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遗址保护对策分析

2019-09-24 06:45王艳忠武俊华
文物季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考古遗址山西

□ 王艳忠 武俊华

2013年5月,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发布了《大遗址保护“十二五”专项规划》,“十二五”期间重点保护150 个大遗址,山西有五个遗址列入,分别是襄汾陶寺遗址、侯马晋国遗址、曲沃曲村-天马遗址、太原晋阳古城遗址、永济蒲津渡与蒲州故城遗址,其中晋阳古城遗址、蒲津渡与蒲州故城遗址、陶寺遗址又先后列入第一、二、三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名单。至此,山西共有5 个大遗址纳入国家重点保护视野,3 个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获得立项。然而,纵观近年来山西的大遗址保护工作,虽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与河南、陕西等文物大省相比,还存有不小的差距。在当前大遗址保护愈加复杂的新形势下,深入研讨山西大遗址保护的现状和策略,进一步推动保护利用工作再上台阶,不得不引起广大文博工作者的思考。

一、山西大遗址现状及类别

尽管部分学者从各个角度也对“大遗址”这一概念及其内涵进行了不少的讨论,但实际操作中,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大遗址名单仍在很大程度上具体指导着各地的实践。事实上,山西究竟有多少大遗址,或者说山西哪个遗址能算作大遗址,至今仍未进行过系统认真的探讨。而要做好山西大遗址的保护利用,通过对山西大遗址的界定,初步拟定山西大遗址名录,无疑是应当最先开展的一步工作。

大遗址概念最初是考古研究者出于学术讨论的需要,对一些分布面积较大、考古价值突出的大型古文化遗址,通盘考虑其遗址布局及其性质等而形成的抽象概念。20 世纪90年代后期,这一概念逐渐进入行政管理体系,标志即是1997年3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古文化遗址特别是大型遗址”这一说法。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文物保护政策发展的需要,孟宪民[1]、喻学才[2]、陈同滨[3]、陆建松[4]、单霁翔[5]、傅清远[6]、张忠培[7]等专家学者对“大遗址”这一文化遗产保护的专用术语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于2007年召开了“中国大遗址保护研讨会”[8]。2005年8月,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印发《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次从行政管理层面,对“大遗址”进行了定义:主要包括反映中国古代历史各个发展阶段涉及政治、宗教、军事、科技、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水利等方面历史文化信息,具有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特点的大型聚落、城址、宫室、陵寝墓葬等遗址、遗址群及文化景观。2006年《“十一五”期间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延续了这一定义,仅少了“文化景观”这一遗迹类型。这一界定,虽是“十二五”“十三五”150 处大遗址入选项目的基本标准,但纳入项目也仅是从行政角度提出的一个工作计划而已,并不意味着只有符合这个名单的才是大遗址。不过,作为一个特有名词,“大遗址”专指我国文物主管部门针对大型古遗址保护而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也就自此形成了。

尽管概念表述各异,但其特点可归纳为:价值高、数量多、分布广、面积大、等级高、可观赏性和展示性不强[9]。综合这些论述,笔者以为,对大遗址之大最通俗的理解就是:价值大,面积大,二者缺一不可,价值是前提,面积是基础。以各家对大遗址的论述看,多在数平方公里以上,但纳入两次保护规划名录的也有面积甚小的遗址,因此,面积实际上并不是界定大遗址的关键,价值才是其核心。而从山西大遗址保护的角度来考虑,对其价值的判断,可大体限定在国保、省保范围内;面积的选定,则可适当灵活。以此为导向,笔者对山西的七批次国保单位和五批次省保单位中的古遗址、古墓葬以及数十年来的重要考古发现等进行了梳理分析,试初步提出约26 个山西大遗址名单,以供参考(表 1)。

表1

针对山西大遗址各自的特点,在保护利用上也应分类区别对待。目前对大遗址的分类,有按照其文化内涵分为原始聚落和猿人化石遗址、古代都城遗址、古墓和墓葬群、手工业遗址、交通和水利设施遗址、军事设施遗址、宗教遗址、其他建筑和设施遗迹等八大类[10];有按其分布位置与现行行政区划的关系分为位于城镇建成区、位于城郊或城乡结合部、位于村落、位于荒野等四种主要类型[11];也有按其不同的地理位置及其经济发展程度,分为城市型大遗址、城郊型大遗址、村落型大遗址和荒野型大遗址等四类[12]。比较来看,从大遗址保护利用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后两者的分类更契合本文所要讨论的主题。按这一分类,以上提出的现有山西大遗址,依其所处区位及其与人口密集区的关系,可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是位于城镇建成区的大遗址,可以侯马晋国遗址、大同平城遗址为代表。晋国是山西最为丰厚、最具特色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作为晋国晚期都城之所在,侯马晋国遗址本应是山西最有文章可做、最有看点的大遗址,无论其价值、规模,还是在中国考古史上的地位,其他遗址都难出其右。然而却因长期未得到应有重视和政策支持,随着城市发展和基本建设的逐步蚕食,原有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已基本失去了本来无可替代的优势。这类遗址整体已被现代城镇覆盖,遗址本体可能多已遭到较大程度的破坏,既无法全面恢复遗址本来面貌,也无法阻止新的建设活动。目前,对这类遗址的保护,也只能从现有情况出发,首先须严格执行城镇区建设活动审批,切实做到建设前的考古调查与发掘工作;根据发掘成果实施原址保护,确实无法原址保护的可以采取异地搬迁集中安置的方式;具备条件的向公众开放,结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逐步在城镇市区内形成点状、线状的文物保护展示利用效果,提升城市文化内涵,使城镇发展与文物保护协调推进。

第二类是位于城镇近郊及近期待建区的大遗址,可以太原晋阳古城遗址、永济蒲津渡与蒲州故城遗址、芮城古魏城遗址等为代表。这类大遗址的共同特点是,遗址周边人口较多,保护压力较大,如果现在不着手积极干预加以保护,可能过不了多久就会被一系列建设活动破坏,而与第一类遗址陷入同样的命运。当前的大遗址管理政策,对这一类遗址有很强的针对性,在对此类大遗址内涵、价值等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公布切合实际的文物保护总体规划是当务之急。有了文物保护规划的框架,就可以将城镇化或建设活动与文物保护相结合,为文物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寻找最佳契合点。在具备条件的城区内或周边,就可以尽快启动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以此来提高城市的文化品位、提高民众的生活质量,打造适宜公众休闲生活、感触古代文明熏陶的文化氛围。对于有重大考古发现的大遗址,则可利用重大发现建立遗址博物馆,在对遗址本身保护的同时,对遗址本身进行展示。

第三类是位于乡村地带、存在小规模人为破坏的大遗址,可以襄汾陶寺遗址、曲沃曲村-天马遗址、夏县禹王城遗址、山阴广武汉墓群等为代表。这类大遗址多远离城镇或人口密集区,周边多为乡村,遗址较少受到大规模建设活动破坏,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遗址也不断受到不同程度的扰动。搞清楚这类遗址的分布范围和重要遗存埋藏区应是最基础、最迫切的一项工作,因此针对这类遗址,应抓紧编制考古工作计划,按照系统调查、重点勘探、小规模试掘的思路,切实提出遗址的保护层次,如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等,为保护规划编制和保护区域划定提供基础资料。保护区域内严格控制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尽可能维持现状。随着考古工作的进行,则以植被保护为主,建立大遗址公园。如襄汾陶寺遗址,通过长期考古工作认定遗址价值特别重大,再结合当地实际,有关工作就应该提前开展了。

第四类位于人烟稀少的荒野、人类活动影响较小的大遗址,可以芮城寺里-坡头遗址、夏县东下冯遗址、稷山玉璧城遗址等为代表。这类遗址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看,短期内周边地区很难聚集大量人群,相对而言更易原址保护。因此,如非遇到大型建设等特殊情况,保护工作原则上以现状保护为好,杜绝人为的挖河取土与自然的水土流失,确保遗址本身不遭受破坏,避免产生大量的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及其它扰动。根据遗址自身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可以开展一些有目的、针对性的考古工作,进一步搞清楚其文物内涵及价值,为下一步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二、保护利用对策探讨

国家提出大遗址保护的初衷,实际上与大规模大型基本建设任务的开展有密切关系。大遗址普遍占地面积大,在大规模基本建设高潮中,如何落实保护责任、实施有效保护确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原有文物保护体系中的划定保护区范围等措施已远不能充分体现和传承文物价值,大遗址保护,正是为大体量地下文物的保护与大规模基本建设寻找最佳契合点,为文物保护“圈地”。此外,在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关系的同时,通过推进一批重点保护展示工程和遗址博物馆建设,形成规模和联动效应,彻底改善重要遗址保护管理的整体面貌,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文化享受,促进“文化遗产人人保护,保护成果人人共享”,也是推进大遗址保护的重要背景。

知悉了两个重要初衷,再来讨论山西大遗址保护利用难题的破解之道,我们就会有一些比较清晰的认识。前文的分类,仅是针对个例状况做出的分析,从近年来国家大遗址保护的最新趋势来看,大遗址的工作对象不光包括单个的遗址、墓葬或墓葬群,也包括了大型线性文化遗产,例如山西就有长城、茶马古道等在境内多个县区分布,因此若将关注点仍停留在某一个或几个大遗址的保护上,显然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紧迫形势了。如何从全省的角度出发,长远谋划,通盘考虑大遗址保护利用的对策出路,成为适应新形势下大遗址保护的必由之路。笔者就此提出几点建议供业界参考。

一是健全和完善符合本省实际的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新世纪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大遗址保护政策性文件,明确了国家层面针对大遗址的保护途径和目标任务等,同时也设立专项经费,激发各省积极性。而从省级层面看,目前山西还缺乏承接这些政策的制度体系,尚未形成良性引导效应,各地对申报大遗址的有关要求模棱两可,对政策趋势把握不够精准,明显后劲不足、热情不高。因此,出台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指导意见,探索实施省级大遗址保护项目遴选机制,并予以适当经费保障,激励地市积极性,逐步健全和完善省级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为推进大遗址保护利用奠定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是编制全省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大遗址不同于一般文物,其占地面积大的特性决定了开展大遗址保护更要强调规划意识,坚持规划先行。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既要对未来一段时期内大遗址工作进度作出总体筹划,避免以往各自为政、不分轻重缓急,仅靠地方政府和资质单位运作的模式,切实提高工作预见性;又要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域、不同文化内涵的大遗址有一个通盘的考虑,明确各类大遗址的保护目标和阶段任务。最应先行开展的,无疑是提出一份顺应形势要求并符合本省实际的大遗址预备名单,从省级层面明确大遗址备选,施行动态管理。

三是开展大遗址价值和保护模式的针对性评估。当前文物政策的大趋势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加强文物合理化利用,但这种利用必须是建立在对大遗址自身价值和特点的有效评估基础上。针对大遗址各自的特点,在保护利用上也应分类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大遗址所处区位及其与人口密集区的关系,如对位于城镇建成区、城镇近郊及近期待建区、乡村地带、人烟稀少的荒野等不同区位的大遗址,应进行科学专业的评估,合理确定保护利用模式。应当说,建设考古遗址公园只是其中的一个模式而已,如位于旅游城市西安的大明宫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就是一个非常成功的实践案例。而更多的大遗址,则要因地制宜,探索适合本地特点的保护利用模式,如综合利用遗址文化研究成果,积极推行山西大遗址与古建筑相结合的主题研学游文化旅游活动等,避免出现所有大遗址保护都“遗址公园化”的尴尬境地。

四是加强大遗址考古工作的持续性、连续性和研究性。有没有充分的考古工作,实际上是推进大遗址保护的关键所在。考古成果,既是遗址展示利用的有形实物,也是解读遗址文化内涵的基础材料,对遗址总体保护和利用建设规划均具有指导性意义。2013年1月,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加强大遗址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也专门就此作出部署。就山西而言,大遗址考古工作仍然在某种程度上陷入“搞抢救”“完任务”困境中,多被外力牵着走,自身定位不足、疲于被动应付,很难沉入一个点来,从解决学术问题出发,长时段、不间断地深入挖掘其文化内涵和遗址价值。这是我们当前急需补上的短板。

五是在大遗址保护与研究基础上,构建遗址—博物馆—社会力量三位一体保护模式,做好文化遗址展示。加大对遗址本体与所涉区域范围做遗址类展示,结合数字化平台,打造线上数字化保护展示,线下遗址实景效果展示。针对大遗址中不可移动文物,加强与专题类博物馆、各类收藏单位的合作,在对遗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题陈列的同时,横向丰富单类型可移动文物系列内容,纵向形成历史脉络的可移动文物比较型展示,让民众多维度地深入了解遗址文化与中华文明。

三、小 结

大遗址保护利用,任重而道远。作为地下文物的一大重要类别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的国家文物保护战略,山西大遗址保护能否有所突破,反过来也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未来全省考古工作的作为。因此,从更长远的角度来认识大遗址保护重要意义正当其时,需要我们考古工作者主动作为,通过对全省大遗址进行全面深入调查,掌握基本情况,从而根据各自遗址的遗存特点和保存现状,加强分析研究,科学计划,多措并举,努力推动大遗址保护特别是大遗址考古步入新的轨道。

[1]孟宪民《梦想辉煌:建设我们的大遗址保护展示体系和园区——关于我国大遗址保护思路的探讨》,《东南文化》2001年第1期。孟宪民、于冰、丁见祥等《大遗址保护理论与实践》,第49~53页,科学出版社,2012年。

[2]喻学才《遗址论》,《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科学社会版)2001年第2期。

[3]陈同滨《中国大遗址保护规划的多学科研究》,收入《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经营:中国的实践与理论进展》,第184~203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4][10]陆建松《中国大遗址保护的现状问题及政策思考》,《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5]单霁翔《世纪城市化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天津大学出版社,2006年。

[6]傅清远《大遗址考古发掘与保护的几个问题》,《考古》2008年第1期。

[7]张忠培《中国人遗址保护的问题》,《考古》2008年第1期。

[8]王学荣《中国大遗址保护研讨会纪要》,《考古》2008年第1期。

[9]官信、闫亚林《浅议当前大遗址保护问题》,《江汉考古》2008年第1期。

[11]陈同滨《城镇化背景下的中国大遗址保护》,《建筑科技》2006年第22期。

[12]陈稳亮《大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的协同——基于〈汉长安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探索》,西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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