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时下,高温不断来袭,不少人顿觉酷暑难耐。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护,通过政策法规的形式赋予劳动者不少特殊的“高温权益”。然而,这些“高温权益”在一些用人单位不是被缩水,就是被“高温”所蒸发。那么,劳动者享有哪些具体的“高温权益”,在这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怎么办呢?
【案例】
小曹是北京延庆区一家货运公司的搬运工,每年夏季都得顶着烈日干活。一天,小曹听人说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有高温津贴,可自己从没领过这笔钱,于是就找到公司老板想问个究竟。
老板的解释是:每天给大家提供充足的防暑降温饮料及保健用品,所花去的费用已远远超出高温津贴的支出,再要求发给高温津贴不合理。
【说法】
防暑降温物品属于劳动保护措施,高温津贴则是对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的补偿。二者的功能完全不同,劳动者有权同时享受。对此,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进行了规范,各省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
北京市安监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指出:6至8月份发放高温津贴,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此,小曹有权要求按上述规定和标准享受高温津贴。
【案例】
魏某等人是某公司的室外施工员,每年夏天是他们最难熬的期间,有时候室外气温高达41℃,公司为了赶工程进度,也让他们正常出工。当魏某等人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由提出休息时,公司就以拒绝出工则解除劳动合同相威胁。那么,劳动者有权拒绝露天高温作业吗?企业可以因此而解雇劳动者吗?
【说法】
该公司的一系列做法均属违法行为。《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在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本案中,该公司在室外气温高达41℃,已经危害魏某等人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还安排露天作业,甚至还以不出工就解雇相威胁,这实质上是强令冒险作业。对于这种违法做法,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如果企业因此而解雇劳动者,则是错上加错,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案例】
周某等人是某路政公司的养路工。2018年7月上旬,当地因连续高温,公司决定最高气温在37℃以上时,当日工作时间缩短为6个小时;达到40℃时,停止当日施工。周某等员工非常感激公司能做出这样的决定,然而他们在领取7、8月份工资时,发现每月均少了近千元。对此,公司解释说,高温天休息或者工作时间减少了,工资自然也只能按实际工作时间结算。
【说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可见,在高温环境下停止工作或减少工时,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高温权益”,这和工资没有必然联系。
该公司减发周某等人的工资,属于克扣工资性质。周某等人有权要求公司补发。如果公司坚持己见,周某等人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维权。
【案例】
蒋某是一家酒店的外勤,主要工作是在酒店门外接待客人和指挥车辆停放。2018年7月初的一天,蒋某因顶着烈日工作时间过长,忽然晕倒在地上。经医院诊断,蒋某为重度中暑,必须住院治疗,可酒店不同意承担医疗费。老板说“没磕着没碰着”,中暑是其体质太差所致,这不能算工伤。后经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援助,蒋某如愿地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
【说法】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规定,中暑属于职业病之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此,蒋某在露天工作期间中暑,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需要提醒的是,职工在被医院诊断为中暑后,应及时与单位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只有取得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才能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直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