社会团体内部关系不清:上位协会与下位协会的定位不明确
行业性社会组织的权力主要来源于政府授权、法律授权,以及协会内部成员授权[1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實行注册管理。这就规范了体育协会的发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依法开展活动。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维护社会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尽管单项体育协会的权力来自法律授权,但其职能是服务会员、监督会员、通过协会章程管理会员等。而在大体协与原大篮协关于体育赛事主办权归属问题上,表现出竞争关系。鉴于CUBA较大的社会号召力和市场回报预期,作为上位协会的大体协在2004年推出了与CUBA相似的“大学生超级篮球联赛(简称CUBS)”。通过调查大体协有关负责人得知,CUBA和CUBS属于“一个系统不同层次的联赛”,但表现出双强竞争的态势。CUBS允许中国篮协注册运动员参与,并且其运动技术水平相对较高,但其由于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参与者较少,逐渐发展成为职业篮球俱乐部培养后备力量的比赛,在大学中的号召力与CUBA不具可比性。原大篮协管理层换届后,2015—2016赛季的CUBS并入CUBA,CUBA与CUBS争执的局面得以消除。
在我国体育赛事领域,随着单项体育协会与政府部门脱钩,单项体育协会将面临走向市场,将面临更多的体育赛事举办主体等的市场竞争,如果体育赛事主办权归属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将对体育赛事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3.3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非法人体育组织的现状
尽管体育赛事的主办权、冠名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已得到法律确认,但在实践中,有人认为“体育赛事属于一种社会现象,不构成版权保护的客体”[19],这种观点否定了对体育赛事进行版权保护的可能性。笔者经过分析认为,该观点存在认识偏颇,即体育赛事,尤其是一些特殊性体育赛事,在其筹备过程中,从体育赛事成功举办和树立的良好赛事、城市等形象角度而言,赛事筹划方会对体育赛事进行总体规划与设计,包括对项目设置、竞赛规则和体育赛事名称、标志、赛道和相关关联产品的设计。体育赛事凝结了体育赛事初始的组织方的思想和智慧,是知识创新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体育赛事创意[20]是付出了大量的智力劳动的,属于创作作品,只是其表现形式是体育比赛,而非具体的出版物,应该纳入相关法律保护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三维标志等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为了对CUBA的主办权进行商业权保护,原大篮协对CUBA商标注册时遭遇重重难题,最终CUBA未能在我国注册商标。
从而可见,CUBA的主办权除了具有我国体育赛事混合所有制经济特点外,同时,与大体协内部治理矛盾相关,CUBA无法进行商标注册,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足。
从理论层面而言,在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主办方能够承担体育赛事全部责任的,应保障其合法权益。体育赛事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但在群众性体育赛事发展过程中,在体育赛事市场培育阶段,适当配置给体育赛事主办方一定权益,以鼓励社会力量投资群众性体育赛事,以满足人民群众的体育消费需求,实有必要。社会团体所属类型不应成为取得体育赛事主办权的障碍。
结合CUBA案例和有关体育赛事主办权的论述,本研究认为,非法人组织也能成为体育赛事的主办方。笔者对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主办权主体进行了分类,见表1。体育赛事发展过程中,由于体育赛事主办权归属的争议,会引发相关利益主体的冲突。尤其是社会力量介入后,要明确单项体育协会、赛事投资方等的群众性体育赛事主办权的归属。
群众性体育赛事主办主体要在赛事筹备期就对体育赛事主办权进行明确分配;对已经延续举办的体育赛事,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利益主体应对赛事主办权进行明确,并按照股份制分配体育赛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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