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区块链的网络诉源治理逻辑、困惑与进路

2019-10-08 01:53张春和林北征
中国应用法学 2019年5期
关键词:信任区块司法

张春和 林北征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法院应运而生,在审判方式、适用程序、诉讼环节等方面,为纠纷解决带来全新的模式变革。虽然在物理世界中成文诉讼法律体系稳定,但在跨域连接与全时共在的互联网空间中,如虚拟财产交易、社交账号继承、网络互助平台等新问题,促使传统的法律概念和规定,需要随着互联网环境的高速发展而演变,〔1〕细致论述参见:Lawrence Lessig, The Law of the Horse: What Cyberlaw Might Teach, Harvard Law Review, Vol. 113, No. 2 (Dec., 1999), pp. 501—549.并非“马法论”者所认为的静止不前。〔2〕“马法”是一个在互联网发展初期用于形容网络法发展状况的一个术语。该术语最早在1996年的网络法会议上由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的弗兰克·H·伊斯特布鲁克(Easterbrook, Frank H)法官提出。其在芝加哥大学法律论坛上发表了《网络法与马法》一文,他反对把网络法作为法律研习与诉讼中的一个专门部分。文中提及:“……学习适用于专门领域的法律最好的方法是学习总则部分。有许多的案例关于马的销售;其他一些案例关于马踢人的侵权;还有案例关于一些关于养马许可以及赛马,也有关于给马配备兽医,或者是有关于马术表演的案例。把这些案例集合为一部“马法”是注定了会很肤浅且无法统一原则。”参见Frank H. Easterbrook, Cyberspace and the Law of the Hors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egal Forum 207, 1996, p.208.其行动自主与深入互动的网络特性,使得互联网活动可能无法像现实世界那样可重复博弈,从而导致欺诈等不诚信行为无法在下一次交易/交互活动中得到报复或补偿,这使得网络空间的矛盾纠纷趋向于“碎片化、系列化、海量化”,。为维护互联网司法权威、提供高效解纷服务提出了全新挑战,也为互联网法院创新诉源治理提供了新的契机。因此,如何从技术与司法融合发展的角度,利用网络空间数据共享与资源整合优势,通过智能操控与高效协作,让“司法信任”不被减损弱化,持续对信任产生及其维系提供保障,是通过技术要素增强现阶段诉源治理内生增长(Endogenous growth)的新方向。〔3〕内生增长理论(The Theory of Endogenous Growth)是产生于20 世纪80 年代中期的一个西方宏观经济理论宏观经济理论分支,其核心思想是认为经济能够不依赖外力推动实现持续增长,内生的技术进步是保证经济持续增长的决定因素。强调不完全竞争和收益递增。作为司法科技应用前沿的区块链技术,可以作为解决上述现状问题的一种个崭新的尝试。符合

一、网络诉源治理的现在进行时

诉源治理,是纠纷化解途径与体系完善发展的重要进路。与现有诉讼、仲裁、调解等传统纠纷系统不同的是,诉源治理关注纠纷产生源头,从社会矛盾肇始之处着手,实现“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在互联网这一全新场域推行诉源治理方法,既需要调整治理形式与方式,也需要以一个开放的形态拥抱变革。

(一)网络诉源治理的探索需求

互联网法院作为“互联网+司法”深度融合的产物,应互联网发展大势而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4〕新华社:《习近平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7/10/c_1121295680.htm, 2019年6月16日访问。加强互联网治理是完善社会治理的重要使命。互联网的普及极大地推动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发展变化。但是,互联网领域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互联网上的不公平、不诚信行为依然存在。因此,互联网法院应当为打造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消除数字鸿沟、促进网络平等、重构网络秩序,共同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互联网治理体系提供坚实的创新司法服务与保障。

“诉源”是指已经产生的,但还未发展到立案起诉的纠纷。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推动建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法院主导、政府支持、社会参与,调解、仲裁、公证、律师等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纠纷解决中心,优化整合各类纠纷解决资源等举措。上述通过多元主体、多类资源共同构建立体化纠纷解决体系的思路,旨在让纠纷在进入法院之前得到足够的消解。然而,如何将互联网空间的诉源治理新形势、新特点、新挑战纳入统一宏观的治理思路中去,构建起周延完善的网络社会治理体制,考验着具有互联网司法主导者与创新探索者地位的互联网法院。

现阶段,互联网法院主要通过建立与完善在线法律咨询、在线预判评估、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引导、网上诉讼等业务,尝试将纠纷逐层分解,分步解纷,形成全社会组建的“漏斗型解纷模型”,使诉讼纠纷通过在线漏斗不断被过滤和分流,进而降低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解纷成本。回顾现有诉源治理实践,若以纠纷兴起为“零刻度”,其治理逻辑在于“零刻度”之后采取行动,而并非从矛盾发生之前触达消解。因此,一个合理的疑问是,互联网法院推动网络诉源治理,是否可以迈出不一样的一步,借助互联网技术优势,在保证个人权利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努力让“漏斗”变得更宽更大更长,能动性减少进入“漏斗”的纠纷数量,从源头上避免纠纷发生?

(二)司法“据”变到司法“剧”变

国家和全社会发展对司法数据的共享交换需求日益提升,各类司法数据资源体系梳理、数据资源整合、司法数据平台建设和数据共享服务发展迅速。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法院信息化建设也如火如荼,司法数据化变革进程更加深远。从总体上看,互联网法院信息化依托数据在三个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一是服务人民群众方面,主要体现在司法公开、诉讼服务、法院宣传和监督建议上,着力打造阳光司法、便民司法。二是服务审判执行方面,建立了覆盖审判执行、申诉信访、审判管理、审判支持、司法协助互助等全流程诉讼信息化系统,提高审判执行质效。三是服务司法管理方面,在管理决策、行政事务、档案管理、人事管理、纪检监察、信息化管理方面细化司法管理运行。并且比传统法院信息化建设更快更全面地体现出移动化趋势,即:群众移动诉讼、法官移动办案、行政移动办公。可见,司法的“据”变,正基于司法“人、事、物”三个维度,逐步让司法发生正向“剧”变。

在司法“剧变”的同时,也伴随着巨大的挑战。由于网络空间行为和在线诉讼活动已基本摆脱地域限制,现行民诉法以地理性连接点为坐标、以两便原则为设计理念的地域管辖制度与互联网法院的审判实际产生不少的摩擦。加上网络交易的案涉标的不大,经营者对成交量和交易效率的重视程度远远高于解决个案争议。在长尾效应的作用下,互联网纠纷标的小、海量化的特点往往存在爆发诉讼潮的风险。尽管在线庭审等信息化手段大幅减少开庭耗时,但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互联网法院仍需要对个案投入大量成本。面对诉讼信息的传递、交互、储存、呈现、使用方式的变革,电子证据使用在互联网司法实践中的挑战被放大,集中体现在“五个难”:一是“存证难”。单方存证,数据容易被丢失或者篡改,储存成本高,且数据很难被追溯,以证明其权属及产生设备;二是“取证难”。证据原件与设备不可分离,且原件可以轻易被单方修改;三是“示证难”。一般当事人都会采取打印或扫描为PDF文件等方式展示和固定,但复制件极易被篡改,同时公正需求增加,浪费司法院资源的同时,增加了群众的诉累;四是“举证难”。由于诉讼活动的博弈性,往往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双方举证不一致的情况,法官很难断定真伪;五是“认证难”,由于电子数据的以电子证据为代表的诸多问题,与互联网法院“专精特新”的发展要求格格不入。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思考如何在互联网案件洪流中,坚持互联网思维先行,引入法律思维、社会思维等多元思维相结合,创新网络诉源治理模式。

(三)司法新发展中的区块链

互联网法院作为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回应时代需要的一种新型法院形式,开辟了司法体制改革与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研究的新领域。司法区块链通过信任机制打通数据算法与司法裁判的内在联系,改变诉讼活动对案件事实还原过程的成本,探索“零刻度之前”的司法治理。

1.创新治理规则凸显互联网法院定位。互联网法院作为“互联网+司法”深度融合的产物,应互联网发展大势而生。互联网法院的独特价值,在于它能形成独特的司法运行模式,快速适应网络空间治理需求。互联网技术之所以能够被司法领域所接受,重要原因在于其自身的有用性与实效性功能价值能够契合当代稀缺司法资源和社会对司法服务欲望膨胀之间矛盾加剧背景下民事司法实用主义的现实需求。互联网法院审判直接面临“网上案件”争议事实超越物理空间地域的特性,与传统民事诉讼以双方当事人在现实之间交互发生争议解决为基础所确立的诉讼制度与程序规则之间的冲突。互联网法院面临困境,并非互联网法院在审判中使用民事诉讼制度与规则本身出现问题,而是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与规则并不适应互联网法院的审判需求。〔5〕本观点整理自中国政法大学杨秀清教授在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上的发言。因此,互联网法院应当承担非互联网法院所无法承担的司法职能,着手通过先进技术构建自身司法话语体系,进而探索创新治理规则体系,“为传统之不敢为、不能为、不想为”,才能有效应对传统民事诉讼规则的挑战,满足互联网法院审判发展的需要,满足中央深改委决定设立互联网法院的要求。

2.信息技术前置提升纠纷化解能力。司法区块链并非互联网法院的“独角戏”。对内,传统诉讼中,法院被动地接受起诉人材料,经过两造博弈讼辩,根据法律规则尽可能还原案件事实的过程。如果可以实现案件事实尽可能被记录并不可篡改时,诉讼两造与法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就会得到较好程度的缓解。法院信息化涉及的数据均和证据相关,必须从技术上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区块链电子证据固化技术,以密码技术为基础,采用多中心化共识机制共同维护电子证据,做到数据的真实可信,永不灭失。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采用在诉讼前对信息进行实时原貌存储,并同时向其他链节点发送对应权限的信息;通过链式结构、分布式存储保证信息完整性与真实性。同时,案件事实查明过程作为审理中最为耗时的环节,可使用司法区块链自动调证功能瞬间完成。对外,作为一个大型数据池,司法区块链除了交易主体、互联网平台外,还可邀请互联网行政监管部门作为节点加入区块链,保证区块链数据可信可查,实现司法与行政治理资源的双重整合,提升指引与监管网络行为效率,降低互联网治理成本。互联网法院事前监督网络交易,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自动化监控网络交易,实现更加自动化、智能化的互联网治理。比如电商交易、互联网金融、个人档案、企业信用、食品药品追溯、网络互助、知识产权等领域,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可篡改。一旦发生纠纷,互联网法院可及时高效确定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当事人诉讼效率。区块链是实现互联网治理全程监督的基础设施。区块链记录了全网络、全过程、全交易的数据,并且所有数据被所有节点共同备份,网络空间的信息更加透明、行为更加可追溯,从而实现全网检查、全网监督和全网治理。通过智能合约,区块链能够自动化监控网络交易,实现更加自动化、智能化的互联网治理

3.数据联通提升互联网治理效能。“五五改革纲要”明确了法院破解人案矛盾的方向,即坚持“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理念。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集中精力解决更具规则意义的案件。如何发挥审判技术优势,既妥善处理好现有纠纷,又能探索建立“诉源治理”系统,有效减少社会纠纷矛盾,预防诉讼潮的形成,成为一道摆在互联网法院人面前的生动课题。沿着“技术赋能”的思路,互联网法院应当能推动建立一个以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为前提、以前沿科技为纽带、以数据互通共融为抓手、以司法场景多样化应用为切入点的司法大数据系统。区块链作为法院信息化的一部分,也应当让其发挥技术优势,成为提升司法效率、补强司法信任机制的一部分。司法区块链可以实现互联网治理全程监督,其记录了全网络、全过程、全交易的数据,所有数据被所有节点共同备份,使网络空间的信息更加透明、行为更加可追溯,从而实现全网检查留痕、全网监督和全网治理的目的。通过借助智能合约,区块链能够自动化监控网络交易,实现更加自动化、智能化的互联网治理。互联网法院除了可以在线上完成审判业务外,可以把司法区块链作为创新治理工具,积极参与互联网治理,把司法规则与空间准则通过技术的力量嵌入互联网空间中,推动从事后裁判到事前监督治理的模式变革,提升互联网治理效能。

二、司法区块链的网络诉源治理逻辑

数字世界的诞生,使物理世界的公民拥有了在数字世界的映射与副本,让数字孪生(Digital Twin)成为可能。这个映射与副本不仅日益成为公民个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还让公民责、权、利得以数字化呈现。〔6〕王晶:《“数字公民”与社会治理创新》,转载自《学习时报》,http://www.chinareform.net/index.php?m=c ontent&c=index&a=show&catid=40&id=33460, 2019年8月9日访问。随着智能终端的普及,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已成为我们无法剥离的生活新空间,民众的日常生活都能在网上找到投影点。由此产生的海量、立体数据,为个人、群体乃至社团的信用信息提取、收集、评价提供了基础,也为构建司法区块链和技术创新提供了条件。如何找到一个有效连接物理世界与数字世界的“把手”,来指引大家的互联网行为,是司法区块链的网络诉源治理逻辑的起点。既然人们的行为信息能得到比以往更加全面的记录,那么我们可从信息、信任与信用的三元角度,展开对上述治理逻辑的推演。

《左传》云:“君子之言,信而有征”。信息、信任、信用是三个层面的人与社会的关系,也存在着不同的运行规律和特点。“信息”(Information)是指通过指令、数据、符号等发出的对接受者来说在此之前没有获知的消息。“信任”(Trust)是指他人行动将带来的利大于弊的明确预期。〔7〕Diego Gambetta(Ed), Trust: Making and Breaking Cooperative Relations, Oxford Basil Blackwell,1998, pp.213—238.“信用”(Credit)则是对自然人或法人履行义务能力的社会评价。所谓“言必行,行必果”,信用作为互联网社会的基石,对网络社会交往与商业活动不可或缺。信用所强调的是互联网主体要对自己的涉网行为后果负责,从而指引自己的言行合乎既定规范。这一点,与司法的作用不谋而合。以人类互动关系的立场来看,信任一个人意味着相信对方在出现损人利己的机会时,并不会去实现它。〔8〕前引〔7〕,Gambetta 书,第213—238 页。“数字公民”与“数字孪生”,使得人在数字世界中的身份可识别、可认证,人的行为轨迹变得可追溯,对人的监管更加便利化,系统化,身处数字世界中的“数字公民”也必然会更加自律地规范自身的行为。〔9〕前引〔6〕,王晶文。基于此,司法区块链的网络诉源治理逻辑,是将现有互联网司法机制与区块链新兴技术融合创新,通过减缩信息不对称,量化行为信用,强化信用成本意识,增强互联网主体间信任,形成有效的网络行为指引与规则,达到诉源治理的效果。

(一)机会主义行为与信任机制选择

机会主义行为(Opportunistic Behavior),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不完全如实披露所有的信息及从事其他损人利己的行为。〔10〕刘俊祥:《权力人腐败的机会主义动因及其矫治》,载《廉政文化研究》2014年第4期。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引发机会主义行为的根本原因有三:人的逐利本性、信息不对称、人的有限理性。有限理性使人不可能对复杂和不确定的环境全知全能,不可能获得关于环境现在和将来变化的所有信息,因此,就可能出现利用信息不对称等,或利用某种有利谈判地位背信弃义,欺骗或要挟对方,谋取私利。〔11〕陈潭:《格雷欣法则与中国社会的去劣币化》,爱思想网,http://m.aisixiang.com/data/29197.html,2019年8月9日访问。

信任是一种市场化的经济计算,其价值取决于源自信任的收益和保持、维护信任的成本差。正是这种收益阻止了失信行为的发生。在此前提下,互联网主体行为信任机制可大致分为三种:一是了解型信任机制。在合作过程中,各方通过信息沟通交流,增进彼此理解,合理预测对方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方会因对方的良好表现不断增强信任感。这种信任依靠人与人、人与平台之间直接交流信息的沉淀,常见于各类电商平台。〔12〕如互联网平台通过建立虚拟社区、及时告知产品和服务的可获取性、保护安全与隐私、社会暗示(如明星代言、效仿竞争对手等)等方法,促使用户通过行为互动逐渐形成对彼此的信任感。二是规则型信任机制。社会规范、社会制度和社会性惩罚使人保持良好行为,使陌生人的行为具有可预期性。〔13〕前引〔7〕,Gambetta 书,第213—238 页。这种信任模式让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大于收益,对互联网主体互动全程都起作用,其对保护各类互联网主体权益、建立彼此信任起着重要作用。以典型的法律信任来说,明确的行为后果使其对试图背弃信任的人形成威慑,并可强迫违反者履行他们的责任。社会规则和法律的相互作用,为我们创造了一个动态稳定的互联网环境,使各种数字生活在最低风险下进行。三是技术型信任机制。通过技术手段,使各方在网络社会中产生互动时,可以及时、安全了解与自我证明信用情况,从而以理性的态度,谨慎考虑彼此信任的收益与成本。

通过比较三种信任机制的异同,我们发现,互联网主体之间的行为都会产生数据,而数据包含信息,并通过不同程度的富集形成对应的信任机制与信用评价。可以说,信任与信用依附在每时每刻产生的所有数据上。因此,解决信息的不对称,降低信息获取及溯源成本,是建立信任、完善信用的可靠实现方式。若要建立有效的信用机制,必须要同时解决信息的四个问题。一是信息收集问题。如何全方位采集信息数据,保证全面、及时反映互联网主体的真实情况,是指引各类主体网络行为的前提条件。二是信息管理问题。需要全方位的大数据分析和管理体系。面对海量的数据,如何建立有效的逻辑映射关系,建立可靠的信用模型,对技术选型要求高。三是信息安全问题。数据共享实际上和个人、企业隐私保护之间存在剧烈冲突。只有保证信息使用安全与私密,才能让主体更积极地共享数据。四是信息收集可行性问题。现有的社会信用管理、认证需要通过一系列授权机制实现,授权机制的搭建、系统联网与维护成本高企。与此同时,各类主体信息的富集,若无法建立长效机制,必然会引发较多的监管漏洞、技术风险与道德风险。〔14〕武源文等:《区块链世界》,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271页。

基于上述四个问题,我们将目光移向了区块链。以区块链为代表的互联网数据库技术,通过分布式计算应用,对互联网行为信息进行记录与更新,并通过一个分布式系统构造了技术型信任机制。区块链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互联网行业的市场业态,更重塑了人与人的交互方式,引发网络空间中信任机制的嬗变。司法区块链使得各类互联网主体通过自助或自动的方式可信、加密、可溯记录自身行为,并在纠纷真正发生时成为佐证相关行为法律后果的依据。通过区块链技术天然的“去中心化”,结合司法机关权威的“中心化”,使司法区块链既能满足分布式的、零经验基础的信任,又能引领规则前置、诉调分流、繁简分道,提升司法效能。从源头上培树各类互联网主体的合法意识,主动考量相关法律后果,指引当事人依法行为,抑制纠纷发生与加速纠纷化解。

(二)司法区块链驱动信任机制重构

社会信任反映的是对陌生人或社会上大多数人的信任,〔15〕李彬:《走出社会转型时期人际信任的困境》,载《齐鲁学刊》2006年第2期。是社会资本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16〕Jan Delhey&Kenneth Newton, Who Trusts?:The Origins of Social Trust in Seven Societies, European Societies, 2003, 5(2):93-137.关乎社会和谐稳定与集体凝聚力,有助于化解集体行动困境,减少经济与社会交易的成本,是善治的润滑剂。〔17〕Coleman J.S, The Foundations of Social Theory, Journal of Abnormal Psychology & Social Psychology, 1990, p.16.在“乱序中寻找有序”,重塑信息对称的价值系统与行为指引,依托于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进步引领了智慧司法的创新,而作为底层技术架构的区块链,成为构建未来网络空间的核心关键技术。所谓区块链技术,其本质就是一种互联网数据库技术,通过分布式核算模式的应用,对互联网行为信息进行记录与更新。作为一个分布式系统,区块链顺应了互联网互联互通、开放分享的发展潮流。区块链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互联网行业的市场业态,更重塑了人与人的交互方式,引发网络空间中信任机制的嬗变。区块链建立了一种“技术背书”的信任机制,通过数学方法解决信任问题,以算法程序表达规则,只要信任共同的算法程序就可以建立互信。其价值在于,可以在信任未知或信任薄弱的环境中形成可信任的纽带,可以创造信用,可以节约信用形成所需的时间和成本。〔18〕李礼辉:《五大举措构建数字社会信任机制》,新浪财经,https://finance.sina.com.cn/hy/hyjz/2018-12-15/doc-ihmutuec9368548.shtml, 2019年8月9日访问。

1.区块链引领技术性信任。区块链通过数学算法解决分布式系统中各节点之间的信任问题,实现了从信息传递到价值传递的转变。区块链技术具有分布式、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加密安全性等特征。区块链系统内的数据存储、交易验证、信息传输过程都是对等离散的,构建了一个可鉴真的数据体系,提高了企业和个体信任行为的可视化与可预测性。区块链技术使得每个个人主体都有可能成为这个产业链中的一分子,更多的人有了话语权,产生了信任关系和信任方式的变化。

2.区块链驱动信息结构变革。区块链用数学方法建立信任关系,在无法保证人们互相信任的前提下,依旧能靠区块链保证结果的可信任和信息安全,同时保证系统运行的高效率与低成本,推动互联网行为的价值交换活动。区块链技术驱动着共享经济时代下数据、信息结构的变革。当前互联网环境中信息杂乱,互联网主体往往因为自身知识的缺乏、互联网行为平台的误导等原因难以有效辨别信息的真伪。区块链技术在促进信息生产与传播的同时,提高了信息安全性和共享信息真实。一方面,大数据与区块链的结合,使得互联网空间中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以作为区块链中的一个节点参与并创造信任机制,各个节点上的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且必须公示,这增加了信息透明度,确保共享信息的真实有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信息共享的自由灵活度,促进了信息中心化所带来的数据孤岛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全网信息公开和共同使用的分布式账本使得互联网主体也能有机会看到区块内及区块之间首尾相连的信息数据链,进一步明晰了信息和数据的所有权归属。与此同时,区块链中隐私信息与数据的匿名性和私人密钥的结合,更有效保障了私有信息的安全性。

3.区块链重塑信任机制。区块链使互联网陌生人社会下的信任关系从“弱关系”向“强连接”转变。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长期依赖于熟人社会的关系型信任,而高昂的时间成本也容易造成交易双方信任关系的不稳定。更有学者预言,唯有算法信任,才是信任机制的终结模式。〔19〕郭彬等:《区块链技术与信任世界的构建》,载《企业管理》2016年第11期。而以云计算和大数据为基础的区块链技术的诞生与发展,将密码技术、分布式技术、共识机制等进行有机结合,利用互联网上的行为数据建立集体核查的完整数据库,并依据点对点、分散化的结构和存储模式,即使是匿名行为,也能实现对于行为过程的追溯,从而保障行为的不可抵赖,并以这种新的互联网信任生成方式,建立算法式信任,较好地解决交易各参与方的共识与互信问题,构建安全可靠的互联网环境。

三、司法区块链的诉源治理实践困惑

作为网络溯源治理的新方式,区块链使用密码学保证传输和访问安全,实现数据一致,难以篡改,以及数据可溯源等目的。但司法区块链在建立的过程中,由于对数据的实时动态收集调取与分析、系统架构的安全稳定等方面具有更高的要求,并不像传统法院信息化建设那样“即刻移植,直接使用”的技术应用,更需要针对具体实践中突出的使用场景和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才能让司法区块链真正解决现实问题,服务网络诉源治理。

(一)基于技术的司法区块链

解构区块链技术,其中哈希值校验是其密码学的基础,理论上可以通过逻辑运算,使电子数据获得一个唯一的不可篡改的“身份证”,保证其完整性。同时,它也是可信时间戳和区块链技术的基础环节。可信时间戳是由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电子凭证,用以证明电子文件在某一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区块链存证则指通过特殊的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计算制造出更多的节点记录数值,增强数据的完整性与不可篡改性。目前在司法领域,区块链技术主要用于电子证据存证,且多为商业机构运营,可谓“百花齐放”。但由于彼此技术标准和存证规则不统一,暂时无法给司法审判提供足够的可信数据支撑。各类存证技术是否能够得到司法认可,关键在于解决真实性证明问题,所以对该问题的理解也应当回到“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落脚点上。不管是时间戳还是区块链,其本质上是一种固证存证技术,是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环节中必要但决非充分条件。

尽管作为存储媒介的区块链本身信息不易被篡改,且存储稳定,但很多时候,电子数据在使用这些固证存证技术保存前,若因为网络或设备环境等受到篡改,其在数据生成那一刻时即不具备真实性,经取证存证平台认证后也不能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如何在司法区块链中采用合理的设计理念、引入合规的区块链技术,使用恰当的信息共识机制,将数据和司法权威机构相融合,如何建立电子证据生成、传输、提取、保存等全流程、全环节、全时序规范机制,形成一个全生命周期、高司法效力的电子数据提取基础设施,都是互联网法院需要应对的挑战。

(二)基于证据的司法区块链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很多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异地起诉的当事人,会在调取、保存证据上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使得纠纷无法在短期内解决。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尽管区块链可以保障诉讼时间成本的降低,但从裁判者的角度,现行司法实践恰恰印证了莱斯格的主张,“尽管在控制力强的空间中,代码也不应该被随意使用。”〔20〕[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修订版)》,李旭、沈伟伟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00页。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3795份有关区块链存证文书,〔21〕裁判文书中直接出现“区块链”一词的较少,此处先收集宣称使用区块链技术的存证平台名录,再逐一将平台名称作为关键词检索,剔除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无关文书,得到上述文书样本。发现存证主体、信任度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98.76%的案件需经公证才可被采信,82.94%的案件当事人因无法证明上链数据是原件而被裁定为假证据。

具体到个案层面,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杭州华泰一媒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华泰一媒公司委托“保全网”的公司采用了“锚定区块链”的方式进行电子证据保全,该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得到法院认可。法院认为:第三方电子存证公司具有中立性、网页取证技术手段可信、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全完整的优点。判决书还提到,“法院对于区块链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证据,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提高认定标准,也不能因为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而应根据电子证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细究这一司法认定过程,可以发现杭州互联网法院仅将区块链证据作为证据链中的一个普通证据,〔22〕就该证据而言,技术公证与存证平台资质发挥了主要证明作用。但仍未真正体现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存储、去信任等特点,展示了区块链技术的初步应用。

在区块链技术证据化应用实践的推动下,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肯定了区块链的证据定位,关于区块链技术的个案判断经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上升为司法审判的共识性标准。〔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在随后的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24〕2018年9月25日,北京东城区法院案例中,维权人主张通过IP360系统固定的对APP内容进行录制的电子证据证明自己拥有著作权,得到法院认可。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电子数据在生成、存储方法以及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等方面均较为可靠,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5〕2019年2月28日,成都中院案例中,维权人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能力,举示的涉案《电子数据保全证书》及其所附电子数据文件,缺乏技术说明及印证证据,无法证明侵权行为真实存在,法院不予认可。法院认为:涉案《电子数据保全证书》所载保全时间,在缺乏技术说明和印证证据的情况,不足以自证该时间就是保全行为发生的真实时间。北京全景视觉公司举示的《公证书》《公证业务合作声明书》《在线仲裁业务合作声明书》《鉴定业务合作声明书》均不足以证明涉案《电子数据保全证书》取证过程的清洁、规范、客观、真实。作出的相关判决中,虽然司法实务界目前还无法检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合理性、科学性,但必须认真反思区块链证据合法化的系统性影响。〔26〕张玉洁:《区块链技术的司法适用、体系难题与证据法革新》,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

(三)基于信任的司法区块链

科尔曼(James S.Coleman)在其理性选择理论中重点阐释了中介人在信任关系建立中的重要作用,中介人可以被看成达成信任的媒介,在陌生化社会中人们的信任必须有中介人的参与。〔27〕董海宁:《“陌生化”社会中信任机制的“理想型”与现状》,载《社会》2003年第8期。区块链技术所带来的互联网主体信任机制的价值重构,是新旧技术之间的根本性差别。区块链的发展,使得由代码、协议、规则建立起来的信任机制,摆脱了传统人格或中心化机构的信任关系,实现了互联网环境下价值的传输与转换。如何依赖区块链技术设计可信的机制,是互联网主体信任机制法律构建最具新意的制度设计。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互联网法院如何实现诉源治理信息配置,实现互联网主体信息主导权再分配,更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现有互联网法院在规定管辖案由和相关运行指导的基础下,〔28〕为了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2019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次日起施行。该《规定》实现了“电子送达”“电子数据在线接入”等多个创新,其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固证存证手段进行法律确认尚属首次。区块链运用数据面临着数据处理分析和来源无法统筹的现实挑战。

1.司法区块链对数据多维收集不足。司法区块链的创新在于,以司法资源为基础、联合多维度数据源重新构建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必要性。然而,实践中,中心化的数据产生和垄断了管理,让很多数据无法发挥价值。以我国通用社会征信系统为例,数据基本被分布在央行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信用记录及评估系统、持有征信牌照的企业整合市场化信用资源研发的征信系统。由于各信用体系之间的数据孤立化、碎片化,数据缺少统一标准与共享机制,导致数据查询、分析处理效率低、成本高,信用记录与评估模型不透明,造成不同系统的评估有所偏差,且信用数据时效性不足,如不能探索出数据交换的激励机制,在短期内并不能产生实质性应用突破。

2.司法区块链对数据多维分析薄弱。从数据有效使用比例看,以广州互联网法院“网通法链”为例,现有的平台数据并没有达到理想状态,存证可调数据总量达到14048059条,但有效调证仅有454条,仅为十万分之3.2(详见表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件管辖规定,该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11类一审案件。〔29〕上述11类一审案件分别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虽然该院可供管辖的案由较少,但从链上数据看,电子合同、电商订单、版权信息三类数据均有管辖权限覆盖,管辖案由偏少并非主要原因。但若从地域管辖来看,广州互联网法院只能管辖本市辖区案件,存在无法有效跨省市覆盖存证人群的可能,或虽然存在部分数据虽与真实纠纷相关,但可能已被当事人明确协议约定管辖到其他法院审理。当然,还存在一种可能性,就是存证数据可还原当事人的网络行为过程,增强了链上数据对当事人行为的指引作用,有效抑制纠纷行为的发生。面对多重可能,现有司法区块链并不能有效排除或者增强某一可能性,限制了数据的有效运用,加剧了“数据沉睡”。

表1:广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相关情况(截至2019年8月30日)

3.司法区块链安全防护处于起步阶段。司法区块链基于联盟链技术构建,尽管主要节点由司法机关、行政部门控制,但从商用区块链遭受的安全同题来看,司法区块链的安全性保障应予加强,特别是对认证机制、形式化验证、技术架构、数据保护和基础设施的全局发展提出了新的考验。从2017年开始,区块链安全事件数量猛增,2018年呈现出爆发态势,从15件攀升至128件。从2011年至2018年,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逐年增多,造成损失金额超过30亿美元。超过90%的重大安全事件集中在智能合约和业务应用,且造成了超过98%的损失。〔30〕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区块链安全白皮书(1.0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1901/P020190111354077 196849.pdf, 2019年8月9日访问。由于商用司法存证行业对于数据清洁性、标准性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与安全性检测,且编写者能力参差不齐,导致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诸多漏洞。因此,如何防范司法区块链的重大安全事件,是保证司法权威、审判安全的重要议题。

四、司法区块链的网络诉源治理进路

区块链技术的优势在于“分布式信任”。区块链采用纯数学的方法建立分布式节点间的信任关系,产生、验证、记录、同步信息均通过分布式网络完成,形成了一种公开透明、可验证、可追溯、不可篡改的技术体系。在这个基础上构建的区块链网络,是一个以司法机关作为中心化硬件和管理机构的对等网络(Peer-to-peernetworking),〔31〕对等网络,即对等计算机网络,是一种在对等者(Peer)之间分配任务和工作负载的分布式应用架构,是对等计算模型在应用层形成的一种组网或网络形式。网络的参与者共享他们所拥有的一部分硬件资源(处理能力、存储能力、网络连接能力、打印机等),这些共享资源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和内容,能被其它对等节点(Peer)直接访问而无需经过中间实体。在此网络中的参与者既是资源、服务和内容的提供者(Server),又是资源、服务和内容的获取者(Client)。详见罗杰文:《Peer-To-Peer 综述》,智能科学,http://www.intsci.ac.cn/users/luojw/P2P/ch01.html, 2019年8月9日访问。区块链系统中每个节点的地位对等。在这种数据架构中,每个节点的数据为所有参与者共同拥有、共同管理、共同监督。

司法区块链可以释放巨大的技术优势,创造出更加真实、高效、安全的网络空间。借助区块链的电子存证、身份认证、数字资产交易、质量溯源、隐私保护、智能合约等功能,建立更加公平、透明、安全、高效的数据互助机制,将区块链技术特性与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更好地结合起来,让信息不可篡改、信用账本有效运行、数据传输可靠保密,避免数据孤岛现象所带来的数据误差、信息冗余问题,使数据能以一种被大家认知认同的方式,呈现在大家面前,让它们尝试服务网络司法治理,并让治理更加“智慧”。如当事人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在既往发生的诉讼案件中汲取经验并预判裁判结果,理性平和对待当下的利益冲突。总之,大数据对司法系统高度结构化的改造,将大幅度降低当事人进入司法通道的成本,增加当事人纠纷解决的选择途径。

(一)强化区块链基础建设

立足司法区块链技术,精准构建互联网数据存储基地,充分学习吸收目前主流存证平台底层区块链架构,重点保障电子证据的跨平台验证功能,坚持开放包容的技术架构,鼓励各方自由开发司法场景多样化应用,真正实现链上生态培育,解决司法数据服务需求(如图1所示)。

图1 广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总体系统框架

强化区块链基础建设,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聚合多链合力。联合“法院+检察院+仲裁+公证”多主体数据调用方,集聚“电信运营商+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跨领域数据提供方,实现覆盖面广、跨界通用的区块链应用,形成多方可查、中立可信的数据存储空间。创新提出多链聚合思路,鼓励各接入方持续开发自有数据链条,不断拓宽信用共识基础,确保系统可持续运行,证据不会存放于别国区块链(如锚定比特币公链等),保障我国司法主权。二是强化安全保障。依托智慧司法政务云,筑牢安全防护体系,为系统提供去中心化、去商业化技术支撑。明确“只存数据摘要值、不存原始数据”原则,保护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系统进行权威测评及定期检查,确保系统建设、验收、运维等全生命周期健康质量,有效提升数据的可信度。三是严格技术标准。结合电信运营商、大型互联网企业等单位建设经验,吸取现阶段存证平台建设经验,制定了一揽子技术、业务规范,认真贴合各类司法场景来建设司法区块链。制定出台“司法区块链基础平台技术要求”“区块链基础平台安全服务要求”等方面规范性文件,将抽象技术标准固定为可视化配套规则。严格技术要求、数据管理、安全标准、存证格式,统一存证接口,打破数据壁垒,使司法区块链形成组链全合力、达成信用共识,充分发挥优势,实现基于多方监督的共同治理。

(二)建立可信电子证据平台

立足可信电子证据平台,精准构建互联网审判证据规则,要着重解决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破解电子数据取证、认证难题。利用区块链不可篡改、不可回溯特性,开发跨越纯技术领域的电子数据真实性认证方式,以技术印证补强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有效促进区块链技术与司法场景的融合。二是优化诉讼流程管理。认真梳理普通诉讼流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专门审判人员和技术人员探索解决方案,研究出台“电子数据存储和使用规范”,确保标准统一,避免因机械依赖区块链技术而减低证据认定标准。面向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提供标准服务接口,实现智能批量立案、批量提交电子数据,提升涉互联网案件的审判质效。三是提升当事人诉讼体验。创新“一键调证”新方式,推动实现电子数据的规范存储、安全调取、便捷认证,切实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践行“让群众一次不用跑”的诉讼服务理念,当事人仅需提交存证编码,即可完成数据调取及电子摘要值的智能比对验证,让“足不出户的诉讼”更简单、更可靠,让所有当事人都成为改革受益者。

图2 广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调证场景细节展示

以广州互联网法院“网通法链”智慧信用生态系统为例(如图2所示),该司法区块链独立设计了三个具体业务场景,实现事先存证、自动调证,案件全流程都可查阅证据、验证信息,全面保障诉讼服务质量。以起诉环节为例,当事人遇到涉网纠纷,在互联网法院线上诉讼平台起诉或应诉,系统自动关联电商平台订单提取证据。为保证使用场景的高效、可靠运行,该链建立平台安全许可授权机制、接入与管理标准,全力保证电子数据的安全性和真实性,降低当事人举证难度和成本,实现一个案件所有已存证据的智能关联,批量调取证据链;再如对未接入的持有机构或组织,平台可通过在线向持有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发送《协助调查函》,确保调证效率。为达到有效衔接平台的司法服务效果,组织审判力量创新互联网审判证据规则,专门出台“电子数据存储和使用规范”,对平台数据提出了具体的认证标准与规范。如摘要值经平台比对一致的,推定平台接入方数据在保存过程中未被篡改;证据持有机构或组织应《协助调查函》要求,在诉讼平台显示完整的证据内容及存证信息,在真实性推定方面具有优先级。

(三)打造司法信用共治平台

立足司法信用共治平台,精准构建互联网信用生态坐标,着重夯实以下三方面建设:一是创新互联网信用评价机制。聚合合作机构信息,以区块链为载体共享个人和企业信贷、雇佣等涉及司法信用数据。建成多源分析、多维评估、多重预警的智能信用信息评价机制,鼓励各方按需对数据建模分析,有条件开放信用评估模型结果、开创信用评估服务。二是服务审判执行诉源治理。实现信用评估追踪、风险智能把控,有效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机制不透明引发的侵权、违法行为,从小、从早化解纠纷,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立体挖掘个人信用数据,为在线执行提供便捷有效信息支持,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机制,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三是探索建立高内聚、低耦合信用生态系统。以积分机制激励社会共享潜能,提高共识效率,夯实可信基石,构建“自主可信、信以尽用、用及万象”的全新区块链生态格局。加强区块链赋能“司法+信用”模式宣传力度,推动建立互联网空间个人诚信坐标,从源头上塑造诚信秩序,实现“可信互联网”生态协同增值。

以广州互联网法院现有潜在的大量互联网小额贷款纠纷为例,根据多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联合评估,将裁判文书中的案件类型、裁判结果、涉案金额等,纳入主流风险评估模型,计算具体放贷数额,通过对比逾期个案的实际偿还比例,预测可有效减少16%的潜在纠纷。寻求与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创新试验,将平台应用到互联网金融借贷审核中,通过立体挖掘个人信用数据,实现信用评估追踪、风险智能把控。与此同时,为“广州互联网法院网上执行局”的建立探索“生态化”执行方案,为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提供便捷有效的数据支撑,网络纠纷储存在不同主体中,各类数据实现“数据互通共融”,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

五、司法区块链的网络诉源治理展望

司法区块链的发展将会循序渐进,刚开始将做为单纯的技术融入司法大数据的采集和共享,并慢慢作为数据源介入大数据分析平台,逐渐将数据作为一种资产在区块链网络中进行交换,作为万物互联的基础设施支持大数据全生命周期。未来,智能合约将与大数据一起,促进社会共治。诚如劳伦斯·莱斯格所言:“只要是代码能够控制的领域,代码就会优先适用。有趣的是,这一点在控制力弱的空间中得到了更好的体现”。〔32〕前引〔20〕,劳伦斯·莱斯格书,第300页。互联网空间的诉源治理实践的发展趋势,可以概括为:从中介证明转变为算法证明,从社会信任升级为自然信任,从中心依赖扩展到边缘群证。要实现上述发展需求,互联网法院就必须根据区块链的自身特点与优势,在构建一个高内聚、低耦合的“信用生态系统”的基础上,突出前瞻性、实用性,进一步形成由不同信息链、关系链和利益链闭合的生态圈组织架构。

(一)功能性分链机制

为强化区块链安全监管,加快制定区块链安全分级制度等,为生态应用的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环境。通过功能性分链机制,将司法区块链分为三条平行链条:第一级为司法内部共享链;第二级为企业社会合作链;第三级为公共服务供应链。在分链的基础上,针对区块链技术性能瓶颈与系统安全性的平衡、隐私保护及数据检索安全等方面,加快区块链应用安全标准和规范的制定,有助于支撑各类应用的区块链技术平台的开发运行、维护和管理,规范和引导区块链相关技术和相关软件的开发。

1.司法内部共享链。该链通过区块链和信息化手段,司法案件的审理可以做到全程留痕,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案件承办人的情况、案件办理进度和结果,形成事中监督;除法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人民群众可以查看已经结案的所有裁判文书和相关统计数据,做到事后监督。在区块链面前,司法过程公开透明,实现同案同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正司法的期待。同时,该链可实现互联网法院及传统法院信息化系统的科学对接。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传统法院在日常案件审理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电子卷宗和档案的存证,保证数据真实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提交的电子证据进行校验。区块链平台可帮助解决传统电子数据遇到的信息资源不共享、不开放、效率低下等问题,实现各法院之间的可信数据共享交换。该链能证明相关司法机构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不可篡改性。对于司法鉴定中心开具的司法鉴定报告和公证处开具的公证书,可通过司法区块链进行在线验证,解决传统方式核验真实性的问题。构建标准化司法信用评价机制,明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是否自觉遵守诉讼规则、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等行为的表现情况”的司法信用概念,选定依据、标准、程序、变更、撤销、发布、应用等7个方面规范机制,夯实规范化、标准化司法信用评价体系规则基础。探索信用分类管理模式,选取从立案到执行诉讼全过程中36种行为节点作为司法信用等级的评定要素,创设绿、蓝、黄、红、黑“五色信用”评价体系,对应优秀、良好、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5个司法信用等级,形成企业或个人司法信用报告,以“一案一制”原则绘制互联网空间个人诚信坐标。

2.多元社会合作链。该链旨在建立统一规则、多方验证、直通司法的电子证据平台,实现数据可信化。确立各参与主体基于互联网业务产生的电子化数据采集标准、存储标准、提取标准,推动数据即时上传存证。鼓励相关企业与广州互联网法院网通法链等司法平台实现对接。进一步推动多方数据的共享交换,建立广泛参与的企业诚信自治平台。基于多方共治的治理模式,以及权威机构背书的诚信数据上链,将各类行业参与机构所获得的数据在安全可信的前提下,实现交换和共享,从而破除原有的数据资源孤岛难题。该链基于各方共识,可及时发布基于诚信记录规则的智能合约系统,实现对全链诚信数据的有效获取与可信性认定,从而帮助平台自动、智能化维护企业诚信记录,保持其权威性与真实性。

3.公共服务聚合链。该链可实现大众海量的电子数据及时固化。通过第三方取证工具获取的音、视频数据,第一时间实现上链存证,解决个人电子数据存在易篡改与证据力不足的问题。通过司法云服务平台提供针对个人的司法服务,提供针对存证内容的电子公证书、电子司法鉴定、电子律师函等各项司法服务。提升数据服务水平,以该链数据为基础,建设多源分析、多维评估、多重预警的智能信用信息评价机制,适时向社会发布互联网司法信用指数,精准服务互联网经济新业态健康发展,为社会治理提供法治经济对策。

(二)数据交换积分机制

区块链的生命在于数据记录与交换。如果无法采取有效的机制“盘活”链上已有数据,或仅仅依靠司法办案需求推动区块链发展,司法区块链的生命力将会越来越弱。要激活链上沉睡的数据,目前主流技术实践是推行链上积分(Token)。〔33〕Token一词多被翻译为“通证”,意思是“可流通的加密数字权益证明”,商业色彩较为浓厚。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作为倡议者,不参与可能包含经济利益的活动,本文译为词意较为中性的“积分”。尽管对于积分的管理和对有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参与的区块链来说具有操作上的挑战性,但司法区块链的发展可承接“分链”思路,克服链上积分技术的推广问题,〔34〕区块链积分系统技术实现方式和技术架构有很多种,但原理都比较类似。司法区块链积分系统对积分通兑业务场景做底层的技术支撑,通过区块链积分系统向积分应用提供接口服务。针对机构而言,提供节点接入方注册、积分发行等接口服务。以积分发行为例,积分发行人首先通过积分系统注册一个机构账户,由区块链底层生成一对账户公钥和私钥;数据共享人拿到自己的资产发行账户以后,就可以发行自己的积分,并将积分注入到区块链底层。发行成功后,发行商可以看到自己账户下的积分数量。通过用户间的积分流通,可以自然达到机构间的积分兑换,交换记录和资产余额都会真实的记录在区块链账本中,并进行实时清算。可以循环激活在线其他节点数据交换,也可以吸引新节点加入,实现用户共享,促进积分的消费流通。针对当事人而言,确保了良好的用户体验。用户可以通过积分交换或赠送,最大限度方便用户间积分流通和用户本身拥有的不同积分的归类和消费。通过地方积分钱包的方式,可以很方便的实现统一支付,形成闭环,真正体现积分的价值。保证了积分数字资产的安全。保证司法机关内部数据共享链“去币存链”,完全隔绝发币可能,确保司法公正;同时鼓励企业级社会数据合作链、便民自助数据服务链参与主体通过成熟的工具,建立相应的数据交换积分机制。如实现“一键发积分”功能,用户可通过填写表单一键发行积分,无需编写代码,无需担心代码的错误产生影响。同时积分名字具有全网唯一性,避免了重复和混淆。借助区块链数据库高稳定性,积分发行和积分收支透明可追溯,结合智能合约,一旦触发条件即执行智能合约,实现自动化积分交易,提升积分交换效率。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在多条链上实现数据积分交换,激励各方主体共享司法、信贷、雇佣数据,并基于大数据技术,按需对数据建模分析,有条件开放信用评估结果或提供相应服务,让数据为诉源治理赋能,将纠纷消解的端口前移,从源头上防控纠纷。区块链积分作为促进数据流动交互方式,通过分布式共享账本结构,私钥签名交易和共识算法构建出比传统分布式更安全的底层系统,有利于人民法院指导积分系统。

(三)构筑“司法链机”系统

积分与智能合约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是运行在区块链中,对积分进行复杂操作的计算机代码。借助智能合约,简单的保险理赔、小额侵权等纠纷都可自动遵循既定规则化解。当司法区块链服务审判执行工作时,智能合约的有效运行,需要依靠当事人提供的非线上案件信息,例如,甲向乙平台购买货物并引发网络购物纠纷。尽管乙平台事先将出库、发货及实时物流信息上链,但是对于甲是否实际收到货物,或货物存在质量瑕疵问题等都必须依靠甲来举证,区块链在这种情形下无法对案件的关键信息做出反馈。因此,必须要有将区块链以外的数据及时写入区块链供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之用的机制。区块链外信息写入区块链内的机制,一般被称为预言机或链机(oracle mechanism)。链机的功能就是将外界信息写入区块链,完成区块链与现实世界的数据互通。它允许确定的智能合约对不确定的外部世界作出反应,是智能合约与外部进行数据交互的唯一途径,也是区块链与现实世界进行数据交互的接口。〔35〕徐忠、邹传伟:《区块链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中国小额信贷联盟,http://www.chinamfi.net/upload/link/1811/f084866.pdf,2019年8月9日访问。

如果区块链外信息在源头和写入环节不能保证真实准确,写入区块链内只意味着信息不可篡改,没有提升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但区块链有助于解决数据登记追溯问题,登记在区块链内的数据有可追溯的主体身份签名并可用于事后审计,而且上链数据的不可篡改性也有助于控制操作风险。〔36〕前引〔35〕,徐忠、邹传伟文。为了满足司法区块链的未来发展需要,广州互联网法院创新开发了E法亭诉讼服务便民设施。E法亭可帮助当事人实现自助存证、自助立案、自助开庭、自助打印文书等多项诉讼服务。〔37〕2019年5月,E法亭亮相第二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并将一场网络著作权纠纷庭审直接“搬”到了现场。此次“隔空”庭审所需证据,均通过“网通法链”一键调取,只要27分钟就完成跨时空举证、质证、辩论等全部庭审活动,仅为以往庭审(以60分钟计)45%的耗时。详见澎湃新闻:《“E法亭”首秀!法院“黑科技”亮相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澎湃新闻,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417527, 2019年8月9日访问。以现有E法亭为基础,建立“司法链机”系统,提升诉讼服务便民性的同时,保证自助存证环境清洁,尽可能缩短证据产生与上链的时间间隙,减少案件数据污染问题,将更多种类的案涉数据写入区块链,真正实现区块链与现实世界的数据互通,进一步解决可信存证的延时问题,增强数据的证明力。

结 语

信任成本的技术分配,为互联网司法机制与区块链创新诉源治理体系提供了理论抓手。现阶段的区块链技术正以纠纷解决为切入点,将诉讼证据问题向诉讼服务的方向转变,在提升当事人在线诉讼服务体验,的同时,也提供了一个互联网司法与新兴技术融合发展的难得的契机,使互联网司法与互联网新兴技术一同发展,不仅从而促进了审判方式与机制的变革,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数据补充和经验探索,更对人民法院践行网络强国战略、探索铸就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准化、智能化意义非凡。积土成山,积水成渊。区块链普及需要时间,只有让技术更好、更紧密地与社会生活场景结合,才能让社会公众加深了解,发现更多有益的问题与实在的需求,为互联网司法创新诉讼服务、创制诉讼原则、凝炼新型规则、统一裁判尺度提供丰沃的实践土壤。可以预见,在诉源治理体系的构建进程中,如数字孪生、司法自我量化、网络司法协商、非对称性个人隐私保护、司法区块链多链聚合、链上信息交流机制等问题,都将激发新的更具想象力的讨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历史潮流澎湃而至,互联网法院将为司法区块链多元应用斩获更多优秀实践样本,并通过广泛融合具有专业领先能力和社会服务意识的生态伙伴,在更高站位、更大格局、更宽视野上共同谋划推动诉源治理体系的整体发展,形成“有网即有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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