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章训
这里所谓“志文”仅指志书分志正文,所谓“志文书法”即指志文撰写的具体方法。或者说本文所言“志文书法”仅适用于分志正文,不适用于分志正文以外的各种辅文。其实自从有志文以来,就一直存在着志文如何书写的问题。如北宋王存论志书行文说:“绵历岁时,仅终编帙,绌绎弗工,论述无法,格以典训,实有愧焉。”(1)这里所说的“论述无法”之“法”就含有志文“书法”之意。但志文“书法”作为方志学的一个学术用语,始见于明前期。如景泰《寰宇通志凡例》就强调志文书法必须统一,其文说:“书法或有不一者,盖仍旧文,而然不拘书法仍旧文,惧穿凿失真也。”(2)自《寰宇通志》面世后,我国学界就不断有人论及志文书法问题。如弘治间,樊莹认为修志行文必须讲究书法。他称誉《龙游县志》说:“余览之再四,了其颠末,纲举目张而书法不苟。”(3)至清代,学界更是重视志文书法问题。有的认为,志文书法“宜严”。如康熙《万州志》卷首《凡例》说:“志,州史也。书法宜严,品类宜辨。”民国余绍宋认为,志文书法是随时而变的。他说:“书法虽古所重,然时异势殊,往往随之而变。”(4)瞿宣颖还把书法是否“讲求”视为评判旧志质量优劣的一个标准。他评旧志说:“旧志于舆图之书法多不讲求。此由机械之未精,固难苛责。吾所见旧志,惟《嘉庆东流县志》出李兆洛之手,于绘图之法斤斤言之。而《光绪山西通志》中之疆域沿革图谱,朱墨分明,了如指掌,均为可贵。”(5)志文书法在修志方法论中居于最低层次,故一般方志学、方志编纂学专著皆未论及。但对于修志者来说,志文书法既是最具实用价值部分,也是不可或缺的基本功组成部分,故拙文便择几个常见者,谈点管窥之见。
钩玄提要又称钩元提要、提要钩玄、钩玄。“玄”指精微之处。“钩玄提要”本属一般行文技法之一。此法是唐代韩愈首先提出来的。他在《进学解》中说:“记事者必提其要,纂言者必钩其玄。”明代人把此法移用到修志领域。如正德《新城县志》卷首《凡例》:“县志每事,提其要以为纲,叙其事以为目。凡遇成制,谨依全文收录。其它各推论本得失,以究事理之归。”许多清代人继承前法,也主张撰写志文必须采用钩玄提要之法。如乾隆《善化县志》卷首《凡例》:“振裘者必挈其领,纪事者务提其要。”至民国,许多学者也继承旧法,主张修志也得采用钩玄提要之法。如《威县志》卷首《凡例》:“马贵与《通考》每门各有一序,杜佑《通典》、郑樵《通志》每门亦强半有序,提纲挈领,起例发凡。俾读者,未览其事先知其旨。此即昌黎记事提要之法,后世方志往往因袭之。兹亦特从其例。”当代学者张伯龄等阐释“钩玄提要”法说:修志“记事往往有这种情况:在大量事实的基础上,抽出带有特殊意义的、能揭示事物特殊地位用的事实作为记述事物时的前言、小序、无标题小概述之类,置于条目的开头部分。这种先写出后来才有的事情,然后再从开端写起的方法,不能视为违背依时顺写的规则,而应看作是竖写的一种高层次的技巧。”(6)
根据韩愈“记事者必提其要,纂言者必钩其玄”的要求,在志书分志中的每一记述单位之首,都得有钩玄提要之语,用以提领本记载单位的全部内容。综观新编志书,有相当数量行文未符合此要求。有些志文作者仅注意以时为序进行记述,却不注意对各大时段进行钩玄提要。如此行文其实就是一种缺乏著述之意的“高级流水账”。读者在阅读这种“高级流水账”时,只能看到撰者叙事的纵不断线,根本看不到事物发展的高低起伏及导致高低起伏的主要原因。我们有些新编志书所以著述性不强,就是因为它有相当部分属于此类“高级流水账”。但在新编志书中,也有不少志书著述性比较强。它们所以著述性比较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钩玄提要法运用得比较好。如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社1996年版《绍兴市志》卷三十六在《角色行当》目前写道:“绍剧艺人的角色行当共13种,有‘十三先生’之称,分为白脸、花脸、旦三堂。”随后则依次记述“白脸堂”“花脸堂”“旦三堂”的发展概况。这里目首三句就是具有概括和提领作用的钩玄提要之语。又如在“旦堂”子目之首写道:“有正旦、花旦、作旦、老旦、五旦”,然后对“正旦、花旦、作旦、老旦、五旦”分别予以说明。(7)这里子目首一句就是具有概括和提领作用的钩玄提要之语。但从总体上看,我们新编志书在运用钩玄提要法方面还不是很普及,故有待进一步研究和优化。
因不同古籍对于一地古人、故事往往有不同记载,这就产生了同人同事的异说问题。至宋代,随着志书体例的成熟和定型,一些志文撰写具体技法也就随之产生。“多说并存”之法便是其中之一。如南宋赵汝 秉承孔子《春秋》传信传疑之意,就首先提出志文写作当采用两说并存的新主张。他说:“其义当两存者不敢偏废,亦《春秋》传信传疑之意。”(8)由此可见,在赵氏看来,志文写作采用两说并存之法就是践行“《春秋》传信传疑”原则的应有之义。所谓“传信传疑”就是古训“信以传信,疑以传疑”的简缩语。所谓“信以传信,疑以传疑”就是说对于那些可信的,就把可信的传下去。对于那些不可信的,就把不可信的传下去。如此做法是完全符合后世“存真求实”原则的。有的明代学者继承宋代人思想,也主张撰写志文必须采用“两说并存”之法。如正德《云南志》作者说:“事实皆依经传、正史及一统诸志,间有不合者,两存之。”(9)当时有的学者还提出关于采用多说并存的具体方法。如正德《金山卫志》作者说:“凡卫所公署创修前后不同者,类注本条之下,使观者可考。”(10)这些意见很有学术和实用意义。清代人修志更是重视多说并存法的运用。如乾隆《荆州府志凡例》:“选举检省府县诸志,彼有此无。俱有不同处,一一采入,注明于下,以俟知者。”道光《兴义府志凡例》:“书中事实有互异处,择其近是者从之。其异者附注句下,以备参考。”(11)民国修志界继承旧例,亦多采用多说并存之法。如民国《上林县志序例》:“所引诸书如有彼此互异之处,皆考证折衷而加按语于下。其不知者,则并列之,弗敢妄事穿凿。”民国《泰县志例言》:“兹编事迹有两门或三门互见者,以其事不专系一门,故散见之。”(12)2008年,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于颁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明确指出:“有歧义但不可或缺的资料,多说并存。”
因为志书是一种著述,故修志者对同人同事的异说问题应该加以考辨,然后定其是非,取其正确者,弃其谬误者。但在修志实践中,由于受种种条件局限,一时无法定其是非,也无法作合理取舍。在这种情况下,修志者就应当采用多说并存之法予以记载。在上一轮修志中,因理论准备不足,未见有专文论及志文撰写要采用多说并存方法的问题。在上一轮修志中,多数志书编修均为采用多说并存之法,这在实际上就影响了志书的存史质量和科学性。但当时也有少数有识之士,在修志中继承传统良法,坚持采用多说并存之法。如中华书局 1999年版《绍兴县志》卷首《凡例》:“史籍文献记载不一,又难以考证者,则取诸说并存。”如该志第四十一编《人物》在王献之传中就这样写道:“王献之(344—388,一说 344—386)……”。在志文撰写中采用多说并存之法,既是贯彻存真求实修志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打造志书科学性的应有之义。
“详此略彼”又称“详略互见”,也是产生于宋的一个志文撰写具体技法。如淳 《玉峰志》作者就率先主张志文撰写必须使用详略互见之法。他们说:“凡事有重见者止载一处,余书见某门,更不重载。”(13)若宋代人对于“详此略彼”的表述尚欠明晰,那明代人的表述就非常明晰了。如成化《杭州府志》作者说:“凡事迹、人物之类有复出,而彼此详略不同者,有此存而彼不存者,类各有所重也。”(14)万历《江浦县志》作者也说:“先后事当互见。如详诸纪者志可略,缀诸志者表不书,厌繁复也。”(15)这些规定皆有学术意义。清代修志界继承传统旧例,普遍采用详略互见之法。如雍正《应城县志》作者说:“叙述人事,于各类下有彼此互见者。题分宾主,故词分详略,亦古史体也。”(16)嘉庆《兰溪县志》卷首《凡例》还具体说明了采用详略互见的具体方法。其文说:“志中有一人一事而前后屡见者,要必各有专主,则互见条下注云见某条,以分主客。”民国修志界继承传统之例,更是普遍采用详略互见之法。如《献县志》作者说:“一事分见两三门者,须分详略。”(17)康和声说:“事有两门互见者,只详一门,他门从略。”(18)在上一轮修志开展之际,有些学者在谈及修志如何把握详略问题时,也曾提及“详此略彼”问题,但多浅尝辄止。如史继忠说:“以篇章节目而论,当有‘详此略彼’”。(19)又如禹舜等说:“历代史志学家不仅对当审详略之理作了精辟论述,而且提出了详近略远、详今略古、详独略同、详此略彼、详人之略和略人之详等详略之道。”(20)此二家皆仅点到“详此略彼”之名而已。直到2008年,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才明确指出:“内容记述不机械重复。交叉记述的事物,从不同的角度记述,或此详彼略,或用互见法。”
所言“详此略彼”中的“此”与“彼”,是代指志书内容中互相交叉的诸部分。或为不同体裁间的交叉,如大事记与诸分志。或为不同分志之间的交叉,如基础设施建设与交通设施建设。或为不同层次之间的交叉,篇与章、章与节等。经验常识告诉人们,在志书内容中出现彼此交叉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对这些交叉内容究竟该如何处理呢?概括言之,就是施以“详此略彼”之法。总结各地经验,欲做好此项工作,必须注意把握三个问题。一要注意做好篇目设计工作,坚持事以类从原则,以减少交叉内容的反复出现。二要区别事物本质特征和非本质特征,注意突出事物特点,不要主次不分。对于主要问题就当施以详述,对于非主要问题就当施以略述。三要根据不同主题的表达需要,或施以详写,或施以略写。如人物分志和文化分志都要记载某一已故名人,在人物分志中,就当详述其行状及主要业绩,对于其他问题就当施以略述。在文化分志中,就当详述其作品,对于其他问题就当施以略述。在修志中,欲做好“详此略彼”工作,撰稿者、分纂者和总纂者都得各负其责。撰稿者注重做好微观部分的“详此略彼”工作,分纂者注重做好中观部分的“详此略彼”工作,总纂者注重做好宏观部分的“详此略彼”工作。实践证明,“详此略彼”是解决志文重复记述问题的一个有效方法。有的新编志书就是因为没有做好“详此略彼”工作,而导致篇幅过大。有学者曾说:“造成志书篇幅过大的原因,一是重复记述。同一件事物,一堆数字,在概述(总述)、大事记、正文乃至附录中反复出现,甚至在正文多处出现(如名胜古迹,可能反复出现于文物、建筑、旅游资源、宗教等处),重床迭屋。”(21)
“以时系事”或“依时顺叙”本为史书纪事的一个基本方法。晋代杜预总结孔子《春秋》写作经验说:“《春秋》者,鲁史记之名也。记事者,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时,以时系年,所以纪远近,别同异也。”(22)此法后被移用到修志领域。如明代嘉靖《郾城县志》作者说:“纂修悉仿《大明一统志》,不敢僭拟《史记》、《纲目》诸体,盖遵王制,依时格,取其明白简易,而不骇人之视听也。”(23)清王植说:“或邑之人,或邑之事,依时代先后,以便续入,惟同一题者列为类及。”(24)民国王泽普说:“史以时代为经,以人事为纬,前后连续而成系统,志亦然也。”(25)时至当代,学界则把“以时系事”视为志书行文的一种基本方法。如黄山书社1986年版《中国地方志辞典》和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中国方志大辞典》皆设有辞条“以时系事”。《中国方志大辞典》“以时系事”条说:“以时系事”是“新方志的一种记述方法。本属史书的体裁。写史要按照时代顺序,运用具体史实,阐明和探索各阶段的历史发展规律。但是,地方志‘横排纵写’,在以类系事的前提下,也要采取‘以时系事’的方法。当在记述某一事物的发展沿革,反映某一事物的因果、是非、得失,显示事物发展脉络时,就是如此。还有一些事物发展历史长,阶段性明显,采用分段记述,则更应‘以时系事’。”有的当代学者也说:“按照事物或事件发生、发展前后顺序,采用顺序法记事,这是方志竖写最基本的要求。”(26)
修志采用以时系事法是贯彻纵述史实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志文叙事的一个基本方法。撰志贯彻以时系事法很重要。恩格斯曾经指出;“一切存在的基本形式是空间和时间,间以外的存在和空间以外的存在,同样是非常荒诞的事情。”(27)著名方志学家傅振伦也曾指出:志书“纪事所重,贵时间、空间两种概念之明确。”(28)志文写作运用以事系事法有两个作用。一是为记事提供行文主线,二是为所记之事提准确时间背景。这里得着重说一说与运用以时系事法有密切关系的图照标注问题。照理说,志书图照标注亦也当采用以时系事方法。但在上一轮修志中,因理论准备不足,绝大多数志书图照标注均未说明此图照形成具体时间。以恩格斯“一切存在的基本形式是空间和时间”的观点去审视,那些未曾标注具体时间的图照是没有丝毫史料价值的。2008年,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明确规定:“图的制作规范,要素齐全,包括必要的图题、图例和注记。”“照片主题明确,图像清晰,注明时间、地点、事物、需要说明的人物的位置及时任职务等。”自新一轮修志开展以来,学界对志书图照标注问题研究已经形成基本共识,广大修志者也普遍注意做好图照标注工作。“标注地图、图画、照片都存在标时的问题。标时分细标和粗标两种方法。所谓细标就是指明事项发生的确切时间。有的指明某年某季,有的指明某年某月,有的指明某年某月某旬,有的指明某年某月某日,有的还指明某年某月某日几时几分等。此类标法适用于近时段。所谓粗标就是指明事件发生的大致时间。有的指明某年,有的指明某朝某年间,有的指明某朝某时段等。有的甚至还在时间词前加一‘约’字。此类标法适用于远时段。”(29)
在修志实践上,使用以事系人之法早已有之。如宋代范成大《吴郡志》卷四《学校》门写道:“贡院在西河西明泽桥北,旧西比较酒务基。乾道四年,郡守姚宪建,范成大书额。”但“以事系人”作为一种撰志方法,则始见于民国。如民国《夏口县志》作者说:“生不立传,古史通例。汉口人烟辐辏,往往有大慈善家不惜巨款,创为义举。其事既难泯灭,其人姓名无论存没,亦应附见,以示激劝,盖因事及人,非为其人立传,自紊体例也。”(30)这里所言“因事及人”意同今语“以事系人”。当代修志仍然继承传统“以事系人”之法。如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中国方志大辞典》“以事系人”条说:“以事系人”是“新方志的一种对在世人物的记述方法。因地方志中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但生人可以入志。入志的方法不是给人物立传,而是‘以事系人’‘以事传人’。这就是围绕着‘事’把人物的活动记述于志书之中,散见于大事记和其他的专志。”后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于1997年颁发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人物志要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在世人物的突出事迹以事系人入志。”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于2008年颁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又规定:“在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表以外记述人物,以事系人,人随事出。”
以事系人不是要求事事系人。综合各地修志经验,主要有五种事需要系人。一是最早的事物,二是最大的事物,三是最先进的事物,四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好的事物,五是有重大教训、错误甚至失败的事物。以事系人也不是人人可系。因为在现实社会中,每个人的地位、素质和能力都有所差异,故他们对于事物发展的作用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志书以事系人不必要也不可能把参与其事的每一个人都作为以事系人的对象。那么究竟哪些人可作为以事系人的对象呢?综合各地经验,大致有这样十种人。一是创始人,二是优秀领导人,三是重大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四是在地方建设重大工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六是行业名人,七是能工巧匠,八是科技发明人,九是英雄模范,十是业已定案的有重大影响的反面人物。当代修志界对于以事系人问题的认识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早期问世的新编志书多偏重在党政、军事、科技、文化等分志中系人。由于种种原因,早期出版的新编各级政区总志,其经济部类在以事系人方面大多很薄弱。有的甚至连一个系人的例子也没有。但后来随着人们主体意识的不断增强,经济部类的系人问题已渐被广大修志人所重视,并逐步克服见物见事而不见人的弊病。时至当下,各地修志都普遍重视以事系人问题,且普遍做得比较好。
自古以来,一般撰志皆用第三人称。但至明代,因拟古文风盛行,也有个别志书仿孔子《春秋》之例,行文也采用第一人称。如颜木《随志》、陈士元《滦志》、马文炜《安邱志》、龚策《武进县志》等。清章学诚曾批评说:“明人作志,如颜木《随志》、陈士元《滦志》,竟用《公》、《谷》传经之体,自问自答,以仿《春秋》,则庸且妄矣。”(31)这种做法一直不被学界所认可。虽然第三人称叙述法早已成为撰志的主流方法,但一直无人予以作理性说明。直至民国,余绍宋才首先提出志文撰写当用第三人称。他说:“作史志者必宜处于第三者地位,全任客观,始能得正确之见解,而不失其真。”(32)其中所言“第三者”即指行文中的第三人称。自上一轮修志开展以来,各地都主张用第三人称撰写志书。如1989年,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修订的《〈江苏省志〉行文通则(试行)》规定:“志书系用第三人称书写,不用‘我省’,应直书其名,但为了节省文字,可酌用‘全省’‘省内’‘省文化厅’等称谓。”(33)又如1999年,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印发的《河南省第二届三级志书行文规范》规定:“续志一律用第三人称,不用我党、我国、我省、我市、我县等第一人称。”(34)2008年,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于颁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明确规定:“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外,以第三人称记述,不用第一人称。
写作学常识告诉我们:采用第一人称“叙述时,作者以本来面目或假托的某种身份进入故事,成为作品中人物的一员,自称为‘我’。”采用第三人称“叙述时,作者、读者、作品中人物三者处于互相独立的地位。作者以旁观者的角度同读者介绍作品中的人物,对所有人物一概称为他或她。第三人称叫做‘万能视角’,作者是以无处不在、无所不知的姿态来进行叙述,笔触纵横捭阖、左右逢源,是最常见的叙述人称。”(35)由于写作采用第一人称与采用第三人称有如此不同,故志文写作采用第三人称与采用第三人称相较,有两个长处。一是采用第三人称,可把“我”分离出去,可使读者觉得更为客观。二是第三人称属“万能视角”,故采用第三人称比采用第一人称更具灵活性。
最后还得对新志是否可用“本省”“本县”等词问题作一辨析。自20世纪90年代始,我国修志界对新志是否可用“本省”“本县”等词问题就产生歧见。有的认为,新志可用“本省”“本县”等词。如有人说:“地方志行文,一律用第三人称。……对当地可称‘本省’、‘本县’,不要写‘我省’‘我县’。”(36)有的认为,新志不可用“本省”“本县”等词。如有人说:新志“采用第三人称记述,不用‘我省’、‘我厅’、‘本省’、‘本厅’之类的词语。”(37)其实两家都赞同新志采用第三人称记述,其中意见分歧的根源则在于对“本”字的训解上。1989年版《辞海》“本”字条第五义项:“犹这、那。”因“本”字可作指示代词解,故新志可用“本省”“本县”等词。再说旧志使用“本府”“本县”等词也比比皆是。如正德《姑苏志》12次使用“本郡”一词,康熙《衢州府志》49次使用“本府”一词,故新志完全可用“本省”“本县”等词。
由上所述可知,一方面,前人在志文书法方面已经创造了很多良法,我们应该在合理扬弃基础上予以继承。另一方面,志文书法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世人修志思想和后世修志实践发展而变化的。因此,我们作为新一代修志者,既要注意继承诸多传统良法,更要注意从修志新观念和新实践出发,创造出更多新方法,为打造无愧于新时代新志服务。
注释:
(1)王存《元丰九域志序》,光绪金陵书局版《元丰九域志》卷首。
(2)《寰宇通志》卷首。
(3)樊莹弘治《龙游县志序》,万历《龙游县志》卷首《旧志序》。
(4)(32)余绍宋《答修志三问》,《浙江省通志馆馆刊》第 1卷第3期,1945年。
(5)瞿宣颖《志例丛话·地理》。
(6)(26)张伯龄等编著《方志记事技巧》,黄山书社1988年版。
(7)详见《绍兴市志》第 2262—2263页,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社1996年版
(8)赵汝 嘉泰《太和志序》,乾隆《泰和县志》卷首《附录》。
(9)《云南志义例》,正德《云南志》卷首。
(10)《金山卫志凡例》,正德《金山卫志》卷。
(11)分见乾隆《荆州府志》卷首和道光《兴义府志》卷首。
(12)分见民国《上林县志》卷首和民国《泰县志》卷首。
(13)《玉峰志凡例》,淳 《玉峰志》卷首。
(14)《杭州府志凡例》,成化《杭州府志》卷首。
(15)《江浦县志凡例》,万历《江浦县志》卷首。
(16)《应城县志凡例》,雍正《应城县志》卷首。
(17)《献县志凡例》,民国《献县志》卷首。
(18)康和声《纂修衡山县志进行总例草案》,仇鳌编《湖南文献汇编》第1辑《论说类》。
(19)史继忠著《方志丛谈》第 83页,贵州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20)禹舜等编著《方志编纂学》第 50页,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版。
(21)陈泽泓著《简明方志编纂教程》第 44页,广大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22)杜预《春秋左传序》,俞皋著《春秋集传释义大成》卷首《原序》。
(23)《郾城县志凡例》,嘉靖《郾城县志》卷首。
(24)王植《郯县志例言》,乾隆《郯县志》卷首。
(25)王泽普《高唐县志稿序》,民国《高唐县志稿》卷首。
(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9l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8)傅振伦《新河县志纠谬》,原载 1927年《新河月刊》,见《傅振伦方志文存》,黄山书社1988年版。
(29)拙著《方志写作学基础教程》265页,西冷印社出版社2010年版。
(30)《夏口县志凡例》,民国《夏口县志》卷首。
(31)章学诚《湖北通志凡例》,《章学诚遗书》外编卷24《湖北通志检存稿》1。
(33)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志〉行文通则(试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中国方志文献汇编》,方志出版社1999年版。
(34)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第二届三级志书印刷设计方案和行文规范的通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中国方志文献汇编》,方志出版社1999年版。
(35)尹均生主编《中国写作学大辞典》第1卷第174、175—176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
(36)山西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山西地方志编写行文暂行规定》(1998.12.26日第二次修订),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中国方志文献汇编》,方志出版社1999年版。
(37)江西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志》行文通则〉的通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中国方志文献汇编》,方志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