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成军
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持续健康发展是中国足球竞技水平快速成长和足球产业有序发展的关键,因此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经营状况与发展对策是各方关注的重点。本文从组织、管理、运行三个方面阐述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经营机制,并针对当前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经营存在的问题提出发展对策。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主要经济支柱是以经营足球比赛为中心的各种商业活动,它以观众为核心赚取票房,同时以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广告、企业赞助、电视转播、彩票活动和转会等为生存基础。足球职业化正成为世界足球发展的一种共同趋势,而在我国足球事业道路上也正是职业足球俱乐部在起主导作用。分析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经营机制,探索适应中国国情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发展对策,有利于加速我国足球项目的职业化进程,为我国足球运动的决策和改革提供理论上的依据,进一步促进足球运动产业化和社会化的发展。
一、我国职业足球俱樂部经营机制
研究发现,外部领导管理体制的健全在一定程度上是决定职业足球俱乐部运行是否合理、发展是否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领导和管理通常由体协和足协直接参与,外部领导管理体制健全。同时,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也是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经营和职业足球联赛运行过程中的一个显著特点,这也使得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经营和管理变得比较复杂。
(一)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内外组织机构
职业足球俱乐部自身具备独立的管理机构,拥有真正意义上的法人权利,独立运营俱乐部经济。在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首先需要向中国足球协会登记并注册,依照足协要求组织结构基本相同,采取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但根据调查资料显示,各个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组织管理基本上都是由俱乐部的总经理负责,董事会领导只不过是形式上的存在,基本很少参与俱乐部的管理和经营。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通常由主教练和教练直接负责日常管理事宜,也有70%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会设置公关外联部,少数俱乐部设置有财务和办公部门,极少数俱乐部会设置会员部、广告经营部、彩票部。我国大多数职业足球俱乐部管理人员只有2名,管理层多的虽然达到20名,但文化层次大多(40%—60%)以大专学历为主,这是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与国外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一大差别。因此,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管理层的文化素质相比国外还有待提高。
(二)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内部管理制度
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内部管理主要包括用工合同的签订、日常工作制度、教练和运动员奖惩制度和管理条例的遵守这几个大的方面。各方面的管理制度都是保证职业足球俱乐部正常运转的基础,但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各俱乐部体制的不完善存在多方面的因素,俱乐部自身的约束性和人员治理因素均有待加强,仍需在不断的改进中前行。
(三)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运行机制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经济运行模式以企业型为主(70%),其次(30%)为股份制合办型,其他运行模式还包括赞助型和基金会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现阶段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已经发展成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采取多种经营模式,面向市场达成供给因素,提供所需产品,形成制约关系。职业足球俱乐部以经营管理为中心,以其特有机制创造核心产品,即足球比赛与优秀足球运动员,并适应市场需求和比赛质量,深度服务于大众。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组织体系采取内部运行机制,有规范的组织和相关的法律约束与管理,在大的前提下遵从国家按劳分配为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内部竞争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
二、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发展对策
(一)建立确保俱乐部利益的商业经营模式
中国足球协会作为我国职业足球联赛的管理者,首先应明确俱乐部在联赛中的主体地位,放开市场开发权,将职业联赛商务资源合理划分和配置给俱乐部管理与经营;其次推进联赛与俱乐部相关政策和法规建设,推行现代公司治理模式,改善俱乐部的管理与运营;最后通过落实产权制度基本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管资、管事、管人相结合的联赛俱乐部监管体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联赛经营管理体制,保护所有投资者、消费者、球员的利益。
(二)理顺俱乐部与足协的关系,调动俱乐部的积极性
为了中国职业足球的长远发展,中国足球协会与各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要通过法律手段确定产权属性,对俱乐部的权益进行明确界定。按照巴泽尔的观点,足协应将职业足球联赛的无形资产产权归还给各职业足球俱乐部,这样可以大大调动各俱乐部的积极性和投资热情。在未来中国职业足球的发展中,需要足协转变角色,弱化其行政职能,突出其服务职能;要为中国足球服务、为各俱乐部服务、为球迷服务。同时,国家要对赞助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让更多的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到足球领域,不断拓宽融资渠道。
(三)俱乐部财务透明化、公开化
要求各俱乐部对其财务进行透明化、公开化、明细化管理,有利于决策和管理。中国足球协会要本着对中国足球的长远发展负责的原则,组织相关机构对各职业足球俱乐部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各俱乐部的投入上限,这样可以杜绝俱乐部之间为了短期效益盲目投资或恶性竞争;同时采用一定的约束机制,对超出投资上限的俱乐部要征收一部分费用。此外,足协要成立价值评估小组,对球员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其转会额度。
(四)完善转会制度,给予球员更多的决定权和自由权
按照FIFA的转会条例规定,在球员与俱乐部合同到期之前的6个月,球员可以与其他俱乐部进行转会商谈,也就是寻找新的俱乐部,如果达成协议,新俱乐部不用向原俱乐部支付转会费就可以得到该球员。但是中国现行的转会制度是合同到期之后,原俱乐部对球员还有30个月的归属期,在30个月之内,原俱乐部有权决定该球员是否可以转会,同时还要收取转会费。只有在30个月之后,中国球员才能成为自由人,才能在国内联赛之中进行自由转会。为此,中国足球协会要与各俱乐部、各地方协会进行沟通,探讨如何尽快做到与国际足联的转会制度相接轨,未来的国内转会要引进经纪人制度,不断完善我国职业足球的转会制度。
(五)完善后备人才培养机制,落实运动员退役就业保障制度
对青少年后备人才的培养是一项需要全社会的关注的战略工程。具体可通过以下方法加强后备人才的培养:1.在学校开展对青少年足球的培养需要教育部的大力支持,需要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财力投入,通过定期举办不同年龄段、不同区域的青少年足球联赛加强交流;2.各职业足球俱乐部要重视后备梯队的培养力度,力求做到训练和文化学习相结合的培养模式;3.鼓励社会力量从事业余培训工作,办青少年足球学校;4.足协与教育部、国外知名足球俱乐部合作,组织暑期足球训练营,选拔优秀青少年运动员到国外交流和培训。
此外,国家和地方还要注意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具体方法有:1.鼓励退役运动员继续进修教育,加强技能培训,拓宽就业门路;2.引导和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创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3.对于现役运动员,根据参加职业联赛的年限,确定其最低生活保障金。(作者单位:包头师范学院 体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