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茜
【摘 要】随着经济发展利益相关者理论受到越来越多关注与认可,这一理论不仅对公司发展也对法律保护提出新的要求。本文以利益相关者为出发,对其进行认识并分析,从而将职工作为利益相关者身份进行分析并从理论中的观点对得出对职工权益保护的启示。文章第一部分介绍并分析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并参考国外相关规定,明确职工属于该范围;第二部分通过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分析我国职工利益保护中存在的缺陷,包括未明确职工股期股权等;第三部分由职工作为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成员而从理论中得到启示以便今后更好地保护职工权益,针对性地提出建议。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职工;权益保护
随着经济发展与时代进步,公司的利益相关者逐渐由一个被认为与传统股东利益至上观念相冲突逐渐演变为被越来越多学者与社会人士认可的概念,其内涵与范围也随研究领域不同而有不同的内容。这一概念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与新型组织治理结构,也同时让人们意识到职工、债权人等主体作为利益相关者的保护。从作为核心利益相关者的职工切入,文中将分析利益相关者理论并借鉴国外经验,针对我国职工作为利益相关者的法律保护现状提出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法律法规和实践维护职工作为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一)概念及范围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这一词汇由股东(stockholders)衍生而出,最早出现在1963年斯坦福大学一个研究小组(SRI)的内部文稿中,是指那些没有其支持,组织就无法生存的群体,包括股东、雇员、顾客、供货商、债权人和社会。[1]利益相关者自首次以文字的形式出现后,其概念与内涵几经多次解释与发展,经过弗里曼、等人的研究,其中有许多从其他方面对这一概念的扩充与延伸。弗里曼的观点为:“组织中的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企业达到目的或者受企业影响的个体或者群体。(1984: 46)”[2]
关于利益相关者范围的界定如同其概念一样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以可以影响公司活动或被公司所影响为标准,其中包括紧密围绕公司存在与活动的股东、职工、顾客、客户、供应商,以及相对次要的相关者政府、竞争者、媒体、特殊利益团体(如环境保护组织)、消费者保护团体等都被定义为利益相关者;第二类的确认标准为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包括政府、特殊利益团体等;第三类只限于在公司中投入专用性资产的人或团体才是利益相关者。[3]
作为商业学科中的理论,利益相关者已不同程度地被管理学及法学等学科广泛接受并运用发展,在不同学科的发展中衍生出的概念与范围也各有不同。笔者认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必须准确客观并具有实践性,就法律保护方面出发,需要对利益相关者的概念采用相对狭义的解释并对范围做出准确地规定。笔者认为利益相关者应是那些在公司中投入专用性资产并被公司经营所影响的个人和团体,这范围之中最主要包含股东,债权人以及职工。
(二)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意义
隨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司股权分散与相互参股现象增加以及劳动者权利保护的进一步使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传统理论中公司的价值在于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益相关者强调的也并不与传统观念中的股东利益冲突,在于将有关各方均视为利益相关者并寻求利益平衡与各方共识。对于利益相关者本身其权益必须得到保护,而公司作为利益集合体各成员之间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无论从组织理论或是公司责任角度,公司都应在创造价值和交易的同时保护其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1.促进公司发展
公司应当意识到除了股东的投资外,建立和巩固有竞争力的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付出密不可分。实际的公司运营中其他利益相关者同样投入了专用性资产,不乏债权人的投资与职工的劳动与人力付出;当公司经历破产或经营失败困境时股东将因有限责任制损失部分财产,而利益相关者将因缺少保障直接承受其付出对应的亏损,为此受到打击,不利于利益相关者对公司之后的投入。如果通过改善治理模式或增强法律规范管控使利益相关者在遭受损失时得到相应补偿或减少损失,并能降低投资风险,将使利益相关者收获信心为此投入更多资产,为公司发展提供平台。另外,通过保护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治理的调整也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模式,确保公司治理中的监督机制得以运行,间接改善公司治理。
2.维护社会稳定
公司这一形式发展需要依靠社会力量,其财产与资源来源于社会,所以也同样需要负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承担社会责任就意味着公司需要有效协调利益相关者各方的利益,通过减少内部各方利益冲突从而缓解内部及外部矛盾。当矛盾缓解将有助于公司作为经济体更有效地经营运作,有助于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从而缓解社会矛盾,间接为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三)利益相关者目前在国外法律中的规定与运用
1.美国公司法的规定
1989年宾夕法尼亚州议会提出的公司法议案中提出了关于作为利益相关者的股东与职工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对职工利益的保护,从治理中到收购的影响都有规定:第一,股东无论持股数最多只享有百分之二十的投票权;第二,对于因恶意收购成功而获利的股东,被收购公司有权在计划成功后的18个月内回收其所得到的利益;第三,成功的恶意收购者必须保证工人的专业费用足够满26周;第四则最具特点,即明确提出公司经理既要对股东负责的同时也要对利益相关者负责,不能坑害其利益。
目前,美国已经有29个州修改了公司法,总的来说利益相关者理论已经渗透到了美国的立法实践中,利益相关者条款和职工持股制度是美国对于利益相关者保护的重要特点。[4]虽然美国的大多数州有一定形式的利益相关者条款,但并非所有的州都有这些条款,而且它们的措辞和应用也会因法院而异,但这些对我国的法律和实践都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
2.德国公司法的规定
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在德国有着深厚的制度背景,德国公司法要求公司管理层在经营公司时将公司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而股东仅被看做不同的利害关系群体的一方。根据德国1973年股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必须追求股东的利益、公司雇员的利益和公共利益。[5]
3.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的规定
OECD《公司治理原则》其中包括注释,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基本体现在这些规定中:第一,在各国法律中规定的利益相关者权利应得到保障,并且包括在缺乏规定时公司需要对利益相关者做出相应的承诺;第二,法律框架和程序应透明,并且不妨碍利益相关者沟通和因权利受侵害而获得赔偿;第三应允许开发那些有利于业绩提升的员工参与机制,如业绩提升机制、员工股权计划、养老金保障或其他利润共享机制;第四在利益相关者应该有权按期实时地获得相关的、充分的、可靠的信息以更好地参与公司管理;第五利益相关者应能自由地表达他们对于公司治理中不法或不道德行为的意见,而与此同时他们的各项权利不会因为这种表示受到影响。
二、我国职工利益保护现状
(一)公司职工利益保护的现有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对职工的保护主要由公司法和劳动法规定,其中劳动法强调的是职工作为劳动者的权利,而公司法主要规定公司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对职工参加公司治理做出具体规定,以改变公司管理模式实现。
我国《公司法》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司需保护职工利益;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以公会形式的活动权利以及在公司重大问题中表达意见的权利;第四十四条确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可以职工代表,而具有国有企业性质的则必须有职工代表;第五十一条中确认监事会中应有相应比例的职工代表参与;第六十七条进一步确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参与,与第七十条和第十八条中的规范衔接;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可以存在职工代表;第一百四十二条中规定公司可奖励股票于职工。
但这些条文中的规定大多仅具有原则性,操作性不够强,而公司依其章程或其他不明确的规定侵害职工权益的现象时常发生。
(二)目前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未规定持股的方式和转让方式
公司法中第一百四十二条中的规定说明公司法明确允许并承认职工可持股,公司可利用股票的形式奖励职工,但规定中并未确定职工的持股方式及相关转让方式、条件,对职工持股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职工享有持股所带来的权益和职工利益的保护。
2.对于公司重大变动中职工的知悉权、建议权规定过于笼统
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公司决定进行改制以及经营等等重大问题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并以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建议,赋予职工知悉权和建议权。但在公司进行改制等重大活动的过程中,条文仅简单地归纳为“应当听取工会意见”、“以职工大会和其他各种形式听取职工相关意见建议”,而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如何听取并在何时听取,其他法律中也并无涉及。如果不能使职工的知悉权、建议权具体并具有操作性,将导致公司在实际执行中仅进行形式上的告知与听取建议,而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并不产生影响,实质上将无法避免对职工权益造成的损害。
3.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規定缺乏且不够明确
董事会作为对内经营治理的决策机构其组成由股东会选举,公司法中规定了职工可以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治理,这明显有助于董事会听取职工建议,保护职工权益。但条文中对于职工董事的规定过于简单,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公司在职工董事方面并没有必要的保证,大多数情况下都无法通过董事会参与公司管理,结果必然是有损于职工的积极性。按照当前条文中规定的渠道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以及通过参与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都无法很好地实现,当职工参与度过低也就难以保护其权益。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对职工权益保护的启示
利益相关者作为传统商业学科中近年兴起的重要概念,对公司治理、管理学、法学等其他社会学科都产生影响。利益相关者理论主要应用在公司治理方面,对于职工权益保护也应当从公司内部治理入手,对相关法律规定有借鉴意义与启示。
(一)建立并完善职工派生诉讼制度
所谓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Stakeholders Derivative Suit)就是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股权的股东、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利益相关者为了公司的利益,依照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6]目前我国公司法已在零五年的修改中对股东派生诉讼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同样作为核心利益相关者的职工的派生诉讼制度并未被规定。当职工面对类似情况时则束手无策,所以应规定并对职工派生诉讼作出详细规定,保护职工团体诉权,主要包括对董事,高管等不法行为对公司和职工利益的损害,大股东的不当行为等职工享有直接诉诸法律的权利。在规定职工派生诉讼的同时也为防止滥用诉权需对原告资格做出要求并同股东派生诉讼类似有相应的前置程序,要求职工先向监事或监事会提出对不法行为的进行调查追究责任的请求,当没有回应或明确拒绝调查时职工再启动派生诉讼。另外还有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况,在公司员工诉讼中,由于被告方最有可能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共有控股公司、内部控制人,故可以将举证责任归于以上主体。[7]
(二)完善职工持股制度
目前我国对职工持股这一问题仅有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款中关于公司奖励的股票转让给职工的期限,对职工持股的其他方面并无规定。推进持股多元化并保障职工持股将有效激励职工作为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上海和深圳曾分别提出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十点办法(草案)以及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通过职工持股的模式也将有利于职工更多地关心与参与公司治理,保护职工作为利益相关者的各项权益。首先应明确职工的股份分配与认购程序,各公司可根据情况在章程中做出规定,包括公司可以发行股票供职工认购,同时法律也应提出职工股份最低限额与必要程序要求保障职工持股从一开始不会无效。另外对于职工持股后对股权的支配也需做出明确规定,包括在持股期间退出公司应将股份悉数转给公司,以及职工持股期间死亡的股份继承与否均应做出规定,并保留一定空间供公司按情况调整。最后关于股票期权,对于收购、合并的特殊情况下的职工股期问题应在公司法中做出规定。
(三)完善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制度
对劳动者的利益,主要的保护性法律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但考虑到劳动法无法涉及职工参与公司事务决策,若参照德国引入职工参与制,可考虑由公司法专就职工参与制作出规定。[8]
虽然目前公司法对职工监事做出了普遍性要求,但对职工监事的具体权利与义务无更多详细的规定;而职工董事更是只在具有国有属性的公司中被规定了必须存在。因公司对内经营决策多数由董事会所决定,所以职工进入董事会是表达职工意见并为职工争取合法权益不被侵害的重要途径。应通过公司法规定明确职工董事在所有公司中应按一定比例存在,必须由工会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职工进行选举;规模较小不设董事会的公司也应定期组织职工代表询问其有关职工利益的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职工董事应与一般董事的任期與权利相同,同时也应满足与一般董事相同的要求并履行相关义务。而职工监事则需更加详细规定职工监事的监督权,并且职工监事应对工会以及职工大会负责,在董事会列席时能够适当地代表职工利益发表意见或建议,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的比例可以根据公司的规模进行调整,但具体规定应由法律完成,公司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并遵循。
【参考文献】
[1]刘丹.利益相关者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05:38
[2]爱德华·弗里曼,杰弗里·哈里森,安德鲁·威斯克,拜德安·帕尔马,西蒙娜·科莱.利益相关者理论:现状与展望[M].盛亚,李靖华等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177
[3]杨瑞龙,周业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131
[4]韩铁.试论美国公司法向民主化和自由化方向的历史性演变[J].美国研究.2003(4):43
[5]李宏伟,牛广甫.公司利益相关者法律保护制度探析[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6):78
[7]李宏伟,牛广甫.公司利益相关者法律保护制度探析[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6):79
[8]王建敏,袁锦.试论公司员工派生诉讼制度[J].中国商法年刊.2009,292
[9]叶林.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法学分析[J].河北学刊.2006,(7):170