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建林
领导干部“部门化”倾向的表现多种多样,其实质是坚持部门利益至上的部门本位主义
领导干部“部门化”倾向,不只反映在当前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协调工作中,在行政立法、执法、司法审判、干部选拔任用和经济等各个领域都有存在。
法律法规起草和规章制定的“部门化”倾向。在中国现行的立法和行政管理体制下,大量的法律草案由相关的行政部门起草,如税务法规由税务部门起草,工商法规由工商部门起草。这虽然有利于吸收实践经验,使立法更切合部门管理实际,弥补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相关经验和知识的不足,但也为行政部门提供了渗透部门利益的机会,尤其是在领导干部部门本位意识的支配下,有些行政部门通过立法借机强化自身的职能、扩大职权,如增设部门审批权,并规定相关机构设置、编制和经费保障。在增设审批权或发证许可权时,甚至还设定审批或许可所必须的培训、检测、年检、年审等法定手续,而这些手续的办理是需要向行政部门缴纳手续费的。同时,一些行政部门利用起草法律法规的机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罚款幅度。这样的行政立法使行政部门获得了大量的管理收益,并使部门私利合法化。
执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领导干部的部门保护主义在执法活动中表现得更为突出。有的领导干部支持和放纵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通过非法手段保护本部门及其当事人的非法利益,一旦本部门干部和工作人员出现了违法犯罪行为,首先维护的不是国家的法律和公共利益,而是本部门的利益和声誉,出面干预办案,尽量减轻处罚,或通过内部党纪处理取代法律责任。有的执法机关领导受本地区和本部门利益的驱使,为了获得更多的诉讼费和财政返还,争夺办案权,越权办案,如在赌博、诈骗、走私等案件中因为有利可图而争夺办案权。有的公安机关领导把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纠纷案、债务纠纷案作为诈骗案受理,或者为了讨债追款而到外地避开当地公安机关,非法对经济纠纷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有的领导干部使公安机关成为维护本地区和本部门利益的工具,如对本地娱乐场所和酒店的违法经营活动置之不理甚至有意放縱,使涉黄现象频频出现。
干部选拔任用的部门“近水楼台”。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一些上级党委主要职能部门掌握着较大的主导权,党委的主要职能部门如组织部、统战部、宣传部、政法委等,通常都负责管理一个系统,而党委主要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掌握着干部选拔任用权,他们往往习惯于将本部门工作的中层干部选拔到本系统中的各个单位担任重要职务,而有的领导用个人意图取代组织集体意见,常常把在自己身边工作的人空降到各单位担任要职。其结果是造成“近水楼台”现象,即在上级党委主要职能部门工作的人通常比在其它部门和单位工作的人享有更多的被提拔任用的机会,而那些在党委各职能部门所属系统单位工作的优秀中层干部很难得到选拔任用。
操控信息和选择性执行政策的部门本位主义。在政策传达和信息通报上,有些部门的领导干部对凡有利于本部门利益的就公开通报和卖力地宣传,而不符合本部门利益的则有意淡化或隐瞒。如对中央和上级谎报民情,封锁消息,欺上瞒下,使中央政令下传不畅,民情上达遇阻;向民众屏蔽国家惠民政策,与民争利。在执行中央政令和国家政策时,有些领导干部在根据“实际情况”和考虑“特殊情况”的名义下“选择性”地执行,即有利于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就执行落实,需要本部门加大投入以推进社会普遍利益时就拖延或搁置,从而使国家的大政方针执行流于形式。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政策的不完善之处,钻空子,歪曲变通,甚至架空中央政令,而对于本部门无利可图的事项,则推诿拖延,不作为或少作为,争做“太平官”。
领导干部的“部门化”倾向表现多种多样,但实质都是部门本位观念的反映,即坚持部门利益至上,为了部门自身利益而不惜抛弃或损害社会普遍利益和公众利益。
领导干部一旦利用公共权力实现利益的“部门化”,将对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各个方面造成极大破坏
扭曲市场秩序,吞噬社会利益,消解市场经济发展的活力。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一个规则统一、开放畅通、资源合理配置、发展均衡的广大市场。然而,领导干部的部门化意识使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渗透着部门利益的盘算。在部门利益驱使下,设法制定有利于本部门的政策、设定更多的许可条件、提高审批要求、扩大部门权限。政府权力的部门化和政策的部门化导致政出多门,人才、技术、劳动力、资源、能源等不同的市场要素归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因不同部门的权力分割、扩张和政策阻隔使这些市场要素不能根据市场规律合理流动与配置,从而扭曲市场秩序,增加交易成本,削弱公平竞争,抑制市场活力,造成制度性和政策性障碍,最终破坏市场的内在秩序,妨碍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背离法治精神,破坏法治国家建设。法治国家建设要求法治的统一性和系统性、政府的有限性和责任性。但立法的部门化却导致部门立法的实效性高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甚至通过部门规章架空国家法律法规,破坏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律体系的等级性。在部门利益驱动下的部门权力扩张和不同部门之间的权力之争直接造成了法律与法规之间、法规与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从而破坏法律体系的有序性和统一性,损害法治国家建设。对于有利可图的同一事务,多个部门因争相立法而导致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不明,对于无利可图却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事项,则相互推诿,由此,多头管理、重复处罚、管理缺位等问题难以避免,从而造成执法体系的混乱和低效。
激化社会矛盾,引起政府信任危机。有的领导干部将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这些权力异化正是导致城市拆迁中的官商勾结、农村土地征用中的政府角色错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腐败和丑恶现象的根本原因。那些以部门名义获得的巨量利益并未收归国有,而是被部门或个人占有,从而加剧了利益分配的不公,扩大了各个阶层的收入差距,引起并激化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造成巨大的资源消耗,那些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政策难以出台,而不符合公众利益的政策和法律则得不到修改和调整,由此导致行政成本攀升,政府效率低下,甚至损毁政府形象,引起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
当然,领导干部的部门本位观念似乎也有其情理基础,但是当部门利益的维护以损害社会普遍利益和民众利益为代价,通过减损社会普遍利益而增加本部门利益的时候,部门化就成为道德和法律都无法容忍的现象。事实上,这种“造福一方”和部门“集体主义”不过是一种虚假的道德外衣,那些为了本部门利益不断强化本部门权力,而对公共服务的责任毫无兴趣的领导干部,其内心深处不可能不受到自私欲念的支配,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的部门化背后更为强大的内驱力则是部门权力的个人化和个人权力的商品化。
(摘自《人民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