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套利行为可能性分析

2019-09-23 05:40陈增欢
山西农经 2019年6期
关键词:影子银行运行机制

陈增欢

摘 要:近年来,我国监管部门频繁出台关于影子银行的限制政策,但事实上,金融监管效果并不理想,我国影子银行信贷规模却越来越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商业银行不断挖掘政策漏洞,进行业务创新,以达到规避监管和获取超额利润的目的。因此,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套利现象进行了可能性分析,有利于洞察我国影子银行现状及运行机制,理清我国商业银行的套利逻辑,从而为监管当局制定更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监管套利;影子银行;运行机制;可能性分析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06-0138-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832.1        文献标志码:A

根据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测算,我国影子银行信贷规模与GDP的比值从2011年的39%上升至2016年的87%。由此可知,近年来我国影子银行信贷规模增长势头迅猛。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得益于4万亿政策所带来的庞大流动性,我国商业银行利用业务创新手段形成了大规模的影子银行业务,通过将原属信贷资产管控范围的资产转移至表外,以达到监管套利的目的。因此,对我国影子银行运行机制及商业银行监管套利行为进行了深入研究,密切监测也成为了我国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关键所在。

1  文献综述

1.1  影子银行

金融稳定理事会(2011)将“影子银行体系”划分为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狭义影子银行指在商业银行与正规金融机构间进行的监管套利活动,主要业务包括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与未贴现承兑汇票等[1]。广义影子银行是指除了狭义影子银行之外的,也包括由非银金融机构实体及其活动所组成的一个信贷中介系统。李波(2011)认为,由于影子银行体系加大了货币供应量,会削弱我国货币政策的调控力度,致使调控失灵[2]。周莉萍(2012)则认为,中国影子银行是做“类银行”业务,并具有信用创造等核心功能的金融中介和活动[3]。

1.2  监管套利

吴俊霖(2019)认为,中国影子银行的形成主要是基于商业银行监管套利动机,商业银行将信贷资产业务表外化,以规避资本充足率和存贷比等指标的监管[4]。祁绍斌(2012)在研究中国银行业监管政策时指出,由于相对商业银行而言,影子银行能获得更低成本的资金,但其脱离了与商业银行相同的监管约束,于是形成了影子银行监管套利的渠道[5]。

2  中国影子银行业务模式

2.1  银信合作模式

银信合作模式是指“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业务,该业务主要分为以下几步。

(1)商业银行A为了规避监管,获得与信托公司合作的机会,找到中间者(即过桥方)先向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通过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方提供贷款。

(2)商业银行A用销售理财产品所获得的资金向过桥方购买信托受益权后,将信贷资产转变为信托受益权。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上,体现在资产从“发放贷款及垫款”项转移到“持有至到期投资”,从而达到规避信贷监管的目的。

(3)商业银行A通过承诺远期受让信托受益权,将信托受益权以买入返售的方式转让给商业银行B。完成上述所有流程后,商业银行B间接地为自己的客户提供了贷款,同时也规避了信贷监管。

2.2  银银合作模式

银银合作模式,即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为其提供的资金承担全部贷款风险,由银行等受托人负责整个委托贷款业务中资金的监督使用和协助回收等服务。银行作为委托贷款业务中委托人与贷款对象之间的中间人,主要提供资金监督使用和协助贷款回收等服务,从而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由于委托贷款业务不占用银行自有资金,因此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属于银行资产负债表外业务。通过委托贷款业务,商业银行可以作为受托方向自身的融资客户提供贷款业务,相当于将原属于贷款项的业务向表外转移,同样规避了信贷监管。

2.3  银证信合作模式

银证信合作模式实际上是银信模式的升级版,因为银信合作会受到一定限制,所以需要在二者之间加入证券公司,以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该模式主要分为以下几步。

(1)证券公司负责提供集合理财产品,并委托商业银行进行销售。

(2)待融资企业与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

(3)证券公司利用商业银行代销产品所获得的资金流购买该信托受益权,同时待融资企业获得了资金。

通过银证信合作模式,商业银行既规避了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的主体限制,也实现了信贷资产的转移,以其他资产的形式向融資企业提供表外贷款。

通过以上内容可知,商业银行为了达到监管套利的目的,所进行的影子银行业务具有操作不透明、风险隐蔽性大的特点,不利于银监会对影子银行业务进行规范,也无法具体了解商业银行规避监管套利的行为。因此,接下来将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套利行为进行可能性分析,为我国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提供参考。

3  监管套利可能性的定性分析

由于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的速度较快,所以监管机构对影子业务的监管往往不够及时。目前,学界尚未对商业银行监管套利的程度进行定量分析。那么,是否有可能对其进行定性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套利的可能性有多大,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监管套利行为是否存在差异,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翟关宇(2011)通过观察商业银行的股东权益与核心资本的构成,发现股东权益和核心资本的数值在理论上是接近的。因此,通过比较股东权益/总资产与核心资本充足率,若两者存在较大偏差,即股东权益与总资产的比率偏低,而核心资本充足率偏高,则说明该商业银行进行了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非常大[6]。

为了更直观地展示结果,利用散点图的形式展示两个指标的偏差程度。其中纵坐标表示股东权益与总资产的比值,横坐标表示核心资本充足率。由于我国引入巴塞尔协议III后,将核心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定为6%,再加上2.5%的风险计提,说明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应高于8.5%的标准。根据上文分析可得,散点越接近第四象限(股东权益/总资产偏低,核心资本充足率偏高),代表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越大。(数据来源:2005—2017年中国18家上市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

比较图1与图2可以發现,国有银行的散点多集中于第四象限,核心资本充足率与股东权益/总资产存在较大的偏差,说明相对非国有银行来说,国有银行更有可能进行监管套利。结合实际来看,国有银行的确面临着比非国有银行更强的监管力度,对于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更加严格,因此国有银行具有更强的监管套利动机。此外,从图2可以看出,非国有银行的第三象限聚集了相当一部分散点,说明仍有相当一部分非国有银行由于资产规模不足、资产管理效率欠缺、风险资产比例相对较大等原因,使得股东权益与总资产的比值和核心资本充足率仍然偏低。

此外,越是资产规模大的银行,越趋近于第四象限,如工商银行,见图3,且资产规模比较大的银行散点相对集中,资产规模较小的银行散点分布相对发散,如华夏银行,见图4。

4  结论和政策建议

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套利行为进行研究,深入洞悉其影子银行业务机理,并对商业银行监管套利可能性进行定性分析,得出了以下结论。

(1)我国商业银行进行的影子银行业务具体可分为银信合作、银银合作与银证信合作3种模式。

(2)商业银行进行影子银行业务以实现监管套利的目的,具体实现路径是通过以上3种影子银行模式,把原属于信贷资产管控范围的资产挪出来,并以其他的资产形式存在,以此规避监管。

(3)由于国有银行与非国有银行在资产规模和质量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二者在进行监管套利行为时的情况也不一致。根据商业银行监管套利可能性分析可知,国有银行比非国有银行具有更大的监管套利动机,也更有可能进行监管套利操作。

因此,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修订监管政策时,应着重关注与商业银行合作的金融机构主体,熟悉其业务路径,并根据国有银行和非国有银行的业务特点进行细化监管。同时,需进一步完善不同资产的风险计提方式,规范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移行为,从而制定更加针对性的监管政策。

参考文献:

[1]FSB.Shadow Banking:Scoping the Issues[Z].Background Note of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2011.

[2]李波,伍戈.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功能及其对货币政策的挑战[J].金融研究,2011(12):80-82.

[3]周莉萍.银行业监管:一般理论及实践发展[J].金融评论,2016(5):6-31.

[4]吴俊霖.影子银行、资本监管压力与银行稳健性[J].金融监管研究,2019(1):31-52.

[5]祁绍斌.经济下行期银行业风险暴露与逆周期监管[J].新金融,2012(8):45-48.

[6]翟光宇,陈剑.资本充足率高代表资本充足吗?——基于中国上市银行2007—2011年季度数据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11(10):6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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